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对国王的两次大审判——英国查理一世案与法国路易十六案的比较
发布日期:2011-11-11 来源:《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2期  作者:史彤彪

英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是近代史上的重大事件,对两国乃至西方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影响。作为革命过程的一部分,两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国王都遭到审判,后人经常把克伦威尔处死查理一世与罗伯斯比尔处死路易十六相提并论。对这两次大审判进行比较思考,有助于人们认识英法两国革命时期的法制实践以及革命与法制的关系。

一、相同的法律难题:国王能否审判

根据史学界的通约认识,查理一世的罪名是发动内战,背叛他的国家和人民;而路易十六的罪名是危害国家安全。

关于查理一世的犯罪证据,一般说法是:“保皇党藏有国王往来书信的行李搬运车被截获,这些信件可以证明国王犯有议会指控的所有罪行。他一直给爱尔兰反叛者写信,希望将他们的军队引入英格兰来帮助他。他也一直同王后密谋从法国引进资金和军队;作为回报,他承诺容忍天主教的存在,这将受到所有真正的英国人的强烈谴责。简而言之,他一直同英国的敌人共谋,征募外国军队来对抗他自己的人民。”{1}而导致法国审判国王的直接原因是1792810日的流血事件,巴黎群众围攻杜伊勒王宫,卫队开枪阻击造成流血。另外,后来又在王宫发现了一个暗设的铁柜,里面藏有他同米拉波、法菲耶特以及外国君主相勾结的信件。

案子是前所未有的,审判毫无先例可循。今天的人们分析,根据当时的宪法,革命者是无权审判和处死国王的。因此,如何审判国王,对英国和法国的革命者来说,就都成了法律上的难题。

英国的难处有三:首先,按照英国1351年《叛国者法案》(今天仍具有效力),把国王推上审判席实际上是叛国行为。人们相信国王是上帝在英格兰、爱尔兰和苏格兰的代表,根据法律他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要是保皇党人重新掌权,审判国王的人都会被处死。甚至没等到那时,审判者已成为刺杀的目标。其次,当时的法律思维根本找不到根据来起诉国王。根据普通法传统观念,国王就是法律,国王不会做错事。“国王即法律”,一个“国王审判国王”的案件在定义上是自相矛盾的。最后,《大宪章》保证每个辩护人都有一个由同侪组成的陪审团来审判,而从定义上讲一个国王是不可能有任何同侪的,谁来审判国王呢?没有一个法院可以对君主施行审判,星室法庭早已被废除,也不存在什么枢密院成员。作为法官的上议院成员(上议院里仅剩的十几位贵族)是决不会同意对君主进行审判的。{2}对所有的法官、检察官和大多数律师来说,对王权统治者进行审判是一个法律上无法解决并具有很大人身危险的问题。

相比之下,法国的苦恼倒少得多。按照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国王的人身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即使他“率领军队并指挥武力来反对国家”,也只能要他“放弃王位”,削降为民。拥护国王不可侵犯的人虽然认为路易十六有罪,仍主张国王不能受审判,主要人物莫里松说:国王的不可侵犯是带普遍性的;宪法所遇见的不只是路易十六的秘密的敌对行动,而且是他公开的攻击,在他公开的攻击的情况下,也只不过是宣布废黜王位;国民已经在这方面保证他的权力;国民公会的任务是改变政府而不是审判路易十六;国民公会是受司法条文约束的,战时也是这样。共和国应当限于对他采取保障普遍安全的措施,或是把他拘留起来,或是驱逐出国。{3}

毫无疑问,法律难题再难,也需要而且必须破解。革命若要深入,则国王又不能不审判。因为当时查理一世和路易十六的被处死,不但是政治上的必要,而且成为正义的行动。因此,倘若真的要对国王进行审判,必须迅速地对这些矛盾提出一个可靠的解决方法,即建立起一套规范程序。

总的来说,英国的做法比较规矩,通过议会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并且在过程中遭遇了困境。而法国人则有些过于简单和幸运,只是在议会中进行了几次辩论。这明显地表现出英国人更注重程序正义。

16471223日,英国下议院投票议决要提查理前来受审,遂指派一个委员会撰写一篇文字弹劾他。与会的人数虽然不多,却也还有几个议员反对这样的举措,但是敢做敢为的自由思想家、真心的狂热分子、严肃的共和派人士却坚持要郑重地公开开庭审判,以证实他们的威力,宣布他们的权力。惟有克伦威尔,事实上远比别人更急于将国王明正典刑,却还在那里装腔作势、伪装温和。他说:“设使有人在早先的时候定计做这样的事,我必然认为他是世界上最大的乱臣,但是因老天爷的安排和时势所迫,我们不得不这样办,我祈祷上帝赐福于我们的计划,虽然我不准备在仓促之间提出什么建议。”{4}直到164811月,对国王进行审判才提上议事日程。基于旧约以血还血的同态复仇观念,哈里森上校在辩论中首次主张对国王进行审判,此后在其他场合也陆续有人提出。{5}

将国王交付审判的决定意味着拒绝采用过去那种除掉不得民心的君主的惯常方式{6}军队选择了审判的方式,且选择的不是军事法庭,而是根据传统抗辩程序在民众面前公开审判,这对议会而言是最为体面的方式。“公开性一直是盎格鲁-撒克逊法律的传统,自中古神明裁判被废除以来,审判程序就几乎变成一个组织不力的公众大会。”{7}但公开正义原则未被适用于王族嫌疑犯的叛国案。对哈里森、克伦威尔等非律师身份的下院议员而言,公开正义原则有着另外一层含义。从字面上讲,它意味着一切都不应被隐藏起来。对国王的审判“不应是偷偷摸摸地在角落里进行”。这是上帝的工作,因此就应当在上帝眼皮底下光明正大地进行。“他们之所以选择公开审判的程序不仅仅是为了遵守普通法传统、防止未来的暴政,更是为了让全世界见证他们所进行的是正义的事业,留待历史来评说他们这个案子的价值。”{8}

