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中国“传统内”的释评系统中,法家的“法治”思想这个“故物”,没有得到新的阐述与发展。到了近代,西方法治思想这个“洋货”成为重新解读“故物”的利器。但梁启超与萧公权同样用“洋货”观照“故物”,却得出了法家“法治”思想之“真”与“伪”的不同结论。用“洋货”观照“故物”,已成为具有重大影响与意义的思想学术路向,但也应克服其“强为比附”的结习。
关键词:洋货”;“故物”;中国近代;路向;歧见
本文试图对中国近代思想学术界诠释、阐发与评论法家“法治”思想的学术实践,[1]作一些必要的梳理和分析,以期解释、说明与检视“洋货”(“西洋法治思想”)观照法家“法治”思想这个“故物”的几个基本问题,包括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一种释论与评说?这种释评遵循了何种路向?由此得出了哪些基本结论?其理据、意义与限度又何在?这些问题需要放在一个大的思想学术背景之下加以讨论。这个大背景包含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中国近代思想学术界阐释传统经典的立场与路向。对此,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1922)一书中,有一段颇有价值的解释:“国故之学,易为直至今日乃渐复活耶?盖由吾侪受外来学术之影响,采彼都治学方法以理吾故物。于是乎昔人绝未注意之资料,映吾眼而忽莹;昔人认为不可理之系统,经吾手而忽整;乃至昔人不甚了解之语句,旋吾脑而忽畅;质言之,则吾侪所恃之利器,实‘洋货’也。坐是之故,吾侪每喜以欧美现代名物训释古书,甚或以欧美现代思想衡量古人,加以国民自慢性为人类所不能免,艳他人之所有,必欲吾亦有之然后为快。于是尧舜禅让,即是共和;管子轨里连乡,便为自治;类此之论,人尽乐闻。平心论之,以今语释古籍,俾人易晓,此法太史公引尚书已用之,原不足为病。又人性本不甚相远,他人所能发明者,安在吾必不能,触类比量,固亦不失为一良法。”{1}(3609)这段颇具总结意味的解释告诉人们:“洋货”实为中国近代复活“国故之学”的一大利器和法宝。在法学领域,用西式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作为“参照”乃至“标准”,认定、诠释与衡断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和法制,也成为一个重大的议题和论域。而本文所要探讨的以“西洋法治思想”观照法家“法治”思想的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个案。
一、从“传统内”的释评到“洋货”的观照
任何一部思想、学术史,都无可避免地包含着无数后学包括后代思想家对前人经典文本及其话语、思想的考释与阐扬。这种考释与阐扬,既涉及作为阐释对象的语言系统与话语文本的特性,更涉及作为阐释对象的思想义理的特性。因此,在不同国家的思想学术史上,必然会形成种种不同的疏诠理路、解释传统,以及经由诠释而形成的思想学术体系。
众所周知,“西法”、“西学”这些“洋货”,是从近代开始逐步传入中国的。用这些“洋货”来认知、解说与评论中国本土的政治、法律及其思想学术,也发源、发展于近代。而在遭遇这些“洋货”之前,中国的文人学者研讨圣哲前贤(主要是先秦诸子百家)的思想学说,不论是经学、史学,还是子学的研究,都有其自身的乃至独特的法门与工具。从本文所关注的问题出发,这里需要提及的是土生土长的考据学[2]与义理诠释的立场、方法。可以说,它们构成了中国思想学术的自我诠释系统。在近代之前,对法家经典及其思想的注释、疏解与论评,自然也离不开这个诠释系统。正是凭借这个诠释传统,以及各家从其对待法家学说与政法主张所持的价值观念出发,法家的义理之学,才得以阐明与评价。笔者将这种未受外来思想学术影响,只是在中国自身的诠释系统与义理思想系统内出现的对法家的释评,姑且称之为“传统内”的释评。因其关切到“洋货”接入中国之后所形成的另一种诠释系统,也关切到因“洋货”的观照而发现的法家思想之新义,故而需要对此略作述说。不过,这种述说偏重于传统思想学术史中对法家思想的论定与评价,以与下文重点讨论的主题相契合。
概而观之,从汉代至晚清之前的近两千年中,无论是在考据学的层面上,还是在义理的阐发上,对法家的典籍与思想,虽然也有不少的考辨、校勘、训释与评议之作,[3]但显然无法与关于儒家的考据、义理之学的兴隆繁盛相提并论。这种状况,直到明清之际的诸子学和乾嘉考据学时期,才渐渐有些许改变。近代学者支伟成(1899-1929)曾精略指出这一过程的基本特征,他说:“治诸子实较艰于群经。盖自汉世罢黜百家而后,斯学销沈。六经有历代注疏可资探讨,诸子则舍《老》、《庄》、《孙》、《吴》为讲道谈兵者所依托,余悉以背圣门之旨,遂弃置不复齿及。然即所释,亦多空言,于训义固无与也。殆清儒理董经史,引据尚古,子书既多出先秦,不得不以余力旁治之;久乃愈觉其弥可珍贵,竟跻之群经之列,偏为之注。”{2}这虽然主要是从群经与诸子的考据学上说的,但其义理之学的情形,也大体相仿。
在这一过程中,对法家思想的认知与评估,则呈现出一些不同的取向。“千秋功罪任评说”这句话,对法家是再适合不过的。一方面,东汉、三国存留有法家思想的余波,宋、明著名的“变法”运动,也借重过法家思想。诸如诸葛亮、曹操、刘劭、李靓、王安石、张居正等人,对法家较为抱有同情的理解,亦有赞赏推崇法家特别是管、商二子的言辞,甚至在“变法”实践中采纳法家的部分思想主张。如魏国的刘劭在《人物志·流业》中说:“建法立制,强国富人,是谓法家,管仲、商鞅是也。”其《利害》篇又指出:“法家之业,本于制度,待乎成功而效。其道前苦而后治,严而为众。故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忌;已试也,为上下之所惮,其功足以立法成治。其弊也,为群枉之所雠。其为业也,有敝而不常用,故功大而不终。”{3}宋代李靓因时局而感叹道:“嗟乎!弱甚矣,忧至矣,非立大奇,不足以救。……勿与儒生言,儒生必罪我;勿与俗士知,俗士且笑人。管仲复生,商君不死,天下乃安矣。”{4}王安石对商鞅的追念则有诗为证:“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 [5]而到了明清两朝,如李贽、赵用贤、袁中道、陈仁锡、门无子、傅山、刘献廷等人,也不乏一些赞扬法家的言论。
