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思想的源流与嬗变——基于合作社法思想基础的历史考察
发布日期:2009-11-17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作者:陈婉玲
合作社法的思想基础源自于形形色色的合作社思想。工业革命导致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劳资矛盾异常尖锐,这种矛盾迫使经济上弱小的手工业者、小生产者、消费者等社会劳动阶层联合起来寻求政治解放和经济权利的救济,合作社运动与工会运动一起,成为劳动者反抗资本剥削、谋求政治、经济权利的两架“马车”。合作社运动不排斥资本,劳动者独立自主解决自身利益诉求,通过经济上的合作互助对抗雄厚的大资本,以和平的方式寻求经济权利的自救和理想的实现。这种以对抗资本剥削争取自己生存权利为目的的结社因其温和、妥协、非暴力的特点,尤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充分就业、增加社员收入等方面的独特经济功能,得到资产阶级政府的认同,合作社运动取得了与工会运动不同的待遇和命运。一百多年来,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变革的合作社已经成为具有重要的经济影响力的经济组织。纵观世界各国合作社法的实践,其立法模式和价值追求表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路径,合作社思想作为合作社法的思想基础,其不断发展与变异对世界各国合作社立法模式选择和立法精神的确立具有深远影响。
一、“乌托邦”的理想:近代合作社思想的本源
以合作互助为核心精神的合作社法思想,起源于社会经济的“乌托邦”理想。自古以来,人类就有一个梦想,希望所有人都能生活在一个没有战争、没有剥削、没有等级差别、没有尔虞我诈的和平乐园里。“乌托邦”就是人们基于对社会变革的责任和义务而超越于给定的现实社会,并对不可能最终实现的、终极性的社会理想状态的一种构想或设计,代表着人类对某种社会理想的追求和期待。这种追求和期待在现代社会已经不再是人类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想象,反而成为“空想”、“不科学”、“异想天开”的代名词。然而,正是“乌托邦”思想者对未来世界超乎现实的美好设计,激起了生活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对新生活的崇敬和期待,成为合作结社寻求解放的思想源泉。
西欧社会在中世纪封建制度崩溃后逐步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资本家为追求利润最大化,透过工厂制度压榨工人,攫取工人劳动的剩余价值,劳动者生存环境窘迫,“劳动意味着衣衫褴褛、无知无识、卑鄙下流,劳动者是可憎恶和卑贱的”。[1]劳工痛苦而悲惨的生活,不仅促使其觉醒,产生摆脱压迫、争取权利的诉求,而且也得到一批社会活动家、政治家和思想家的同情,他们不断揭露资本主义制度的弊端和内在矛盾,强调私有制是矛盾的根源,主张通过废除私有制、建立理想的社会制度来消灭剥削和贫困。他们描绘一幅幅“乌托邦”式的和谐社会蓝图,并对这种理想的生活寄予无上的热情和追求。早期学者所描述的理想社会蓝图,以柏拉图的理想国、莫尔的乌托邦、康帕内拉的太阳城等最为典型,尤其是英国伟大的人文主义者托马斯·莫尔所描绘的人人平等、人人相爱、人人劳动的完美未来社会模型,成为人类世代向往的乐园。这些早期“乌托邦”思想成为空想社会主义合作社思想最重要的源泉。
(一)傅立叶的“法郎吉”合作社思想
合作社制度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弱者抵制资本压迫的利器。合作社首先是空想社会主义者医治社会问题而提出的一种计划。消费者组织合作社可以消减中间商人的盘剥,生产者组织合作社可以帮助劳动者摆脱资本家的剥削而成为工厂的主人,小手工业者组织合作社可以帮助他们利用团结的力量,集中资本与大资本家相抗衡,而农民的合作互助联合,使分散弱小的农民以团体的力量解决农产品的购销,节约购买成本,减少销售让利。合作社这种特殊机理所具有的解救劳动者悲惨境遇的社会经济功能,受到许多有志于改造资本主义,崇尚平等互助人文理念的社会改良者的青睐,其中,傅立叶最早以理论形式表述了空想社会主义的合作社思想。
傅立叶以其特有的社会心理学见识为基础,精密构建其理想社会。傅立叶认为人的各种本能都是神赋予人类的善的本能,具有调和的作用。[2]人们要追求幸福的社会生活,必须成立一种能够使人的本能自由发挥的组织——“法郎吉”。[3]傅立叶所谓的“法郎吉”,实际上就是一种兼营生产和消费的农业合作社,即以农业为基本产业,从事合作生产及合作消费的自给自足的团体。这种团体拥有一座用于社交联络感情的建筑物——法郎斯台(Phalansters)。法郎斯台是社员的公共住宅、公共集会场所和公共食堂。在“法郎吉”里,没有强制的压力,私有财产仍然保存,友爱是唯一的纽带,以民主方法组织经济统制机关,负责支配生产和消费;分配的办法是在保证全体社员最低生活保障后,把余额分为十二份,按照劳动、资本和才干以5/12、4/12、3/12的比率分配。傅立叶的共同结社思想带有浓厚的私有空想色彩,他不仅承认私有产权的存在,认为“法郎吉”应由资本、劳动和才能共同组成,而且幼稚地认为这些不同的资源所有者可以平等相处,互助互利。傅立叶因其不能正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与劳动者不可调和的矛盾现实,其倾心设计的“法郎吉”“一开始就注定要成为空想的,它愈是制定得详尽周密,就愈是要陷入纯粹的幻想”。[4]
(二)欧文的“和谐公社”合作社思想
