经济全球化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构建
沈四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教授 , 程华儿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构建
内容提要: 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全球化紧密相连。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的理解日渐趋同。但由于世界各国社会发展程度、文化传统各异,无论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还是发达国家内部,企业社会责任“国别化”、“差异性”长期存在。在此大背景之下,本文就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若干建议。
一、经济全球化对各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趋同作用
所谓经济全球化,即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以及各生产经营要素流动的自由化,同时也是世界市场的走向统一化的一个综合性过程。经济的全球化,客观上要求各国市场在拆除贸易壁垒的基础上实现统一。而市场的统一,则只能通过市场规则的统一来实现,这就涉及到法律层面的全球化问题。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指出:“从根本上来说,经济全球化是将世界各国和人民更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综合进程。在这一进程中,阻碍各国之间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的人为障碍将被打破,交易成本(包括运输和通讯成本)将大大减少。新型的国际机构和国际民间组织将被创造和涌现,跨国公司是这一进程的强有力的推动者。” 经济全球化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市场的统一、规则的统一,而规则的统一就是法律层面的全球化问题。经济全球化必然导致各国与市场有关的规则的趋同化。其中当然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各类企业,尤其是各类跨国公司的各种规范的不断趋同化。这种趋同化努力,主要是通过各种跨国公司商业交易的内在统一而驱使各国商业的不断接近来实现;另一方式就是以双边或公约的方式来加以实施。
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公司因其合理的经营结构而积蓄了如今庞大的经济力量,超出了一介商人的地位,成为重要的社会实体,因此可以让它承担部分带有公共性质的责任。又由于公司对利润的极端追求成为生产财富不均等种种病理现象的原因,所以应该让公司主动做出将积蓄的财富返还给社会等行为,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这就是社会责任的主要宗旨。 从企业社会责任的由来和发展看,它本身就是生产力发展以及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体地说,企业社会责任既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与全球化的发展是同步的。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产生于20年代,但是,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全球性的话题,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即全球化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大趋势之时。这并不是偶然的,因为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经济全球化在促进全人类发展的同时也把食品卫生、环境污染、劳工保护等社会问题国际化。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劳工保护水平低、劳动力价格低廉的优势,将劳动密集型产业输出到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对于东道国资源无节制的开发,也使得当地环境受到巨大的破坏。更为重要的是,以跨国公司为主导的全球自由贸易格局中,发展中国家企业普遍处于价值链的最低端。为了能够挤进跨国公司的全球化体系,一些企业肆意压低劳动力价格,无视劳工权利、环境保护,有的企业甚至不惜违反投资所在国劳动法、环境法的规定。
跨国公司这种做法引起了国际社会的不满。跨国公司作为全球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应当也必须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承担者。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认为,企业的目的必须在企业本身之外,事实上企业的目的必须在社会中,因为工商企业是社会的一种器官。 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者逐渐认识到,人类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生态、和谐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也是企业经营不可分割的外部环境。如果无视相关方利益,片面地追逐企业自身的利益,片面地强调投资方的收益,其最终结果是,社会整体利益受损,企业及投资者的利益也不会长久。公司的社会责任,意味着重新定义公司的目标,除了利润最大化外,还要加入一些社会价值。也就是,公司的经营者应当将他们有关公司目标的看法扩及公司的决定对于其他成员所导致的影响,如雇员、社区和环境等。
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在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压力之下,跨国公司开始制定本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纲领,并采取了一系列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举措。如沃尔玛、耐克等一些国际知名企业都要求产品供应链的所有企业都要符合自己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血汗工厂进行坚决抵制。一些国际组织也纷纷制定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如联合国于1999年提出了《全球契约》,该契约得到了企业界的热烈回应。2000年50多家著名跨国公司代表承诺,在建立全球化市场的同时,要以“全球契约”为框架,改善雇员工作条件,提高环保水平。目前国际上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已达400多个。为了制定一个适合于全球所有企业的通用社会责任标准, 1997年由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发起,联合欧美跨国公司和其他国际组织起草并建立了一个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可制度——SA8000标准。该标准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可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旨在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条件,最终达到公平而良好的工作条件,主要内容包括童工、强迫劳动、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9个要素。该标准是一个通用标准,其目标就是使之适用于世界各地、各行各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在一些非官方组织的压力之下,许多跨国公司也都纷纷制定了自己的行为守则。
综上所述,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之下,企业社会责任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也基本为国际社会所承认。一些国家已经逐步针对企业社会责任制定法律,有的国家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公司法典中予以了明确规定。因此,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的理解日渐趋同。当前,绝大多数国家都认同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即企业社会责任应当包括环境、劳工、食品安全等基本社会问题。
二、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各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保持国别差异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同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也都是分阶段、分部门的,逐步融入全球统一的市场。在当前的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任何法律制度都无法在各国严格地保持一致,企业社会责任的趋同只能是大方向上逐步地接近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具体标准的相同。这是因为各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而且社会发展程度各异,文化传统也不一样,面临的历史任务也各不相同,作为法律中非常敏感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也不可能一刀切,它必须根据自己本国实际国情有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
虽然在理论上,国际社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基本上已经达成了共识,但究竟应当如何构建一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较为一致的国际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则存在较大的分歧。因为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作为一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深深地植根于各国自身的社会发展之中,各国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现状的不同决定了各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特点,具有明显的国别差异性。
