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0年我国宪法学方法论的演变
发布日期:2013-03-20 来源:《法学论坛》2013年01期  作者:韩大元

[摘 要]:
自 1982 年《宪法》颁布施行 30 年以来,我国宪法学研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其中方法论的更新构成了宪法学重要学术特色,并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其中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的学术之争引起了学界广泛关注。学界围绕方法论中的事实与价值问题,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研究视角与方法论,即强调规范价值; 强调政治现实、片面主张适应现实、让规范做出让步; 合理处理规范与现实的冲突、尽可能采取平衡方式。学界还就方法论的类型化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使宪法学方法论更关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宪法问题,其中分析人的价值与宪法地位成为宪法学研究的重要特色与亮点。宪法学方法上还面临如下挑战: 提高宪法学方法的专业化水平; 推动宪法学方法论的综合化; 推动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 重视实证方法的运用; 坚持宪法学方法的开放性。通过认知自身法律文化尤其是宪法文的宪法价值,形成中国宪法学的本土话语体系。
[关键词]:
宪法学方法论; 规范价值; 回归宪法文本; 宪法解释

1982 年《宪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宪法学研究,无论从宪法学体系、基本制度与基本权利还是宪法学实践功能等方面都有了一些新的进展。可以说,宪法学的发展为 1982 年《宪法》的实施,特别是形成宪法共识提供了知识基础与有力的理论支撑,其中方法论的更新构成了宪法学的重要学术特色与趋势。

一、方法论理念的更新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宪法学研究过多地受到政治影响,规范的专业性没有得到有效地维护,有时无法以规范的力量控制政治的非规范行为。1982 年《宪法》颁布以来,在方法论的探讨中,学术界首先克服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法论,把宪法规范还原到专业和规则,强调“宪法学的科学性”,更新方法论的理念基础。

30 年来发表的方法论方面的一些论文体现出中国学者对中国宪法现象的一种体系化的思考。有学者指出,由于宪法文本的不确定性,宪法解释中纳入政治的考虑是不可避免的,同样的宪法条款,在不同的政治理论引导下,会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释结果。为了确保法的安定性价值,宪法解释必须根植于本国的制宪历史、规范环境和宪法文本,去容纳政治理论论证的观点。[1]30 年来,宪法学者们遵循宪法自身的规律和逻辑,开始从单一的研究方法走向多样化的研究方法; 从以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为传统的政治逻辑转向了以宪法本体论为基础的法律逻辑,实现了以宪法现象和宪法逻辑为主体的一种方法论的转变。

二、方法论的体系化

30 年来,在宪法问题的研究中我们一直努力建构一种综合的宪法学,力求在部门法中发现宪法问题,在宪法中发现部门法问题,使宪法学方法论框架能够吸收多元的知识体系; 不仅强调方法论本身的逻辑,而且提高方法论的研究面向中国社会现实,拥有实践理性的能力,强调方法论的解释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宪法学 30 年的发展中,特别是近 10 年来,宪法学者基于建构知识共同体的社会责任感,在历来强调专业界限的中国法学界,率先同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诉讼法学、劳动法学、税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等学科进行学术对话,为建构“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学体系”进行了有益的学术尝试,拓展了研究方法的运用领域,其学术努力得到了学界普遍的认可,推动了法学知识体系的转型。学者们认为,作为一门学科体系,固然需要树立自身独立的知识体系,但社会现实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宪法学研究走向综合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30 年来,宪法学方法论上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伴随着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发展,研究方法日益多样化,出现了宪法社会学、宪法人类学、宪法哲学、宪法政治学、宪法经济学、规范宪法学、政治宪法学、宪法政策学、宪法解释学,等等。其中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的学术之争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三、方法论中的事实与价值

30 年来,宪法学在方法论上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处理宪法规范和社会现实的冲突; 如何合理解决价值与事实之间的张力; 如何处理宪法与政治的相互关系,使中国宪法获得历史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围绕这个问题,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研究视角与方法论。

