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的民事诉讼法学
发布日期:2009-09-24 来源:《法学杂志》2009年第1期  作者:赵钢

改革开放30年的民事诉讼法学

赵 钢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

创新点:本文回顾了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程,对以两部《民事诉讼法》的颁行为划分标志的各个阶段的学术成果、学术交流、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主要成就进行了介绍和评述,并对现存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反思。本文最后展望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提出今后应该从创立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学学科体系、加强与民事实体法的结合进行研究、扩大学术研究对立法的影响等三个方面努力,进一步推进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

关键词:改革开放 三十年 民事诉讼法学

一、引言

斗转星移,日月更替。从197812月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已整整迈过了三十个春秋。三十年间,承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的改革开放使中华大地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巨变:经济腾飞、社会安康、思想解放、民主进步。在这波澜壮阔的三十年中,扮演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驾护航”角色的法制建设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其所取得的显著成就和巨大进步绝不应被忽视。而民事诉讼法作为法制运行的主要规则之一,其发展无疑在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毋庸讳言,民事诉讼法的勃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为其提供理论支撑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和兴旺。三十而立。民事诉讼法学经过几代学人三十年坚持不懈的努力,走过了一个从幼稚到成熟、由萌芽至茁壮的发展历程,目前已初步形成了自己较为独立的学科领域,研究范围和研习方法基本成型,学术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在当前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的新形势下,为促进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完善,也为推动民事诉讼法学学科本身的进步与兴盛,审视过往、展望未来应是每个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工作者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

笔者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年间,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基本上与体制改革(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同步,体制改革的每一次推进均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整体性飞跃提供了重要契机,而两部《民事诉讼法》的颁行则成为承接各阶段之间的标志性过渡事件。因我国分别于1982年和1991年颁行了《民事诉讼法(试行) 》和《民事诉讼法》,并于2007年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局部修订,故本文对民事诉讼法学三十年发展历程进行回顾时,主要以这两部《民事诉讼法》的颁行年份作为划分阶段的标准。

二、回顾

()第一阶段(19781982)

本文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虽将起点放在改革开放伊始的1978,但绝不意味着民事诉讼法学这一学科于该年份方才出现。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学与法学的其他各学科一样,与新中国的诞生基本同步,是在对以旧中国立法和实务为研究对象的旧法学彻底批判、并全盘照搬苏联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而来的。

应当承认的是,新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自创立之初便显现出“先天不足、后天不良”的态势:一方面,对旧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全面否定,迫切要求一种全新的民事诉讼理论来指导审判实践,在我国自身研究力量短期内难以胜任的现实困境下,全面接受和吸收与我国意识形态最为接近的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便成为此时唯一上佳之选,而整个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亦自然从一开始就显现出介绍和诠释苏联理论的样态,完全谈不上自己独立理论体系的创设和理论深度的探索。另一方面,民事审判实践中对“走群众路线”方针的片面理解所导致的审判权弱化甚至架空的现实状况也严重影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开展,使之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展示我国法学学科所谓“完整性”的“形象工程”。更为严重的是,1957年持续至1978年的各种政治运动使得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完全陷入停滞状态。对于讲究连续和传承的法学研究来说,二十余年的研究“真空”状态绝对是难以承受之重。以致到1978年法学高等教育事业恢复之时,除在1957年之前翻译的几本苏联民事诉讼法学教材和专著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即走了近三十年又回到了起点。

随着1978年开始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的陆续复办和兴办,民事诉讼法学作为当然的专业必修课之一被纳入法学高等教育的教学计划,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也从1979年开始起步。这段时间,为适应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和研究的需要,由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基础较好的几个教学科研单位分别编著的带有工具书性质的一些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相继问世,这在学术资料奇缺的起步阶段显得弥足珍贵。故尽管一般来说, 1978 年至1982年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复苏阶段,但从严格意义上讲, 1978年才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正常开展的起步之时。至此,真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学学科才得以建立,并健康发展至今。

