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
发布日期:2012-11-27 来源:《法商研究》2012年第5期  作者:徐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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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的收入分配改革之所以迟步不前,主要是因为我们在事关收入分配改革的一些根本问题上认识不到位而难以为改革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因此,要有效推进改革就需要顶层设计。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在制度化实践中就是如何以理念和原则为指引来设计合理、有效的分配制度。在采取两次分配的情形下,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改革对收入分配改革具有基础性作用。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既需要顶层的实体设计,又需要顶层的程序设计。顶层的实体设计既要考虑理想状况下初次分配的市场属性以实行一种应得正义观,又要结合转型过程中我国的社会现实以使这些实体性正义标准能够在制度实践中有效推行。顶层的程序设计主要是通过程序保障分配主体参与到初次分配实体性标准的确立过程中,进而使分配主体形成一种稳定的分配预期。

[关键词]

收入分配改革  初次分配  顶层设计  实体设计  程序设计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马克思的经典理论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当生产极大化蛋糕做得足够大时分配问题就自动得到解决了因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1] 因此马克思认为只有解决所有制问题才能实现公正的分配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却给这一经典理论提出了新挑战当前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不相协调的是我国社会中出现了较大的贫富差距问题虽然合理的贫富差距是一个社会流动性的体现但如果放任贫富差距的扩大则必将导致社会失序并且我国社会中的贫富差距主要是由严重的分配不公造成的从早期的搞导弹的挣不过卖茶叶蛋的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到现在的电力公司抄表工拿的是年薪而且薪资高过大学教授等现象都折射出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实践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可以说现阶段收入分配问题的妥当解决已经关系到社会结构的稳定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在逐渐推行收入分配改革但与主要依靠实践探索加制度推动的经济体制改革不同我国的收入分配改革主要依靠的是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收入分配政策从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发展到两次分配都要注重公平收入分配制度从单一的按劳分配发展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然而既有的收入分配改革仍然远远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因为我国社会中的贫富差距非但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扩大有关调查所显示的我国社会目前的基尼系数也已经超过了正常合理的限度[2] 而且新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历经多年迟迟不能出台本身就说明了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改革存在着问题因此我国的收入分配改革亟须进一步加速推进

笔者认为我国在收入分配改革中遇到的阻力和出现的问题从表面上看是由于收入分配改革的实施乏力实际上却是由于我们在事关收入分配改革的一些根本问题上认识不到位因此导致我国的收入分配改革成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权宜之计要改变这一困局一方面我们需要明确对指引收入分配的理念和原则的认识既有的有关效率和公平的观念均不能从根本上很好地指引收入分配的进行因为在既有的效率观下人们所得之分配是否为其应得之分配并没有被考虑到所以以非正当手段获取效率的做法就会被放任甚至被鼓励而对于何为公平的问题人们之间又存在着殊为不同的认识因此公平本身又需要进一步解释只有确定了理念和原则才能进一步制定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标和规划也才能解决当前收入分配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推进收入分配改革的方式鉴于我国采取两次分配的实践以及对国家在收入分配改革中作用的依赖我们的收入分配改革仍然需要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予以推动然而与既有的主要通过政策推动改革相区别的是新一轮的收入分配改革应该主要通过制度予以推动这是因为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收入分配主要是一种制度实践所以判断收入分配公正与否应该立足于制度而公正的收入分配制度需要在理念和原则的指引下才能得以制定这就需要我们对收入分配改革进行顶层设计[3] 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来自初次分配领域在现阶段我国采取两次分配的情形下作为基础分配方式的初次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即生产要素的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政府主要通过法律制度间接进行调节而不直接进行干预只有初次分配秩序是公正合理的整个分配秩序才会是公正合理的因此笔者将本文的重心放在初次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这一问题上在明确制度化之路是规范初次分配的必由之路的基础上笔者试通过对我国目前有关初次分配的法律制度进行法哲学反思以期为我国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提供一种理论上的证明和现实上的参照

