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正义捏把汗
发布日期:2009-05-20 来源:《法治论坛》第七辑  作者:张建伟

我国法学界常有些时髦之论,实践部门也常有些时髦之举。上世纪90 年代初,司法机关对“能人犯罪”法外开恩,一时间“能人”获得了司法机关的特别眷顾,有罪获轻判刑乃至不判。那理由很冠冕,道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然而对能人犯罪法外开恩违背法律之平等适用原则却无人去深究。如今也有近似做法:法学者们热衷于“恢复性司法”这类从西方抄来的词作为立论的依据,大力宣扬诉讼和解;

实践部门闻着和解便要和解,一时和解成风,那所谓和解主要表现为“赔钱减刑”。对于赔钱减刑,理由也很堂皇,道是“有利于建构和谐社会”,至于此举恰是对“有钱人”法外开恩就没有多少人警觉了。我闻赔钱减刑,不禁为正义捏一把汗,盖因长此以往形成制度,刑事司法将成为“嫌贫爱富”之司法,正义之神的眸子里映入的将是孔方兄的笑靥。

谓予不信,先看看贾雨村怎样断的葫芦案。

《红楼梦》第四回“薄命女偏逢薄命郎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因收入中学课本,有点文化的人大都知道这段故事:贾雨村授了应天府,一到任就有件人命官司详至案下,却是两家争买一婢,各不相让,以致殴伤人命。那原告道:“被打死的乃是小人的主人。因那日买了个丫头,不想系拐子拐来卖的。这拐子先已得了我家的银子,我家小主人原说第三日方是好日,再接入门;这拐子又悄悄的卖与了薛家。被我们知道了,去找拿卖主,夺取丫头。无奈薛家原系金陵一霸,倚财仗势,

众豪奴将我小主人竟打死了。凶身主仆已皆逃走,无有踪迹,只剩了几个局外的人。小人告了一年的状,竟无人作主。求太老爷拘拿凶犯,以扶善良,存殁感激大恩不尽!”雨村听了,大怒道:“那有这等事# 打死人竟白白的走了拿不来的?”便发签差公人立刻将凶犯家属拿来拷问。只见案旁站着一个门子,使眼色不叫他发签。私下问了方知,薛家乃豪门人家,最有权势极富贵的,护官符上曰“丰年好大‘雪’,珍珠如土金如铁”便是指的薛家,官要做得安稳,却是惹它不得。贾雨村至此如梦方醒,于是依门子之计,以如下方法了结此案:至次日坐堂,勾取一干有名人犯。雨村详加审问,见冯家人口稀少,不过赖此欲得些烧埋之银;薛家仗势倚情,偏不相让,故致颠倒未决。薛家有的是钱,雨村便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冯家得了许多烧埋银子,也就无甚话说了。雨村疾忙修书传信给薛家,告知此事已完,不必过虑。葫芦案最终以白白打死人命、赔钱了事。

赔钱不究,正是葫芦案所以“葫芦”的关键,也是一些案件枉法之方法。贾雨村在不了解薛家底细的时候,尚能为被害人一方做主,一旦摸清底细,立即改了主意。但要徇私枉法也不能无所顾忌,放开胆子去做,总要在面子上做得好看———让被害人一家“无甚话说”。用什么方法可以奏效呢?当然是断给一些烧埋银子。恰好“冯家人口稀少,不过赖此欲得些烧埋之银”,薛家又有钱,花了银子后,贾雨村就将皇家法律送了人情,一切都进行得天衣无缝。