在另一方面,也是更具有强大而深远影响力的一方面,即历代儒门的思想家与文人学士,认定法家犯有千古罪恶的种种言说,绵绵千载,史不绝书。随之而来的严厉诘难与谴责之声,也常常溢满天下。其最核心的主调,正如北宋的任广所高度概括的:“儒者谓法家曰刻者。”{6}这在根本上不脱西汉的司马谈与刘歆对先秦法家的盖棺论定。司马谈的《论六家之要指》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7}而刘歆在《七略第一》中也指出:“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致亲,伤恩薄厚。”{8}任广的概括,正是源出于刘歆所谓“刻者”之言。事实上,历代的儒者、儒生,是把司马谈、刘歆对法家的盖棺论定视为九鼎之论的。故而,除管子、子产因儒宗孔子略有嘉许而稍得一些后儒的宽容与褒美之外,其他法家诸子,如申不害、商鞅、韩非、李斯以及汉代的晃错、桑弘羊等等,一向被儒林普遍厉评为“以惨刻为心”之辈、“流于深刻”之徒,[4]讥其最终不是君灭国,就是己亡身,甚或二者兼而有之。不少儒者、儒生对商君、韩非、李斯之死,时常显出幸灾乐祸的心态,或加以奚落嘲笑。明代胡应麟对此有一个总结:“法家自商鞅、邓析、韩非皆不得其死,故后人以为大戒。要之,三子咸有杀身之道……”{9}
如若稍加审视和分辨的话,儒林对法家诸子的评判,是略有等差之别的。稍平实者,一般是既指责法家的残刻,又说法家之言也未可尽废。稍重者,如宋代思想家叶适,其著述本来杂有法家言,但也将王政之坏归罪于法家:“王政之坏久矣,其始出于管仲……盖王政之坏,始于管仲而成于鞅、斯。悲夫!”{10}最极端且最富于人身攻击的抨击言说,则非苏轼莫属了。苏氏认为:“自汉以来,学者耻言商鞅、桑弘羊。”为什么呢?这是因为,“二子之名在天下者,如蛆蝇粪秽也,言之则汗口舌,书之则汗简牍。二子之术,用于世者,灭国残民,覆族亡躯者,相踵也。……用商鞅、桑弘羊之术破国亡宗者,皆是也。”{11}而张之洞在戊戌维新之前的《劝学篇》(1895)中,则干脆说法家“无足论矣”:“诸子之驳杂,固不待言,兹举其最为害政害事而施于今日必有实祸者,……《管子》谓惠者,民之仇雠,法者民之父母,……申不害专用术,论卑行鄙,教人主以不诚(《韩非子》及他书所引)。韩非用申之术,兼商之法,惨刻无理,教人主以不任人,不务德。商鞅暴横,尽废孝弟仁义,无足论矣。”张氏此说的背景和动机,就是“光绪以来,学人尤喜治周秦诸子,其流弊恐有非好学诸君子所及料者,故为此说以规之。”{12}难怪章太炎在1898年悲叹“商鞅之中于谗诽也二千年,而今世为尤甚。”所直接针对的正是张之洞对法家的否定之论。
上述两个方面,对法家思想的评鹭、取舍,既各自为言,又有其共同之处,即基本上对法家的思想少予系统的究问与解析,尤其少见创造性的阐发。就正面评价法家的论议而言,多偏于其经世致用一途,注重对其实用价值与功用的确认和申明,而很少有阐述性的著述。有些人对法家的肯定,即是基于其“可以行一时之计”的功用。如作为北宋的儒学思想家,李靓之所以希望“管仲复生,商君不死”,是因为他认为时局“弱甚矣,忧至矣”,非管、商不足以救,非管、商不足以安天下。他们对于法家的义理思想,如法家“以法治国”的要义,则着力甚少。一些重法、尚法的思想观念,大都是借助于“治法与治人”、“任法与任人”这类即使是儒家也予以认同的传统话题与论说框架来表达的。这就无法在思想层面上为法家提供有力的辩白,也很难在把握法家真义的基础上再发新意。至于那些批评、反对乃至攻击、咒骂法家的儒门中人,则或是弃之如敝屣而不屑于审察,或固持武断的成见而不免有所曲解,或干脆被“儒”见遮蔽了眼界,因而也难以客观探究和公正评价法家的思想。
中国思想学术界对法家思想,尤其是其“法治”思想,进行别具新义的诠释,以开一思想学术的新生面,实则发于晚清,而盛于民国。这一新局面的开创与延伸,无疑是以“洋货”的扑面而来以及其透入中国近代的思想学术研究过程为前提条件的。毋宁说,它正是中国近代思想学术界自觉运用“洋货”观照“故物”的一种必然结果。在与“故物”不同的“洋货”的烛照、探明与评定之下,近代学人发现了“故物”一片新的天地、一些新的涵意与价值。由此,法家走上了复兴之路。
近代“洋货”东渐的过程及其原因,尤其是采“洋货”精华以求“故物”重光的种种作为,学术界已有许多研究成果面世,本文不另强为之作解,但又需要有所提示,以便明了从“传统内”的诠释进入到“洋货”观照的思想学术背景与动力。
晚清“洋货”东渐的缘由、情形,可由“局中高手”梁启超的论说为之了解。梁氏指出:“‘鸦片战役’以后,志士扼腕切齿,引为大辱奇戚,思所以自湔拔,经世致用观念之复活,炎炎不可抑。又海禁既开,所谓‘西学’者逐渐输入,始则工艺,次则政制。学者若生息于漆室之中,不知室外更何所有,忽穴一牖外窥,则粲然者皆昔所未睹也,还顾室中,则皆沈黑积秽。于是对外求索之欲日炽,对内厌弃之情日烈。欲破壁以自拔于此黑暗,不得不先对于旧政治而试奋斗,于是以其极幼稚之‘西学’知识,与清初启蒙期所谓‘经世之学’者相结合,别树一派,向于正统派公然举叛旗矣。”{13}梁氏所论,在于揭破一个必然趋向以及如何应对的可取态度:晚清的“洋货”东来,实为国门洞开之后不得不然的事情。而中国学者争言争议西法、西学,求索、追慕“洋货”,不应简单以“洋货”取“故物”而代之,而是要借用“洋货”的眼光与视野,求得对“故物”的新见新解,从而能够“经新世致时用”。晚清一些学人以“西学”比观“国粹”的华彩,以“洋货”探知诸子的义理之学,正是这一追求的体现。而梁启超自己所撰《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管子传》以及后来的《先秦政治思想史》,[5]同样无不以“洋货”作为其概念工具和思想资源,乃至衡断的重要标尺。
迄至民国时期,萧公权承续了晚清凭“洋”观“故”的思想学术潮流。他既是以“洋货”诠解、评析“故物”的积极倡导者,也是其卓有建树的坚定实践者。在其代表性著作《中国政治思想史》一书的《凡例》中,萧氏明言其研究的理论预设与方法:“本书采政治学之观点,用历史之方法,略叙晚周以来二千五百年间政治思想之大概,……”{14}法家管、商、韩、李的思想,也是其中的重要篇章。萧先生曾获美国康奈尔大学政治学的硕士和博士学位,其所说“政治学之观点”,即是他所熟知、精通的西洋政治哲学、政治学说与法治思想。
当然,以上这些简略的提示,是从宏观的层面而言的。具体到法家“法治”思想的探索方面,梁启超、萧公权等人将“故物”纳入“洋货”的法眼,则还别有情节。在本文第二部分中,将附带予以述论。
二、“洋货”观照的差异与“故物”的两样
正如上文已经论及,在中国“传统内”的诠释系统尤其是义理学术之中,自汉以后,学林文士几乎无人从正面系统述说法家“以法为治”的治国思想。法家“以法治国”的话语,也很少有人予以提及,更不用说再作探讨了。[6]其结果是,它或者流于若干“治法”(礼乐政刑)之中的一种“治法”,而且只能起辅佐王政、礼制的作用;或者陷入“阳讳其名,而阴用其实”(苏轼语)的所谓“阳儒阴法”的境况,而再无重新阐扬光大的机会。对法家思想包括其“以法治国”思想的研究,只有在“洋货”东渐之后,伴随着自1840年以来“西学”的不断冲击,趋“洋”逐“新”思潮的累积增长,以及晚清与民国时期诸子学(包括1920年代的“整理国故”运动, 1930年代的“新法家”思潮)的蓬勃发展,才出现并逐步展开了前所未有的根本性转变,即历史性的大翻转。