英国下议院为了使国王受审而不缺乏可以定罪的法律,于164812日先投票议决一条原则,说国王兴兵攻打议会即是犯了叛逆大罪。1228日,下议院里才又提出把国王以叛国罪、煽起内战罪、破坏法律和英国人民自由罪交付法庭审判的建议。{9}同时制定了一项法令,成立一个有3位法官和150位陪审员组成的审判法庭对国王进行审判。164912日,这项法令被送往上议院,并附有一条决议:“根据王国的基本法,英国国王当时发动战争反对议会和英格兰王国,实为叛逆罪。”{10}

但日暮途穷的英国上议院依然顽固地不肯放弃自己的特权,往常出席上院会议的不超过4人,而12日出席者竟创纪录达到16名。上院议长曼彻斯特勋爵在长篇发言中论证国王享有比两院更大的权力,能够解散两院;议会是由两院和国王组成的,没有国王就不可能有议会。因此,断定说国王可能背叛议会,简直是无稽之谈。随后发言的上院议员表示完全支持曼彻斯特{11}就这样,下议院通过的决议却遭到上议院的一致否决,法官也拒绝接受给他的任务。尽管这时上议院一共只剩下16个人,但根据现行宪法惯例,不能不取得他们的同意。这时要不就必须放弃审判国王,要不就破坏宪法。而放弃审判已经不可能了,构成英国军队主力的英国武装起来的人民群众代表强烈要求这一点,并且放弃审判不仅要威胁议会本身的安全,而且要威胁高级军官的安全。独立派的议会在人民运动新高潮的威胁下决定破坏宪法。{12}

164914日,下议院通过了关于下议院的最高权力的著名决议。这个决议中还没有谈到共和国并保存着国王政权和上议院,但强调它们的权力有限制:宣布任何法权的泉源是人民,而国家的最高政权是人民所选出的下议院,下议院的决议即使不经国王和上议院的同意,也就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下议院把整个国家政权集中在自己手中,宣布自己是全体英国人民真正的代表。{13}下议院根据此法案,又在16日通过了“成立最高法院法案”,该法案不经上议院同意而直接生效,着手组成一个有135人组成的法庭,其中有法律专家、议员、将军、高级军官,也有伦敦大资产阶级的代表。这些人既是法官也是陪审员,{14}庭长为法学家布拉德肖。根据该法案,查理·斯图亚特曾罪恶地策划要彻底推翻这个国家的古老的和基本的法律,以一个专横、暴戾的政府来取而代之;他曾发动并进行了一场残酷的战争以反对议会和国家。{15}

164918日起,审判国王委员会就举行会议安排议程。但将近有一半被任命的人员拒绝接受给他们的任务,有些人担心他们自身的安全,有些人从政治上反对,而另一些人则反对法庭的组成及其权力。但下院早在13日便预见性地作出决议,法庭甚至在只有20人出席的情况下也同样有权进行审判。克伦威尔等一些军官经常出席审判会,但有些将领和军官以及下院的议员却千方百计予以回避。{16}阿尔杰农·西德尼的想法具有代表性,他说所以不能参加审判会的讨论有两点理由:一是国王不应由这个法庭来进行审讯,二是任何人都不应受到这个法庭的审讯。克伦威尔带着他对宪法法则特有的藐视态度回答说:“我告诉你,我们要将他戴着王冠的头砍下来。”{17}很显然,国王受到审判是必须的。

法国的运作比起来则顺畅多了,尽管也有反对。17921016日,法制委员会受命详细研究审判路易十六的手续问题,并推选梅伊埃为报告人。在报告中,梅伊埃驳斥根据1791年宪法不能审判国王的说法:国王自己违反宪法就不能受该宪法所赋予的保障,况且国民大会开幕以后该宪法即为失效。不能拿宪法来抵制再度行使权力的国民。810日以后,路易十六已变成一个单纯的公民,应该像其他公民一样要受刑罚处罚。可是不能由普通法庭来审判,因为就宪法所赋予他的不可侵犯权只有在全国国民面前才是无效。只有国民大会是代表全国国民的,只有它才能审判国家元首。这不是把他送交某一特设法庭审判的问题,分权说的理论不适用此案。负责为法国制定宪法的国民大会,本身就具有国民的全部权力。如果将此案交给一个特设法庭审理,无疑否认它是国民大会并使国民大会陷入困难与障碍之中。至于“由于议员既是原告又是裁判官,所以不能由他们审讯”的说法,这也是不通之论,因为就审判路易十六一案而论,全法国国民是原告也同时是裁判官。梅伊埃的结论是:议会应任命3位专员收集路易十六所犯罪行的证据并起草起诉书{18}

吉伦特派反对由议会来审判国王。闻名欧洲的学者孔多塞在写给国民公会的意见中指出,在这场整个欧洲眼睁睁注视着的非同寻常的审判中,所有的法律原则都必须得到尊重。必须迫使国王们从良心深处承认法国是公正的。国民公会应当拒绝由它自己去审判路易十六。因为,国民公会决定审判规则、提出起诉书,“它不能既是立法者,又充当起诉人和法官”。因此,应当任命法官去审判路易十六,而只有全体国民才有资格这样做。他写道:“我建议,由各省的选举团任命陪审员和法官,由他们组成的法庭去审判路易十六。”在这个产生自全体国民的法庭面前,辩护权必须得到严格尊重。因为在这场不寻常的诉讼案中,由国民作出的裁决应当具有典范意义,因为“你们应当向人类提供公正审判一个国王的第一个样板”。{19}