这一阶段,民事诉讼理论的研究内容比较零散,主要是介绍、普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为《民事诉讼法》的出台提供理论上的准备和舆论上的支持。从当时屈指可数且相当粗浅(当然是以今日眼光观之)的研究成果来看,该阶段研究的基点显然仅被置于对以往的民事审判工作经验进行总结进而从理论上加以提升并阐释的层面,对民事诉讼本身的理论和体系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最明显的例证便是1983年之前竟无一本全国统编、哪怕是某一院校公开出版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这自然导致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先天不足、后天不良”局面的延续,并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对学科的发展水平和学术地位产生了消极影响。

在这一时期,我国仍处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制定一部以商品经济为基石的全面规范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实体法典的条件和时机尚不具备。但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却将及时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典的要求反映了出来,这一点从最高人民法院19792月印发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 》的相关规定中可见端倪。

1979年下半年开始,在学界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长达两年半的共同努力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终于在198238颁布了《民事诉讼法(试行) ,并于同年101开始试行。新中国的这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虽仅为“试行”,且从形式到内容均存在不少的缺憾,但对刚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来说可谓忽降甘霖。试行法的颁行不仅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之一,同时也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推向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第二阶段(19821991)

八十年代初期,体制改革从理论走向实践,并逐步展开和推进。在法制领域,“法律虚无主义”的阴霾日渐消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 》颁行的推动下,民事诉讼法学界掀起了一阵研究高潮,重点是对试行法进行注释和阐析,以指导该法的适用。

这一阶段,一改前阶段无公开出版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局面,一批在当时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纷纷问世,一批有学术价值的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也相继出现,而且民事诉讼领域的一些专著陆续出版,研究水平较前一阶段显著提升。

为促进学术交流,扩大学术影响,成立学术性的诉讼法学研究组织被提上日程。经细致筹划和精心准备, 198410,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在成都宣告成立,同时还举行了首届学术年会。从1986年开始,诉讼法学研究会每年都定期举行学术年会,其以独有的广距离、多角度和深层次的形式发挥着交流、导向与组织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诉讼法学健康、有序地发展。在内部沟通的同时,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外交流在这一阶段也逐渐出现,其中较引人注目的有: 1987年我国派团参加了在荷兰举行的第八届世界诉讼法大会; 1988 年中国法学会和国际诉讼法协会在北京联合举办了有多位外国诉讼法专家参加的诉讼法发展趋势研讨会。这些学术交流活动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无疑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学术队伍建设在这一阶段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为适应法学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19832月至6,司法部在西南政法学院组织了“司法部第三期全国法律专业(民法、民事诉讼法)师资进修班”,聘请了一批当时国内一流的民事诉讼法专家授课和讲学,培训出一批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骨干,其中相当一部分亦成为日后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学术中坚。至1991,全国已有六个含民事诉讼法学专门研究方向在内的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点,一个含民事诉讼法学专门研究方向在内的诉讼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授予点。

改革开放的步伐一旦迈出,其进程便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在计划经济体制框架下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试行) 》所规定的解决利益冲突的民事诉讼制度很快便难以完全适应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八十年代中期,距该法颁行不过短短几年时间,其罅漏和弊端便已显露无遗。于是,修订试行法日渐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在这一阶段的后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即在于对试行法确立的现有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全面的反思和检讨,并在对民事诉讼各个领域进行较为系统、深入研习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现行制度的意见。经过不懈的努力,学界研究的相当部分的成果为试行法的修订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支持, 并在199149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得到反映。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的颁行无疑又促成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迈向了一个更高的台阶。

()第三阶段(19912008)

