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重温一个中国“反联邦党人”的“立国大方针”
在辛亥革命的推动下,在清廷摇摇欲坠、民国呼之欲出的关键时刻,梁启超形成了自己的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梁启超的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着眼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着眼于国家权力的纵向划分,表达了一个中国式的“反联邦党人”的“立国大方针”。在百年后的今天,本文聚焦于这个思想主题,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论旨趣。
首先,是对中国建国文献的尊重。一个国家的建国文献,一般都诞生于这个国家漫长演进过程的转折点上。在政治法律思想领域,只要提及建国文献,人们最容易想起的,是以《联邦党人文集》为代表的美国建国文献。的确,美国成为一个现代意义上的联邦制国家,为联邦共和国奠定了思想基础的《联邦党人文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果说,为了联邦制合众国的建构,独立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军事上的支持,1787年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政治与法律上的保障,那么,以《联邦党人文集》为核心的建国文献就提供了思想与理论上的依据。试想,如果没有以《联邦党人文集》为代表的建国文献,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共和国,就可能陷入“名不正则言不顺”的境地。可见,一个国家的建国文献,实际上是一个国家从思想上站立起来的依据。以这样的视角来看中国,可以发现,现代中国的建国文献包括两类:第一类,是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核心的建国文献——它主要出自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第二类,是以1912年中华民国的建立为核心的建国文献。对于当代中国人来说,第一类建国文献与我们的生活世界联系更紧密,因而也更具现实意义。但是,如果从“大历史”、“长时段”的角度着眼,第二类建国文献也许更值得注意,因为,它不仅见证了君主制向共和制的转型过程,而且还见证了“清朝”(朝廷)向“民国”(国家)的转型过程,具有“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意义,因而构成了严格意义上的“建国文献”。就这一类建国文献而言,虽然孙中山作为众望所归的革命领袖,是它的代表性作者。但是,这一类建国文献的著作权并不归孙中山一个人享有;在孙中山之外,在清末民初,梁启超也是这类建国文献的代表性作者。因而,梁启超在辛亥革命时期阐述的“立国大方针”、“新中国建设”之道,[1]构成了中华民国初创时期居于核心地位的建国文献。重温梁启超在百年前写成的建国文献,其实就是在重新梳理中国作为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的立国之道。
其次,希望从宪法学与法理学的角度,对“走向共和”这一命题做出更具体的追问。学界论及辛亥革命,一般都是以之作为中国“走向共和”的标志性事件,民国的建立就是“走向共和”的象征。但是,如果要进一步追问:共和的制度框架、宪法框架如何搭建?就不大容易引起论者的兴趣了。然而,武昌起义的枪声刚刚平息,梁启超就发表了“新中国建设问题”一文,以上下两篇分别论述了两个问题:单一制与联邦制的选择问题,虚君共和与民主共和的选择问题。按照梁启超的这种排序,作为国家结构形式的单一制与联邦制问题,是“新中国建设”应当首先考虑的第一个问题。它的意义,至少不逊于虚君共和与民主共和的选择问题。1912年4月,清帝刚刚退位,梁启超又发表了“中国立国大方针”一文,其中阐述的立国之道,也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问题。根据梁启超“只论政体,不论国体”的著名论断,[2]可以发现,辛亥革命期间,在梁启超的思想世界中,单一制与联邦制的问题占据了相当突出的地位;从“新中国建设”或“国家建构”的角度来看,斟酌单一制与联邦制,对于所面临的立国任务来说,也更具针对性和现实性。然而,学术界在处理辛亥革命与梁启超这两个相互交织的庞大主题时,针对“君主制/共和制”的问题,可谓泼墨如水,但针对“单一制/联邦制”的问题,却惜墨如金。[3]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国家结构”这个尚不为学界所重视的问题着手,凸显辛亥革命与梁启超思想的一个侧面。
再次,是想寻找“失败者”的“成功”之处。在中国近现代思想史上,梁启超虽然影响巨大,但是,按照当代流行的革命化的政治尺度与叙事框架,他常常被置于否定性人物的行列。对此,李泽厚的一段话颇有代表性,他说:“关于梁启超和王国维……,1949年以来,对他们两人的评议虽多,但基本论调则几乎一致,即作为否定的历史人物来对待和论述。道理很明显,也很简单,梁启超是辛亥革命时期著名的保皇派,辛亥以后也一直站在反动派方面。”[4]在这样的评价体系中,梁启超是一个落伍者,也可以说是一个失败者。但是,就个人在思想史上的影响而言,梁启超显然又是一个极其成功的人:在清末民初那个特定的时间段落里,很少有人在思想影响方面能够超过梁启超。这种政治上的失败与思想上的成功,构成了一个悖论,对于这个悖论的索解,有助于“开启一个相异的意义体系,沿此线索,甚至可能进入一个奇异而美妙的世界观。”[5]因而,探究梁启超在辛亥革命期间形成的单一制国家结构观,也许可以体现出这样的思想意义。