17921113日,议会进入辩论,国王是否能够受审?按照1791年宪法规定,国王的人身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马耶以立法委员会的名义表示反对不可侵犯性的条款,由于这个条款革命前是有效的,他认为路易十六以前是不可侵犯的,那是作为国王而不是作为个人来说的。国民不能取消对有权利行为所作的保证,已经用大臣负责来代替君主的不可侵犯性;而在路易十六作为一般个人行事的时候,由于任何其他人不能替他负责,他也就不再是不可侵犯了。这样,马耶就把宪法给予路易十六的保护国王行为的范围缩小了。结论是:“路易十六应该受审判,废黜王位不能视为刑罚,而只是政权的变更;路易十六应以刑事法中关于叛国和谋反罪的法律受审判;最后,路易十六应由国民公会加以审判,而无须遵从其他法庭的审理程序,因为国民公会代表人民,人民代表着一切利益,一切利益就是正义,国民法庭是不可能违反正义的,它也就无须拘泥于那些形式。”{20}这就是立法委员会把国民公会变成法庭所依据的一套可怕的诡辩理论。

圣鞠斯特承认,就法律而论,国王是不能受审判的。现在所要从事的,并非一个法律案件而是一个政治事件,路易十六不是被告,是全民族的敌人。不应当从普通法律的观点审判国王,问题不在于审判程序而在政治行动。对路易十六只能适用一个法律即民族间的法律,换言之就是战争法。{21}他说:“公民们,莫里松的意见是保持国王的不可侵犯,委员会则主张像审判公民那样审判路易十六,我现在要证明这两种主张都是不正确的。我说国王应作为敌人来审判;我们要的不是审判他,而是打倒他;我说,审讯的程序在团结法国人民的契约中没有规定,因而在民法中找不到,但是在万民法中是有的。在这里,拖延时间,搜集材料等等,实在都不是高明的办法,除了拖延给我们以法律根据的时间以外,最有害的就是使我们对国王采取姑息态度。”{22}而罗伯斯比尔在《关于国王的不可侵犯性》的发言中,更是慷慨激昂:“国王是不可侵犯的!但人民不也是不可侵犯的吗?国王不可侵犯是建立在虚构之上;人民不可侵犯则是建立在大自然不可违反的权利之上。而你们用不可侵犯的盾牌来掩护国王,怎能不是把人民的不可侵犯性作为国王不可侵犯性的牺牲品呢?”{23}

从法律权限角度来论,由国民公会作为审判国王的机关,的确违背了权力分立原则,毕竟它是一个权力机关和政治会议,有违法之嫌。在这个问题上,法国的做法不如英国。

二、大不一样的战术:查理一世拒绝承认法庭的合法性,路易十六清醒地为自己辩护

应该说,英国和法国的革命者对法庭具有怎样的权威问题,他们一开始是心中无数的。这一点,完全可以从他们面对国王时的不安表现出来。

1649120日下午,英国一出震天动地的戏剧上演了。当委员们坐在彩绘宫,传来消息说国王正在登上通向河边的台阶时,“克伦威尔一听到这消息,立即跑到窗口,看到国王走到了花园里,他的脸一下子变得像墙壁一样的刷白—然后转身向全体委员说,‘我的主人们,他来了,他来了,我们现在正进行一件整个国家都在注视着的伟大工作。因此我希望你们能让我们作出决定,当国王走到我们面前,向我们提出第一个问题、我们根据什么权限和资格可以对它进行审问时,我们将如何来回答他?’一刹那间,无人回答。过了一会儿,哈里·马丁站了起来说:‘以议会的下议院和所有善良的英国人民的名义。”{24}

17921211日,路易十六出现在国民公会的被告席前。这是一个颇具象征力的绝无仅有的时刻。当有人通报路易十六来到国民公会的时候,主持会议的巴雷尔说:“代表们,你们要行使国民的司法权了。希望大家拿出完成新任务的应有的态度来。”然后他转身向旁听席上的人说:“公民们,你们都记得路易从瓦伦被带回时群众所表示的可怕的沉默吧?那种沉默就是国民审判国王的先声。”{25}厅内死一般寂静。

英国人对审判进行了精心设计,比法国人讲究。审判大厅筑起了一个木制讲台,其大小可容纳一般组成大法官的法庭和英国高等法院的全部人员。法庭的中央放有一张桌子,上面放着国家的权杖和刀剑,这是司法权的象征。一位手持镇国宝剑的法庭书记员走在前面开道,68名黑袍法官进人威斯敏斯特大厅,{26}在公众面前开始了对国王的审判。当查理一世进场的时候,他还带着某种威严,没有带锁链,没有明显的被拘捕的迹象。他的举止表现出他可不是一个普通的犯人—拄在王室家族的银尖拐杖上休息,眼睛眨也不眨地盯着法官,以拒绝脱帽来表示他对法庭的藐视。在那片刻间,他仍是一个大权在握的国王。{27}

“查理·斯图亚特,英国国王……”布拉德肖法官的语气充满尊敬,声音平稳而礼貌,“英国下议院决定组成高等法庭对你进行审判,法庭将秉公听取对你的控告。”{28}当公诉人约翰·库克{29}站起身说“尊敬的主席……”的时候,他的肩膀被国王用带有华丽银尖装饰的手杖重重地敲了一下。国王命令道:“等等!”如果库克屈服了,审判国王这个事业可能就要半途而废了。但他没理会国王,继续在法庭上的陈述:“尊敬的主席,本人受本高等法庭之命为完成……”,在这个时候,他挨了国王的又一次杖击,由于用力过猛,杖上的银尖头都脱落了,滚到了库克的袍下,在他和国王中间的地板上嗒嗒作响。他们的眼神撞到了一起,国王点头示意库克弯腰捡起来。但库克眼也不眨,没理会身后这位被告席上的被告,面无表情又掷地有声地继续:“我代表英国人民并且以他们的名义,向法庭控诉我身旁所坐的英国国王查理·斯图亚特构成严重叛国罪及其他严重罪行。”{30}在库克极具杀伤力的话语下,国王似乎退缩了,在众目注视下,国王慢慢地、费力地弯下腰捡起掉在库克脚下的地板上的银尖头。这个插曲的象征意义再明显不过了。国王弯腰了,他在人权法律的权威下显得如此无力。此乃重要的信号:现在这是一场对国王的真正审判,国王没有任何的特权。这个历史时刻真正诠释了“不管你有多高高在上,法律在你之上”的格言。{31}