英国著名社会改革家欧文以“和谐新村(New Harmony Community of Equality)”勾画未来社会人们生活的理想模式。欧文首先是位实业家,他不盲目追求利润,毕生致力于改善劳工的贫困和愚昧状况、实现最大多数人幸福的事业。鉴于拿破仑战争后英国的商业恐慌、工厂倒闭、工人失业和犯罪增加等社会现实,欧文认为“现有的社会制度已经过时,迫切要求进行人类视野中的巨大变革”。在1820年《致拉纳克郡报告》中,欧文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合作社思想:合作社是“全新的人类社会组织的细胞”,在这新的“合理组织起来的社会里,私有财产将不再存在”。在欧文看来,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罪恶和灾难的根源,要建立理想的社会制度,首先必须改组生产领域,建立合作工厂或合作公社,防止劳动果实被不参加劳动的人占有;其次必须改革流通工具,主张废止货币制度,代之以能够表示劳动时间的“劳动券”为新的交换媒介。欧文认为一切财富都是劳动的产物,而劳动是可以按照其花费的时间去计算的,以“劳动券”为交换的工具,不仅可以排除中间商人的盘剥、实现正义和公平的交换、取得消费与生产的和谐,而且还可以养成全体同胞博爱的道德素养。
1825年,欧文在北美印地安州购买了一个叫“和谐(Harmony)”的村落,率领一批志同道合的同仁建设“和谐新村”。这是一个自给自足的闭锁的经济单位:没有私有财产、没有货币、没有地位的不平等,所有的人都是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共同服务,与外界几乎没有任何经济交往。和谐新村试验的失败使欧文意识到社会的改造不能光靠意志和热情,必须对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结构进行改造,建设以消费与生产和谐为基础的新型组织。他在英国创办“劳动公平交易所”,实行物与物的直接交换,进一步实践其消除货币、实现消费与生产平衡的主张。虽然欧文本身并未能直接提出合作社制度的计划,但他反对资本主义及其自由竞争制度,主张排除中间商人剥削以及消减资本利润的思想为后来的合作社制度所吸收。
作为欧文主义的继承者,威廉·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傅立叶和欧文合作社思想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矛盾。威廉·金吸收了傅立叶合作社思想的合理内核,把资本、劳动和才能看作是合作社的三大要素,也同意欧文劳资矛盾不可协调的主张,认为劳动者和资本家无法平等相处,合作共事。解决劳资矛盾的唯一途径就是劳动者团结一致,以劳动的成果为资本,因为劳动资本的来源是劳动者自己拥有的劳力。威廉·金的合作思想与欧文相比,已较少有空想的成份:欧文的合作社资本依赖于上层社会和资本家的资本输入,威廉·金则主张劳力为合作的基础,主张劳动者通过努力达到自给,无须富人的帮助和施舍;欧文反对竞争,认为竞争是扰乱社会经济组织稳定发展的主要因素,威廉·金则充分肯定竞争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威廉·金于1828年5月到1830年8月发行《合作主义者》月刊,以通俗易懂的手法极力宣传合作社思想,并直接影响了英国当时包括著名的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在内的许多合作社。
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社思想,实际上也是一种社会的“乌托邦”理想。空想社会主义者们并不是无产阶级利益的代表,他们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揭露和对新社会的探索主要是基于理性、道德和情感的尺度,他们不是为了解放某一特定的阶级,而是以解放全人类、建设理性及永恒正义的理想王国为目标,他们把合作社制度视为一种理想的社会形态,希望通过平等互助构建“和谐社会”,以合作社制度全面取代资本主义制度,实现社会改造的目标。空想社会主义的合作社思想一方面因其目标高远和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直接鞭挞而被资产阶级视为洪水猛兽,无论是思想传播还是合作社实践,均受到资产阶级百般压制和阻扰;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真正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矛盾,把改造社会的希望寄托在资产阶级统治者身上,反对暴力革命、反对阶级斗争,又受到马克思主义的批判。[5]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正视劳动者的贫困生活,不满资本对劳动的压榨,勇于追求正义,主张动用合作力量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建设劳动者平等、互助、幸福乐土的思想在事实上成为合作社法的最初的思想源泉,19世纪末欧洲社会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合作社运动,空想社会主义者当之无愧地成为合作社思想的先驱。
二、从理想到现实:罗虚戴尔经典合作社思想
空想社会主义合作社思想对西欧各国的社会改良产生了重要影响,合作社思想在许多思想家、政治家和有志之士的不懈探索和实践中得到丰富和发展,合作运动也在欧洲各国蓬勃兴起:傅立叶和毕舍倡导的劳动者组织共同工厂或共同农场的生产合作方式及其实践,使得法国成为生产合作社的发源地;以欧文和威廉·金合作思想为指导的英国消费合作社运动,成为世界合作社运动的主流;德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思想也独树一帜。这些合作社思想及其实践使得合作社制度从理论回归到现实,合作社法所追求的弱者自救的价值理念逐步形成,合作社法的立法原则也逐步得以确立。