一是,强调规范的价值。即使规范是不完善的、保守的,但既然已经确定为一种规范体系,为了保证国家宪法秩序的统一和宪法规范中社会共同体价值的实现,仍然以保守的规范来制约政治现实。

二是,基于政治现实的考虑,以政治现实的需求为基础,片面主张适应现实,让规范做出让步。当发生规范和现实之间的冲突时,也有学者强调政治现实本身的价值,默认现实对规范价值的冲击。

三是,为了合理地处理规范和现实的冲突,尽可能采取平衡的方式,既要满足规范的公平性、合理性,也要考虑宪法和社会的关系,让不断变革的社会能够在宪法规范中获得它所需要的一种合法性,尽可能对两者进行协调; 既要强调规范价值,也要关注社会现实,在规范体系中吸纳社会的变革。

30 年来,尽管在具体学术命题的论证上,学者们表现出不同的方法论与风格,但强调规范的价值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基于中国宪法特殊的历史背景以及当前中国的政治结构,在改革和社会变革中,需要优先宪法规范价值。虽然规范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这种保守性背后包含着理性精神,如果在社会变革中规范的保守性得不到信任,那么社会共同体的信任和共识就会出现问题。

在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上,学者们努力寻求宪法解释的内在逻辑,力求通过解释与现实的互动关系建立宪法学方法论体系。在方法论上能否完全否定价值? 从学术讨论的情况看,无论是对规范还是文本的研究,并不完全排斥价值考虑,但价值的考量应在规范约束的范围内,不能夸大价值功能。有学者在考察宪法规范的价值判断何以正当的追问下,就如何弥合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张力,寻求理论的基点以及在中国语境下程序性商谈理论的运用问题进行了有意义的研究。[2]

四、方法论的类型化

宪法学方法首先来自于理论基础,只有建立在扎实的理论基础上才有可能把握方法本身的意义。宪法学要在开放和交流中逐步推进宪法学研究的综合化,同时在规范和解释中加强宪法学的规范化。

方法是针对问题而出现的,学者们在方法论的探索中,注意发现方法论的不同进路,力求从道德与规则的关系中揭示方法的不同内涵,提出类型化的思考,即从不同的视角解释与解决实践中的宪法问题,寻求推动宪法制度发展的动力来源与价值标准,通过宪法制度的发展满足社会主体的需求,通过社会个体价值的确立与弘扬,我们选择了“个案先导,四种力量合力推进”[3]的中国宪法发展模式,使社会改革与变迁能够在合理消解内部冲突的基础上,稳步地向前推进。在社会生活中有争议的个案、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中,宪法学方法体现了理性、包容与客观的学术理念,表现出方法论的人文价值。

五、方法论的实践功能

30 年来,随着社会变迁,中国社会出现了大量的宪法问题,例如: 群体性事件、矿难事故、自杀、器官移植中的人权保护、死刑复核制度改革带来的生命权保护等,引起了宪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从宪法学方法论角度分析人的价值与宪法地位成为宪法学研究的重要特色与亮点。例如: 有学者运用历史解释和文义解释的方法对宪法文本中的“人”进行解释,认为以人为本的人主要不是指自然和生理意义上的人,而是指具有权利和自由的人; 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历史的、发展的。[4]对于人性尊严,学者们结合现实中发生的具体事例进行分析。例如: 有学者通过文义解释对人的尊严和人格尊严进行比较解释,以此对我国《宪法》第 38 条人格尊严条款进行合理的文本解读,认为人格权内涵最具特征的应当是其“概括性”,它以保护人格自主发展为主轴,特别是保护隐私权,名誉权和自我决定权,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格权,有必要确立人格权范围理论和多重审查基准,为人格权的保护和限制划定相对明确的界限。[5]

