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公共性”解读及制度完善
发布日期:2013-05-27 来源:《法商研究》2013年第1期  作者:顾功耘

顾功耘  胡改蓉

摘要:资本营预算为国预算重要经济体制虑还资本的功共性目标这种共性般预算共性以我国国预算目标预算收支整使这种共性维护可行预算程序尤其是程序

关键词资本营预算  资本    共性

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究竟是以营利性为目标还是以公共性为追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法律法规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最近公布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也仅在第条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列为复式预算体系的基本构成之一但对其功能定位却未予明确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其中不少学者认为应将营利性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特征并以此为基点进行具体制度设计[1]然而无论是基于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制度本身的公共性价值取向还是基于国有资本的公共性职能定位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公共性并将其作为预算的首要价值目标才是制度发展的应然方向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共性之探源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公共财政属性

对事物性质的认识是制度设计的逻辑基点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性质理论界基于对其与政府财政预算关系的认识不同主要形成了两种学说独立说[2]包含说[3]笔者认为相对而言包含说较为合理。“独立说的认识误区在于对公共财政作了狭义的理解即将其局限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分配的活动领域使其等同于政府的一般财政人为地缩小了公共财政的范围如此一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显然不能纳入其中只能成为与公共预算并列的预算机制

实际上财政历来就是国家财政是基于国家权力并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分配活动如果说传统的国家理论是以社会管理为重心那么,“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演进政府与市场公与私的融合度不断加强国家职能实际已经产生了变化除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外经济职能得到空前强化受经济属性的嵌入与公私融合的驱动国家开始深度融入市场机制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内生因素’”,[4] 经济国家的特性日渐明显在我国基于庞大的国有资产规模以及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的特点国家对于经济的管理职能更为突出与此相应我国的财政体制就更加强烈地体现出政治权力属性的分配财产权力属性的分配的二元色彩有学者准确地将其界定为一体五重关系一个主体国家或政府)、两种身份政权行使者国有资产所有者)、两种权力政治权力财产权力)、两种职能社会管理经济含国有资产管理]、两种分配形式税收国有资产收益)、两种分配关系税收征纳利润上缴)”。[5]

由于财政分配本身就具有公共性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财政更是以公共财政为基本发展方向因此当国家财政本身既包括政治属性的分配又包括经济属性的分配时公共财政自然应当将两者都涵盖其中相应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属于公共财政预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不能是一个与之相并列的范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统计口径实际上也体现了这种思想依其规定财政收入主要包括四种来源税收和政府部门实行的其他强制性转移来自资产所有权的财产收入出售商品和服务以及从其他部门得到的资源转移同时财政支出的统计口径也相应涵盖了资本性的支出内容[6]

由上可见国家的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决定了国家所进行的财政活动必然包含两个领域一是提供包括履行行政职能在内的社会公共事务所需要的财力二是宏观经济管理及国有资本的收益分配二者共同体现着国家财政的公共性特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共性与政府一般财政预算公共性之厘定

虽然在理论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现的是国家基于财产所有者的身份进行的收支活动而政府一般财政预算是国家基于社会管理者身份进行的收入再分配但在我国由于预算法对预算收支项目的分类欠科学以致出现了二者间的交叉尤其是目前的经济建设支出仍然在政府一般财政支出中占有重要位置虽然现行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经安排了资本性支出但经济建设支出中依旧存在着类似的科目由此产生的最大问题便是预算编制中的支出重复此外国有企业的一些改革成本仍然由政府一般预算在承担社会保障与就业类下的企业改革补助项目便是如此由于目前我国公共财政最主要的缺陷就表现在财政的收支项目不合理”,[7] 因此平衡协调这两类收支之间的关系是完善我国预算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要厘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共性与政府一般财政预算公共性之边界首先需要对二者的公共性内涵予以解析通常认为政府一般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维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发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支出不涉及任何的资本增值活动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的分配这种分配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及国有资产经营基于此有学者认为公共预算应由经常预算公共投资预算和社会保险预算组成[8]亦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应将为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财政收支划入政府公共预算而将实现政府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有盈利性质的收支归入国有资本预算范围”。[9]这种以营利与否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一般预算的区分标准逐渐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可应该说将保证政府各部门和各项事业活动正常开展的经常性预算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的范畴有其合理性但笼统不加区分地将公共投资预算也纳入其中却值得反思同时学术界提出的以营利与否作为政府一般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划分标准的合理性也值得探讨

何为公共投资?从广义上理解其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如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设施如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等以及公共福利设施如公园广场和福利院等的投资但是由于公共财政对公共事业和公共福利设施的投资已为公共事业支出和公共福利支出所涵盖因此这里的公共投资应仅指公共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建设铁路公路桥梁机场和城市基础设施等的支出显然这些公共投资在本质上应属于公共产品”。正是因为公共产品难以为市场有效提供所以才需要政府运用自己的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介入那么,“公共投资只能由政府来直接进行吗?只能通过政府的一般预算来列支吗?