第一个真正获得成功的合作社是英国的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根据先锋社的纲领,合作社的目标不仅仅是出售食品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还要逐步扩大到社员从事工业、农业、加工、制造以及生产所需的各种物品,[6]他们的总目标是要建立一种“具有共同利益的自立家庭的群体”,为社员的利益“安排生产、分配、教育和管理”。
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总结了思想先驱的合作社理念,尤其吸收了威廉—金等合作实践的合理经验,围绕自己的纲领和目标,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被后人称为“罗虚戴尔原则”的合作社运行规则:(1)入社自由;(2)一人一票;(3)现金交易;(4)按时价销售;(5)货真价实,不短斤少两;(6)限制股金分红,盈余按购买额分配;(7)重视对社员的教育;(8)政治和宗教中立。由于合作社目标定位准确,运行机制合理规范,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获得了高度的发展。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成功使其运作原则受到广泛推崇,为西方乃至世界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和组织基础。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伦敦成立,罗虚戴尔原则成为合作社的国际性普遍原则,罗虚戴尔原则被视为“经典合作社原则”加以推广和遵循。其所宣示的合作思想已经成为合作社法的思想基础。
与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社思想相比,“罗虚戴尔”合作社思想对合作社的目标与性质的定位既现实又理性,从而使得其合作社的实践取得了与空想社会主义合作社思想完全不同的效果。
首先,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抛弃了空想社会主义把合作社作为社会改革直接工具的幻想,从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实际困难出发,着眼于为社员谋取个人利益。这种务实的结社维权理念所具有的协调性使得资产阶级政府对合作社的敌对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自空想社会主义者倡导合作社思想以来,合作社一直被当作一种与资本相对抗的制度形式存在,资产阶级把它视为异己而予以排斥和否定。“罗虚戴尔”按照自己的纲领和目标,从消费合作社起步,发展到从事生产经营和批发业务,有力地抵制了商人的盘剥,为实现供应与需求平衡、生产与消费一致作了有益尝试;“罗虚戴尔”确立的政治和宗教中立原则也抛弃了空想社会主义激进的政治偏见和无谓的流血牺牲,致力于弱者的生产自救,为合作社的推行营造了良性环境。185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的法律,合作社走向了政府认可、支持的法制道路。
其次,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把合作社的发展与社员的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在提倡团结、互助精神的同时,尊重并帮助社员实现个人利益,奠定了合作社人文主义与集体主义相结合的文化基础。人文主义主张尊重人、关怀人、以人为本的世界观,其核心思想是个体本位,即要求尊重和保障人的自由权、财产权等权利。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正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生长土壤,满足追逐个人利益的人性需求,以社员个人利益的实现为己任,符合人性发展的自然规律,这是“罗虚戴尔”获得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空想社会主义者蔑视私有财产的存在,企图超越商品经济,压制个人利益和个体追求,这是其合作社理想不能实现的主要障碍。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不仅在其宣言中明确把“实现社员经济利益”作为行动目标,其“一人一票”和“利润返还”原则也充分体现对社员公平分享收益权利的保护。为避免追逐个人利益而出现的极端利己偏好,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在强调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关怀的同时,倡导团结互助、诚实信用的集体主义道德准则,其“按照购买额分配盈余”的原则把社员的利益与合作社发展紧密结合,通过对社员的团结合作教育,诠释个人的发展离不开社员的共同协作、通过联合行动和责任共担达到利益共享的合作社价值理念。可以说,“罗虚戴尔”合作思想较好地在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之间寻得了结合点。