最后,与前一点紧密相关的是,辛亥期间的梁启超还有一个需要识别的身份:“反联邦党人”。在上文述及的美国建国文献中,除了居于神圣地位的《联邦党人文集》,其实还有一部与之针锋相对的《反联邦党人文集》。较之于政治上成功的联邦党人,反联邦党人可谓政治上的失败者(详后)。与美国建国时期的政治失败者相比,梁启超也是政治上的失败者。而且,无独有偶,梁启超既是政治上的失败者,同时还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结构的反对者,因而也是一个“反联邦党人”。从这个角度上说,梁启超与美国的反联邦党人具有双重的相似性和可比性:他们都是政治上的失败者,都是“反联邦党人”。如果说,美国的反联邦党人已经受到了思想史家的重视,[6]那么,梁启超作为民国初创时期的“反联邦党人”,其主张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反联邦思想”也应当受到当代学界的重视。
然而,在当代学界,在张朋园关于“梁启超与民国政治”的专题著作中,虽然在“强有力的政府:中央集权与保育政策”的小标题之下,指出了“任公为实现其‘强有力的政府’理想,既不主张以立法控制行政,且反对地方分权主义,在民权高张声中,敢于别树一帜”,[7]但基本上没有直接提到梁启超的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在汪太贤关于“清末地方自治思潮”的专题著作中,虽然也提到了梁启超的地方自治观念,[8]但却没有讨论到梁启超在辛亥革命期间的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
以上几个方面,构成了本文的出发点和归宿。为了实现这几点理论旨趣,为了对梁启超在辛亥革命期间的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进行有效的揭示,下文首先考察梁启超在辛亥革命之前以地方自治为核心的国家结构思想,接下来剖析梁启超从地方自治向单一制国家结构的思想转向。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论述梁启超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的两种渊源:异域的国家主义与本土的法家思想。最后,把“反联邦党人”梁启超与美国建国之际的反联邦党人进行比较,以之作为本文的结束。
二、地方自治:辛亥革命前梁启超国家结构思想的基本取向
19世纪末,经过甲午战争的冲击,尽管在某些得风气之先的士大夫眼里,“天下”已经变成了“万国”,以“家-国-天下”为骨架的政治结构与秩序框架已经趋于坍塌,但是,政治机器的解体总是要比思想上的松动滞后几个节拍。不过,就在思想上的乾坤颠倒发生之后(即甲午之后),[9]在政治上的乾坤颠倒发生之前(即辛亥之前),梁启超开始了对于国家结构问题的思考与探索。当然,梁启超对国家结构的探索有一个萌芽、逐渐展开、从自发到自觉的深化过程。在辛亥革命前,由于君主政治、王朝体制还在传统的旧轨道上运行,受制于这种现实的政治环境,梁启超主要是从地方自治的角度来思考国家的结构形式问题的。
1897年11月,梁启超来到长沙,出任湖南时务学堂的总教习。此间,在一封给湖南主政者陈宝箴的信中,梁启超提出了地方自立的观点,他说:“故为今日计,必有腹地一二省可以自立,然后中国有一线之生路。今夫以今之天下,天子在上,海内为一,而贸然说疆吏以自立,岂非大逆不道,狂悖之言哉!”[10]这句话表明,梁启超尊重当时的政治现实,愿意在既有的政治格局下思考问题,显示了他后来成为改良派代表人物的思想基因。然而,即使承认既有的政治框架,梁启超还是愿意冒着“大逆不道”的心理压力,提出地方自立的政治方案,主要的动因就在于:甲午之后,西方列强对中国形成的“瓜分之势”越来越急迫。为了应对瓜分狂潮,为了给中国留下一线生机,梁启超才提出了“一二省可以自立”的设想。由此可见,梁启超最初的“地方自立”思想,并不是理论推导的结果,甚至也不是对国家结构进行通盘考虑的结果,而是一个应急性的救亡之策:万一多数国土都沦为了列强的势力范围,总还有“一二省”能够顽强地生存下来,为中华文明留下一线生的希望。不过,两年后的1899年,已经流亡到日本的梁启超回忆他在湖南的活动时,对他当时的活动进行了理论上的提升,称自己“专以提倡实学,唤起士论,完成地方自治政体为主义”[11]——这可能是梁启超第一次直接提出具有国家结构意义的宪法理论:地方自治主义。换言之,在此时的梁启超看来,地方自治不仅是一个应急之策,同时还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的学说或主义。这标志着,梁启超对于以地方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国家结构问题,开始有了初步的理论自觉。