二、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改革亟需顶层设计

(一)制度化是规范初次分配的必然选择

为确保初次分配改革的规范进行首要的是明确初次分配的性质即初次分配究竟是何种意义上的分配?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依旧处于探索过程中按照政治经济学的通常理解初次分配指的是在生产活动中把企业作为分配主体将国民收入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进行的分配生产要素提供与报酬支付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初次分配关系但问题是初次分配是要对国民收入的哪些部分进行分配?各方主体又是凭着什么参与初次分配的?根据生产决定分配的原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无疑要以物质生产的基本规律为基础,“离开了物质财富的生产过程来研究经济问题必然走入迷途”。[4] 从物质的运动线路而不是货币的运动线路来看,“物质生产部门的职工领取的工资是他们为抵偿自己所消费的生活资料生产的那部分产品即我们通常仍然以来代表的那部分产品他们不过是通过人民币这个工具在流通中掉换了花色品种而已然而非生产部门的职工所领的工资却是生产部门职工为社会生产的也即我们通常以来代表的那部分产品”。[5] 因此初次分配只是对国民收入中的分配主要集中在物质生产部门如果这一点明确了那么初次分配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政府在初次分配中的定位问题就可以得到澄清进而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初次分配的性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是一种市场行为初次分配在市场经济中的实现过程就是通过市场实现资源配置的过程市场化利益分配体制本身就是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重要机制同时市场经济配置资源又必须以市场化的利益分配体制为重要的制度前提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市场化的分配体制存在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的”。[6]

在理想的市场状态下一切经济资源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进行配置在市场规律的引导下市场主体作为独立的商品所有者通过市场对生产要素进行自由交换其背后是平等的所有权在起作用作为商品生产的所有者在此过程中必然凭借其所有权获取分配收益如果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不能在市场中得到实现那么市场机制的基础配置作用就难以发挥[7] 但是在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以市场为中心的资源配置制度尚处于形成过程中影响市场经济制度形成的政治体制也处于改革进程中这使得政府仍然会直接参与资源配置的过程然而政府的直接参与不可避免地会催生权钱交易等不正当行为扭曲资源分配中的市场关系进而导致市场配置失序给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造成障碍同时由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在通过市场实现初次分配的过程中出现了资本剥夺劳动等异化现象如果我们对此类行为不加规范那么将使本来就不平等的初次分配形势更加严峻因此初次分配的实现过程亟须规范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制度化是规范初次分配的一种必然选择一方面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对任何市场行为的规范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这是法治经济的必然要求初次分配作为基本的市场行为也毫不例外而制度化是对其进行规范的基本形式之所以这样说原因有三:(1通过规则才能明确要素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各自在初次分配中的权利和义务只有明确了权属尤其是所有权初次分配的基础和依据才会得以明确。(2通过程序才能使分配主体对初次分配形成稳定的预期才能把利益上升为权利初次分配的激励机制才能发挥作用分配的规则和程序本身就是对生产要素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在初次分配中平等主体地位的宣示这就解除了初次分配中的身份束缚特别是摆脱了企业对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当代的身份关系使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8]3制度化是消除初次分配中的劳动异化权力异化和社会异化进而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根本途径在初次分配中如果资本所有权形成垄断就会使劳动所有权被迫依附于资本从而导致劳动的异化经营管理权的异化乃至社会的异化现阶段在保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只有尽可能分散资本所有权的权属并通过法律的价值指引在全社会形成对劳动者主体地位的保障机制才能避免初次分配陷入异化的陷阱另一方面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分配决定于生产任何消费品的分配都是生产条件分配的后果因此我们不能只就分配来谈分配而必须在分配与生产所有制等的关系中处理分配问题现阶段我国的初次分配难以深入推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忽视了所有制决定分配分配关系取决于财产关系等本质因素分配是社会再生产四大核心环节之一”。[9]因此要解决分配问题就需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经济制度和政治社会制度的关系等”。[10]而只有制度化才能理顺上述关系基于此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就不能仅局限于分配领域而需在生产领域特别是从所有制结构上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1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允许按生产要素主要是资本分配但这一切都要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法治社会也需要制度予以明确和保障

(二)初次分配法律制度现状的法哲学反思

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初次分配的制度保障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度的保障形式体现出现的然而现行的有关初次分配的法律制度并不能充分而有效地保障初次分配的公平正义具而言之有三

1有关财产所有的法律制度不能切实保障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实现资格正义和持有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条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然而需要明确的是仅仅实现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定化是不够的法律还必须对财产占有的来源和财产的权属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因为收入的差别最主要是由拥有财富的多寡造成的……和财产差别相比个人能力的差别是微不足道的……财产所有权是收入差别的第一位原因”。?[12]一个人只有对财产的占有具有法定依据才能在初次分配中获得相应的份额因为占有的合法性是所有权的来源而所有权又是初次分配合法性的来源占有与所有权的法定化关乎收入分配的资格正义和持有正义只有主体的占有正当其才会具有分配的资格只有主体拥有所有权收入分配的来源才会合法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写入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出台都为财产的合法占有提供了法律依据使生产要素参与初次分配有法可依但是,《物权法自身的局限性导致其难以充分保障初次分配的资格正义和持有正义因为一方面一些新兴的财产关系并未被赋予物权效力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这些财产关系进入初次分配的合法性就会存在问题?[13]另一方面,《物权法对诸如财产原罪这些事关分配的关键问题并未进行有效处理

