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死刑案件审判的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最重要的保证,死刑案件的公开审判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受到国内外的广泛重视。本文解读联合国有关机构对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要求,提出了公开审判在权利和义务层面的性质,分析了死刑案件公开审判要求的特殊性,介绍了国外在死刑案件公开审判方面的一些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我国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现状并提出了若干改革建议和实现的路径。
【关键词】死刑案件 公开审判
【英文摘要】The death penalty case is the most serious criminal case.Public hearing is the most important safeguard guaranteeing fair trial.The Public hearing of those facing the death penalty is the requirement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nd judicial fairness.The issues related to the public hearing on death penalty have attracted wide concern from both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angles.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author’s understand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norms and requirements on the public hearing,esp.on death penalty case,the practice and questions of death penalty cases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China,and makes some suggestions for reforming public hearing on death penalty.
公开审判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各国审判活动的通行做法。当今世界不同国家在公开审判的理解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同的做法或问题,但基本原则和要求是比较一致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对公正审判有规定,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以下简称《民权公约》)第14条明确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从上述规定可知,除例外情况,公开审判适用一切刑事诉讼案件,当然包括死刑案件。[2]死刑案件具有特殊性,更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的各项要求。
死刑案件的审判涉及人的生命,用得恰当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如果发生错判,不仅被判死刑者的生命无法补救,同时也会极大影响司法的公正和威信。审判死刑案件应当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除了例外情况,均应当公开审判。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根据联合国犯罪预防和控制委员会第八届会议的建议,在1984年5月25日通过了《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3](以下简称《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第5条规定:“只有在经过法律程序提供确保审判公正的各种可能的保障,至少相当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所载的各项措施,包括任何被怀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刑之罪的人有权在诉讼过程的每一阶段取得适当法律协助后,才可根据主管法院的终审执行死刑。”
死刑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特别是联合国制定的公开审判的规定办理。公开审判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判决两个方面,每个方面又可分若干问题。笔者拟结合联合国有关文件谈对死刑案件公开审理和公开判决有关问题的一些理解,以供参考。
一、公开审判的涵义及要求
1.权利和义务层面公开审判的一般原理
公开审判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判决。公开审理指法庭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的情况下通过对证据调查、采纳活动等一系列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处理的诉讼活动。公开审理的核心是进行审理活动,主要表现形式为在法庭上公开进行控诉、辩护、询问证人、核对证据和法庭陈述。公开审理形式上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提前公开案件的名称、所涉及的犯罪指控,被告人身份、法庭审理的时间、地点、法庭组成人员等信息;另一方面为公众旁听法庭审判提供充分的便利,允许任何个人进入旁听以及允许新闻媒体记者在场予以报道等等。公开审理不应只限于某几种人旁听,除例外情况以外,[4]不得拒绝任何人旁听审判,审理过程中除了法庭评议等法律和规则规定的情况之外,全部审理活动,特别是询问证人、审查证据的过程要全部公开,让人旁听。
公开判决也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公开宣判,即在案件事实已经得到确认后由法庭公开宣布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如果结论是有罪的,则在此基础上作出量刑。宣判可以与法庭审理连续进行,也可以分开进行。二是公开裁判的文书和依据,在宣判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使任何人可以得到案件的信息,特别是起诉书、判决书和判决理由。这种公开可以通过案例逐年编辑出版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
公开审判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为国际人权法和各国刑事诉讼法所确认。相对而言,保障被告人得到公开审判是国家司法[5]机关的一项义务。
出庭接受公开审判又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一项责任,相对而言,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权力采取各种措施强制被告人出庭受审。
公开审判对公众和媒体而言是知情权,对于审理而言,满足的是对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知情权;对判决而言,是对被告人如何处理的知情权。国家有责任通过公开审理保障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不被剥夺,同时也让社会了解到司法是否公正。
权利的享有者通常可以放弃其某种权利,不能放弃或不能选择行权方式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而是一种义务。个人放弃权利之后,根据所放弃权利的性质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义务通常是不可以放弃的,因为放弃义务将产生违反法律或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
就公开审理而言,被告人可以放弃其得到公开审理的权利,但不能放弃出席审理的义务。在一些西方国家,如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可以在审理之前作有罪答辩而使对事实的审理没有必要,法庭可以不经审理而直接判决。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放弃了得到公开审理的权利,公诉方免除了证明其有罪的责任,法庭免除了开庭审理进行询问和交叉询问的责任。这种做法减轻了司法的负担,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同时也没有剥夺公众的知情权,因为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事实已经满足了公众对其“有罪或无罪”的知情权,从而公众也不需要再旁听审理过程。
对判决而言,除法律规定的例外,任何刑事案件的判决都应当公开。虽然得到公开判决也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但是,国家司法机关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