美欧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高,法律制度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早,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理念的认同度也很高。 由于发达国家法律完善,与劳工保护、环境责任等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很多立法都比较完善,并且企业守法经营的程度也比较高,每年的纳税也是比较高的,企业依法经营的同时,已经履行了相当部分的企业社会责任义务。然而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设起步晚、水平低。再加上很多政府为发展经济,吸引投资,实施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政府利用税收来解决本国社会问题的能力,使得很多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能源枯竭、疾病等被激化。跨国公司在当地投资后,通过各种避税措施,将税收转移出东道国,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东道国的利益。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很多企业处于原始积累时期,很多企业片面地追求利润,很多企业家还是没有很好地认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
在发达国家内部,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是否应当构建最低限制的统一标准也存在激烈的争论。例如,在欧盟内部,非政府组织致力于建立有约束力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但欧洲主流观点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自愿性,欧洲委员会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绿皮书”中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公司将对社会和环境的考虑结合进公司的运作之中,在自愿的基础上与他们的利益相关人进行互动。” 从中可以看出,即使在发达国家,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法律约束力也存在较严重的分歧。
综上所述,虽然经济全球化和各国法律不断趋同是大势所趋,但由于各国所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别也很大,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个问题,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其“国别化”、“差异性”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三、关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构建的法律思考
(一)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多元解释
国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主要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1.支持国外新自由主义学者的观点,认为企业的目标就是追求利润, 而其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是通过依法纳税后由政府去履行,从而把企业对利润的追求与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分割开来。
2.将企业社会责任与计划经济下的企业办社会等同起来:在当前加快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企业不能再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义务。因此,他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过时的行为和观点。
3.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发展趋势误读为刚性标准,不顾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水平,主张与世界“标准”接轨,建立超出中国经济和社会现实水平的高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第四,将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慈善捐赠。这种观点把企业社会责任过分简单化,他们没有认识到捐赠只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现在虽然也有不少学者提出自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但基本的理论还是一致的,都认为慈善责任只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与外延的理解应该是全面的。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并不否定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在追求经济目标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整体利益,提高社会效益,不能把追求盈利与社会利益对立起来。 正如卡罗尔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企业社会责任从下往上共包括四个方面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 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包括经济责任即盈利,为政府多创税收,还包括法律责任即要求盈利必须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这两个基础上,企业还应该量力而行的多承担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美国法学研究院1984年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第2. 01条,把公司社会责任按强制性的强弱分为三个层次: (1)强制性责任:公司须同自然人一样,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2)道义性责任:可以适当考虑与公司经营中执行社会责任相符的伦理因素; (3)劝导性责任:可以基于公共福利、人道主义、教育和慈善的目的,从事合理数额的捐赠。
(二)正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标准的差距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是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构建的,除了新《公司法》第5条的概括性规定外,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具体内容主要分散在《宪法》、《公司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之中,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的层面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并与我国政府签署的有关人权、国际劳工标准等方面的国际条约,共同构成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框架。但是劳动与保障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与国际社会相关标准还有相当的差距在180多个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国际劳动保护公约中,中国政府仅批准23件。在我国政府己批准的个国际劳动保护公约中,涉及到劳动保障的12个、人权保障的7个、劳动管理的有3个、其它1个。这造成在国际交往中,少数西方国家与国际劳工中的国际自由工联(ICFTU)以劳工标准为由对我国企业的出口进行限制。
此外,目前我国劳动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特别是核心劳工标准之间的确存在许多的差距。如在集体谈判权方面,我国《劳动法》规定职工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而国际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规定的是“应当”签订集体合同;在平等就业权方面,我国到目前也未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范围明显小于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规定;我国至今未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的第29号《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和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等等。因此我们需要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正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现存标准的差别,为逐步地缩小这些差距,逐步走向趋同创造条件。
(三)制定相关法律和实施细则,增强现有法律的可操作性
