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场击毙的深度思考
发布日期:2009-04-17 来源:《财经》杂志/总163期  作者:范立波

无论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还是法治建设的转型,最终取决于我们能够超出私利和偏见、拒绝平庸和共同建设一个善好的共同体的公民美德。
为了改善社会治安,钟南山先生建议恢复收容遣送制度。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也倡导警察要“敢于开枪”。这些主张和倡议极其敏感,自然引起了媒体和网络的高度关注。
一般而言,要考察某项建议是否合理,通常有两种论证立场:一种是目的论的,另一种是义务论的。目的论论证通常先确定某一目的,然后寻找实现这个目的的有效手段;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目的的手段,就是合理的。由此,假设我们把改善广州城市治安作为目的,又设定无业游民是危害治安的重要因素,那么,对无业游民进行收容遣送,就是提高公共安全的有效手段。
但是,这种论证面临一系列难题。首先是手段和目的之间要有排他性的必然联系。
比如,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后,广州的治安是否真的恶化?治安的恶化与该制度的废除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同样是外来人口众多的北京、上海等城市,是否也出现了治安迅速恶化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扎实的调查和缜密的分析。即使两者之间确有因果关系,还需论证,除了恢复该制度,没有其他措施可以改善该市的治安状况。
目的论论证最大的困境,还在于那个事先设定的目的本身,其正当性也需要先行证立。也就是说,当一个人提出本文开头所述的那些主张时,他必须论证为什么要把广州市民的利益当做目的是正当的,而不是优先保护无业游民的利益;或者至少是平等保护广州市民和无业游民的利益?警务部门为什么不优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
以上理论难题在实践中往往被忽略,从而造成极端不公平的结果。因为无论在何种社会,特定政策目标的确定和手段的选择,大多是由该社会中有影响的利益集团所做出的,难免会受该利益集团的影响。这些利益集团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往往会漠视其他群体的权利,甚至把它们当做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工具。
要避免目的论论证的这一弊端,就必须对政策目标的确定和手段选择加以限制。义务论的代表人物康德就提出“人是目的”的观点,主张“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做工具,而应该永远看做自身就是目的”。当代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进一步指出,政策论证必须受到原则的限制,这个原则就是平等关切和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该原则要求政府在制订政策时,不能仅关切和尊重某些群体的利益,即使这一群体在社会中占绝大多数,即使某个政策能带来很大的好处,只要它侵犯了其他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应该予以反对。政府在对个人权利作出限制前,必须承诺他已经像对待他所要保护的那些人的权利一样,对于他所不得不限制的那些群体的权利给予了平等的关切和尊重。他还必须说明这些限制有重大而合理的理由。否则,所制订的政策就缺乏正当性。在宪政体制下,这种要求平等关切和尊重的权利,不仅是公民的道德权利,也是属于我们人民的宪法权利。
根据这一原则,政策建议者就必须证明,他已经对于无业游民和广州市民、守法市民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予以同等的关切和尊重,而不是仅仅因为户口、地域、教育水平、犯罪或犯罪可能性等因素,将他们区别对待,更不能通过侵害后者的合法权益来最大化前者的利益。任何试图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的政策提议者,都必须承担此一论证责任,否则他就侵害了这些人要求平等关切和尊重的道德权利,也违背了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但是,由于宪政体制不健全,平等对待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并无多少约束力。在许多立法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律往往会受到强势集团的左右;个人或某些弱势群体,经常成为某些强势集团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工具或牺牲品。这些做法在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进一步削弱了统治的道德正当性,反过来也会激化社会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与这些赤裸裸的侵犯相比,有一些目标看上去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往往也会赢得许多人的赞同和支持,因此而对他人造成的侵害并不为人所重视。比如在遇到社会治安不好、严重影响到自己的生活时,“乱世用重典”就成了民意所向;政府机关为缓解民意压力,也会采取诸如所谓“严打”、“敢于开枪”等措施。民意与政府权力的结盟,很可能形成多数人对无业游民、犯罪嫌疑人等群体造的“合法”暴政。
要尽可能地避免这种“合法暴政”,除了体制改革,最重要的是要得到民情的改造。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曾经谈到,美国法治的成功,相当程度上是因为有一个习惯于自由的民情的支持。在转型期的中国,如果国民的理想,是要建设一个民主宪政的国家,那么制度变革的成功,自然需要民情的演进和支持。尤其是考虑到这一变革乃百年未有之巨变,制度转型势必会导致伦理急剧分化和利益的激烈冲突,引发许多尖锐的社会矛盾。这些矛盾有时并无既定的规则所能解决,只能诉诸民主讨论。这就要求培育一种与民主讨论相适应的民情。
在《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一文中,阿伦特尖锐地指出,艾希曼的恶,不是“极端的恶”,而是“平庸的恶”,一个习以为常、随处可见的“恶”。这种恶不是出于凶残的本性,而是丧失了她所说的判断力。这种判断力是一种反思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能力。它所关注的是人与人之间如何团结,或者说,如何去联合其他人过一种有意义的共同生活这一根本问题。既然彼此要共同分享和建设一个有意义的生活世界,一个人在做出判断时,就必须作为共同体的一员、为了联合其他人而进行,并且期待得到其他人的认可。这种判断力反对根据自己的喜好,将某些人简单地排除在外。
为了做出尽量公允的判断,阿伦特主张,进行反思和判断的人,应该具有开阔的胸襟和视野,能够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尽可能地考虑到各种不同的意见。因为只有“通过想象力与无数其他人相互沟通”,才可能超越身份、地域、肤色、私利和偏见的局限,通过对话、交流和分享,共同创造一个有意义的世界;如果缺乏这种判断力,人们就会失去对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等问题的敏感,丧失了反思判断的能力。其结果只能惟上是从,或者随波逐流。从而造成因缺乏判断力而致的“平庸的恶”。
因此,这种民情的转型,首先需要的不是既定目标下高度精密的理性计算能力,而是公民的伦理、政治的判断。法治中国的转型,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这种伦理和政治的抉择。它主张对他人权利予以平等的关切和尊重,倡导通过联合他人共同创造一个有意义的世界的判断力。简言之,无论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还是法治建设的转型,最终取决于我们能够超出私利和偏见、拒绝平庸和共同建设一个善好的共同体的公民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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