在这一历史性大翻转的格局之中,尽管不同的学人同样透过“洋货”对法家“法治”思想予以解读和衡量,但由于他们对“洋货”的认知存在差异,以及各自论定、评价的角度上有所偏向,因而在对于法家思想研究而言具有基础性与根本性意义的问题上,即法家“法治”思想的“真”与“伪”这一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如果大略予以分梳,不外乎可以分为“肯定派”与“否定派”。“肯定派”包括了中国思想史、哲学史及法学诸界的较多人士,而梁启超无疑是旗手。在这一派中,梁启超不是一个孤独的探究者。他有不少的同路人:汤学智、麦孟华是他的同路人,张陈卿、丘汉平、陈启天、曹谦等等也是他的同路人。该派断定法家的“法治”思想是“真实”存在的,断定法家是倡言“法治”的。而“否定派”则属少数派,他们对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是否可以认定为“法治”思想,则持较为谨慎乃至否定的态度。尤其是萧公权,认为所谓法家的“法治”,不是“真”法治,而是“伪”法治,即它实质上是一种“人治”思想。所以,“否定派”的代表自然是萧公权。这是相当引人注目、发人深思的思想学术史现象。对此,本文首先分而论之,然后再做综合的比较与检视。
(一)“洋货”观照下的“真”法治思想:以梁启超为主
在晚清至民国时期的数十年间,以梁启超为首的“肯定派”,率先开启和推进了法家思想研究的历史性大翻转。对“肯定派”来说,这一大翻转的核心所在,就是他们在晚清的最后十余年(从戊戌维新到预备立宪运动)中,透过“洋货”的观照与比对,惊喜而又自豪地“发现”了法家的“法治”思想,并将这一新“发现”的思想,整理成为具有现代思想体系特征的理论构造,同时明确宣示与高扬其在近代的救国以及政治、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新价值、新意义。随后,民国时期的不少中国哲学、政治思想、法律思想研究者,也不断在重述这样的“发现”,以及作进一步的理论梳理与价值挖掘。
从具体的时间上看,1903年可以视作是上述大翻转的一个标志性起点。在这一年,《新民丛报》发表了汤学智的《管子传》[7]和麦孟华(号蜕菴)的《商君传》。[8]这两篇传记性论文,都取域外“法治国”的名词与涵意,论说管子和商鞅的“法治”思想。《管子传》指出:管子孜孜以求的目标,是造就一个“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法治国”。所以,“管子之法,又非徒君命之于民,而君自立于法之外也。‘赏罚不合于令,谓之专制。’然则君主之同受治于法也,明矣。此法治之真精神也。”而《商君传》认为:商鞅“奉一‘法律万能’之主义,举凡军事、生计、风俗、制度,无一不齐之以法。定一公布之法,凡一国之平民贵族,治者被治者,靡不受治于同一法律之下。”这也正好与管子“法治国”之论同调。用“法治国”这一近现代的新名词、新术语,指称、整理、统贯法家“以法为治”的治国思想,不失为一种现代转化,而并非“新瓶装旧酒”的概念游戏。因此,汤学智、麦孟华论定管、商“以法治国”的思想实为“法治国”思想,可以看作是凭借“洋货”重新训释、理解并命名法家思想的重要肇端。
汤、麦二人发表阐明与认定管、商“法治”思想的论作,显然与梁启超有关。就梁启超个人的思想学术历程而言,对法家思想进行大翻转式“发潜阐幽”的一个重要契机,是他在戊戌变法失败后亡命日本。正是在日本期间,梁启超有机会较为系统地阅读、熟知乃至接受已流行于日本的各种西方思想学术,包括其基本的术语、概念和原理,进而一方面通过《新民丛报》(1902年创办),不遗余力地解释、传播、输入这些“洋货”;另一方面又积极运用这些“洋货”,返观法家的经典文本,重新阐发法家的基本思想,并力求赋予法家思想以新的意义与价值。恰如张灏所指出:“日本大规模地吸收西学比中国早数十年,到19世纪末积累了大量西方译著,使梁有可能获得用中文撰写的西方词汇,这套词汇有利于他认识和宣传西方思想。”{15}这套词汇也有利于他重新阐发法家的思想。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即是借用西洋“法治”的名词、概念及其原理,来命名、义释与光大法家“以法治国”的思想。这一作法,一直延续到1920年代。
统观梁启超研评法家“法治”思想的上述三大论著,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恃“洋货”这一利器与良法,以诠释、论评法家的“法治”思想,无疑成为了梁启超的一个基本学术路向。这也是他一生研究法家诸子的一部重头戏。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的“绪论”中,梁氏认定中国已进入法律革新的时代。在此时代,“固不可不采人之长,以补我之短,又不可不深察吾国民之心理,而惟适是求。”为此,不仅要研究本国先哲已发明的法理思想,而且必须吸纳域外的思想学术。对于后者,他说:“东西各国之成绩,其刺戟我思想,供给我智识者,又不一而足。”{16}而该著中释论法家思想时广泛使用的“法治主义”,正是东西各国在政治、法律思想学术上的重要成就。它对梁氏思想的“刺戟”与“供给”是显而易见的。《管子传》的“例言”,也明确表露了梁启超以“东西新学说”来“疏通证明”管子“法治主义”的用意:“管子政术,以法治主义及经济政策为两大纲领,故论之特详,而时以东西新学说疏通证明之,使学者得融会之益。”{17}子(或《管子》)本无“法治主义”,但梁氏却用近现代“东西新学说”的“法治主义”,“疏通证明”了管子的“以法治国”思想就是“法治主义”。而本文开篇所引《先秦政治思想史》中的那段总结,更明白无误地断定近代的中国学人,“每喜以欧美现代名物训释古书,甚或以欧美现代思想衡量古人”。其实这也颇有夫子自道的意味。
在这些论著中,梁启超对法家“法治”思想的诠释与疏论,既不乏细微精密之处,也颇见贯通的系统;不仅喜好以“洋货”(术语与思想)为衡量,更洋溢着珍视、高举“故物”的热情。对其具体内容,本文无需归纳叙说。但有几个与本文论题直接关切的要点,则需要在这里予以相应的概括。