1. 19911999

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的颁行使得九十年代初期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重心自然放在了对该法典的阐释和解析上。但随着199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提出,学界很快跳出了单纯诠释法典的藩篱,将研究视野逐渐扩展至对整个现行民事诉讼模式的审视和检讨这一更高的研究层面上。诚然,现行《民事诉讼法》较之《民事诉讼法(试行) 》在诸多方面有着显著的进步和突破,但两者均发端于计划经济体制这一基点所致的基本结构和模式上的一致性,使得现行法所设置的民事诉讼制度很难从根本上契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冲突解决的本质要求。故现行法与现实发展的不适应性在很短的时间内即显现出来。最明显的例证是1994年法院系统打出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旗帜,并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迅速呼应,从而揭开了贯穿九十年代中后期甚至延续至本世纪初的聚焦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研究序幕。

这近十年间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产生质的飞跃的时期。从形式上来看,一批颇有学术价值的教材、论文和专著相继问世,无论是质量还是数量均是以往难以比拟的。从内容上看,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逐渐摆脱了着重对以往审判经验总结和对现有法典诠释这一较低的研究层面,在关注制度完善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意识到了构建系统、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纷纷着手进行这方面的尝试,从而推动了民事诉讼法学整体研究层次和水平的提高。

在此期间,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一年一度如期举行。值得关注的是,为改善长期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研究领域内“重刑轻民”及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两大分支学科严重失衡的状况, 1997,经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认真研究,并报中国法学会批准,决定在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之下正式分设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并由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兼顾行政诉讼法专业的学术活动事宜。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与外界的交流也逐渐增多,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学者之间的互动增加。如1995年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竹下守夫教授应邀来华访问;又如, 1999年在西南政法大学举办了中法司法制度研讨会。另一方面,出版了一定数量的民事诉讼法学译著,为我国学者进一步进行民事诉讼法学的比较研究开启了方便之门。

此外,学科队伍建设在这近十年中也有显著的进展。截至1999,全国已有十几个含民事诉讼法学专门研究方向在内的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点;含民事诉讼法学专门研究方向在内的诉讼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授予点也从此前的一个增加到三个。此外,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于1995年首次吸纳民事诉讼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至此,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学专门人才培养体系已基本形成。

2. 20002008

进入新世纪后,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可谓“一日千里”,其速度、广度和深度均远胜以前,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真正进入兴旺发达时期。一方面,通过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学者们的努力,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法学诸学科中的地位也较之以前有大幅提升;另一方面,学术作品的数量也有了“跃进”式的增加,每年出版的教材和专著都有几十部,每年发表的论文更是多达数百篇。数量的激增固然导致质量的良莠不齐,但其中仍然不乏上乘之作,且整体水平较之以往也高出不少。

此外,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互动也成为本世纪头十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亮点。随着实务界理论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理论界更多地接触实务,两者之间的沟通更为顺畅,从而能够更有效地促进民事诉讼规则的完善。最明显的例证便是进入本世纪后,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涉及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解释的质量有了显著的提升,这其中自然少不了司法解释出台前学界的奔走呼号以及颁行后学者对其进行的系统解读。这一时期的一个重大立法事件便是20071028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的修订。本次修订虽然对理论界批评多年以及长期困扰实务界的再审和执行程序作了完善,但从总体上来说,十六年一次的局部微调无疑与各界的期盼相距甚远。因此,进一步推动《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自然会成为民事诉讼法学下一步研究的主要方向。

除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学术作品日益增多外,这一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还有两个较值得注意的亮点:第一,与诉讼法有关的连续出版物日益增多,为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尤其是中青年学人)的观点展示提供了较为稳定的平台。第二,国外民事诉讼法典或规则逐渐被引入。进入本世纪,日本、德国、法国、俄罗斯、美国和英国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典或规则先后被翻译引进,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在比较法研究领域的长足进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在此期间,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一如既往仍每年定期举行。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近年来都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加之两门学科本质属性上的差异,继续统合在一个研究会下显然已不合时宜。

因此,为了研究的科学化和专业化,经中国法学会批准,2006年杭州年会上,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正式成为中国法学会直辖的专业研究会,独立开展学术活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成立,有利于增进民事诉讼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尤其是民商法学)的联系和交流,为民事诉讼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打开了局面。而旋于2007年召开的首届民事诉讼法学上海年会即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主题,彰显出本学科开拓创新的宏大气魄。