查理一世没有请辩护律师,{32}他的策略是独自面对法庭,辩护律师在场不可避免地会夺走人们在其当事人身上的注意力。{33}

正如法官们所意料的那样,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国王拒绝承认法庭的裁判权。{34}。国王并不理会对他提出的指控,反而质问以谁的名义把他带到这里来:“我是你们的国王,是上帝按照古老的法律传统派来的人,我决不能辜负上帝的信任去承认你们这个非法的机构。”{35}首席法官布拉德肖立即答道:“以下院和英国人民的名义。”并禁止国王对审判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宣布退庭并命令把犯人带走。在后来的两次审判中,国王照样不承认审判的合法性,而布拉德肖则不许他涉及这个问题,要国王回答对其提出的具体指控。在查理第三次拒绝声辩之后,态度较坚决的法庭成员决定以国王藐视法庭而宣布对他的判决,但其他人反对。后来,法庭举行了秘密的听证会议(其原因是为了赢得时间,想让法庭的顽固分子能有所转变),一些证人一个接一个地揭露他们所见到的国王以武装反对议会的情况{36}

布拉德肖在法庭上发表了长篇大论来论证整个程序和判刑的正义性。他开门见山地强调国王决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查理对英国人民选举出的代表制定的国家法律“不屑一顾、妄加论断”,这是他的根本错误所在,法庭也正因此对他提出责问。他的职位是被委任的,需要持续取得人民的同意,当人民利益受损时可以通过议会得到救济,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国王也是“被选举的”。议会代表人民,攻击议会就是攻击人民。人民当然有权对君主进行审判、定罪并废除其王位。接着布拉德肖从历史、政治哲学和法律角度来论证这一点。在政治哲学方面,他阐明了什么样的情形下人民可以正当地废除世袭君主制—若君主违背国民的善良托付、不能保护国民,就是单方面违反了他与国民之间的协议,这种思想比洛克、卢梭等主张“社会契约论”要早好几十年:“在国王和他的人民之间存在一个契约协定,国王的即位宣誓就意味着契约的开始履行。当然,先生,这一约束是相互的,你是他们忠实的君主,他们是你忠实的国民……这就好像一条纽带,纽带的一头是君主对国民应尽的保护义务,另一头是国民对君主应尽的服从义务。先生,一旦这条纽带被切断,那么只能说,别了,君主统治!”{37}布拉德肖进一步解释道,查理的独裁政府就是暴政,对人民托付的违反就是叛国,“自从你和你的人民分道扬镳之日起,你就必须为所犯下的所有血案承担责任。”英国普通法和上帝律法对杀人犯的规定是处以死刑,而且这个规定对任何人都适用,君王也不能例外{38}

1649125日星期四夜晚,法院将判查理·斯图亚特死刑的提案获得通过。26日早晨,62名委员同意委员会对宣判死刑提出的理由,同时作出决定,国王应出庭听候宣判,而不得缺席受审。这样做的目的,无疑是给予他一个声辩的机会,假如他对自己藐视法庭感到后悔的话{39}

接下来看看法国的庭审情况。

路易十六走进会议厅时态度很沉着,以自信的眼光向大会扫视一周,站到会议厅的栏杆前,议长用激动的声音对他说:“路易,法国国民控诉你,你要听一听关于你的罪状的起诉书。路易,你坐下。”他顺从地坐下来。在长时间的审讯中,路易十六表现得非常镇定,他本来可以拒绝这场审判滑稽戏,否认其控诉人有权利充当法官,援引自己在宪法上的合法性。与此相反,他犯了一个重大的政治错误:决定以被告人而不是国王的身份出现,陷进了革命者们的圈套—接受审判,同意屈从胜利者的法律。无论日后如何判决,他的诉讼案及其依然体现着王政的诉讼案已经败诉。{40}他神志清醒,适当地回答了每一个问题,而且往往是以很有把握的、动人的态度作出回答。在国民公会的议员们看来,路易十六的否认并不能推翻那些事实,因为绝大部分事实都有他亲笔书写或签署的信件为证;但是他利用了一切被告所能有的自然权利。他不承认铁柜的存在,也不承认摆在他面前的那些物证。路易十六援引了一条保护人身安全的法律,但国民公会不承认这条法律,国民公会力图证明路易十六所不愿承认的反革命阴谋。{41}

法国国民公会曾讨论过路易十六要求找一个辩护人的问题,尽管山岳党人极力反对,国民公会仍然宣布路易十六有权这样做。路易十六指定的是法学家、巴黎著名律师塔尔热和特隆歇。但塔尔热拒绝了。孔多塞称赞特隆歇出于一个普遍的原则而同意为路易十六辩护:“在看到法律的利剑在其同类的头上时,任何人都应当为之辩护。”{42}后来为路易十六的辩护律师又增加了德塞兹。这样,为其辩护的律师共有3位。那些雅各宾派的革命巨头们,在他们认为权力在自己手中、不需要费什么力气去为路易十六寻求司法公正的时候,有人却勇敢地站出来要为路易十六作辩护。这就是年已70岁的马尔泽布,在革命要处死路易十六的时候,他同样以自己的良知自愿为路易十六辩护。他在信中写道:“以前当人人企求这种职位的时候,我曾两次被召为我的主人做辩护人,现在很多人认为这个差使非常危险的时候,我仍然应该同样为他效劳。”他的要求得到了批准。当马尔泽布进人审判庭的时候,处于被唾弃地位的路易十六含泪说:“你的牺牲精神特别可贵。因为你自己冒生命危险,而又救不了我的生命。”{43}果不其然,马尔泽布后来也走上了断头台。