理论自觉的另一个标志是同年(1899)发表的“商会议”。在这篇论文中,梁启超比较深入地阐述了他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认知:“西人论国之政体有二端:一曰中央集权,二曰地方自治。中央集权者,一国之有政府,综揽国之大事,整齐而画一之是也。地方自治者,每府每州每县每乡每埠,各合其力以办其本府本州本县本乡本埠所应办之事是也。西人亦目之为国中小国,集权与自治二者,相依相辅,相维相系,然后一国之体乃完。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就天下万国比较之,大抵其地方自治之力愈厚者,则其国基愈巩固,而国民愈文明。何以故,盖国也者积民而成者也,……欲国之强,必自全国之民各合其力以办其所当办之事始,地方自治者,民生自然之理也。”[12]在这里,梁启超虽然没有指明,“论国之政体”的“西人”到底是谁,也没有区分联邦制与单一制,但是,从梁启超描述的国家结构来看,“西人”所论之国,由于其自治地方就像“国中小国”,显然是美国式的联邦制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梁启超虽然强调了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并重,但他还是认为,地方自治更具基础性、本源性——地方自治越成熟,国家的根基就越巩固。而且,相对于中央集权来看,地方自治与民众具有更紧密的关系,如果全国民众通过地方自治机构,更多地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和创造力,国家的强盛就有了根本的保障。这就是说,地方自治是促进民生,发挥民力,进而增强国力的制度载体。
1901年以后,梁启超开始把自治制度与自由、民权联系在一起。他说:国民“苟欲享有完全之自由,不可不先组织巩固之自治制。”[13]1902年,梁启超又说:“民权之有无,不徒在议院参政也,而尤在地方自治。地方自治之力强者,则其民权必盛。否则必衰。法国号称民主,而其民权又远逊英国者,以其地方自治之力微也。……夫地方自治者,民权之第一基础也。”[14]可见,此时的梁启超比较看重地方自治对于自由、民权的支撑作用。
不过,就在这个时候,梁启超关于地方自治的观念也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一方面,开始注意到地方自治与立国的关系,另一方面,开始强调地方自治的性质主要是公民自治,正如他在1902年的“教育政策私议”一文中所言:“养成地方自治之风,为强国之起点也。今日欲立国于大地,舍公民自治,其无术矣”。[15]在1903年写成的“新民说”一文中,梁启超又说:“先举吾身而自治焉,试合身与身为一小群而自治焉,更合群与群为一大群而自治焉,更合大群与大群为一更大之群而自治焉,则一完全高尚之自由国平等国独立国自主国出焉。”[16]按照这样的逻辑,以公民自治为核心的地方自治既是立国、强国的起点,也是建立一个“理想国”的起点;一个自立、自强的“理想国”,应当从公民自治、地方自治开始起步。
共和政治也要以地方自治作为基础。在1903年的“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一文中,梁启超说:“自治者,共和政治最切要之条件也”,而且,“共和政体,惟有一种结构特别之国家,可以行之而无弊。其结构云何?……瑞士之各村落各市府,美国独立以前之各州,是其模范也。在此等结构之国,其国家自减缩其行动之范围,而一以放任之于私人,其人民之监督公共事业也,亦无鞭长不及之患。而自治制度驯致巩固,则共和可以行之数百年,而大纷扰不起焉。”[17]换言之,地方自治可谓走向共和的桥梁。1908年,在“上摄政王书”中,梁启超又强调了地方自治的重要性,他认为,只有先养成公民自治、地方自治的习惯,才能召开国会,建立立宪国家。 [18]
以上分析表明,辛亥之前的梁启超主要从“中央集权/地方自治”二元划分的角度,侧重于论证地方自治的多重价值:首先,它是自由、民权的制度表达;其次,它也是共和、立宪的制度载体;最后,它还是立国、强国的制度保障。换言之,辛亥前的梁启超,主要是一个“地方自治”论者,强调从地方自治的角度来改良中国的政治现实。
三、辛亥革命的发生与梁启超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的形成
如果说,在辛亥之前,梁启超的国家结构思想主要是在“中央集权/地方自治”的二元框架下展开的,且立足于论证地方自治的积极意义,那么,武昌起义之后,梁启超的国家结构思想则主要是在“单一制/联邦制”的二元框架下展开的,主要立足于论证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必要性。
就在武昌起义暴发后的次月,梁启超发表了一篇名作:“新中国建设问题”,这是梁启超首次在“单一制/联邦制”的框架下对于新中国的国家结构问题做出回答。在这篇文章中,梁启超首先阐明了问题的由来:“我国之大一统,逾两千年。单一国、联邦国之问题,本无从发生也。自一月来,各省相继宣告独立,识微之士,始思标此义以谋结合”,这就是说,“单一制/联邦制”的问题是辛亥革命进程中的政治现实催生出来的。在此之前,大一统的中华已经习惯于单一制的政治结构,根本就不发生“单一制/联邦制”的选择问题,是辛亥年间的“各省宣告独立”这一事实,已经在中华大地上造成了联邦制的可能趋势,才使“单一制/联邦制”的选择成为了一个极其现实、不容回避的政治法律问题,“凡一问题之发生,皆起于不得已,今既有各省独立之事实,人人忧将来统一之艰,然后心理乃趋于此著”。在国家结构已经走向十字路口之际,梁启超通过“单一制/联邦制”的比较,从多个不同的角度,论述了“新中国”应当选择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基本思想。梁启超的论证理路,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从演进规律来看,联邦制仅仅是国家结构的过渡形式,单一制才是国家结构的终极形式。“治国法学者,称联邦国为完全国家之过渡,凡以联邦组织立国者,皆一时不得已之所为,非欲以此终焉已也。今世联邦国之最著者,莫如德、美。而彼两国之政治,方日趋于集中,其渴思糅联邦以归于单一,至易见也。故两者之利害,本无商榷之余地”。这就是说,单一制代表了国家结构形式的演进方向,是完成时态的国家结构形式,而“联邦国不过单一国之过渡,究极必求趋于单一,求之而未得,乃以联邦为一时权宜,故联邦云者,必前此仅有群小国,无一大国,乃联小以为大也。若前此本有一大国,乃剖之为群小,更谋联之为一大,微论不能,即能矣,而手段毋乃太迂曲,吾平素所以不敢持联邦论者以此也。”换言之,从联邦制走向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相对于联邦制,单一制是“更高级”的国家结构形式。在这样的客观规律面前,如果可以在单一制与联邦制之间做出选择,那么,当然应当选择“更高级”的单一制。