2有关初次分配的法律制度过于原则且配套制度不完善导致无法充分实现分配正义虽然宪法规定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但对于如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如何实现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问题则语焉不详这些问题只能在具体的初次分配实践中加以探索在按劳分配的过程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保障的但是由于这两部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过于原则且不切实际在初次分配实践中难以有效得到执行因此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仍然难以得到保证而按劳分配以外的其他分配方式散见于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这些规定同样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初次分配实践中很难操作这就使得初次分配中合法正当的非劳动所得很难得到保障而非法的所得又很难予以取缔这就亟须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市场法律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单纯通过市场法律制度也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初次分配的公平其原因有三:(市场遵循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由于各人占有生产要素的状况不同因此收入差距必然会产生;(市场竞争机制不能带来机会平等一方面是由于受到市场主体先天和后天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由于受到市场失灵的影响因此机会平等只是一个预设的理想状态;(市场自身无法防范通过权力牟取利益等危害的发生?[14]

3影响初次分配法律制度的背景制度难以有效维系初次分配的公平和效率初次分配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部分受到社会大背景的制约因此要保证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是正义的还需要保证背景制度是正义的初次分配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在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框架之下这种制度框架用来调整经济运行的长期趋势以防止财富以及那些特别容易导致政治统治的力量过分集中而且其也必须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15]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传统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其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主要在国家强制力的推动下产生的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大量背景制度问题影响着我国初次分配法律制度的制定其中突出的是社会主体的起点不公和机会不公问题主要表现为国有或政府垄断和城乡二元问题在我国诸多重要行业中存在着大量国有或政府垄断这种垄断不是由于生产集中形成的而是国家出于维护公有制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目的授权某一部门单独经营形成的因而国有或政府垄断行业收入畸高是由政府行为所缔造的不公平交易机制导致的?[16]垄断行业把本该归国家或全民所有的资产收益转归企业经营者和本企业职工所有使得全民所有变成部分人所有”,从而严重侵蚀全民的资产权益?[17]城乡二元则是由身份造成的对权利义务配置方式的垄断这使得作为公民的农民在分配经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时受到了制度性歧视国有或政府垄断和城乡二元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违反了市场的平等原则只是国有或政府垄断造成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在分配起点上存在着差别前者受到国家保护的程度要比后者高而城乡二元则造成拥有城市户籍的公民比拥有农村户籍的公民受到更多的法定优待涉及从生到死的各项基本权利?[18]因此在非完全竞争性的市场中调整初次分配的法律制度必须具有公正的背景制度否则其就是不公平的而且无法取得真正持续的效率[19]

另外在我国初次分配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中我们过分依赖政府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而忽略了通过规范的程序使民众参与其中这导致在我们对效率和公平尚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初次分配的政策是被强制推行的长此以往公正而又高效的初次分配法律制度自然难以形成因此初次分配法律制度的改革既需要健全初次分配主体法律制度和产权法律制度明确参与到初次分配当中的主体和生产要素是否适格又需要对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本身进行细化使初次分配的进行能够有法可依更需要完善初次分配的背景制度确保初次分配中社会主体的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然而初次分配法律制度的改革并不仅仅是改变制度更重要的是检讨制度背后的理念和原则这是因为一方面设计出什么样的制度固然重要但如果没有相关理念和原则的指引那么制度的执行效果与制度设计的初衷将会南辕北辙基于此在初次分配法律制度的改革中我们必须首先对既有相关分配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进行反思以确立起指引初次分配的理念和原则另一方面初次分配的理念和原则还需要通过近期和长期目标的规划予以体现这就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一言以蔽之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改革也需要顶层设计即在理念和原则的指引下通过制度来达到分配正义的目的它主要是提供评价一个社会主要制度和实践的标准以及获得这些标准的程序而不是直接规定资源的分配?[20]也就是说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主要涉及两大方面一个是实体方面的设计另一个是程序方面的设计其中实体引领程序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预先知道我们试图达到的分配结果是什么我们就无法着手确定用来分配某些物品的一种公平的程序存在于什么地方”。?[21]由此可见恰当的路径是从确定和澄清我们关于初次分配的实体性标准开始然后检视这些标准得以形成的程序