(1)梁启超在“洋货”的观照之下,在法家的经典文本中读出了“法治主义”、“法治精神”或“法治国”思想。其核心内涵,在梁氏的疏证中,突出强调的是“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要义,或者说“认法律为绝对的神圣”的根本精神。可以《管子传》所论为证:梁启超认定管子为世界上发明“法治主义”的第一人。“管子以法家名,其一切设施,无一非以法治精神贯注之。”尤其是管子主张君主应该受制于法:“管子之所谓法,非谓君主所立以限制其臣民,实国家所立,而君主与臣民同受其限制者也。故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任法篇》)又曰:“明君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行法修制,先民服也。”(房注云:服行也,先自行法以率人。)又曰:“禁胜于身,(房注云:身从禁也。)则令行于民矣。”(俱《法法篇》)又曰:“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法法篇》)凡此皆谓君主当受限制于法,然后法治之本原立也。”{17}1865,1869
(2)揆度于“洋货”(如民主立宪政体),法家的“法治”思想,显露出重大的内在缺陷。例如,管子没有论及怎样使君主必须奉法而不废法,“其言曰:‘有为枉法,有为毁令,此圣君之所以自禁也。’(《任法篇》)如斯而已。夫立于无人能禁之地,而惟恃其自禁,则禁之所行者仅矣。此管子之法治所以美犹有憾也。” {17}1870岂只管子“犹有憾”,商鞅不也同样悲鸣“无使法必行之法”的困局吗?没有民主宪政的政体,而寄望于掌权者“自禁”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恐怕只能令人失望。这又关系到法家思想的一个更严重的缺陷,即法家主张“生法者君也”。立法大权独掌于君主而无所约束,这是从根子上使君主“从法”的愿望落空。梁启超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家最大缺点,在立法权不能正本清原,彼宗固力言君主当‘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力言人君‘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然问法何自出?谁实制之?则仍曰君主而已。夫法之立与废,不过一事实中之两面。立法权在何人,则废法权即在其人,此理论上当然之结果也。”他更进一步说:“就此点论,欲法治主义言之成理,最少亦须有如现代所谓立宪法政体者以盾其后,而惜乎彼宗之未计及此也。”{1}3677但是,尽管梁启超对法家“法治”思想的缺陷有着精准的认识,然而他并未因这些缺陷的存在而否定其对“法治”思想所作的确认。在梁启超看来,证成其为“法治”思想,是一回事,而这一思想“犹有憾也”,甚至言之而不成理,则是另一回事。
(3)同样由“洋货”来衡断,梁启超发现,法家的“法治主义”,不仅在先秦时代具有“救时”的价值,而且在时下也可以成为“救时”的主义,所以应该予以发扬光大。他认为:“逮于今日,万国比邻,物竞逾剧,非于内部有整齐严肃之治,万不能壹其力以对外。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立法事业,为今日存国最急之事业。稍有识者,皆能知之。”{16} 1255这几乎是“崇拜法治主义”了。汤学智、麦孟华和梁启超都有这样的认知:欧美之所以雄于天下,在于有法治;中国之所以弱于天下,在于行人治。实际上,欧美的富强,无论在理论逻辑与历史事实上,都并非单纯或直接由其法治所导致,但中国近代不少学人却把欧美富强的原因锁定为法治一途。汤、麦尤其是梁的论说,不过是较为典型而已。建基于这样的认识,梁启超“希望把先秦法家真精神着实提倡,庶几子产所谓‘吾以救世’了。”不过,梁启超鉴于法家“法治主义”存有的重大缺陷,又主张要对其进行现代式的改进。他说:“我们要建设现代的政治,一面要采用法家根本精神,一面对于他的方法条理加以修正才好。”{1}3711梁氏这里所讲的“修正”法家的“方法条理”,并不是指法律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一方面在制度上经由民主政体解决“立法权”应属何人的问题,并切实限制“立法权”,以在法治问题上正本清源;另一方面又在制度上确立“使法必行之法”,从而使全国上下一体受制于法。这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确为现代法治的精髓。这表明,梁启超最终是站在现代“法治主义”的立场上,试图对法家的“法治主义”予以现代的阐扬与转创。
(二)“洋货”观照下的“伪”法治思想:以萧公权为主
与以梁启超为主将的“肯定派”不同,作为“否定派”代表的萧公权,对法家“法治”思想的真实性,则从根本上予以“证伪”。
早在1900年代,严复在翻译孟德斯鸠的《法意》时,就已质疑“法家有‘法治’思想”这一论断。在《法意》中,孟德斯鸠对“专制”一词进行了界定,说:“夫专制者,以一人而具无限之权力,惟所欲为,莫与忤者也。”针对孟氏的定义,严复写了一段“按语”,指出:“此节所论,恨不令申不害、李斯见之。……或曰:如孟氏之说,则专制云者,无法之君主也。顾申、韩、商、李皆法家,其言督责也,亦劝其君以任法。然则秦固有法,而自今观之,若为专制之尤者。岂孟氏之说非欤?抑秦之治,固不可云专制欤?则应之曰:此以法字之有歧义,致以累论者之思想也。孟氏之所谓法,治国之经制也。其立也,虽不必参用民权。顾既立之余,则上下所为,皆有所束。若夫督责书所谓法者,直刑而已,所以驱迫束缚其臣民,而国君则超乎法之上,可以意用法易法,而不为法所拘。夫如是,虽有法,亦适成专制而已矣。”{18}这即是说,法家所谓的“以法治国”,将因为国君往往“超乎法之上”,“以意用法易法”而“不为法所拘”,实质上最终会变成一种“专制”,而不是“法治”。
如果说严复的上述简短论评还限于随孟(孟德斯鸠)而发的话,那么,萧公权则较为系统地凭靠“洋货”论证了法家“法治”思想之“伪”。这一“证伪”工作,是在其经典巨著《中国政治思想史》一书中完成的。该书《凡例》强调:对各家思想的叙述,“力守客观之态度”。但又“偶有论评,亦意在辨明其历史上之地位”。如若穿越这种“夹叙夹议”的叙述方式,就可以发现萧公权的“证伪”得以展开的大致径道。[9]
其一,依中国近代思想学术界通行的惯例,萧氏也使用“法治”这样的术语概称法家的治国思想,并对这一思想的各个环节与方面进行梳理与解析。在这一点上,与“肯定派”的述说并无大异。
