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人本主义
发布日期:2010-09-08 来源:《法学家》2010年第1期  作者:李步云

马克思主义哲学应当由辩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唯物历史观和人本价值观四个主要部分构成。“以人为本”属价值观范畴,就像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根本规律一样,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根本原理与原则。

  西方历史上有人本主义、人文主义。早在古希腊,普罗泰戈拉就提出了“人是世间万物的尺度”。①西欧人文主义者倡导人性高于神性,人道高于神道,人权高于神权,民权高于君权,是他们为人类文明做出的最大贡献。中国历史上也有人本主义、民本主义。如“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③“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④当时它们都具有进步意义。今天我们讲以人为本,是人类历史上人本主义的继承与发展,是当代人类文明发展中有关这一命题各种进步理念的高度概括和理论升华,因而具有更为丰富、深刻、文明的科学内涵与时代精神。

  我们今天讲以人为本,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与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曾明确提出,他们理论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⑤“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⑥;“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⑦无产阶级不但要解放自己,还要解放全人类。由于过去经济体制僵化,政治体制权力过分集中,以及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与政治路线,我们曾在一个很长时期里偏离了原来的理想。

  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相互依存与促进,是理想社会的两个基本特征。两者的构建都应当以“以人为本”作为核心的价值观。因为人类社会的一切主义、政策、法律、制度等等,都应当从人出发,都是为人而存在的,都是为人服务的。

  现代以人为本丰富而深刻的科学内涵,具体表现为以下十点。从这些科学内涵可以清楚看出,始终坚持与切实实现“以人为本”的原理和原则,是现代人权保障和法律制度的根基,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依据“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可以将其概括为“法的人本主义”或“人本法律观”。

  第一,人的价值高于一切。世界上最宝贵的事物就是人自己。世界上万事万物都不能和人自身的价值相比。英国著名思想家莫尔说过:“世界上没有一样值钱的东西像我们的性命那样宝贵。”⑧胡锦涛总书记也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⑨以人为本同“以物为本”相对立。我们现在说,保险重保命,救灾先救人;处理劫机事件,乘客安全要紧;发展经济科技,生产安全第一。这些都是很有现实意义的。在我国汶川大地震的抢险救灾中,对人的生命的高度关爱,就深深地感动了全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广大人民群众。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近些年来矿难严重,事故不断发生,已经引起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已到不能再容忍和非扼制不可的地步,并正在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又比如死刑,就和如何看待人的价值有关。在中国,大量减少死刑是学术界的共识。毛主席也一贯主张要“慎杀”,“少杀”。他曾说,韭菜割了长得出来,脑袋掉了就长不出来了。近年来,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是符合这一进步思想潮流的。还有,最近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同以人为本有关。总不能不分对象、时间、地点、条件,都一概强调“严打”。这不仅是不科学的,也是对人的生命、自由的不尊重。

  第二,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国际上,康德提出的这个命题和观念,影响十分广泛和深远。他说:“人,总之一切理性动物,是作为目的的本身而存在的,并不是仅仅作为手段给某个意志任意使用的。”10实际上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观点。“不是国家制度制造人民,而是人民制造国家制度”,“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11社会上的一切制度、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了人的需要,都不过是手段,人才是目的。我们不能把它们倒过来。比如说,我们搞群众运动是合理的,但不能搞运动群众!这种情况过去是存在的,像“文革”期间的做法,就是把人当作一种手段来使用。又比如说,我们要讲意识形态,但不能什么都意识形态化,不讲实际效用。再比如,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社会主义本质的三个内容,从终极的意义上看,发展生产力和以公有制为主体,都只是手段,实现共同富裕才是目的。现在有些地方搞“政绩”工程,不能笼统地说不对,但有些人为了搞自己的“政绩”“面子”,连他人的生命、财产和安全都可以不顾了,这是十分错误的。

  第三,人是发展的中心主体。这是最近一二十年以来国际上非常流行的一个观点,特别是在1988年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和其他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中都有明确表述。这种发展,是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而人必须是发展的享有者,也必须是发展的参与者。《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2条规定:“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在我国,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它的本质和核心。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将其概括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应当牢固树立人在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不能只见物不见人,不能为发展而发展。发展是手段,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的幸福才是目的。必须大力加强发展过程由人民共同参与的体制、必须大力加强发展成果由人民共同享有的体制,切实解决贫富差距过大问题。对此,中国的执政党已经予以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把解决好“三农”问题“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农业、农村问题归根到底是个农民问题;三农问题的核心实际上是九亿多农民如何平等参与国家的发展和平等享受国家发展成果的问题。

