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分权均衡(Institutional Balance)是由欧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现在称作Court of Justice of European Union)在实践中首先提出并加以运用的。在1970年之前,欧盟法院最先使用的措辞为权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之后逐渐开始采用机构分权均衡(Institutional Balance)。因此,我们可以发现机构分权均衡(Institutional Balance)与权力分配(Separation of Powers)之间微妙的关系。权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在各个国家(Nation State)中所广泛运用,以达到良好的治理(Good Governance),基于民主原则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那么,在欧盟这一个超国家实体中,机构分权均衡Institutional Balance)应该有怎样的运作机理呢?回看权力分立在一个国家中的功能,其实就是依据这个国家的宪法来保护宪法中所保护的基本内容,如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由此,机构分权均衡也应该是依据这个超国家实体的“宪法”,来保护超国家实体“宪法”所保护的基本内容。此处便引出另一个问题,欧盟这个超国家实体的“宪法”所保护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呢?基本内容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欧盟市民(European Citizens)的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 另一方面是成员国(Member States)的既得权力(Prerogatives)。 这两种基本权利的保障制度没有完善的话,欧盟的“宪法”就是不合格的,就是不被接受的。2004年《欧盟宪法》没有被通过就证明了这一点。
针对保障欧盟市民的基本权利,欧盟已经通过60多年的演变,形成了一个三角群构(Triangle),也被称为是古典群构(Classical Triangle)。在本文中,笔者称之为横向群构(Horizontal Triangle)。横向群构(Horizontal Triangle)包括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欧盟部长会议( Council of Ministers)及欧盟议会( Parliament)。 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垄断了提出(Initiating Power)立法议案的权力,并有一定的确保条约(Treaties)及措施(Measures)得到实行的权力,欧盟部长会议( Council of Ministers)与欧盟议会( Parliament)分享立法权(Legislative Power)。
针对保障欧盟成员国的既得权力,欧盟已经通过40多年的演变,形成了一个逐渐成熟的纵向群构(Vertical Triangle)以有效保障成员国的即得权利(Prerogatives)。横向群构(Horizontal Triangle)的形成比较快,在1979年欧盟议会(Parliament)直接选举(Universal Suffrage)后横向群构(Horizontal Triangle)就基本形格局。但是纵向群构(Vertical Triangle)的发展比较曲折。纵向群构(Vertical Triangle)发展的直接原因就是成员国(尤其是法国)对欧盟超国家实体的担忧, 并达成了卢森堡共识(Luxemburg Promise)以维持成员国在部长会议(Council of Ministers)中的否决权。而欧盟部长会议(Council of Ministers)实行多数投票(Majority Voting)后, 卢森堡共识(Luxemburg Promise)就死去了,但它的幽灵还在,精神还在。卢森堡共识(Luxemburg Promise)的幽灵与精神直接促成了新机构的建立,以形成纵向群构(Vertical Triangle)。1986年欧盟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被吸纳成为欧盟的一个正式机构。1994年欧盟地方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Regions)成立。1997年成员的各个议会也应邀请参与欧盟的日常运用之中。此时,也许我们会觉得欧盟的机构非常多,非常拥挤(Crowded), 而这种拥挤也使用各个机构处于分权制衡的复杂结构中,无法滥用权力。 2007年的《里斯本条约》可以给们理解欧盟复杂机构的线索。《里斯本条约》中赋予了欧盟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通过达成一致(Unanimity)以确定欧盟发展方向(Direction)及优先性(Priorities)的排列。同时赋予了各成员国议会(National Parliaments)及欧盟地方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维护欧盟辅助性原则(Subsidiarity)及均衡性原则(Proportionality),并可以基于这两个原则(Subsidiarity/Proportionality)在欧盟法院提起诉讼,大大加强了各国议会(National Parliaments)及欧盟地方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Regions)在维护欧盟欧盟辅助性原则(Subsidiarity)及均衡性原则(Proportionality)方面的作用。因此,从纵向来看欧盟理事会(确定方向的机构)确定欧盟发展方向及优先性, 基本机构(欧盟委员会,欧盟部长会议,欧盟议会)进行立法及做出决定,而欧盟地方委员会及各成员国议会(建议机构)则维护议会及欧盟地方委员会维护欧盟辅助性原则(Subsidiarity)及均衡性原则(Proportionality),从而有效保护欧盟成员国的既得权利。这便是存在于欧盟中的纵向群构(Vertical Triangle)。同时,另外一种保护成员国权力的途径是退出欧盟,但其并非一个可以经常使用的机制。
纵上所述,机构分权均衡(Institutional Balance)包含双向群构(Twofold Triangles),一方面是横向群构(Horizontal Triangle),另一方面是纵向群构(Vertical Triangle)。 横向群构(Horizontal Triangle),包括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欧盟部长会议( Council of Ministers)及欧盟议会( Parliament), 以保障欧盟市民(European Citizens)的基本权利。 纵向群构(Vertical Triangle)包括确定方向的机构(欧盟理事会),基本机构(横向群构的三大机构)以及建议性机构(欧盟地方委员会及各成员国议会),以保障成员国( Member States)的即得权力(Prerogative)。此双向群构可以为新型的区域性超国家实体所采用,如非洲联盟,拉丁美洲联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