最后,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充分发扬社员民主,实行“劳动雇佣资本”的反资本制度,有力地抑制了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和挤压,最大程度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一种反对传统商业规们无法为生活窘迫的劳动者指明一条依靠自己劳动当家作主的现实之路,不能象“罗虚戴尔”这样在“资本雇佣劳动”的商业环境中设计律、有别于资本企业的新型组织形态。空想社会主义者深恶痛绝并殚心竭虑加以去除那种劳资价值分配严重不公平的社会现实,但他并实践着“劳动雇佣资本”的壮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无论股金多少,每个社员都有相同的权利,彻底杜绝了资本对劳动的控制,树立了劳动也是财富源泉的价值理念。
三、两条路径:合作社思想的发展和嬗变
我们从合作社思想的形成及实践的历史中不难得出结论:作为合作社法的思想基础,合作社思想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和变革时期,其理论直接来源于欧洲空想社会主义对原始积累时期资本主义社会弊端的批判和对没有剥削、没有贫困、共同劳动、平等和谐的理想社会的向往,合作社作为克服或解决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平等的组织基础,其思想核心是团结、互助、公平与平等,“罗虚戴尔原则”代表着这一时期合作社思想的基本理念。
“罗虚戴尔原则”率先挣脱了空想社会主义试图通过合作社达到对资本主义进行改造的幻想,使合作社思想由空想回归现实。进入20世纪以后,“罗虚戴尔原则”指导下的合作社运动在各国普遍展开的同时,各种合作社改良思想也流派纷杂、莫衷一是。从总体上看,合作社思想受当时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和社会思潮的影响,呈现出二元化发展思路:一是以马克思、列宁的合作社思想为代表,把合作社看作是社会形态过渡的手段或桥梁,这种思想在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得到广泛实践,传统的合作社理念在这里发生了重大变异;二是以经典合作社原则为指导,把合作社看作是体制内消减社会弊端的经济组织形式,经典合作社思想得到丰富和发展。
(一)“过渡论”:马克思主义合作社思想之政治工具
马克思主义合作社思想是社会主义国家合作社法的思想基础,它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合作社运动广泛发展和对空想社会主义合作社思想扬弃基础上创立的。首先,马克思高度评价资本主义社会的合作社现象,认为“合作劳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手’独立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对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是不算过分的”。[7]他认为“合作运动是改造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之一。这个运动的重大功绩在于:它用事实证明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劳动附属于资本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8]同时,马克思、恩格斯也对空想社会主义及其改良者试图通过合作社改造资本主义的思想进行了批判,认为他们夸大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合作社改造社会的力量,主张只有通过社会革命和夺取政权,才能完全彻底解放全人类。“不管合作劳动在原则上多么优越,在实际上多么有利,只要它没有越出个别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它就始终既不能阻止垄断势力按着几何级数增长,也不能解放群众,甚至不能显著地减轻他们的贫困的重担”。[9]“合作制度限于单个的雇佣劳动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能创造的这种狭小形式,绝不能改造资本主义社会。为了把社会生产变成一种广泛的、和谐的自由合作劳动的制度,必须进行全面的社会制度变革,而这种变革只有把社会的有组织的力量即国家政权从资本家和大地主手中转移到生产者本人手中才能实现”。[10]
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对空想社会主义及其改良思想进行了批判,但他们依然认为在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后,合作社是实现资本主义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的有效组织形式。恩格斯在1886年致倍倍尔的信中说:“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但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11]为了避免向公有制过渡过程中不切实际的激进作风,保证土地国有化改造道路的有效进行,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一旦掌握政权,首先应把土地产权交给(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使国家仍然掌握着土地的所有权。