辩护的日子终于来到。发言的是德塞兹,路易也在场。大会和旁听席上一片静默。德塞兹利用一切理由,说明被告的国王是正当的和无辜的。他援引了路易十六曾享有的国王不可侵犯的权利,他说,作为国王,路易十六不能受审;而人民的代表们作为原告,不能担任审判官。在这方面,他并没有在一部分代表已经提过的理由以外提出任何新的内容。但是,他特别强调路易的行动是正当的,其意图始终是纯洁和无可指责的。最后,他以这样一段庄严的话作结束语:“请大家先看看历史,历史将以[古希腊]评判女神的方式说话:路易于20岁即王位,在位时,其品行堪称楷模,公正廉洁,没有任何缺失,没有贪污腐化;他一贯爱护百姓。百姓要取消一项重税,路易把它蠲免了;百姓要废除苦役,路易把它停止了;百姓要求改革,路易实行了改革;百姓希望修改法律,路易同意了;百姓要恢复千百万法国人的权利,路易把权利还给了他们;百姓要自由,路易给他们自由。路易舍己为民的美名是不容争辩的。但是,现在却有人向大家提议把他……公民们,我不说了,我在历史面前没话可说了;你们不要忘记,历史将会对你们的判决作出判断,而历史的判断是历千百年而不敝的。”但是,激烈的感情是像聋子一样听而不闻的,是不可能有远见也不可能有公正的。{44}

实际上调子早在国民公会上就已经定了。山岳派议员圣鞠斯特以惊人之语把这一问题从司法范围转移至道德范围来讨论:“统治,就不能是无辜的。任何国王都是背叛者和篡夺者……必须以国王之死为人民被杀复仇。”“纯洁是人民的基本天性,罪恶是人民之敌不可避免的污迹。国王的辩护士们,你们要为他做什么?如果他是纯洁的,那么人民就是罪恶的!”{45}在《关于审判路易十六的意见》的发言中,罗伯斯比尔强调:“路易不是被告人,你们不是法官;你们是政治家,是国民的代表,你们不可能是什么别的人。你们的任务不是对某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而是采取拯救社会的措施,起到国民先知的作用。”{46}“人民审判不同于法庭审判:他们不作判决,他们像闪电一样予以打击;他们不裁判国王,他们把国王化为乌有。这种审判比法庭审判毫不逊色。”“当国王被革命推翻而革命还远远没有由正义的法律巩固起来的时候,监狱也好,放逐也罢,都不能使国王的存在成为对公共福利毫无威胁的事情。审判上所承认的这种普通法律的残酷的例外,只可能由国王的犯罪本质来解释。我以悲痛的心情说出这一重大的真理……但是路易应该死,因为祖国需要生存。”“我要求根据这一理由,在810日崇高烈士们为自由而牺牲的地点,让路易对世界做一个有教育意义的榜样,并为了纪念这一难忘的事件,建立一座纪念碑,来加强各国人民对自己权利的认识和对暴君的憎恨,使暴君们的心里对人们的审判感到恐惧。”{47}据说,“罗伯斯比尔的这次演说非常成功。大厅里的听众像被魔法缠住了一样,寂静无声。当他的演说结束时,突然掌声雷动”{48}

辩论的结果自然是罗伯斯比尔获胜,一方面是“国王化为乌有”,另一方面则是“法理化为乌有”。自然状态战胜了司法程序,道德法庭战胜了理性法庭。

三、皆为死罪:意料之中的判决

1649127日星期六下午,英国要对查理作出判决。法庭上查理再次拒绝辩护,他要求在宣判以前在上议院及下议院大会上讲话,他说他有话要讲,那是“对王国的利益和臣民们的自由最为重要的讲话……我可以肯定,这些话是非常值得听的”{49}。法庭经过短时间的考虑,拒绝了他的请求。布拉德肖在罗列了犯人的罪行后,告诫他进行忏悔,并命令书记官宣读判决书。国王力争要讲话。布拉德肖回答说:“你的时间已经过去了”,并命令书记官继续往下读。判决书读完以后,所有的委员们起立以表示他们同意。查理再次力图得到发言的机会,但答复是:“先生,宣判以后,你不得发言。”国王仍挣扎着要讲话。主席下令:“卫兵们,将犯人押下去。”国王大声叫嚷,“连我都不让讲话,其他人还将有什么正义可言。”{50}

值得注意的是,在127日宣判查理一世死刑时,出席法庭的只占全体成员的一半(67人),而且费了好大力量才使他们一致同意。在判决书上签字的仅为52个人。{51}判决书里说,“查理·斯图亚特是暴君、叛徒、杀人犯和我国善良人民的敌人,将以斩首之刑处死。”{52}

1793114日,法国国民公会决定投票(实际投票于15日开始),就“路易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国民公会对路易的判决是否需人民批准”两个问题进行表决。没有一个人敢公开认定国王无罪,因为如果路易十六是无辜的,那么810日暴动就是犯罪,国民公会就是非法的。在一致判定路易有罪(除少数者弃权外)后,国民公会在16日进行了量刑表决。表决采取由每个代表单独公开表态的方式。在唱名表决会上,721名议员根据抽签排定的顺序,轮流登台讲明自己的投票及其理由。

第一个投票的是负责起草控告路易十六报告的马耶,他宣称赞成死刑但缓期执行,被罗伯斯比尔指责为“最不道德的人”。{53}在法棱镇逮捕国王的邮政局长德鲁埃说:“路易参与了危害国家的阴谋,他使公民流血成河;对待他恩重如山的民族所蒙受的羞辱,只有用血才能洗清。我主张判他死刑。”

罗伯斯比尔说:“我对压迫者是铁面无私的,因为我对被压迫者深表同情;我不承认扼杀人民和宽恕暴君的人道;我赞成判处死刑。”{54}丹东坚决赞成投票处死国王,他说:“和暴君没有任何妥协的余地,只有砍掉国王的脑袋,才能真正打击国王。”{55}