三、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改革的顶层实体设计

如前所述在法治社会中初次分配是依据制度展开的?[22]因此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首先就要通过理念和原则的指引来建构一系列公正的初次分配实体性法律制度

(一)理想设计

公正的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是与初次分配的属性紧密相关的而初次分配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部分自然需要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得到评价即初次分配的公正与分配物品的社会意义紧密相关因此,“我们不能说这个人或那个人应得到的是什么除非我们知道这些人是如何通过他们生产和分配的东西而彼此相联系的”。?[23]而在通过市场进行初次分配的情形下,“应得将作为评价物品的分配的一个关键性的标准在起作用”,?[24]这主要是因为当代社会的社会结构是具有流动性的正是凭着这种具有流动性的社会结构在当代社会中在人们的个人品质和成就与他们所属的社会地位之间划出一条界线较之在以往任何社会中都更为容易这也许是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几乎使每个人都向往的一种状态在其中每个人的品质都能得到承认并且每个人都能得到充分的酬劳?[25]人们在市场中作为平等的主体根据其产品或者产权参与初次分配而这需要通过制度予以保障这些制度既包括在资格正义指引下确保权利应得的相关制度也包括在持有正义指引下确保产权来源正当的相关制度还包括在市场正义指引下确保初次分配公平的相关制度以及在背景正义指引下对上述制度的公平进行保障并对不公平进行纠正的相关制度[26]

1通过资格正义的指引形成初次分配主体法律制度资格正义主要涉及如何处理人们在起点上的像天赋这样的自然不平等和像出身这样的社会不平等问题初次分配需要着力解决的是自然不平等问题即有没有正当的理由通过市场对原始的天赋进行公平分配的问题?[27]天赋差别是一个自然事实由此产生的利益不平等也将是人类生活中的一种自然倾向但是由天赋差别造成的分配不平等是否为分配主体所应得的呢?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分配不平等进行了反思和批判其中就包括由天赋差别造成的分配不平等问题马克思认为经过社会分配之后应当允许具有不同能力的人获得不同的收入因为虽然社会岗位平等地向每一个人开放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28]美国著名法哲学家罗尔斯虽然也指出:“由于天赋的差异是偶然的因此从道德角度看就是任意的分配份额不应当受从道德角度看是任意因素的影响”,但他也不认为这种差异应当消除?[29]尽管没有人天生就应当具有较高的自然才能也没有人天生就应该在社会中享有一个更有利的起点但我们可以通过规则设置使这些偶然因素能够有利于那些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这就是罗尔斯提出的著名的差异原则?[30]根据罗尔斯提出的差异原则天赋较高的人对其天赋在分配中的预期在满足如下条件时才是公正的必须在制度中为提升那些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分配预期作出贡献那么如何在通过市场进行的初次分配中设置这样的规则呢?这需要处理参与初次分配主体的资格和主体权利的正当性问题不管人们拥有其天赋是否天然正当他们拥有天赋并不侵犯别人的权利他们从其天赋中得到的有差别的利益只要不损害别人的正当利益也不是通过侵犯别人权利的途径获得的那么他们就能够对这些有差别的利益主张权利不管个人的天赋从道德角度看是不是由任意因素造成的人们对其天赋都是有权利的对源自其天赋所获得的东西也都是有权利的如果要强制分配因有差异的天赋所造成的有差别的所得就会侵犯个体的权利?[31]然而当我们试图通过实现平等来矫正自然的不平等时平等就是一个目标一种理想可见由天赋差异所导致的初次分配差异并非天然正当那么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天赋差异问题呢?笔者认为我们在进行法律制度设计时首要的是确立起初次分配主体的资格只有当主体收入的不平等从道德角度看是由任意因素造成的且仅当处于最不利地位社会成员能够从分配中受益时这些不平等才能以有利于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方式影响分配在初次分配主体法律制度中,“自然的不平等与社会的不平等都应该被补偿”。?[32]但是如果不平等是主体自由选择的结果而非受境况左右导致的结果那么企图消除不公平的差异原则反而会制造不公平因为主体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尽管在现实生活中主体的选择还会受到运气的影响且市场无法消除运气但我们仍然能够通过制度设计将运气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2通过持有正义的指引完善产权法律制度在初次分配中生产要素也会参与到分配中来要保证初次分配的公平性主体对生产要素的持有就必须是公正的生产要素的持有主体只有在产权合法的情况下才能在分配过程中获得相应的收入因此要实现生产要素的持有正义就既要实现生产要素的占有正当又要实现产权法律制度的正当生产要素的占有要获得正当性需要满足下面的条件或者是在无主物或无形财产上添加了劳动而形成产权或者是符合获取公正原则从而使人们能够成为他们过去没有所有权的物品的所有人或者是符合转移公正原则从而使人们能够正当地拥有所有权已经属于他人的物品这种转移方式可以来自法定也可以来自意定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制度通常假定且仅仅假定每个人获得他们所拥有的东西符合公正获取和公正转移的原则时分配才是公正的”,?[33]而这需要通过产权法律制度予以确认根据获取公正原则初次分配的生产要素分配应该根据劳动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来进行因此相应的分配主体就应该是劳动者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而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国家企业和个人基于此相应的产权法律制度就应当规定劳动者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各自的相关权利即通过产权法律制度确定劳动者依据其劳动所有者凭借其财产经营管理者通过其经营和管理而应得的分配份额如果要保证劳动者的权利不至于被所有权和经管管理权异化也保证所有权不至于被经营管理权异化那么在劳动还是基本谋生手段的情况下不管生产资料属于公有还是私有正当的生产要素所有权制度都应该力图分散财富和资本的所有权以防止社会中的一小部分人控制整个经济防止经济权力垄断的出现同时还要运用制度保证经营管理者能够主要通过市场的平等竞争而非行政垄断实现其经营管理收益要保障上述权利就需要在每一个时期开始时使生产性资产和人力资本即教育和经过培养的技巧的所有权都分布得更为广泛而所有这些又是在公平的机会平等背景下进行的”。?[34]