古时一旦有事,很容易想到用钱去打点。向执掌司法权的官员行贿是一种策略,直接收买被害人一方是另一策略,两者结合,通过司法官员将钱断给被害人一方达到安抚对方的目的,也是常见的策略。在名剧《杨三姐告状》中,办理该案件的县长牛成就是用的断给杨家一笔钱来劝其息讼之法;那真实情况实际是高家到杨家说合,希望以“和解”方式使杨家不再告状。肖波提到:“剧本中关于高家串通县衙,拿出一百五十块大洋予以调解的情节,与实际生活也有出入。据杨国华杨国恩回忆,当时高家曾几次托人到杨家说合,甘愿用二十亩地一头牛作为赔偿。使杨家不再上告;但被杨家兄妹严词拒绝。” !本来,对司法有操控之力者,一是权势,一是财帛,权势与财帛结合有时更是无往而不利,碰上杨国华(三姐)这种不会转弯的人实在有点意外,高占英真是倒霉。

时代变了,有些事可是没变。当今刑案一旦发生,犯罪人一方也大多愿意“花钱免灾”,这成为诉讼和解的原动力。赔钱减刑这类做法,若适用于轻罪案件、过失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等也无须苛责,我并不反对将诉讼和解制度有限地应用于以上三类案件。从一些国家的实践看,20 世纪60年代以来,由少年司法制度中被害人与加害人的调解制度促使人们思考这样的问题,如何弥补、平复被害人受到的伤害。20 世纪70年代,美国和加拿大一些地方推行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计划,重在达成修补被害人的损失、还原损害发生前状态的目标的实现。在英国,也存在“恢复性司法”的司法革新,最早的实践来自少年矫正制度。这种制度源于少年司法制度,扩大其范围需要特别慎重,外国的实践有其特定的制度环境,若盲目照搬甚至不加节制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只能是卤莽甚至是不义之举。

若重刑甚至死刑案件也能够“赔钱减刑”,有钱并肯花钱的犯罪人一定踊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富豪袁宝璟最终被处决,处决前谣传其愿意向国家捐赠500亿元以免于一死,人们可以合理地推测:若允许其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诉讼和解,相信他一定愿意拿出一笔巨资“赔钱减刑”;如果被害人一方被金钱打动,愿意“和解”,袁宝璟可以不死。但这要是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的现实,则有钱的大爷有福了,富人与穷人犯同一罪行,必然出现同罪不同罚现象,法律的平等适用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就摇摇欲坠了。

赔钱减刑最大的问题,在于有钱而又肯花钱的人可以寻求到一个减刑甚至免刑的门路,没有钱又筹不到钱的人就只能眼睁睁地错失这样的机会。所以,它只能是为有钱人服务的不公正制度,无法普遍适用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实现公平,恐怕只能允许穷人从银行贷款来实现“赔钱减刑”,但这是切实可行的制度吗?一个由金钱左右的案件处理机制,一定不会获得公正的评价和公众的信赖,它创造的,一定是社会不和谐的暗流;制度不公正时,它只能引起对有钱人的社会仇恨和对法律与司法的敌意。当刑场上被处决的、监狱中受到重判的都是穷人的时候,这个社会决不会更加和谐。

有人在为“赔钱减刑”鼓吹之时,会提出“赔钱减刑”符合被害人的意愿,毕竟“诉讼和解”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的确,有的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但这种自愿是怎么形成的呢?有一些被害人,面对的是过失犯罪、轻罪或者出于恻隐之心甚至宗教信仰,愿意达成和解协议减轻犯罪人的罪责;也有不少被害人一方,家境贫寒,用度窘迫,为改善生活状况而愿意接受“赔钱减刑”;还有的被害人受到身体伤害后需要金钱治疗疾病,为解治病之钱不足,后续治疗难以为继的景况,也愿意接受“诉讼和解”;有的被害人已死,其亲属本来对其死亡不感到有若何难过之情,亲属关系长期紧张、亲属为远亲便常有这种情况,这类亲属见利而忘义,更愿意接受一大笔钱来达成“和解”。葫芦案中冯家亲属就不过赖司法欲得些烧埋之银,要进行“诉讼和解”也会“自愿”,但对于这类自愿,国家应当加以放任而不予干涉?