孔多塞主张使用处死刑外最重要的刑罚即镣铐刑,就是被判刑者带着锁链终生从事苦役:“对同样的罪行判处不同的刑罚,都是对平等的一种侵犯。对谋反者的刑罚是死刑。但是,这种刑罚是有悖于我所信奉的原则的。我是决不会对之投赞成票的。我不会投票赞成徒刑,因为没有任何法律强制我支持它。我投票赞成刑法中最重的但不是死刑的刑罚。”{56}

潘恩(1792年被授予法国市民的荣誉头衔)反对处死国王,认为国王早该废黜,但只宜流放到美洲大陆去(认为在那里他可能会被改变成一名民主主义者)而不应处死,担心否则会引起欧洲王室的联合干涉{57}

唱名投票从1793116日晚630分开始,彻夜进行,直到次日晚730分,整整不间断地进行了25个小时!当时,旁听席上挤满了在“8·10事件”中失去丈夫的寡妇和裹着绷带的受伤者。他们盯着每个议员的投票,随意大叫着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或欢呼或唾骂。一种复仇情绪笼罩着大厅。议员们进进出出、吵吵嚷嚷,为四面八方的喊叫声尤其是为自己思想上的无所适从折磨着。可以说,就是闯人立法大厅的民众,在直接地逼迫着司法。显然,当时投反对票是需要勇气的。议员们就在这样的氛围中,操作着一个国家。他们惊恐万状地等着喊自己的名字的那一刻。他们声嘶力竭地在大厅里吼出自己的意见,否则其他人就根本不会听见,以致于国民公会最后定出了这样的规则:只准许4个人同时发言。这是一条困难的规则,根本想象不出大会主席是怎样做到执行这条规则的。

议长韦尼奥说:“公民们,我即将宣布投票结果。公理说话以后,人道也该说话。”{58}国民公会终于以387票对334票的多数宣判国王死刑。{59}

吉伦特派建议不要作最后判决,而把国民公会的判决交给选民自己去批准,希望以此既可以拯救国王又可以依靠各省来抑制“轻举妄动”的巴黎。山岳派坚决反对这种由全民公决的办法{60}。国民公会拒绝了“诉诸人民”的办法,吉伦特派以287、票对424票被击败。

国民公会的判决书写道:“第一条,国民公会宣布法国的最后一个国王路易·卡佩犯有阴谋侵害民族自由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第二条,国民公会宣布把路易·卡佩判处死刑。”{61}

119日,就缓期执行进行最后的唱名表决,这是路易十六的最后机会。实际上,对死刑判决,路易已经料到了,而对于缓期执行,路易并不抱有任何希望。当马尔泽布含着眼泪来通知他死刑判决已作出的时候,他正在一个阴暗角落,两手遮面、伏案沉思。听到有人来了,他就站起来,对马尔泽布说:“我已经考虑了两个多小时,考虑我在位时期,是否做过应当受到我的百姓最小的谴责的事。唉!马尔泽布先生,我本着良心向你发誓,我以一个就要去见上帝的人向你发誓,我一直想的是人民的幸福,我从来没有过与人民为敌的念头。”马尔泽布告诉他,缓期执行的请求也许不至于被驳回,但路易却完全不相信这是可能的。他送走马尔泽布时,请求马尔泽布在他最后的时刻不要抛弃他。马尔泽布答应以后还要来,但他来过几次,都没见到路易。路易也曾一再要求见他,由于见不到而十分难过。{62}

孔多塞支持缓期执行直到通过新的宪法,理由是外国宫廷肯定会从处决国王中找到反对法国的口实,并将革命者描绘成嗜血的人。为了避免这种指控并恢复共和政体的真实面目,他要求国民公会的议员们超越就处决国王而将要作出的决定,向欧洲拿出他们主张人道的证据。他大声疾呼:“废除对一切个人犯罪的死刑处罚吧,适当时候再研究对损害国家罪是否保留死刑的问题。”这是一个出奇的、反常的建议!{63}

主持会议的巴雷尔接过了孔多塞的建议,吁请国民公会“取消死刑,而对国王除外”。然后,他毫不留情地推翻了缓期执行派的论据。

凌晨两点钟,决定终于作出了:国民公会以380票对310票否决了缓期执行的提议,死刑意见得到70票无可争议的多数。{64}

四、迥异的结局:很快翻案与迟到的反思

后人经常把罗伯斯比尔处死路易十六,同克伦威尔处死查理一世相提并论,其实两者大不相同:查理一世是在同起义军的武装对抗中被俘遭处决的,路易之死则是“因为他没有抵抗”(拿破仑语)。而且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他还去寻求革命的保护{65}

对国王的审判不仅影响了英国和法国革命,更是通过应用传统的法律程序将革命深入人心。国王不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后世的历史学家们认识到:在那个时代,为了权利和正义,他不得不死。最令人印象深刻的就是判决的必然性:这就是法律的效力,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有什么样的财富、权力或地位,也不能阻挠法律正义的实现{66}

在判决国王死刑的同一天,英国下院又决定以后在裁判书、决议、决定等文件上,一律不用以前通用的形式(“用国王的名义”以及一大串其他头衔),而应该写:“以英国自由的保存者的名义,根据国会的权力。”{67}英国政坛就这样在一夜之间完成了一场重大的变革。克伦威尔去世后不到两年,1660526日,“流亡者的国王”查理二世隆重返回伦敦,斯图亚特王朝复辟。66日,查理二世公布了至少49名弑君者的名字,他们一“犯下了最令人发指的血腥残忍的叛国罪,罪恶深重……以上所列之人员,在本公告发布后14天内若回心转意,其生命与财产将获得宽恕与保护”。829日,《赦免法案》通过,但是王室公告所列之49名弑君者与其余两个不知姓名的“出现在绞刑台上的蒙面人”均不受该法案保护。法案规定:“所有参与谋害我们至高无上的先主查理一世的人—审判国王判他死刑、在令状上签字、对国王执行死刑的罪人,都将依照英国法律被判处叛国罪,并不得赦免。”{68}其中的第37条还规定:“已故的奥利弗·克伦威尔、亨利·艾尔顿、约翰·布拉德肖以及托马斯·普莱德不受本法案保护。”这一条款默许了一种令人毛骨悚然的复仇行为—掘墓悬尸。{69}