3通过市场正义的指引完善分配法律制度因为市场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通过合法方式建构的工具是人类为了有一个成功的社会秩序体系而创设的”,?[35]经济市场可以看作是一种程序”,?[36]所以市场正义主要是一种程序正义这种程序正义是一种纯粹程序正义”,也正是基于此人们才会把罗尔斯提出的纯粹程序正义理论运用到市场中来?[37]要实现这样的纯粹程序正义”,我们需要设计出尽可能完善的市场运行规则它既包括劳资双方的公平议价规则也包括所有权参与分配的公平程序规则还包括经营管理者通过公平竞争获得经营管理资格的规则以及经营管理者通过市场规则获得合法权益的公平分配规则通过上述规则一种公平的程序在市场中是可以充分实现的然而要弥补市场自身的缺陷和解决初始的不公平问题仅仅靠过程公平是不够的还需要一种背景正义来尽可能地达到一种公平分配的结果也就是说,“纯粹程序正义并不能保证结果的公平因此为了将纯粹程序正义理论应用于初次分配实践我们就必须建立起一种正义的背景制度只有以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为背景包括正义的政治制度和正义的经济及社会体制安排人们才能说必要的正义程序是存在的[38]

4通过背景正义的指引变革初次分配法律制度和维系分配体制的公平市场的运行依赖于政治上的各种强制性权力,“国家运用这些权力建立并保障市场上的权利直接提供某些基本的服务并间接地创造出信任理解和有安全保障的环境”。?[39]因此通过市场进行的初次分配需要法律保障市场运行的各种制度环境即要实现初次分配正义就应密切关注市场运行的背景条件市场运行的背景条件主要包括确保机会公平和起点公平的各项条件:(要求对政府的职能予以明确的定位政府的职能是为市场运行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而非直接参与分配实践即便政府参与分配也应该依法进行政府的定位应该在初始的权利配置规则中予以明确初始的权利配置对假定的所有权起着创设使之合法化以及增强社会理解的作用”。?[40]要求通过规则而非私力或者其他非正常途径对市场分配中的不公正行为进行矫正当以市场为手段衡量人们的贡献发现有一些人得到的报酬过高而另外一些人得到的报酬过低时我们就说这种分配是不公正的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变更财产权利的规则来对分配进行变革以使其能够反映相关主体的贡献?[41]规则的变更主要有两种类型:“(变更人们带到市场交易中的基本权利;(变更支配这些交易的规则本身如合同法的变更。”?[42]但是有时规则的变更只能带来一时的正义要获得稳定的市场分配正义还需要保证权力分配体制也是正义的现有的权力分配体制不应当被认为是不可避免的或者天然正当的,“因此我们应当对现有的权力分配体制予以关注这种权力分配不是自然的功能而是法律的功能我们需要关注这些分配对开发人们的生活前景甚至开发人们的欲望和信仰所产生的影响”。?[43]权力分配体制构成了社会的背景框架初次分配是在这种背景框架下进行的背景框架对初次分配中主体的影响深刻且广泛可谓生而入其内死而出其外”。?[44]只有这种背景框架是公正的初次分配的纯粹程序正义才可能为人们所接受而要保证权力分配体制的公正社会基本结构就必须是公正的其中的主要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融合为一种社会合作的公平体系以使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公平合理并使经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在人们之间的分配公平合理因此,“一个社会不仅仅只是为了满足已有的需求和优先权而合作的系统更多的首先是形成于已经存在的社会制度和满足需求的确定形式的背景之下”。?[45]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是分配正义的终极形态这需要我们在分配正义的实践中不断探索才能逐渐获得而现有的社会背景为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提供了一个获得反思平衡的定点