  第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最高目的是人的全面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立场。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就已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就是“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12中国执政党从“十六大”以来在提出与阐释“以人为本”这一核心价值观时,也一再强调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13人的德智体美技,即品德高尚、知识丰富、体魄健全、追求美好和技能优良,既是历史发展与文明进步的力量源泉,又是人类生活幸福、美满的主要追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是人的全面发展,离开了人的发展就谈不上社会的发展。应当克服那些重经济发展轻人自身发展的片面认识。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应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到发展的战略高度;在保证经济增长速度和国家综合实力提高的同时,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执政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任务;应当逐步加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投入,并将各项政策惠及社会的每一个成员。

  第五,崇尚和彰显人性。为什么古往今来人人都追求建立理想的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其理论根据之一就是源自人性。有人说“人权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也有人说,“民主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还有人说,“只有具体的人性,没有抽象的人性。”这些观点都是不正确的。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抽象和具体、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的辩证统一。不承认有一般的“人”,不承认有抽象的人性,人将不成其为人,也就不会有“人类”这一崇高的称谓。正是基于十年“文革”的教训, 1982年宪法在我国制宪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自从执政党提出“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来,在中国的立法、执法与司法中,人的人性、人格、人道和人的尊严,越来越受到尊重。现在我们翻开报纸,几乎每天都能看到,各个地方和部门都在搞人性化管理。毛主席说,罪犯也是人,要把犯人当人看待。文革期间刘建章在秦城监狱被关押时,一天只许喝三杯水,他的夫人向周总理写信,毛主席批示说:“这种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是谁人规定的”。我国是《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但有些地方刑讯逼供屡禁不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困难重重,这种现象的存在虽然原因很多,但同我们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观念落后肯定是分不开的。我国监狱管理部门近年来制定和推行的一系列人性化管理措施,将标志着我国的狱政建设文明水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六,坚持人的独立自主。自由是人的一种本性,也是人的一种本质。人的思想自由和行为自由是人区别于动物的基本特征,也是人能动地认识和创造世界的力量源泉。马克思主义实际上是很重视自由的。西方有个记者曾问恩格斯,你能不能用一句话概括什么是社会主义,恩格斯说,我愿意用《共产党宣言》里的一句话来表达:我们理想的那个社会是一个“个人的自由是社会上一切人自由的条件”的联合体。笔者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所有的改革开放政策,可以用两个字概括:“松绑”,即扩大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自由度,以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实行市场经济与对外开放30年来,我们在经济领域所创造的世界奇迹,14主要应归功于“自由”。人们企盼我国的政治文化取得更快更多的进步,也主要寄希望于扩大自由度,更好地营造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七,尊重人的首创精神。人是有理性的动物,能够能动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这是人类同其它动物的根本区别所在。“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15人类史同自然史的区别在于,它是人自己创造的。16而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因而也是人类历史与文明的创造者。我们并不否认,不同时期不同国度英雄人物与社会精英的作用,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我们应当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在一切社会实践活动中尊重人的首创精神。自新中国建立,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以来,从农村的改革到经济特区的设置,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领域都出现无数第一个敢吃螃蟹的人,人民的首创精神,显示出了巨大的活力和作用。各个领域的管理者,切不可认为自己什么都比被管理者聪明,一切自以为是。必须善于发现与集中民智。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任何领导者切不可把自己说的每句话都当成金科玉律,不允许他人有任何质疑与商榷。