六、回归宪法文本

基于对规范价值的维护,学者们强调必须尊重宪法文本,信任宪法文本。遇到宪法问题的时候,不要在宪法文本之外寻找依据,而是在宪法文本中寻找依据。如果宪法规范条文本身不确定或者落后于社会现实时,通过方法论把“不可能的条文变成可能”。比如,积极运用宪法解释技术,可以把在别人看来不可行或者必须修改才能符合社会现实的条文,通过解释转化为可行的条文,以适应社会生活。当宪法解释功能达到界限,无法用解释的方式来化解规范和现实之间的冲突时,可以采用宪法修改的方式,但不能习惯于先修改后解释的思维方式。这是维护宪法文本的重要原则。既然强调宪法文本的重要性,就必须让宪法文本具有权威性。维护宪法权威,首先从维护宪法文本开始,如果不信任文本就会损害宪法的规则与价值。以文本为基础分析宪法问题成为宪法学界普遍的研究方法。例如,有学者从理论上对文本中的人权条款进行宪政意义上的分析,认为其在宪法层面的确立,意味着确认了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不仅在法解释学上具有丰富的内涵,而且在规范层面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条款的制定也加剧了人权条款与其它个别人权条款之间的紧张关系和张力,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也就成为紧迫课题;[6]还有学者认为,人权条款存在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了我国宪法的正当性,深化了权利理念,为公民权利救济和保障提供了宪法支持,设定了国家权力的最高道德,确立了国家的基本义务。[7]多篇文章运用文义解释对人权条款进行规范解读,例如: 认为公民是人权条款的权利主体,而国家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人权主体具有普遍性和多样性,国家尊重人权的义务和保障人权的义务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义务。[8]有学者结合人权条款,对人权与宪法上未列举权利之间的关系,人权条款与国家的保护义务进行论述。[9]有学者通过对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概念的区分,就如何理解人权条款中的“国家”、“尊重”、“保障”等词语的含义,展开对人权条款的探讨,认为人权保障条款对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完善的宪政体制的建立。

七、学术梳理与方法论的本土话语

长期以来,在方法论研究中我们缺乏对方法本身的学术梳理,过多地依赖国外的宪法学理论,影响其学术主体性的发展。与其他学科相比,宪法学在学术的思想性、纯粹性和前沿性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有些研究成果仅仅把产生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特定语境中的理论、学说和制度不加理性选择和分析地介绍、移植到中国来,使得宪法学方法呈现缺乏学术研究应有的学术性和创新性的状况,学术自主性不足,也一定程度上导致法治建设毫无甄别地简单重复西方法治路径。30 年来,学者们认为,在方法论的研究中,我们需要追求学术的主体性,不能拾人牙慧、步人后尘。在他人的话语体系中亦步亦趋,永远不会有方法论上的创新和自主性。在百余年的宪法学发展中,不同时期的宪法学人呕心沥血、殚精竭虑,为宪法学发展献言献策,为中国的宪政建设付出了艰辛努力。他们的学术观点和理论,特别是方法论方面取得的成就需要我们认真探讨和梳理。

宪法学说是宪法学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宪法学学科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既保持本土宪法文化的自主性,又保持宪法文化的开放性,是我们需要关注的一大现实问题。如果我们在西方宪法学话语占据主导优势的背景下保持自身法律文化的主体性,就必须深刻认识自身法律文化尤其是宪法文化的现代价值,而揭示这种价值的结构与功能,需要从对中国宪法学说的梳理和体系化研究开始。

在西法东渐的进程中,中国学者为西方宪法理论的本土化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其中方法论方面的研究成果对我们了解宪法学发展的历史进程,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文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将宪法学方法论研究置于宪法文化的框架内考查,充分彰显其隐含的学术价值与社会价值,有助于为宪法学中国化提供理论资源和学术动力。