其二,从历史传统来看,在我国历史上,单一制由来已久,联邦制的基因却无处可寻。梁启超认为,“国家为一种有机体,非一时所骤能意造也,其政治现象之变化,必根据于历史。”就“今世联邦国”来看,“德之各邦,自中世史以来,久已存在,建国最古者垂千年,新者亦二百余年,新帝国之建,不可排奥戴普,一转移间耳,其历史之深远若彼。美则自清教徒移植以来,各州本为自治体。”比较而言,“我国昔虽为封建,而废绝已两千年,无复痕迹,虽人民私权,政府向不干涉,缘放任结果,留自治之美风,然欧美人所谓完全自治机关,求诸我国,实渺不可得。”[19]这几句话表明,梁启超一方面借用了伯伦知理的国家有机体理论,另一方面,还体现了同样是出自德国人的历史法学派的思维模式。这两种理论学说都可以推出同一个结论:国家结构形式根源于国家的历史传统,且受制于国家的历史传统。“质而言之,则联邦国与单一国,其组织之根柢,盖有万不能相师者。”[20]由于中国历史上没有联邦制的基因,不可能无中生有地建立起联邦制国家。因此,单一制国家结构,实为中国历史传统的必然产物。
其三,从现实条件来看,中国没有建立联邦制国家的人力资源,只能选择单一制国家。“夫德之各邦、美之各州,其内部之构造,实与一国无异者也。今日合全国俊髦,以谋构造唯一之新中国,犹惧不给,其更有余力以先构造此二十余邦乎?此不可不熟审也。夫构造唯一之新中国,不过由旧而之新耳,为事虽难而尚易,构造二十余邦,乃自无而之有,为事似易而实难,此不可不熟审也。”[21]在梁启超看来,联邦制是由众多的、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组合起来的,其中,每个政治实体都需要相当数量的、且具备足够政治能力的“建国者”。这样的“建国者”绝不是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诸侯,而是具有现代政治意识和政治能力的政治家(“俊髦”)。然而,当时的中国,根本就没有那么多新式的政治家,来满足建构众多政治实体的需要;中国当时的政治人才,顶多只能满足建构一个独立政治实体的需要。因而,政治人才的匮乏,人才资源方面的限制,让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成了唯一可能的选择。
其四,从救亡图存的紧迫局势来看,也应当选择有助于中央集权的单一制。1911年10月29日,梁启超在一封信中写道:“今各国虽号称中立,然以吾所知者,则既磨刀霍霍以俟矣。……秩序一破之后,无论何人莫能统一之,全国鼎沸,非数年不能戡定。今各国环伺,安容有数年之骚扰,其究也,卒归外国享渔人之利已耳。”[22]在这种紧迫的政治危局面前,国家结构的选择,应当有助于强化中央集权。因此,“各省人士,万不可存猜忌中央之心,不可务削中央之权以自广。盖处今日国竞至剧之世,苟非得强有力之中央政府,国无道以图存也,……治今日之中国,实当以整齐、严肃为第一义”。[23]在梁启超看来,要实现国家内部整齐、严肃之治,要在残酷的国际竞争中实现救亡图存,单一制的国家结构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只有单一制才能保障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才能把全国人民的力量拧成一股绳,形成合力,劲往一处使;如果选择联邦制,拒绝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国家的生存都不能得到保障,遑论其他?
以上分析表明,梁启超分别从国家结构的演进规律,国家结构与历史传统,联邦制所需要的人力资源,救亡图存的现实需要,等等几个方面,阐述了中国选择单一制国家结构的理由。这几个方面的论述,构成了梁启超关于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基本思想。
四、国家主义与法家思想:梁启超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的双重渊源
在辛亥革命进程中,在“各省独立之事实”面前,梁启超从“新中国建设”的角度,主张建设一个单一制国家。从思想渊源来看,梁启超提出的这种“立国”之道,既源于伯伦知理的国家主义,也源于传统中国的法家思想;梁启超对单一制国家结构的认同,主要是这两种思想渊源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把国家主义、法家思想视为梁启超单一制国家结构观的思想渊源,那么,他所主张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可以视为这两种思想渊源在宪法层面上的制度表达。
先看国家主义对梁启超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的塑造。