“我的建议要求把合作社推行到现存的生产中去,正像巴黎公社要求工人按合作方式经营被工厂主关闭的工厂那样,应该将土地交给合作社,否则土地会按照资本主义方式去经营”,[12]恩格斯在其《法德农民问题》中系统论述了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13]采取自愿、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思路。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所构想的合作社并不是长久存在的组织形式,而是一种转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过渡形式,通过“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组织全国生产”走向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这种“过渡性”合作社思想对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合作社价值和法制度的选择产生了巨大影响,“过渡论”成为列宁早期施行的“共耕社”[14]、斯大林的集体农庄、毛泽东领导的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运动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合作社实践及合作社立法的指导思想。
列宁捍卫并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社理论。列宁在革命成功的初期积极实践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社思想,试图通过大力发展合作社实现“按照共产主义原则,依靠已经建立的无产阶级政权把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和土地收归国有,消灭商品生产,实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分配”的战略纲领,除了对资本主义社会遗留的消费合作社进行利用改造之外,农业经济大规模的“共耕社”运动是列宁改造小农经济的重要举措。在《论合作社》一文中,列宁对合作社的性质、作用进行重新审思和认识。他认识到直接通过“共耕社”把小农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思路过于冒进和简单化,认为要改造小农经济,必须以对小农有利、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形式,才能使全体农民都积极参加,而广为农民熟悉的流通领域的合作社是最好的选择。因为这种合作社“发现了私人利益即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合适程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的尺度,而这是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碰到的绊脚石”。[15]基于这种认识,列宁对合作社的性质进行了重新定位:“现存制度下合作社是集体企业,但它和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16]列宁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合作社的定位,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经典合作社,也与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论述的合作社有较大的区别。这种把合作社企业完全等同于社会主义的集体企业的思想,影响了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合作社理念的确立,导致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及学者对合作社价值功能认识的偏差和混乱。
斯大林继承了列宁的合作社事业,但1927年苏联发生的粮食危机却导致斯大林的合作社思想发生了重要转折。斯大林认为粮食危机的主要原因是富农的囤积粮食和小农的生产率低下,出路在于发展大规模的农业生产,斯大林由此形成了“农业集体化”思想。斯大林认为“必须逐步而坚定不移地把出产商品最少的个体农民经济联合为出产商品最多的集体经济,联合为集体农庄”,[17]斯大林的集体农庄是合作社追求的高级形式,“集体农庄是整个合作社运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列宁的合作社计划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实行列宁的合作社计划,就是把农民从销售合作社和供应合作社提高到生产合作社,提高到所谓集体农庄的合作社”。[18]“现在我们应当采取的方针不是建立公社而是建立作为集体农庄建设的主要形式的农业劳动组合,绝不允许跳过农业劳动组合而径直成立公社。因为农业劳动组合正确地把庄员的个人生活利益和他们的公共利益结合起来,成功地使个人生活利益适应公共利益,所以在目前条件下是集体农庄运动的唯一正确的形式”。[19]