八、宪法学方法面临的挑战与课题

30 年来,我国宪法学界在宪法学方法上虽然取得了成就,但我们不能回避存在的问题,例如:在方法论的理念上,如何把握方法论中体现的学术理性; 在方法论的分类上,仍过于强调现实政策的阐释,对规范价值的挖掘不够; 在方法的价值趋向上,由于宪法学知识体系仍缺乏自主性,在研究方法上仍缺乏本土的话语体系等。

从 30 年来的发展经验看,建构综合性的宪法学方法论体系是未来宪法学需要完成的重大课题,它对于寻求学科独立、自觉运用宪法学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应从以下 5 个方面作出努力:

1、提高宪法学方法的专业化水平。继续突出学科的特点,保持知识体系的相对独立性。由于宪法学与政治学等学科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历史联系,完全切断方法论上的学术联系是不可能的,但因各自的研究对象不同,在方法论上适度强调专业性是十分必要的,专业化的研究方法才能适应宪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2、推动宪法学方法论的综合化。在宪法学研究上,不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方法论,都不能回避价值与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即使采取严格意义上的规范与文本的研究方法,学者仍然不能回避价值问题,因为规范与文本背后存在着复杂的价值与事实关系,实际上影响着方法论的具体展开。我们需要承认规范中存在的价值,同时也要坚持方法论上的人文主义情怀,既要围绕规范展开宪法学研究,同时也需要明确地表达价值原则,在综合化过程中形成宪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3、推动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在未来的宪法学研究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宪法解释和文本分析的方法。1982 年《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从宪政发展的经验看,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必须经过宪法修改才能弥合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宪法解释是一个重要的途径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解释与修改宪法相比,更为灵活,更有利于节约立法成本,更有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宪法解释则既包含着发展宪法、适应社会发展的功能,也包含着实施宪法、使宪法发挥调控社会的功能。为了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充分实施宪法,需要充分发挥解释宪法的功效。当然,在某些制度无法通过解释宪法获得正当性的时候,也需要启动修改宪法程序。因此,在未来中国宪法学方法论体系中宪法解释将成为重要的方法之一,同时也是完善宪法发展途径的重要因素。

4、重视实证方法的运用。为了适应宪法实践的发展,我们需要从单纯的定性分析转化为定量分析,提高宪法学学术命题的说服力,强化实践功能。传统的定性分析方法已不能适应宪法实践发展的要求,所得出的研究成果缺乏理论的实证性与精确性,一些基本理论命题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把定量分析与实证方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研究方法的缺陷,有助于强化宪法命题的论证基础,为宪法学研究取得的成果获得社会检验提供合理的理论依据。

5、坚持宪法学方法的开放性。宪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与其它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诸多的相似,宪法学与其它社会科学,诸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哲学等学科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宪法学与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一方面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知识素材和理论基础; 另一方面,宪法学与其它学科之间研究领域的交叉与重合,也促成了不同分支学科的发展。因此,宪法学方法论需要保持开放性,需要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在研究方法上,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亦可运用到宪法学研究之中,这种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开放性,有利于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综合知识共同体,强化法学的实践功能。

【注释】
[1]张翔. 祛魅与自足: 政治理论对宪法解释的影响及其限度[J]. 政法论坛,2007,( 4) .
[2]林来梵,翟国强. 宪法学思考中的事实与价值——有关宪法学的一个哲学话题[J]. 四川大学学报,2007,( 3) .
[3]“四种力量”指在解决宪法个案的过程中,民众、媒体、学者与政府之间形成的合力。
[4]胡锦光. 论以人为本的人[J]. 法商研究,2008,( 1) .
[5]林来梵. 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 38 条的解释方案[J]. 浙江社会科学,2008,( 3) .
[6]林来梵. 人权作为原则的意义[J]. 法商研究,2005,( 4) .
[7]严海良. 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范意蕴[J].法学杂志,2006,( 4) .
[8]于沛霖. 国家尊重保障人权之法律关系解读[J]. 法学杂志,2007,( 6) .
[9]韩大元. 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J]. 法学家,200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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