这一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与外界的联系更加紧密,交流的频率也显著增加,沟通的方式逐步多样化,交往的范围亦逐步拓宽。一方面,学者之间的互动更为频繁。2000年的中国中青年民事诉讼法学者国际研讨班、2001年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研讨会、2002年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2003年的审前准备程序理论国际研讨会、2005年的“公益诉讼、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2006年的中美民商法诉讼法国际研讨会和2007年的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等皆其适例。另一方面,关于民事诉讼法学的译著显著增多,来源也大大扩充。除日本学者的著作被继续翻译引进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学者的作品也被大量引入,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学者的论著亦有更多涉及。这些作品的翻译极大地便利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对国外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的了解,为进一步进行民事诉讼法学的比较研究奠定了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与肇始于上世纪末的高等教育扩招相因应,我国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队伍空前壮大。到2008年为止,全国已有60多个含民事诉讼法学专门研究方向在内的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点,含民事诉讼法学专门研究方向在内的诉讼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授予点也极速扩充至15个。

回顾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可以欣喜地发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可谓成绩斐然并已步入全面、稳定发展的成熟时期。学术成果的日渐丰硕、学术队伍的不断壮大、学术组织的逐步健全以及学术活动的日益频繁等均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持续、深入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然而,民事诉讼法学在三十年的发展进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明显的不足和缺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研究仍然非常薄弱。基本理论是一门学科自立之本,民事诉讼法学也不例外。因特殊历史背景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长期以来以注释民事诉讼法律条文为研究重心,呈现出理论被立法“牵着鼻子走”的非正常状态。学界虽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已注意到这一弊病并一直呼吁重视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研究,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研究状况还很不理想。虽然有学者就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中的某些问题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绝大多数限于对域外学说的介绍和引入,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的独立的创造性研究基本上付之阙如。毋庸讳言,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薄弱直接导致了该学科体系完备性的缺失,进而实质性地削弱了学术研究对立法完善本应具有的影响力。

第二,研究方向尚缺乏自主性,研究手法亦不甚明确。从经验上讲,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水平比较落后的国家,积极借鉴和吸取域外先进的研究成果乃是提高其本国学科研究水平的重要方法,也是提升其本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必经之路。从我国已有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来看,固然不乏结合域外民事诉讼立法、理论进行研究之佳作。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时,并未真正审酌域外民事诉讼制度及运行方式在我国本土植根的可行性,使得其研究成果缺乏实践价值。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基本上未吸收学者的所谓“成果”,便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三、展望

回顾民事诉讼法学发展历程,重要的乃是以史为鉴、展望未来,对进入“壮年”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提出建言。笔者认为,加强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研究,强化研究的自主性,进一步提升研究水平和研究层次,应是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着力方向。具体讲来,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努力:

()创建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学学科体系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研究仍仅停留在学说评介之状态下,创建逻辑严密的民事诉讼法学学科体系可谓任重道远。罗马非一日建成,学说的创立与完善的学科体系之形成亦非一人一日之功,需要以大规模协同“作战”的方式通过周密组织、细致安排和长期坚持才有可能完成。

()加强与民事实体法的结合进行研究

由于中国传统“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以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民事程序法长期被界定为民事实体法的从法和助法。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民事诉讼法学者开始对这一错误定位进行声讨和批判,大量探析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关系的论著亦相继面世,对民事诉讼法内在价值的确立和民事诉讼法学学术地位的提升确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应看到,这些成果之面世最多也就达到了确立民事诉讼法独立地位的目的,其对于更为深层次的问题,如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协调和处理程序和实体的关系以及怎样实现两者关系的最优化等却未涉及。为进一步拓宽民事诉讼法研究空间,加强与民事实体法的结合,乃是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在研究中应着重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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