  第八,权利优位于义务。在过去一个很长时间里,我们不少人受封建主义历史传统观念的影响,把法律仅仅看成是一种工具。当官的是管老百姓的,用的手段是法律,法律是用来管老百姓的,老百姓只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权利观念长期以来都非常淡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然也必须提倡权利优位于义务。计划经济是一种“权力”经济,而市场经济则是一种“权利”经济。况且,人活在这个世界上,理应享受自己的各种权利。人类社会里的各种主义、政策、法律和制度以及一切其它设施,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和满足人的需要与幸福。然而要享受权利就必须对社会对他人尽相应的义务,否则大家的权利都会享受不到。但义务是伴随权利而来的,是第二位的东西。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才常说,“法学就是权利之学”。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个问题,在我们的立法和司法里都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第九,权利优位于权力。我们的法理学过去受西方一位学者的影响,把所有的法律都归结于“权利和义务”这对基本范畴,把权力看作是权利的一部分。实际上,在私法领域,法律主要是调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公法领域,主要是规范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我们的法理学从来没有这样一章,专门研究国家的职权和职责这对基本范畴。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对权力与权利的区别也不甚了解,甚至有些重要文件还多次出现过概念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对此予以深入研究和广为宣传。笔者认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有以下八点区别: (1)国家的职权与职责相对应,在法律上两者是统一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两者是分离的。(2)国家权力不能转让或放弃,否则就是违法或失职;公民的权利则可转让或放弃。(3)国家权力伴随着强制力,有关个人或组织必须服从;公民的权利在法律关系中则彼此处于平等的地位。(4)国家权力的本质属于社会“权威”这一范畴,不能将其归结为是一种利益;公民权利的本质则是利益。(5)职权与职责,职责是本位的,法律赋予某一国家工作人员以权力,首先意味着这是一种责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则应以权利为本位。(6)对国家,法不授权不得为;对公民,法不禁止即自由。(7)是公民的权利产生国家的权力,而不是国家的权力产生公民的权利。(8)国家权力是手段,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清楚了解与深刻认识以上八点区别,对于正确树立公民权利观特别是国家权力观,正确树立“执政为民”和“执法为民”的理念和原则,是至关重要的。

  第十,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人、维护人的尊严,首先要尊重人的利益。马克思曾说,人们通过斗争所要争取的一切都和利益有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把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六条原则的第一条,提出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人为本而不尊重、维护与实现人的利益,那就是一句空话。当然,这个利益是广义的,不仅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各种利益,还包括人的人身、人格利益和各种思想与行为自由。在现代的民主法治社会里,人们的各种利益需求,就集中表现为人权。而且,人依据其人性和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必须用法律明确、具体、详细地加以规定,使之成为法律上的权利,这种应有权利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前面列举的以人为本的九个方面的观念、原则与政策,最终都应当通过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得到体现与落实。而以人为本理念与原则的提出与实施,将成为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坚实的理论基础与推动力量。1993年,笔者在江泽民同志提议撰写的、由刘国光、汝信教授主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这本书里曾写道:“社会主义者应当是最进步的人道主义者,社会主义者也应当是最彻底的人权主义者”。最近基于笔者对以人为本的理解,还应在这两句话的后面加一句:“社会主义者还应当是最坚定的人本主义者。”

  从“以人为本”的以上十条科学内涵可以清楚看出,它应成为现代法律的最根本的价值准则。早在1995年,笔者在《现代法的精神论纲》一文中就已提出“现代法的人本主义”概念,指出“一切从人出发,把人作为一切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实现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保障所有人的平等、自由与人权,提高所有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水准,已经或正在成为现代法律的终极关怀,成为现代法制文明的主要标志,成为现代法律创制与实施的重要特征,成为推动法制改革的巨大动力。”笔者在该文中也强调,“法的人本精神是法的最高层次的精神。”17自2003年党中央正式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概念以来,“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社会生活和法治建设中所起的巨大指导作用都可以并已经证明,笔者的上述判断是正确的。

【注释】 

  1、参见周辅成主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7页。

  2、《尚书·五子之歌》。

  3、《孟子·尽心下》。

  4、《荀子·王制》。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页。

  6、同注⑤,第9页。

  7、同注⑤,第1页。

  8、参见[英]托马斯·莫尔:《乌托邦》,戴镏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9、参见《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载《人民日报》, 2006年3月29日。

  10、参见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17页。

  11、转引自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序言第3页。

  12、参见《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83页。

  13、例如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要在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参见《在庆祝中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96页。

  15、中国改革开放30年(1978—2008)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为9·8%,城乡人均收入分别比1978年增长40倍和30倍。国内

  生产总值占全球的比重由原来的1%上升到5%以上,对外贸易总额占全球比重由不足1%上升到8%。

  16、同注12,第429页注释。

  17、参见李步云:《论法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8年版,第216、218页;又可参见李步云:《宪政与中国》(英文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6页。

  【主要参考文献】

  1·周辅成主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英]托马斯·莫尔:《乌托邦》,戴镏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4·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5·《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6·李步云:《论法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8年版。

  7·李步云:《宪政与中国》(英文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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