(二)现实设计

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完善的过程中因而初次分配法律制度的顶层实体设计必须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进行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由于社会转型期经济体里的其他因素扭曲了生产要素贡献这个分配标准因此在按生产要素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下被扭曲的分配标准最终扭曲了我国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分布状况以至于出现了初次分配的两极分化基于此我们在考虑公平问题时不能仅把注意力局限于人们的收入信息上面还需要考虑把人们相互联系或分割开来的其他一些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有关信息和受不同消费模式影响的特定社会环境下不同群体的必要消费信息因为如果仅使用只关注每个人自己的收入而不考虑所比较的群体中其他人收入的不平等和贫困测度要想抓住不平等和贫困的本质特征……是不可能的”。?[46]要缓解消除初次分配时出现的两极分化就必须校正消除经济体里现有的一些扭曲因素及其对收入分配标准的影响并且改进收入分配法律制度运行的制度环境而不是简单地否定现行的收入分配法律制度?[47]其中最需要改进的制度环境就是前述的国有或政府垄断和城乡二元要打破政府在市场中的行政垄断就需要深化改革实现政企分离明确国有企业的权属性质只有那些真正为国计民生的产业才允许国营而且要严格按照现代产权制度划分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要改进城乡二元现状就需要在变革现有户籍制度的基础上将现行的以农村和城市作为配置资源的标准改变为以所有者劳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所有权劳动成果以及经营管理收益作为初次分配的标准并在必要时对起点低机会少的劳动者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给予倾斜性保障以实现实质公平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初次分配的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并非以市场为基础进行的物质生产活动典型的如公共物品的生产活动因而在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改革的顶层实体设计中还需要考虑像这样的物品的分配标准除了前文所述的分配所得为主体之应得这一标准外在初次分配中我们还需要考虑其他标准。“当一种分配是在存在关于人们各自要求的不确定性的条件下作出的时候分配正义也会要求平等。”?[48]而在平等这一标准之外笔者认为需要这一标准在此种情形下也必须被认真考虑初次分配中所遵循的补偿原则就是这些标准的细化在并非以市场为标准进行的分配实践中诸如公共物品这样的物品有其特定的使用价值但由于因其价值难以用通常的市场标准加以衡量因此对这样的物品的分配应该遵循下述原则即在满足人们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尽可能使其生产实践与同类别的以市场作为衡量标准的物品的生产实践所获得的分配相等同果真如此那么有时就需要对这样的物品的分配给予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可量化的收入补偿也包括医疗和教育这些包含在生活资料中的隐性补偿其目的都在于贯彻平等和需要原则使平等的公民有尊严地生活这也是初次分配的底线正义标准因此在公正社会中作为整体的社会关系应当以这样的方式构成它能够承认和酬劳多元的各不相同的品质而不是只有一个独一无二的品质的金字塔”。?[49]

四、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改革的顶层程序设计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实中的利益分化也在不断加剧要形成一种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有关分配的实体性标准越来越难人们对于社会物品怎样进行公平分配有着严肃认真和本真性的分歧”。?[50]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就不能形成一种基本共识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一种关于何为公平的共识那么其很可能会陷入不可治理性困境而这种基本共识主要是依靠程序加以维系的就初次分配而言由于其涉及劳动者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各方又对分配正义持有不同理解因此要使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改革的顶层实体设计能够得以推行就不能依靠强制手段而应该通过程序使劳动者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有效参与到对实体性标准的确立过程中只有这样关于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改革的共识才能形成故而在顶层实体设计之外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改革还需要进行顶层程序设计[51]