其二,着力指明法家“法治”思想与近现代法治思想的根本区别所在。萧公权观察到,法家的“法治”思想与欧美的近现代法治理论确有一些“相接近”之处,如《管子》的“以法治国”思想,主张治国要有固定的并得到普遍遵守的制度、法律,其关键是君臣共同守法,关键的关键又在于君主守法,君主不应以私意为裁断,以“心治”代替法度。对此,若非抓住核心与根本予以分辨,是很容易等同视之的。故而,他一再申明,对法家的“法治”思想,“吾人又不可持以与欧洲之法治思想并论”。在他看来,欧美或近现代的法治思想,至关紧要的一点,就是“法本位”,即“法权高于君权”。他说“欧洲法治思想之真谛在视法律为政治组织中最高之威权。君主虽尊,不过为执法最高之公仆而已。故法权高于君权。而君主受法律之拘束。”{14}137而在中国古代,即使是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管子》,也没有“法权高于君权”的法治思想,更遑论商、韩二子了。他指出:“所惜《管子》未立制君之法,故其学与欧洲之法治思想尚有可观之距离。至商韩言法,则人君之地位超出法上。其本身之守法与否不复成为问题,而惟务责亲贵之守法。君主专制之理论至此遂臻成熟,而先秦‘法治’思想去近代法治思想亦愈辽远矣”{14}160总之,近现代法治的“法本位之思想无论内容如何分歧,其与吾国先秦‘法治’思想以君为主体而以法为工具者实如两极之相背。”{14}137
其三,透过上述“故物”与“洋货”的比较辨析,以“洋货”为其基准,将法家管子、商子与韩子的“法治”思想,明确论定与评判为“人治”思想。萧公权屡次三番指出:“吾国古代法治思想,以近代之标准衡之,乃人治思想之一种”;并进一步说:“持此以为标准,则先秦固无真正之法治思想,更未尝有法治之政府。”{14}166,179由此可知,萧公权“证伪”法家“法治”思想的标尺,就是他所认同的近现代欧美的法治思想。
其四,既然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伪”的,而不是“真”的,那么它在近现代有何意义与价值,也就不难判断了。萧公权强调思想的探究,要注意考察其时代条件、历史环境,而非脱离时代一味褒奖颂扬或者批评指责。这一立场也意味着,对法家“法治”思想的取舍,同样要留意时代环境的变化。他虽然表示,对历史上的思想“非敢任意抑扬,臆断得失。”但对法家的“法治”思想,却反复表达去留之见。他说:“吾人不得不承认吾国先民曾发现不少超越时地之政治真理,不独暗合西哲之言,且在今日而仍有实际之意义。”{14}590这当然是对于诸子百家都普遍适用的通说。但具体到法家的“法治”思想,这一判断则又打了不少折扣。他断定“管子法治之思想,虽多可取之处,”但实为一种“人治”思想。这无疑是说,管子的“法治”思想,至少在核心点上,并不适合于现代法治时代。他又指:韩子的术治是中国古代最完备的专制理论,其历史地位不容抹杀,但“在今日视之似无足称道”。若认为“商韩之学足以为治,则又未确。”{14}166,179十分显明的是,与欲重扬法家“法治”思想之华光的梁启超相比,萧公权显得谨慎多了。梁氏更多地用“洋货”作为褒扬法家“法治”思想的工具,萧氏则更多地用“洋货”作为否定法家“法治”思想的武器。对于法家“法治”思想,梁氏明确声言要发扬之、光大之,以其为现代法治建设的助益与资源。萧氏则暗示应予以弃绝,因为它与现代法治相背反。
以上的论述表明,梁、萧二人同样以“洋货”作为观照“故物”的不二法门,结果却看到了两样不同的“故物”。用“洋货”来比较、认识“故物”,“洋货”已然不是一种参照物,而是一件衡器,一把标尺。在其度量之下,可以立观“故物”的真伪、优劣。对于梁启超来说,“洋货”是“标准尺”,经其丈量,法家“法治”思想呈现出“真”原形。对于萧公权而言,“洋货”是“照妖镜”,经其照视,法家“法治”思想暴露出“伪”形象。
其实,他们在一些基点上并无二致。他们解读的是相同的思想人物与典籍文本:管、商、申、韩及《管子》、《商君书》、《韩非子》。他们要回答的是同样的问题:先秦法家有“法治”思想吗?他们都是在遭遇到“洋货”之后才意识到这个“故物”问题的。梁去日本后才开始频繁使用“法治”一词,并以“法治主义”来命名法家“以法治国”的思想。萧本就是出国留学的政治学硕士、博士。这意味着,他们的问题意识也是在“洋货”的刺激与烛照下形成的。他们看起来使用的又是同样的方法和眼光:“洋货”。他们用自己的眼睛看“故物”,但“眼光”却是“洋货”的。他们疏解、品评中国自己的典籍材料,但视角与思路则出自“他者”。因此,他们所要探求的“中国的问题就其实质而言都是‘他者的眼光’的产物,是内在于‘他者的眼光’之中的,这说明,所谓‘他者的眼光’同时意味着新的价值标准,新的思维方式,新的组织手段的出现。”但是,“在‘他者的眼光’面前所呈现出来的中国的问题,最终还是中国的。这意味着,中国自身的文化与艺术的特性虽然一方面依赖于‘他者的眼光’,但同时也是构成‘他者的眼光’的现实基础,并决定这种眼光的特征。进一步说,由于问题是中国的,所以,‘他者的眼光’又是由中国文化的特性所决定的,它镶嵌在中国自身历史发展的逻辑与情境之中。”{19}这是一种“洋货”与“故物”、“本我”与“他者”交互影响与制约的思想学术活动。
但是,梁、萧二人的结论却是两样:一曰“真”,一曰“伪”。那么,其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他们不论曰“真”曰“伪”,就结论本身而论,都无所谓全对或全错,因为标准决定了判断与论定。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标准,即他们各自认知、理解尤其是予以应用的“洋货”。毫无疑问,他们对西方法治思想的轴心与主题,都有真切的把握。然而,他们所选择、取资的“洋货”的眼光与视角,是有较大差异的:梁启超反复阐明的“法治”,即是以法为治。如说“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以法律施治谓之法治”,或者说法治是“举国上下咸认法律为神圣不可侵犯”,“全国君民上下皆范围法律之内”等等。而在法家的典籍中,并不难找到类似的言说,最常被引以为证的,就是《管子》中的“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由是以观,梁氏抓住的是中、西法治的底线与普遍性、同质性的涵义。而萧公权则有所不同,他强调的是由民主立宪作为根基与保障的“法本位”、“法权高于君权”这一根本理念。而这一理念是西方历史与思想发展的产物。可见,萧氏主要锁定了西洋法治的独特性与“他异性”、异质性的涵义,然后又将其视作普遍性标准,以衡断法家“法治”思想的有无、真伪。实际上,他们从不同层面上展示出“洋货”与“故物”的“同”与“异”的问题,“同”是表明所有不同类型的法治的底线或普遍标准,“异”则挑明法家“法治”思想与西洋法治思想在意义与价值、法律体系、法律权威的制度保障以及其赖以建立的社会政治文化条件等问题上的重大差别乃至冲突。由于他们一个重“同”,另一个重“异”,故而其结论判然两分。