在经过对弑君者流于形式的审判后,{70}最高法官在判决中说:“我们十分清楚,我国的法律规定议会,不论是上院还是下院,对国王都不具有强制力,更不能判处其死刑,你们也知道囚禁国王就是叛国罪。国王永远都是正确的……”,“你们将被倒拖着赴死刑地处以绞刑,在还未咽气时砍下头,割掉器官,取出内脏,如果还未死亡,将忍受烈焰的灼烤,并砍下头颅,五马分尸,你们的残肢将任凭国王处置。最后,愿上帝饶恕你们的灵魂。”{71}1661130日,在处死国王的周年纪念日之际,根据议会决议,将已死的“弑君者”的尸体公开处决。{72}克伦威尔和布拉德肖的半腐朽的尸体被从坟墓中拖出来并处以绞刑,然后把从“弑君者”躯体上割下的头颅挂在威斯敏斯宫前的杆子上示众,{73}直到1684年最终彻底腐烂分解。{74}

后来的英国历史学家主要承认共和党人的政治改革的进步性,但同时也对国王的审判表示悲痛,认为处死国王是一“重大罪行”,或者至少是宗教狂热的产物。只有凯瑟琳·麦考雷比较勇敢地提出审判国王的正当性,认为这是社会“在无法无天的暴君统治之下的一种自卫权”。托马斯·卡莱尔把审判国王形容为历史上最大胆的行动。20世纪初,1660年所制定的要求英国的教堂在每年的国王被执刑的日子(130日)以及复辟的日子(529日)都要进行特别的祈祷法令最终被废止。议员们甚至在议会外面建了一个“护国公”的雕塑(克伦威尔)。在2002BBC“大不列颠”系列节目中,可以看出英国人对弑君者所持有的心理障碍有多强。这个节目邀请公众选出英国十大英雄人物,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克伦威尔的支持者(一位历史教授)都不认为对国王的审判是正当的。所以,和那些“伟大”的英国人(约翰·列侬、戴安娜王妃、伊萨巴德·布鲁内尔)比起来,克伦威尔被排在最后一点也不奇怪{75}

法国革命的彻底性表现在处死路易十六并且出现英国那样的大起大落。不过,现代法国人对国王之死有一种人道上的感旧之叹。路易十六是法国封建王朝的最后一个君主,在他即位时,王朝的各种弊端暴露无疑,为拯救气数已尽的统治,他支持改革,取消了劳役,废除了酷刑,给予犹太人以国民资格。他本人酷爱读书,支持过多项科学实验。虽算不上名君,但决不像他的一些先人那样嗜血和沉湎声色。现代法国人对他的结论是“有罪无责”。著名文学家卡缪甚至写道:“把集体杀害一个软弱而善良的人当作我国历史上的一个伟大的时刻,是一桩令人厌恶的丑事。”在今天的法国人看来,路易不死,人民照样可以生,仅靠道德审判而处死国王这样一个象征,不可能铲除封建制度。

最后,让我们回到题目的解读上。可以看出,西方对国王的两次大审判,可以说都是史无前例的,具体做法也皆有破坏法律规定、道德和政治意义大于法律意义的特点,表演色彩非常浓厚。

参考文献

{1}[]杰弗里·罗伯逊:《弑君者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人》,新星出版社2009年版,第65页。

{2}参见注1引书,第3125页。

{3}参见[]米涅:《法国革命史》,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68页。

{4}[]基佐:《一六四0年英国革命史》,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37页。并参见[}查尔斯·弗恩:《克伦威尔传》,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6页。

{5}同注1引书,第125页。

{6}军队确实讨论过是采用最悄无声息的毒药还是采用已有众多志愿者按剑待命的暗杀方式。也曾有人提议在赫斯特城堡曲折的台阶上制造一个历史性事故,或在查理一世企图逃走时(这是常有的事)击毙他。但关键是军队并不想以这些方式草草了结。

{7}同注1引书,第133页。

{8}同注1引书,第134页。

{9}[苏」塔塔里诺娃:《英国史纲:1640-1815年》,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94页。

{10}[]查尔斯·弗恩:《克伦威尔传》,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6页。

{11}[]科斯明斯基、列维茨基主编:《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上),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32-333页。

{12}同注9引书,第94页。

{13}参见注9引书,第94页;[]温斯顿·邱吉尔:《英语国家史略》(上),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第682页;[]莫尔顿:《人民的英国史》,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200-201页。

{14}参见注11引书,第333页。参见王觉非主编:《近代英国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8-99页。

{15}同注10引书,第186页。

{16}参见注11引书,第333页。

{17}同注10引书,第187页。

{18}参见[]马迪厄:《法国革命史》,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414 -416页。

{19}[]伊丽莎白·巴尔特尔:《孔多塞传》,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42页。

{20}同注3引书,第167页。

{21} 参见[苏」列万多夫斯基:《丹东传》,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63页。

{22}同注3引书,第168页。

{23}[]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77页。

{24}同注10引书,第187页。并参见注1引书,第155页。

{25}同注3引书,第171页。

{26}点名的情况表明,在135名审判员中,有68名出席了第一次的公审大会。

{27}参见注1引书,第8页。查理头上仍然戴着帽子,显出一付对法庭不屑一顾的态度。官方的报告这样写着:当法庭宣读罪状时,犯人坐在椅子上时而看看最高法庭,时而看看楼台。接着他站了起来,转身巡视卫兵和群众,然后又坐下来,神情严肃,面不改色。直到读到查理·斯图亚特是一个暴君、叛徒等时,他才坐下来报以一笑,面对着法庭。同注10引书,第189页。并参见注1引书,第157页。