纵观我国现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如《公司法》第14条虽然对职工基本权益做了一些规范性要求,有学者认为,《公司法》总则中的后半部分尤其是第14条第1款,可以成为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性规定。 《公司法》第5条从立法目的上尽管规定了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第17条也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企业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从原则上规定了企业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但由于过于笼统,缺乏相应的法律实施细则,实际操作性不强,只具有宣示性意义。此外,《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显得过于狭窄,大量农民工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层次不高;《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难以约束众多企业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短期利益的不负责任的行为等等。总之,我国的公司立法在设定公司社会责任时仅作授权性原则规定,其具体实现还有赖于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配合、保障。 因此,我们必须制定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u采取更多巩固已有立法成果的措施。
(四)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体系
认证是证明企业所生产的终端产品及生产管理符合某种法规和标准的评定程序。有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环境认证等多种形式。我国很多企业的产品就是因为没有国际认证而被很多国际市场拒之门外。所以必需认真研究国际上相关社会责任标准,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制度,保持国内认证与国际认证的兼容性。同时鼓励国内认证机构发展壮大并积极与国外知名认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建立与国际权威机构认证的相互认可机制,从而增强我国在国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问题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我国在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国际合作过程中,还可以积极开放外资企业在华认证申请,并通过启动与贸易国认证互认的谈判程序,努力扩大国家标准与SA8000等“洋”标准的“等同”程度,从而实现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标准认证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顺利对接。
(五)推广行业的分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利益集团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已经由原来的“全能”政府逐渐地转变为有限政府,在这转型期间难免会出现很多社会管理真空。非政府组织恰好可以很好地填补这些真空,在企业与社会之间建立灵活多样的沟通平台和磋商机制,使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在民间层面就可以高效率地化解。
目前在企业社会责任的传播和推广方面,行业协会和其他一些非政府组织发挥了不少的积极作用。例如,2005年3月,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依据广大成员企业的要求、一百多家骨干企业的积极倡议,制定了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并且成立了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社会责任建设推广委员会,这个举动加快了中国纺织工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促进中国纺织工业的产业提升和综合竞争能力的提高。此后不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06年9月25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率先将社会责任引入上市公司,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愿披露社会责任的相关制度建设。该指引依据《公司法》、《劳动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社会责任国际SA8000标准,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面临的社会环境而制定。考虑到国内社会现状,该指引侧重强调涉及职工权益保护、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社区关系和社会公益保护、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要求。
当前我国的企业发展状况参差不齐,行业与行业间的具体指标差异性也很大,在当前建立一个适合所有企业、所有行业的社会责任完整标准还不太现实。相比之下,在上市公司制定一些比较国际化的标准,或者根据行业的特殊性来制定行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标准,会比较可行。因此,我们要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在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大量调查广大企业的经验、借鉴国外同行的做法、听取有关专家和研究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行业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设立专业部门对行业内的企业进行社会责任的推广和监督,为今后建立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和法规积累经验。
(六)重视思想道德建设,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构建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社会责任的核心是道德要求,很难提出严格的法律底线,靠的是企业的自觉意识。而这种自觉意识,又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它需要相应的社会道德氛围。如果社会缺乏相应的文化氛围,违背这些道德规范的主体及其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谴责,感受不到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或者这种谴责和压力比起它在经济上获得的利益微不足道,那么就会形成道德缺失现象。我们国家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道德观念正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而我们的思想道德建设从内容到方式如果不能适应这种变化,就很难促进企业确立社会责任的意识。我们必须让那些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得到社会普遍认可,促使那些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感受到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引导企业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从企业自身来说,应该严格遵守我国当前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积极接受企业社会责任教育,树立科学的社企关系和科学发展观,从公司治理角度积极面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
注释:
沈四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程华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 Joseph E Stiglitz, Globalization and its discontents, Norton& Company, 2002, pp. 9-10.
[2]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3]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4]彼得·德鲁克:《管理:任务、责任、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1-82页。
[5] 王红一:《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
[6]彼得.德鲁克:《管理:任务、责任、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页。
[7]See SORCHAMACLEO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within the European union framework”, Wisconsin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542-552.
[8] M. Friedman,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 The New York Times, Sept. 13, 1970.
[9] 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10] Carroll Archie B.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 Evolution of a Definition Construct”, business and society, 1999.
[11]转引自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12]刘俊海:《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文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116页。
[13]江平、许冰梅:《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出处】《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