三、“洋货”观照“故物”的理据、意义与限度
在分析与评价运用外来思想学术解读、整理、论评乃至转创“国故之学”的思想学术事件时,不仅要考察外来思想学术是为什么以及如何东渐的,还要解释这种解读以至转创活动为何可能以及其意义与限度的问题。在上文中,对前者已有所交待。这里对后者作一简要论述。
如果说中国近代的时势是“洋货”东渐的外部力量,对中西思想学术具有共通性的认知,则是用“洋货”观照“故物”的内在理据。仅仅“洋货”的东渐,并不能说明就可以用“洋货”来观照“故物”。只有当人们在“洋货”与“故物”之间找到了某些通道,它们才是可以互相通达的,而相互的诠释与论评也才是有可能的。
在中西思想文化相遇相交的过程中,“西学中源”说曾广泛流行。在明清时代,此说既是中国了解、认识西学的重要动力,也是中国逐步吸纳西学的心理动因与学理根据。这一说法,也成为晚清以西学释证‘‘国故之学”的巨大推动力。如刘师培曾经指出:“挽近数年,皙种政法学术播入中土,卢氏民约之论,孟氏法意之编,咸为知言君子所乐道,复援引旧籍,互相发明,以证皙种所言君民之理,皆前儒所已发。”{20}刘氏自己有一个很重要的实践,就是他与林獬共撰《中国民约精义》,以卢梭的《民约论》来诠证中国古代诸子百家的民约思想,以告诉国人,西儒民约之义本属中国所固有。其中,刘氏认为:“重立宪而斥专制,为《管子》书中之精义。且管子治齐,最得西人法制国之意。”{21}这即是说,西洋法治之义,管子早已发明。
更有说服力的看法,恐怕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之说。前引梁启超就认为:“人性本不甚相远,他人所能发明者,安在吾必不能”?而胡适讲得更具体,他说:在中国哲学、思想史上讨论的问题,使用的名词,发明的学说,在“别国的哲学史上,有时也曾发生那些问题,也曾用过那些名词,也曾产出大同小异或小同大异的学说。我们有了这种比较参考的材料,往往能互相印证,互相发明。……须知东西的学术思想的互相印证,互相发明,至多不过可以见得人类的官能心理大概相同,故遇着大同小异的境地时势,便会产出大同小异的思想学派。”{22}有了这样的看法作底盘,人们就更有底气来以“洋货”观照“故物”。如果说中西思想学术在问题意识、名词概念与思想、理论、学说上,全都相互扞格,绝不可通约,那么,它们之间的互证、互释、互评,岂不是如同“以冠双屦,将丝综麻,方凿圆枘,其可人乎?”{23}
自近代以来,中国学界对以“洋货”观照“故物”的思想学术活动,多有评论,特别是宣告其重大的意义。如郑振铎在1929年评说梁启超的贡献时指出:梁氏的成就之一,是“运用全新的见解与方法以整理中国的旧思想与学说。这样的见解与方法并不是梁氏所自创的,其得力处仍在日本人的著作。然梁氏得之,却能运用自如,加之以他的迷人的叙述力,大气包举的融化力,很有根抵的旧学基础,于是他的文章便与一般仅仅以转述或稗贩外国学说以论中国事务的人大异。”{24}这一评说是颇为客观、精准的。就其对法家“法治”思想的“洋式”整理与释评而言,梁启超并非仅仅是新添了几个西洋的名词、术语,更重要的是借助于这些名词、术语来重新说明、理解法家的“法治”思想,让法家的“法治”思想逐渐复活,并由此开拓了一条以“洋货”观照“故物”的经典路向。可以说,梁氏几乎用一生的思想学术研究,来证明一个至关重大的问题,即尽力利用一切可资利用的“洋货”,诠释、梳理和转创中国先哲的经典文本及其思想学术,使之适应现代社会,是处于“世界之中国”(梁启超语)时代的中国思想学术的一种宿命与幸运。
萧公权对法家“法治”思想实质上是一种“人治”思想的论定,在当时就有学者视为惊天之论。据萧公权回忆,著名史学家缪凤林曾在给他的信函中,对《中国政治思想史》一书有所评论,说该书“胜义络绎,至今历历如在心目。如谓法家思想与近世法治如两极之相背,真令人有石破天惊之感。然其说实至当而不可易。”{25}该书早已成为一部经典,但是,萧公权的论定,远没有像“肯定派”的观点那样广被学林。几乎只有到了20世纪八、九十年代,才开始逐渐被中国史学界、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引为同调。
不过,笔者更感兴趣的一个问题,是梁启超和萧公权对以“洋货”观照“故物”这一路向易为“比附”的反思与警示。
先来看萧公权的态度。萧公权的高足、著名史学家汪荣祖在《中国政治思想史》的《增订版弃言》中说:“全书之中对臆说的批驳以及新见的提出也甚可观。自晚清以来,国人每喜作比附之谈,如以孟子具近代民主思想,以墨家有民选制度,以秦政为法制,此书莫不一一据实据理驳之,以正视听。”{14}萧公权对“比附之谈”予以驳之,其对象恐怕也包括了梁启超。
毋庸置疑的是,在近代的思想学术背景之下,梁启超一生的大多数思想学术活动,都与以“洋货”观照“故物”的路向直接或间接相关。事实上,梁氏用“洋货”诠解“故物”,往往新义迭见,新意频传,而且迅疾流传,因而后学群起而仿效。当然也有学者对这类做法颇有异议,如中国哲学史家钟泰在其《中国哲学史》(1929)的《凡例》中就曾指出:“近人影响牵扯之谈,多为葛藤,不敢妄和。”因为在他看来:“中西学术,各有统系,强为比附,转失本真。”所以他特别声明说该书“命名释义,一用旧文。” {26}然而,学人对此则少有附合随从。由此可想而知,以“洋货”观照“故物”已成为强大的时代潮流。在这个大潮形成和涌动的过程中,作为主将与推手的梁启超,也不免有几分担心和忧虑,故而对在这个大潮中出现的“比附”偏向,再三予以审视与反省。
1896年,梁启超发表了《古议院考》一文,说中国古代虽无“议院”之名但却有“议院”之实,结果遭到严复的质疑。梁在回函中表示:“实则启超生平最恶人引中国古事以证西政,谓彼之所长,皆我所有。此实吾国虚骄之结习,初不欲蹈之,然在报中为中等人说法,又往往自不免。得先生此论以权为断,因证中国史古之无是物,益自知其说之讹谬矣。”{27}虽然有此自觉自警,但梁氏确实“又往往自不免”,时有故辙重蹈的论说。如他在《管子传》中认为:管子关于君臣分职的主张,与今世立宪国家的内阁制度正相合。因此,梁启超在1915年又以“立宪”、“共和”两词为例,申述“摭拾古书片词单义而引伸以附会今义西义”的流弊:“倘所印证之义其表里适相吻合,则诚可以扬国粹而浚民慧。若稍有所牵合附会,则最易导国民以不正确之观念,而缘郢书燕说以滋流弊。例如畴昔谈立宪谈共和者,偶见经典中某字某句与立宪共和等字义略相近,辄摭拾以沾沾自喜,谓此制为我所固有。……而比附之言传播既广,则能使多数人之眼光之思想,见局见缚于所比附之文句,以为所谓立宪所谓共和不过如是,而不复追求其真义之所存,则生心害政,所关非细,此不过仅举一端以为例,其他凡百比附之说,类此者何可胜数!此等结习,最易为国民研究实学之魔障,不可不慎也。”有鉴于此,梁氏还明确表明:“吾雅不愿采撷隔墙桃李之繁葩,缀结于吾家杉松之老干,而沾沾自鸣得意。