斯大林的上述思想成为苏联全盘集体化运动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1927年苏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指示》,决定全力开展农业的集体化,但在集体化达到高峰的1931年、1932年,粮食却连续两年大幅度减产,从此苏联农业生产一蹶不振,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实践证明斯大林农业全盘集体化思想过于简单化,脱离了苏联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混淆了合作制与共耕制、农业合作社与集体农庄之间的区别,其合作社思想已经偏离了经典的合作社理论和列宁关于合作社的基本原理。但苏联全盘集体化却被当成一种成功的模式在东欧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得到僵化的运用,斯大林发展集体农庄的合作社思想被当作社会主义阵营合作社发展的教条,使社会主义模式的合作社远离了经典合作社的思想本源,忽略对社员弱势经济地位的改变,合作社演变成为国家控制社会经济的强制性机关和工具。
(二)“实用论”:经济价值优先的合作社思想
与作为政治活动工具的社会主义国家合作化运动展开的同时,源自于理想主义的近代经典合作社思想也在西方社会得到不断演绎和发展。人们不再满足于把合作社看作为一种重新分配收入与财富、消除或协调劳动与资本、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冲突的手段,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普遍被认为是资本主义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合作经济不仅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寻找到自己的发展空间,合作社还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内部的进化因素,合作社思想从理想主义转向实用主义,人们更重视合作社的经济价值功能,而不是传统的社会改造理想。
实用主义合作社思想认为合作社是独立的经济个体自愿联合的经济组织,是社员自有、自治、自享的商业性企业。合作社的目标是通过聚集资源,从而达到规模经济来克服个体经济弱势地位,进而增进社员的经济利益、保护农民及其他弱小财产所有者的经济独立性。同时,实用主义合作社思想还认为在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经济弱者为了维护个体的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所为联合,不能仅仅停留在封闭的内部的自助互利,必须积极参与外部竞争,在竞争中求发展。而独立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企业是合作社生存发展的理性选择。[20]合作者拥有或掌握一定的能够自由支配的资源(劳动力、生产资料、技术、生活资料等)是形成或参与合作社的前提条件,在市场竞争条件下通过合作克服大资本的欺压,维护共同的经济安全是参与合作社的基本动机。
实用主义的“合作企业”理论和实践主要集中在美国。美国实用主义合作社思想的形成与其农民运动,特别是西部大开发和农业经济迅速发展有关。与欧洲各种社会改革的思想流派相比,较少有理论色彩。美国式实用主义合作社理论抛弃空想社会主义者把合作社作为社会主义改造直接工具的幻想,把合作社的性质和目标定位在社会生产某个环节的联合,是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的一个复合部门,只是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谋求社员个人利益的经济组织。虽然罗虚戴尔原则在19世纪70年代已传人美国,但受美国社会、经济和人文背景的影响,这一原则并未被生搬硬套,而是形成了代表美国合作社思想流派的萨皮罗和诺斯等多个合作社学派。与欧洲学派显露出与当时社会大变革相适应的哲学思维相反,美国合作社思想学派的特征是渗透了实用主义精神。
(三)合作社思想的嬗变:追随制度变迁的合作社法理念调整
作为合作社思想本源的空想社会主义,没有把合作社看成是一种特定的纯粹的经济组织,而是把它当成和平改造资本主义的工具,虽立志高远却陷于空谈;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虽然不赞成空想社会主义的改良思想,但仍把合作社看成是一种实现社会制度变革的工具,强调合作社的政治工具性,这些思想使得本为经济弱者自救的微观经济组织——合作社,背上沉重的包袱,导致其发展受挫。无论前苏联的集体农庄、我国的人民公社,还是以色列的基布兹,都证明了偏离合作社本质、人为扭曲合作社机能的实践注定是不会成功的。
合作社存在于产品供给过剩或因垄断供给不足的领域。弱小的生产者、消费者或经营者在市场条件下单独进行市场交易成本过高,促使他们通过互助合作的形式集合集体力量,采取集体行动,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商品销售价格,获得规模经营效益,免受利润侵害,[21]这就是合作社存在并发展的价值,科学、合理定位合作社价值目标,指导合作社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寻找发展空间,这是实用主义合作社思想存在的力量源泉。