也有不少被害人,在案件发生后伤心欲绝,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十分痛恨,只求国法给予犯罪人应有处罚,不欲接受犯罪人一方钱财来使犯罪人获得轻判,杨三姐坚持不懈地告状就属于这一类。一般地说,被害人一方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愿望是按照刑法该如何处罚就怎么处罚,不应“罚了不打”或者“赔钱轻打”。他们何尝不愿意使自己因受犯罪侵害而遭受的损失受到补偿呢?他们只是不愿意用轻罚或者不罚侵害人做交换而已。

一些被害人接受“赔钱减刑”的做法,实际凸显了我国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被害人保护制度及其运作都有明显不足: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同民事诉讼一样有着执行难的问题,一些赔偿判决难以落实,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度也往往偏低,与被害人的损失不成比例(精神损害和间接的物质损失是得不到赔偿的),与犯罪人一方在“和解”中提出的赔偿数额也往往有较大差距,要坚持公力救济则意味着实际损失不能得到真正补偿;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没有建立起来,被害人受害后无法从国家那里获得补偿,这就为“赔钱减刑”提供了达成合意的可能性。试想:如果附带民事诉讼渠道通畅,判决容易落实(暂时落实不了,罪犯刑满释放仍然要执行附带民事诉讼裁决),或者被害人能够获得国家给予的补偿,被害人还会有达成“赔钱买刑”的和解协议的动力吗?

笔者曾在法院实习数月,深知法官办理刑事案件最感头痛之事就是为被害一方挽回经济损失和寻求赔偿,每逢被害人一方提出赔偿要求,法官只好对被告人家属明示、暗示地告知赔钱可得减刑,对方听懂了这意思,也肯解囊赔偿,于是“花钱买刑”的交易便可达成,法官可以把赔钱当做量刑的酌定情节加以考虑;要是碰上秉持“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哲学的被告人家属,只能徒呼奈何,公事公办,被害人一方可能分文不得。

赔钱减刑本为我国刑事司法之潜规则,与床帏间事一样,属于做得说不得的。近年来, “赔钱减刑”的潜规则在“和谐社会”的口号之下被当做明规则来讨论和实践,这就向社会发出了一个错误的信号, “赔钱可以减刑”,而且“赔钱减刑”还是国家公权力公开鼓励的现象。在一些实践中,人们还可以看到,名义上是和解,有时候却是司法机关积极主持之下的调解。国家司法机关热衷此道的原动力来自这种现象可以减轻司法机关解决赔偿问题的负担;但需要警惕的是,它也为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为有罪的人网开一面提供了条件。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诉讼和解制度的普遍实行,使公诉制度的基础发生动摇。大多数犯罪行为并非仅仅侵害了被害人的私人法益,而是在侵害了被害人的私人法益的同时也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安宁和秩序,公诉制度就是在这个观点之上获得了合理性和必要性。公诉案件实行国家干涉主义,防止犯罪人与被害人进行和解而使国家刑罚权得不到落实。这正是我国古代虽然重视社会和谐,但对于“私和公事”的我为正义捏把汗行为仍然要加以处罚的原因。董坚志曾言: “民事诉讼起诉后,经公亲处和,可以向审判厅声明和解。但须两造各具和解状,中叙经某某调和处说,如何办法,两愿息讼。审判厅民庭无不照准。因民事系不干涉主义也,即不以职权干预,听凭两造之自由处和。若刑事则大异是。既经告诉于检察厅,即不许和解。因刑事采干涉主义,犯国家之刑法,不可私和也。” (董坚志编纂、章一鸣鉴定: 《法库·诉讼金鉴》,法学研究所民国初年出版)惜乎这一公诉理念和国家干涉主义的基本原理快要湮没无闻了,这恐怕是犯罪者之福,而非国家之福、社会之福,从长远计,只怕也未必是被害人及其亲属之福吧?

注释:

[1]肖波:《杨三姐告状之真相》,《近代中国大案纪实》,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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