(一)理想设计

因为初次分配涉及对公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产权收益的分配以及各方所占有生产要素的产权是否正当的问题所以初次分配必然需要对根本利益格局进行调整而要使这种调整能够得到有效推进就必须得到民众的参与并获得其同意基于此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改革的顶层程序设计即需要通过合理的程序配置使民众进行商谈和交涉而且民众之间的商谈和交涉必须以一些交往形式为必要前提为了使这些交往形式遵循以制度形式呈现出来的民主程序必须同时考虑各种不同的交往条件?[52]在这个过程中各方会为处理各种不同的观点而权衡各种程序正义?[53]而在法治条件下,“法治权威的施为只是建立与维系一种依法律的程序而形成的一种言行表达与沟通的公共性条件”,?[54]这种公共性条件为各方提供法定的渠道表达诉求使各方能够开诚布公地平等协商程序在其中具有吸收不满进而把实体性的标准问题转换为程序性的认知的社会整合功能……这样权力的行使就会有特定的预期而非恣意”。?[55]因而通过程序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改革中各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同等考虑同时各方都被赋予了同样的权力从而使寻求以尽可能合理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要求成为可能在法治进程中也只有程序才能防止因为不平衡的权力结构和不平等的威胁潜力而使结果偏向一方的危险”。?[56]具体来说顶层的程序设计应该着眼于以下三个方面

1建构各方利益协调沟通的程序和机制也就是说通过法律使各方平等地参与到初次分配实体性标准的确立过程中进而形成各方沟通协调的有效互动和稳定预期只有这样才能使各方真正认同初次分配的实体性标准并使这些标准得到有效执行因此顶层程序设计的重心应该放在公开平等的法律程序机制设计上在初次分配法律制度的改革中所有的实体性标准都应该在公共平台上获得民众的充分讨论要实现这种公开性一方面要通过法律程序机制使民众参与到对分配的实体性标准的讨论中来这主要通过立法的程序设计来实现立法要做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另一方面还需要一种公共理性来疏解民众讨论所可能产生的一些后果因为涉及每一方的切身利益所以讨论并不总能达成共识这时就需要有一种公共理性将民众的讨论纳入理性有序的平台司法作为最高的公共理性民众讨论的终极性标准应该是司法的结论这就涉及一种实现司法作为最高公共理性的程序制度要使各方平等参与讨论就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确立各方在初次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并运用法律保障各方的平等权利通过这些程序设计各方才会认同并自觉实践初次分配的实体性标准使实体性标准的程序约束力体现出来初次分配改革也才能得以顺利展开

2需要特定的程序使主体对其参与初次分配资格和初次分配标准的确定形成稳定预期这些程序设计主要规定主体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凭借何种资格参与初次分配以及如何参与等既包括劳动者凭借其劳动获得初次分配的相关程序也包括所有者凭借所有权参与初次分配的程序还包括经营管理者凭借其经营和管理权参与初次分配的程序有了主体稳定的预期在初次分配中理性的分配制度和有序的分配实践才有可能逐渐形成而只有分配有序再生产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3需要设计良性的初次分配纠纷化解机制有利益必有纠纷初次分配实体性标准的形成过程必然产生纠纷而纠纷的化解同样需要程序通过程序分配主体可以采取理性的方式化解纠纷因为程序使纠纷主体对纠纷及其解决形成了一种稳定的预期而确定的主体参与程序也保障了纠纷的有效化解纠纷化解的程序设计既可以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也可以通过平等分配主体之间的协议予以商定商定的纠纷化解程序也是初次分配各方主体性的体现即它体现了各方主体对其行为权责自负的参与精神

(二)现实设计

我国目前正在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将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分解落实在需要努力完成的7项主要任务中,“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高居首位而且其责任单位得到进一步明确即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联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制定?[57]由此可以看出我们采取的措施主要还停留在政策层面实行的依然是政府主导模式在这一过程中程序机制几乎被忽略民众未能广泛参与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制订过程即使有民众的参与最后形成的也是政策而非法律那么依此形成的分配改革方案就算强制推行也依旧难以获得预期效果因此我们要重视程序机制的建设就初次分配而言一方面如前所述由于初次分配改革方案涉及重大的基本的利益分配关系调整问题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才能使分配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那么程序设计即使不能形成全民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也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来形成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授权国务院制定法规必须在法定框架下明确授权而且明确其不能再转授权等到时机成熟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全民讨论形成稳定的法律这样收入分配改革才会得到有效推行而如果仍旧缺乏民众公开充分平等而深入的讨论那么在初次分配法律制度的改革中我们将会进一步错失改变当前初次分配格局的机会另一方面初次分配主要通过市场进行市场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这就要求在程序设计时应该首先尊重市场规律在我国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条件下我们更应该通过程序机制使市场主体平等地参与到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有这种程序机制作保障才能设计出让民众认同并在实践中自觉遵循的初次分配法律制度