吾若爱桃李也,吾惟当思所以移植之,而何必使与杉松淆其名实者。”{28}2813七年之后,他在《先秦政治思想史》倡言“洋货”之于复活“国故之学”的巨大意义那段话(即本文开篇所引)之后,紧接着告诫学林同仁说:“虽然,吾侪慎勿忘格林威尔之格言‘画我须是我’。吾侪如忠于史者,则断不容以己意丝毫增减古人之妍丑,尤不容以名实不相副之解释,致读者起幻蔽。……吾侪所最宜深戒也。”{1}3609他三番五次提出“比附”这一问题,并反复陈言自己反对“比附”的态度,绝不是无病呻吟,杞人忧天;更绝非要以此彰显高明,点拨他人,而是因为他深感在自己的思想学术之中,那个“魔障”总是难以挥去。而且,他也深知,这一“魔障”同样化入到了那些深受他影响的学者的思想学术,成为了他们的“心魔”。所以,他殷切期望时贤后学,切勿重蹈旧辙。他说:“画我须是我”的研究态度,“吾能言之而不能躬践之,吾少作犯此屡矣。今虽力自振拔,而结习殊不易尽,虽然,愿吾同学勿吾效也。” {1}3609可见在他的心目中,“比附”问题,的确非同小可,不愿轻易放过。
“比附”问题的实质,在于以“洋货”观照“故物”,有其客观的限度与底线,以及学人应有的客观精神。尽管对钟泰“中西学术,各有统系”的判断,不应理解为中西学术绝对的两分与对立,但必须承认,中西学术,例如法理思想、法律学术,在问题意识、名词概念、思想系统及其价值观念等等方面,有许多共通性的因素,但也存在不少极为复杂的差异。有些差异还是根基性、根本性的。因此,既不能动辄在“故物”中去发现、证实“洋货”,也不能动辄用“洋货”来诠证、论评“故物”。否则,就容易让人们以为“洋货”不过是“故物”中的那点货色,“而不复追求其真义之所存”{28}2813。或者容易让人们以为“故物”中某种概念与思想的有无、真伪,其价值又如何,只能由“洋货”来裁判。[10]笔者感到,像人权、民权、宪法、宪政等等在近现代西方思想与制度中才得以生长、成熟(当然有其“前史”)的一套东西,不断被当下的一些学人“发现”于中国古代。梁启超在《古议院考》中所用的手法—“虽无其名但有其实”,—也被一些学人发扬到了极致。用“洋货”为“故物”安魂,或以“今义”为“古意”定价的种种撰作,大有赶超晚清“西学中源”、“前儒已发”、“古已有之”之论调的态势。而这些看似发扬“国光”的路子,有时不免强“故物”以就“洋货”,其结果仍是“国光”不显而“洋光”普照。对这类问题,无法在这里详加讨论。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对“故物”之史的探究,还是“欲采中西学术于一炉而冶之”(严复语)以开出“故物”的新义,都有一个共同的基本前提,即首先应该:“故物”的归“故物”,“洋货”的归“洋货”,也就是在各自的系统之内予以诠解与检视。“故物”之史的探究,不可能不受到研究者自身的“前见”(包括“洋见”)的影响。然而研究者通过有意识的自我克制与审慎,以尽量减少、减弱“前见”的影响,是十分必要的。如若不然,对“故物”的探索与叙述,不是“以洋代中”(不仅“汉话洋说”,而且“汉话洋义”),就是“以新潮代古义”,也就难以求得“故物”的本相与真义。钟泰“强为比附,转失本真”的警告,值得记取。此外,随着研究者所处时代的思想学术主题的变换,以及诠释思想与技术的发展更新,也会出现探究“故物”之史的新思路、新视角(思路、视角转换),并改变原有的诠释规范与方式,但这种转换与改变,包括所谓创造性诠释,也并非是可以脱离“故物”的客观限制而任意为之的。而“开新”式的研究,在近现代思想学术背景下,一条重要而艰困的途径,就是会通。它同样要以把握“故物”与“洋货”各自的本义、真义为基础。甚至可以说,越是精准地把握其本义、真义,就越有可能进行创造性的会通。因为只有用“故物”之真的眼光去审视“洋货”,又用“洋货”之真的眼光来审视“故物”,才能对“故物”与“洋货”予以本真的比对,从而真切观察它们各个方面与各个层次的异同,包括它们各自的内在缺陷与问题,并彰明其真正的意义与价值。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合理地将“洋货”与“故物”冶于一炉,贯通一体,实现对“故物”的转创。
注释:
[1]本文涉及的近代思想家与学者,包括晚清至中华民国时期的汤学智、麦孟华、刘师培、梁启超、萧公权等,但以梁启超和萧公权为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不讨论像侯外庐、吕振羽、郭沫若、杜国庠、嵇文甫等人用马克思主义分析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问题。
[2]历史学家顾颉刚在《古籍考辨丛刊序》中说:“‘考据学’是一门中国土生土长的学问,它的工作范围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包括音韵、文字、训诂、版本、校勘诸学;狭义的是专指考订历史事实的然否和书籍记载的真伪和时代。”(《古籍考辨丛刊》(第一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3]对法家思想的评说,自《庄子》、《荀子》以及汉初的陆贾、贾谊等人就已开始。西汉司马迁《史记》有《管晏列传》、《老子韩非列传》、《商君列传》、《李斯列传》;桓宽的《盐铁论》有《非商》、《申韩》篇;东汉王充的《论衡》有《非韩》篇等。后世历代也有一些专篇,不一一列举。明清时期对法家的考据及思想研究,则可参见刘仲华的《清代诸子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郭康松的《清代考据学研究》(崇文书局,2001年版)。
[4]儒者评论法家时所使用的词汇,往往就是:“悖理害道”、“刻薄寡恩”、“峭刻酷虐”、“惨刻苛察”、“苛法乱政”、“刻核惨毒”、“苛刻少恩”,总之,法家“惨刻而己”、“惨酷甚矣”。
[5]除《管子传》(1909)外,另两书并非法家思想研究的专著,但法家思想是其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1904)论“法治主义之发生”,占其约一半的篇幅。《先秦政治思想史》“本论”部分,“法家思想”共有四章。该书“附录”《先秦政治思想》中,也有专节讨论“法家思想”。所论“法家思想”,其重中之重,就是“法治”思想。可以说,就法家“法治”思想的研究而言,《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乃首出的大著,《管子传》为精妙的续作,《先秦政治思想史》则是繁茁的终篇。