合作社的发展追随着社会的变迁,其价值目标也发生细微的变化,社会和政治因素即社会公平理念有所消退,经济效益目标有所增长,这具体表现在对经典合作社“一人一票”原则以及“不以营利为目的”价值取向的修正。合作社是介于追求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社会组织,合作社起源于社会弱势群体联合互助摆脱困境的动机,实际上合作社一开始就肩负为社员谋求利益的神圣职责,而这种利益的主要诉求,则是经济利益的保障和提高,社会弱者政治利益等其他社会利益的保障有其它相关的非营利性组织帮助实现,如工会、协会等组织。因此,强调合作社政治社会价值,忽视合作社对经济利益追求,实际上是对合作社本质的偏离和误解。




注释:
*陈婉玲,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06年度一般项目“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06BFX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陈仲明、阮模:《合作丛书之三:合作制度论》,中国合作经济研究社1945年版,第47页。
[2]傅立叶认为人类具有三群十二种本能:第一群是由最低级的五种本能构成,即与人类五官相应的嗅、视、听、味、触;第二群是有较高层次的本能组成,即友谊、爱情、名誉和家族观念;第三群由最高级的竞争、变革和结合三种本能组成,它只有在人类的联合中才能得到满足。
[3]法郎吉(phalange)源于希腊语,意思是严整的步兵队伍。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99页。
[5]《列宁选集》(第4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2页。
[6]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最初宣言为:“本社之计划与目的,为筹划各种设备,以谋本社社员经济上的利益及改善其社会与家庭境遇,筹集充足的股金(每股一磅)实行下列各项计划:(1)设立一所商店,供给社员粮食、服装及食品;(2)建筑或购买若干房屋,供希望通过互助实现改良社会和家庭境遇的社员居住;(3)开展生产,制造物品,以便容纳没有职业的社员以及因减低工资而陷于痛苦的社员;(4)购买或租赁若干土地,供失业或工资较低的社员耕种,以增进本社社员的利益和安全;(5)尽快向生产、分配、教育及政治方面发展,即建立一所利害相关、合作互助的国内殖民地;(6)设立戒酒会,提倡戒酒。”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2—133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19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3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19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16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16页。
[13]《法德农民问题》是恩格斯论述农民问题、土地问题的重要著作。为了反对德国社会民主党内和第二国际其他各国党内的修正主义,阐明无产阶级在革命中争取农民站在革命一边和在革命胜利后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恩格斯于1894年11月为《新时代》杂志撰写了这篇重要文献。
[14]共耕社是苏联早期的农业合作社形式之一,在共耕社,农民共同劳动、共同使用国有土地,但耕畜和农具仍属农民私有。
[15]《列宁选集》(第4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8页。
[16]《列宁选集》(第4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2页。
[17]《斯大林全集》(第11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7页。
[18]《斯大林全集》(第11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78页。
[19]《斯大林全集》(第13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311页。
[20]美国当代法与经济学家亨利·汉斯曼(Henry Hansmann)阐述了一种新的企业所有权理论,认为每一种不同的所有权形式都可能成就一种企业,锻造一个奇迹,无论是企业的供应商、顾客还是雇员,都可能成为企业的所有人,只要他们是事实上拥有企业资本的人,这些资本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厂房、生产设备,也可以是债权或者劳动,这些资本的所有者都可能成为企业的投资者,因此合作社可能是一种雇员所有的企业,传统的商业公司也可以说是投资者所有的企业。详见(美)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于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1]郭丹:《各国合作社立法模式比较及对中国立法的借鉴》,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合伙与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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