五、结语

我们只要还寻求通过法律制度的方式推进初次分配改革就必须首先对初次分配的基本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解决思路这只有通过实体和程序的顶层设计才有可能实现在应得标准的指引下初次分配秩序首先会获得一种最低限度的形式公正而要获得一种实质的分配正义还需要通过程序使民众参与到初次分配实体性标准的形成过程中这也是初次分配共识的形成过程只有实现了初次分配的规范有序整个收入分配的秩序才有可能规范有序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98

[2][19]参见吴忠民:《初次分配领域的公平问题》,《2005年第5

[3]顶层设计成为理论分析的工具源于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反复提到的加强改革顶层设计这一全新概念但是学术界至今都没有对顶层设计展开严肃的学术分析本文正是对此概念作出严格的学术界定和分析的一次尝试本文是在如下意义上运用顶层设计这一理论分析工具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需要设计基本的收入分配制度然而要使设计的收入分配制度成为公正的制度就需要收入分配理念和原则的指引即收入分配改革需要在理念和原则的指引下来设计具体的制度这就是本文所认识的顶层实体设计除了顶层实体设计之外收入分配改革还需要进行顶层程序设计即必须让民众充分参与到收入分配实体性标准的形成过程中通过程序设计使民众形成对收入分配改革的稳定预期

[4][5]孙冶方:《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国民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的讨论———兼论第三次产业这个资产阶级经济学范畴以及社会经济统计学的性质问题》,《经济研究1981年第8

[6][7]参见刘凤歧:《国民经济中的利益分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6983

[8]张文显:《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中国法学1994年第6

[9][10][14]参见邱海平等编:《中国政治经济学年度发展报告2011)》,《政治经济学评论2010年第1

? [11]参见刘国光:《关于分配与所有制关系若干问题的思考》,《高校理论战线2007年第10

? [12]萨缪尔森:《经济学》(下册),高鸿业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231-258

? [13]参见张文显:《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物权法———关于物权法的法哲学反思》,载柯延主编:《集思录名家论坛》(第一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83-104

? [15][34][44]参见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72231-23288

? [16][17]参见李晓宁:《转轨时期我国初次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8393

? [18]参见徐清飞:《求索正义罗尔斯正义理论发展探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297-298

? [20][21][24][25][36][41][42][48][49][50]参见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158153184181156275156346291346

?[22]由于政策具有易变动性和短期性当事人难以据之形成稳定的预期因此在法治社会中社会分配应尽量以制度为主政策只在必要时采用这就要求我国应该将当前以政策为依据进行初次分配尽快转换为以制度为依据进行初次分配

? [23]参见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417

? [26]毋庸置疑前三种正义制度有可能存在交叉如有时持有正义恰恰是资格正义的一种美国法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在其提出的资格正义理论中就是这样处理经济公正问题的参见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155-274笔者为了使分析更为直观和清晰把它们抽象为上述三种正义制度

? [27]对于由于社会偶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是否为主体所应得这个问题理论家们并不存在太大的争议几乎所有的理论家都反对这种不

平等笔者对此暂存而不论

? [28]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13-14

? [29][30][38][53]See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p.45,p.87,P102.pp.196-197.

?[31]参见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191

? [32]加拿大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136

? [33]莱斯诺夫:《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家》,冯克利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339

? [35][40][43]参见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520331522

? [37]See Robert E.Lane, Market Justice, Political Justic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80, No.2,June,1986.

? [39]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抉择》,王奔洲等译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37

[45]威尔福菜德·亨氏:《被证明的不平等社会主义的原则》,倪道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8

? [46]印度阿马蒂亚·:《能力贫困和不平等我们所面临的挑战》,载姚洋主编:《转轨中国审视社会公正和平等》,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2004年版68

? [47]参见徐现祥王海港:《我国初次分配中的两极分化及成因》,《经济研究2008年第2

? [51]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程序主要指的是初次分配的实体性标准得以形成的程序而不是具体的初次分配程序

?[52][56]参见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219216

? [54]蔡英文:《主权国家与市民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48

?[55]季卫东:《程序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1

[57]参见陈振凯:《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年内完成》,《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53日。

来源:《法商研究》2012年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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