[6]北宋李清臣(字邦直,公元1032-1102)的《法原》一文(载宋代楼防编《崇古文诀》卷二十八,四库全书本。另在《宋文选》卷二十,该文属“李邦直文”之列。而宋代王霆震编《古文集成》卷六十九,该文文句有缺夫,署名者为“淇水”),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例外。
[7]参见:汤学智.管子传[J].新民丛报,1903,(25).有学者指出,“汤学智”是梁启超的一个笔名,这篇《管子传》实际是梁启超所撰,并成为1909年版《管子传》的雏形。但也有人认为,这篇《管子传》是梁启超与汤学智的“合著作品”。(参见:王学斌.梁启超管子研究之肇端-1903年《管子传》考析[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
[8]《新民丛报》第30、31、32期(1903年4至5月)曾连载署名“蜕奄”的《商君传》。此处据《诸子集成》(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所收录“顺德麦孟华述”的《商君评传》。
[9]萧公权在叙述法家诸子的“法治”思想时,一方面注意到《管子》“主法治”的观点及内容“均与申不害、公孙鞅、韩非、李斯诸家不尽相同”。另一方面又注重考察从《管子》到李斯的思想流变,核心是如何从对君权有所限制逐步演为君主“独制天下而无所制”的专制主义。但本文暂且不考虑这些问题,只是从总体上观察萧公权对法家“法治”思想的诠解与论评。
[10]对于萧公权的“以西衡中”,因篇幅所限,本文不予置论,另行处理。
参考文献:
{1}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G]//张品兴.梁启超全集:第12卷.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3609.
{2}支伟成.诸子学家列传第二十·叙目[G]//清代朴学大师列传:下册.上海:上海泰东图书局,1925:549
{3}[魏]刘劭.人物志[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7:65,116.
{4}[宋]李靓.寄上孙安抚书[G]//王国轩,点校.李靓集:卷二十八.北京:中华书局,1981:313.
{5}[宋]王安石.律诗·商鞅[ G]//临川文集:卷三十二.四库全书本.
{6}[宋]任广.条制法令[G]//书叙指南:卷一四库全书本.
{7}[汉]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G]//史记.简体字本.北京:中华书局,1999:2487.
{8}[汉]刘向,刘歆,[清]姚振宗.七略别录佚文七略佚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100.
{9}[明]胡应麟.九流绪论上[G]//少室山房笔丛:卷二十七.北京:中华书局,1958:355.
{10}[宋]叶适.管子[G]//水心别集:卷六.刘公纯,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61:705-706.
{11}[宋]苏轼.论商鞅[ G]//孔凡礼,点校.苏轼文集: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156
{12}张之洞.劝学篇·宗经第五[G]//劝学篇[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78、80.
{13}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G]//张品兴.梁启超全集:第10卷.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3094.
{14}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
{15}张灏.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1890-1907)[M].崔志海,葛夫平,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101-102.
{16}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G]//张品兴.梁启超全集:第5卷[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1255.
{17}梁启超.管子传[G]//张品兴.梁启超全集:第6卷[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1858.
{18}严复.法意·按语六[G]//王栻.严复集北京:中华书局,1986:938-939.
{19}邹跃进.他者的眼光-一当代艺术中的西方主义[M].北京:作家出版社,1996:16.
{20}刘师培.读左札记[G]//邬国义,吴修艺.刘师培史学论者选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24-25.
{21}刘师培,林獬.中国民约精义[M].上海:上海镜今书局,1904.
{22}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21.
{23}[唐]孔颖达.春秋正义序[G]//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标点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4}郑振铎.梁任公先生[G]//夏晓虹,追忆梁启超·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1996:71.
{25}萧公权.问学谏往录—萧公权治学漫忆[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7:141.
{26}钟泰.中国哲学史[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
{27}梁启超.与严幼陵先生书[G]//张品兴.梁启超全集:第1卷.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71.
{28}梁启超.孔子教义实际裨益于今日国民者何在欲昌明之其道何由[G]//张品兴.梁启超全集:第9卷.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