梁启超接受的国家主义,主要是经过日本人转手的伯伦知理的国家主义。由于伯伦知理的国家学说“在确立明治国家的体制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24]其富国强兵的实践功能已经在日本,以及在德国,都得到了极其有效的验证,因而受到了梁启超的全面服膺。正是在国家主义的长期熏染下(详后),1912年,梁启超借“中国立法大方针”一文,强烈主张“以国家为本位”,强调民众的安危、兴衰,均依赖于国家本身的建立与完善,“人民能建设完全国家者则日以荣,其不能者则日以悴。夫国家如何而始为完全?其分子调和,其结构致密,能持久而不涣者,其可谓完全也已矣。”而一个完全的国家,离不开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控制,“试观各先进国中央与地方指臂之相使、头目之相捍何如,而我则何如”?因此,要建立一个结构致密的完全国家,就必须排斥个人主义、地方主义,因为,“个人主义昌,其妨国家成立者一;地方感情胜,其妨国家成立者二”。在这里,梁启超不仅要求建立一个结构致密的国家,而且还要求建立一个大国,因为,“今世界惟大国为能生存。”[25]既然要建立一个结构致密的大国,就只能借助于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那种强调“各省独立”的联邦制,既与“大国”的理想背道而驰,也与细密化的国家结构、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控制之目标南辕北撤。
梁启超虽然是在武昌起义暴发后才正式提出了单一制国家结构的立国之道,但是,他对国家主义的认同早在辛亥之前就已经产生了。张灏认为,“1903年初春,梁启超出访北美,……思想中开始出现明显的国家主义倾向,但这归根结底并不代表一个新的起点,而是他思想中已潜伏的某些基本倾向的一个最终的发展。国家主义的倾向在随后的几年中愈加明显,这决定了梁在许多重大问题上的政治态度。”[26]这就意味着,经过长达十年的思想积淀,国家主义已经成为了梁启超思想的一个基本的立足点,决定了梁启超在“单一制/联邦制”这种重大问题上的政治态度。可见,梁启超的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并不是一个轻率的、偶然产生的念头,而是多年前就认同的国家主义的产物。
梁启超对国家主义的认同,从积极的经验方面看,是鉴于国家主义在德国、日本已经取得的实践效应;从消极的教训方面看,则是鉴于“中国无国”的政治困境,这是清末思想界的一个普遍的焦虑。
早在1887年写成的《日本国志》一书中,黄遵宪就认识到:“考地球各国,若英吉利、若法兰西,皆有全国总名,独中国无之,……近世对外人称每曰中华,东西人颇讥弹之,谓环球万国各自居中,且华我夷人,不无自尊卑人之意。”[27]在这里,黄遵宪虽然主要强调了中国没有国名,或“中华”不是我们的国名,然而,“中国无国”的困境已经摆到了思想界的面前。1900年,梁启超对这样的“无国”困境进行了深入的论证,他说:“夫国也者,何物也?有土地,有人民,以居于其土地之人民,而治其所居之土地之事,自制法律而自守之;有主权,有服从,人人皆主权者,人人皆服从者。夫如是,斯谓之完全成立之国。……且我中国昔畴,岂尝有国家哉?不过有朝廷耳。”[28]在梁启超看来,当时的中国只有朝廷意义上的国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对于这种朝廷意义上的国家,或者把“朝廷”与“国家”相等同的观念,顾炎武的一段话颇具代表性,他说:“有亡国,有亡天下,亡国与亡天下奚辨?曰,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29]按照顾炎武的逻辑,既然“亡国”就是“亡朝廷”(改姓易号),那么,朝廷就等同于国家。对于这样的固有观念,梁漱溟后来总结道:“像今天我们常说的‘国家’、‘社会’等等,原非传统观念中所有,而是海通以后新输入的观念。旧用‘国家’两字,并不代表今天这涵义,大致是指朝廷或皇室而说。”[30]
这种只有一氏一姓之朝廷、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的“无国”困境,可谓梁启超的一个隐忧。因此,在1903年的“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一文中,梁启超提出:“中国号称有国,而国之形体不具,则与无国同,爱国之士,悁悁然忧之。其研究学说也,实欲乞灵前哲,而求所以立国之道也。”可见,梁启超所理解的“立国”,不仅仅是让国家强盛,不仅仅是建立一个政权(朝廷的替代物),而且还包含了让现代民族国家“从无到有”地建构出来的意思。
所以,在清帝退位后不久,梁启超就提出:“我国虽曰五千年古国乎,然畴昔憔憔悴于专制政体之下,国家重要机关,一切未备,……以严格的国家学衡之,虽谓我国自始未成国可耳。……惟以此故,而知人人渴望完全国家之出现,渴望新国家之组织,若大旱之待云霓。”[31]然而,要建设一个“完全国家”,要让“国家之组织”健全起来,就必须建立一个单一制国家。为此,梁启超在自己拟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之第一条就规定:“中华民国永远定为统一共和国”,梁启超还特别说明:“共和上加统一两字者,示别于联邦制也。”[32]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来自异域的伯伦知理的国家主义,终于变成了梁启超笔下的单一制宪法条款。