{28}同注1引书,第8页。

{29}在所有对国王的重要指控书上签名的本应是总检察长威廉·斯迪尔,只是议会没想到斯迪尔会临阵脱逃,他捎信给法庭,声称自己得了重病。议会只好找到了库克和布拉德肖这两位大无畏的律师,推动整个局势的发展。结果,库克担当起主导起诉的重任并在起诉书上签了字。参见注1引书,第3134-135页。

{30}同注1引书,第9页。

{31}同注1引书,第9页。

{32}实际上,就在革命者一开始讨论如何处置国王时,查理一世也在紧锣密鼓地和他的律师团商议。议会大方地允许他拥有至少42位专家顾问,这些保皇党法学家中有奥兰多·布里奇曼爵士(后主持了对查理一世的弑君者审判)、吉欧菲瑞·帕默(后来成为总检察长)、约翰·沃恩(约30年后成为英国著名法官)。参见注1引书,第131页。

{33}参见注1引书,第190页。

{34}其实,如果国王愿意配合审判,他有许多牌可打,诸如得体的答辩、道歉、对双方的惨重伤亡表示懊悔和自责、同意按《十九条建议》与议会共享权力或表示支持查理二世或亨利九世,等等。但他并未作出上述打算。参见注1引书,第144页。

{35}[]科林·埃文斯:《历史上的九大冤家》,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

{36}具体情况,参见注10引书,第190页。

{37}同注1引书,第188页。

{38}参见注1引书,第188页。

{39}同注10引书,第190页。

{40}参见注19引书,第344-345页。路易十六的律师曾建议他采用查理一世的策略,拒绝承认法庭的权力,因为宪法赋予国王不可侵犯的王权,但路易十六固执地坚持自己是清白的。参见注1引书,第370页。

{41}参见注3引书,第171-172页。

{42}同注19引书,第345页。

{43}同注3引书,第173页。

{44}参见注3引书,第172-173页。

{45}《圣鞠斯特全集》(法文版)第1卷第396页。转引自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14页。

{46}同注23引书,第104页。饶有兴趣的是,罗伯斯比尔的见解与孔多塞的见解大相径庭,却有相同之处:他们两人都认为,国民公会不能审判国王,因为它是一个政治会议。但是,孔多塞希望由国民指定的公正的法官去审判,并且尊重所有的法律原则;罗伯斯比尔则要求国民公会以最高主宰的身份裁决国王的命运,而不要任何审判。这是两种针锋相对的逻辑:一种立足于救国需要和单纯的政治考虑;另一种则基于必须尊重法律,即使在这种例外的情况下。参见注19引书,第342页。

{47}同注23引书,第104107110112113页。

{48}[]热拉尔·瓦尔特:《罗伯斯庇尔》,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46页。

{49}同注10引书,第190页。也有传说,他想提议他自己退位,但一定要以同意由他儿子继承王位为先决条件。

{50}同注10引书,第190-191页。尽管由于国王拒绝辩护,审判的案情查证过程有所缺欠,但依据库克所采取的法律解释,拒绝辩护应视为如同承认而自动导致定罪和行刑。参见注1引书,第206页。

{51}还有一种说法,在查理一世死刑判决书上签字的是59名法官,名单参见注1引书,第377页。

{52}同注9引书,第95页。死刑宣判书中一共罗列了59种罪名。克伦威尔刚劲有力的签名列在第三位,与某些人的签名有着明显的不同;还有些人后来抱怨说,有几位不愿签名的庭审委员是在克伦威尔强行按住他们的情况下,才颤颤巍巍地在宣判书上签了字。参见注35引书,第39页。

{53}同注19引书,第349页译者注。

{54}[苏」柳勃林斯卡娅、普里茨克尔、库兹明:《法国史纲》,三联书店1978年版,第301页。

{55}楼均信:略论丹东的宽容政策,载《世界历史》1982年第4期。

{56}同注19引书,第347页。

{57}参见注1引书,第370页;朱学勤:两个世界的英雄托马斯·潘恩,载《河南大学学报(哲社版)》1987年第1期;[]利奥·顾尔科:《潘恩自由的使者》,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4页。

{58}同注3引书,第174页。

{59}参见吕一民:《法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4页。

{60}参见[苏」卢金:《罗伯斯比尔》,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2 - 73页;注18引书,第429

{61}参见注18引书,第429页;注54引书,第300301页。

{62}参见注-3引书,第175页。

{63}参见注19引书,第350页。

{64}参见注19引书,第350页。

{65}1792810日,武装群众攻打王宫,路易十六携全家赶到议会大厅:先生们,我来这里是为了避免一桩严重罪行,我想只有在你们这里我才能安全。议长韦尼奥答道:陛下您可以放心,国民议会态度坚决,议员们誓死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已经建立的权力机关。国王于是坐到议长身边。但有议员提出,议会不能在国王面前进行讨论。国王一家只好坐到速记员的小隔间。参见注3引书,第140页。这实际上成了他的第一个囚室。当晚,议会宣布暂停国王权力。两天之后,将他软禁在圣殿骑士团寺院。即使被囚禁期间,他还设法劝阻保王党营救。又过了1个多月,新选出的国民公会宣布废除王政、实行共和。结果寻求革命保护的国王不明不白地成为革命的阶下囚,最后又走上了断头台。

{66}参见注1引书,第206页。

{67}刘祚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史》,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第135页。

{68}同注1引书,第288293页。

{69}同注1引书,第293页。

{70}对弑君者的审判明显存在把玩司法技巧并违法之处:例如,一是掌控陪审团。在整个对弑君者的审讯中,陪审团只有一次退庭审理就作出了有罪判决。二是操纵法律。在法官与检察官的会谈中,法官帮助检察官设计诉状,保证他们能够在法庭辩论中胜出。具体情况,参见注1引书,第302303页。

{71}同注1引书,第333页。

{72}[]巴尔格:《克伦威尔及其时代》,四川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93页。

{73}[]科斯明斯基、列维茨基主编:《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下),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66167页。

{74}参见注35引书,第42页。

{75}参见注1引书,第3673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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