国家主义虽然在相当程度上塑造了梁启超的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但国家主义并不是驱使梁启超转向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的唯一的思想渊源。在来自异域的国家主义之外,来自本土的法家思想,也是梁启超认同单一制国家结构的思想渊源。
已有的研究成果表明,梁启超堪称“新法家”的代表人物。[33]春秋战国时代的诸子百家,也许只有法家学派能够较好地满足梁启超的思想期待,正如他自己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文中所言:“当我国法治主义之兴,萌芽于春秋之初,而大盛于战国之末,其时与之对峙者有四:曰放任主义,曰人治主义,曰礼治主义,曰势治主义。而四者皆不足以救时弊,于是法治主义应运而兴焉。”法家的法治主义好在哪里?回答是:“救世”。因为“救世一语,可谓当时法治家唯一之精神”,因此,“欲举富国强兵之实,惟法治为能致之”。[34]在“管子传”一文中,梁启超还为法家的法治主义赋予了普世价值:“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35]
在梁启超看来,以管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其功能就是“救世”,其本质就是干涉主义或国家主义:“放任论者,以国民主义为其基础者也;干涉论者,以国家主义为其基础者也。放任论盛于十八世纪末与十九世纪初,干涉论则近数十年悖兴焉。行放任论以致治者,英国与美国也;行干涉论以致治者,德国与日本也。斯二说者,皆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不容以相非。然以今后大势之所趋,则干涉论必占最后之全胜,盖无疑矣!”大致说来,“对外竞争不烈之国,可以放任;对外竞争极烈之国,必须干涉,此其大较也。我国之言政者,大别为儒墨道法四家。道家则纯主放任者也,儒墨则亦畸于放任者也;其纯主干涉者,则法家而已。”[36]按照这样的分析理路,法家思想与国家主义、干涉主义是可以相互解释的。虽然它们的源头不同,但是,殊途可以同归,它们共同的旨趣与追求是:在列国激烈竞争的时代,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整齐、严肃之治,实现富国强兵,实现救亡图存。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在国家结构层面上,则只能借助于单一制。
我们认为,来自异域的国家主义与来自本土的法家思想,共同孕育了梁启超的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但是,在梁启超自己的逻辑中,法家思想的实质就是国家主义,两者可谓同一种思想的不同表达,两者都是在列国竞争环境之下寻求富强的思想学说。因此,梁启超的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既是国家主义的产物,也是法家思想的产物。
五、同异之辨:“反联邦党人”梁启超与美国的反联邦党人
由于辛亥期间的梁启超认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拒斥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这就为辛亥时期的梁启超贴上了一个尚不为人所注意的标签:反联邦党人。这个特殊的身份——作为现代民族国家建构时期的“反联邦党人”的身份,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美国建国时期的反联邦党人。中美两国在建立现代国家的节骨眼上,都涌现出了自己的“反联邦党人”,这种历史的巧合,也许蕴藏着某些值得解读的思想信息。让我们试着比较这两种“反联邦党人”之同与异,以之作为本文的结束。
从相同的方面来看,第一,他们都是在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中应运而生的,为了现代国家的建构,他们都提出了自己的“立国大方针”,都为本国贡献了颇有思想份量的建国文献。“反联邦党人”梁启超为我们留下的建国文献,可见于,但远远不止于,本文引用的论著。美国的反联邦党人留下的建国文献,则可见于1981年出版的七卷本《反联邦党人文集》。[37]第二,他们的思想包含了一个最大公约数,那就是“反联邦”。梁启超反对联邦制的国家结构;美国的反联邦党人也反对汉密尔顿等人所主张的联邦制。第三,大致说来,他们都倾向于保守主义。美国的反联邦党人“是现状的维护者。他们慨叹宪法偏离‘古制’,偏离‘共和国古老而坚定的习惯’。……有些人则表达了保守派的最根本的观点:旧就是好。另一些人则表达了对美国宪法完全赖以建立的现代政治原则的深深遗憾。”[38]在清末民初,在“革命派/改良派”的二分法中,梁启超作为改良派的主要代表,相对于革命派来说,其保守倾向也是极其明显的。第四,正如前文已经提及的,他们都是政治上的失败者。美国的反联邦党人“作为反对者,也是失败者,他们在1787年宪法之伟大成就的阴影下,只能局促一隅。他们被刻画成是思想狭隘的地方政客,不愿正视邦联的种种无能,或者被描述成目光短浅之辈,眼界不过其所在州县。”[39]同样,如前所述,政治实践中的梁启超也是一个失败者。
但是,他们之间的差异更值得注意。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方面,虽然他们都是“反联邦党人”,都反对联邦制,但是,他们的方向却完全相反:梁启超反对联邦制,是希望走向单一制,希望凭借单一制国家结构,进一步强化中央集权,实现最高权力对于全国的有效支配。美国的反联邦党人虽然也反对联邦制,但他们的目标却是回归邦联制,继续维持一个松散的邦联架构,让公共权力的重心继续保留在各州,而不是相对集中到一个强势的中央政权机构。可见,在中美两国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关键时刻,在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初现端倪的时刻,“反联邦党人”梁启超反对联邦制,其目标是建立起比联邦制更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美国的反联邦党人反对联邦制,其目标是维持比联邦制更松散的邦联制。
另一方面,在他们各自不同的政制诉求背后,是两种不同的法哲学。对此,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塔科夫写道:“应该致力于在国内获得并且维持可能的最好制度,然后才去考虑如何抵御外来危险、捍卫这种国内制度;还是必须从一开始就聚焦于外来危险,并选择最善于抵御外部威胁、实现自我保存的那种内部社会?这一问题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古代‘理想主义’与马基雅维里及其后继者的‘现实主义’区别开来,前者关注最好的社会,而后者关注防御的必要性。……我相信,这一问题也是区别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的决定性因素。”[40]如果以这样的两分法来看美国的反联邦党人与梁启超,那么,可以发现:美国的反联邦党人希望在国内维持一种“可能的最好制度”,他们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理想主义”的继承人。至于“反联邦党人”梁启超,则“从一开始就聚焦于外来危险,并选择最善于抵御外部威胁、实现自我保存的那种内部社会”及其制度。按照这样的两分法,梁启超既可以归属于马基雅维里开启的思想谱系,当然也可以归属于中国古代法家开启的思想谱系,因为这两种思想谱系都可以分享“现实主义”这个思想标签。
[1] “新中国建设问题”、“中国立国大方针”是梁启超分别在1911年11月、1912年4月写成的有关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的代表性论著,详见下文的分析。
[2] 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8月版,第722页。
[3]在“中国知网”上搜索,相关的专题论文只有一篇,孙继才:“论辛亥革命时期孙中山的国家结构观”,《广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4]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384页。
[5]美国学者Robert Darnton所言,转引自,罗志田:《近代中国史学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204页。
[6] 譬如,[美]斯托林:《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宪法反对者的政治思想》,汪庆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月4月版。
[7]详见,张朋园:《梁启超与民国政治》,吉林出版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7月版,第14页。
[8]详见,汪太贤:《从治民到民治:清末地方自治思潮的萌生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124-125页。
[9]葛兆光说:“一贯自信的中国人突然发现近在咫尺的东邻,……在1895年迫使过去一直高踞在上的清帝国签下了城下之盟,……这才引起了对整个文明的信心的崩溃。”(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二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334页)因此,可以把1895年视为中国思想上的“乾坤颠倒之年”。
[10]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8月版,第90-91页。
[11]梁启超:“戊戌政变记”,载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242页。
[12]梁启超:“商会议”,载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277页。
[13]梁启超:“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载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430页。
[14]梁启超:“答某君问德国日本裁抑民权事”,载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979页。
[15]梁启超:“教育政策私议”,载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758页。
[16]梁启超:“新民说”,载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83页。
[17]梁启超:“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载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1071-1073页。
[18]详见,梁启超:“上摄政王书”,载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554页。
[19]以上三段文字中的引文,均出自,梁启超:“新中国建设问题”,载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2433-2435页。
[20]梁启超:“中国立国大方针”,载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2495页。
[21]梁启超:“新中国建设问题”,载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2434页。
[22]梁启超:“致徐勤书”,载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601页。
[23]梁启超:“新中国建设问题”,载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2435-2436页。
[24][日]狭间直树:“《新民说》略论”,载狭间直树编:《梁启超·明治日本·西方——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共同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83页。
[25]梁启超:“中国立国大方针”,载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2489页。
[26][美]张灏:《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1890-1907)》,崔志海、葛夫平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169页。
[27]黄遵宪:《日本国志》(上卷),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94页。
[28]梁启超:“少年中国说”,载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410页。
[29]《日知录》,卷十三,“正始”。
[30]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143页。
[31]梁启超:“中国立国大方针”,载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2488页。
[32]梁启超:“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载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2615页。
[33]详见,程燎原:“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喻中:“显隐之间:百年中国的新法家思潮”,《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等等。
[34]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载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1269-1280页。
[35]梁启超:“管子传”,载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1865页。
[36]梁启超:“管子传”,载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1867页。
[37]此七卷本文集由芝加哥大学教授斯托林及其学生德雷共同编辑。详见,[美]斯托林:《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宪法反对者的政治思想》,汪庆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月4月版,“译者前言”,第2页。
[38][美]斯托林:《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宪法反对者的政治思想》,汪庆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月4月版,第9页。
[39][美]斯托林:《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宪法反对者的政治思想》,汪庆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月4月版,第2页。
[40][美]塔科夫:“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论对外事务”,苏婉儿译,载赵明主编:《法意》(第二辑),商务印书馆2008年1月版,第1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