按照经济学理论,“公共产品一般分为两类即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在现代社会纯公共产品越来越少绝大部分的公共产品都属于准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通常可通过三种模式来提供即公共部门直接提供私人部门提供同时由政府予以补贴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联合提供由于政府直接投资形成的竞争屏障以及政府管理人员经营能力的不足因此使得公共产品只由政府提供未必高效同时政府本身也在积极尝试通过投资设立特殊的公共企业以企业为载体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在我国广泛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如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等在某种程度上都发挥着提供公共产品的作用

据此我们难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所有的公共投资都只能由政府来直接进行,“公共投资应一律作为政府一般预算的支出项目进行预算编制与此同时我们也难以不顾现实国情和我国当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范围限定于营利性领域的国有资本事实上诸多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能属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范围如上述提及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等特殊公司其目标都不是以营利为主可见如果我们仍然固守这样一种观点公共投资应由政府一般预算支出同时又认为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那么这些国资委监管的特殊公司就可能出现预算支出项目的交叉

实际上对于政府一般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公共投资项目的区分应当以政府动用财政资金进行公共投资时的具体方式来确定具体而言,“公共投资若是由政府直接拨付款项进行建设的那么应列入政府一般预算而若是政府通过国有企业这一企业组织体来实施的尤其是通过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模式来进行的那么即使其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或服务仍然应当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列支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二者之间在项目支出上的交叉

此外由于国有产权转让收益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于企业的改革补助如企业关闭破产补助等国有企业改制产生的成本则应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中列支否则不仅会加大政府一般预算的负担而且会造成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平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共性营利性关系之思辨

在我国现行的国有经济运行体制下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共性本源的认识并不必然排除其营利性的存在只是对于国有资本而言这种营利性或者并非主要目标或者具有过渡性色彩

从应然层面看国有经济应集中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以提供公共产品为其主要任务作为政府职能的延伸国有经济所肩负的功能天然地不具有营利性在通常情况下作为该类经济载体的国有企业承担着优化经济结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基础工业部门发展的使命以保证经济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因而在该领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公共性是其基本立足点当然这里的公共性并不排斥国有资本在投资运作时对成本或经济效益的适当考虑或者说不妨碍其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否则就会使一些企业不思进取以致不断亏损最终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这也正是对该类经营机构采取企业化市场化运作而不直接作为政府部门下属机构的主要原因既然是企业化运作提高国有资本投资运作的有效性自然合理当然这种营利性不得与公共性相冲突否则,“营利性无疑应退居次位

虽然在应然层面国有经济作为市场调节力量参与经济活动应集中于非竞争性领域以弥补市场发展中的不足但从我国国有经济的实然状况看确实有诸多国有企业存在于竞争性领域这是一个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虽然随着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应从这类行业和领域中退出但这种退出需要经历一个蜕变过程在该过程中竞争性商业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依旧存在并进行着投资经营活动与非国有经济进行着同样的市场竞争基于这类国有企业的商事本质在进行经营预算时就应以经济效益为指导……基本目标是国有资本总体上的保值和增值”。[10]当然由于该类企业今后会逐步退出市场国有经济的公共性本质得以全面回归因此在整个国有经济发展进程中该类企业及其所蕴含的营利性价值取向并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考量的重点而是具有过渡性的色彩

预算目标设计中公共性理念之融入

公共财政作为一种预算理念需要在预算制度的目标设计中得以明确体现并以此为指导促使相关具体制度尤其是预算收支制度的不断完善

)“公共性内涵之确定

从各国的财政制度发展史可以看出公共财政的范围始终处于不断的演进中,“呈现出从国防行政管理等守夜人职能到大量的政府投资公共产品的生产收入分配的公平再到以福利化为导向的社会保障等特征”。[11]可见虽然公共财政是国家预算制度的基本发展方向但如何判断公共财政及其蕴含的公共性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不同有着不同的体现

由于公共财政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因此在对财政职能的诸多影响因素中经济发展阶段最为关键它决定市场发育程度影响着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尤其是经济职能范围因为政府与市场之间存在着替代性和互补性前者表现为政府职能逐渐收缩为提供公共服务后者则体现了政府作为增进市场效率和矫正市场缺陷的工具而存在[12]因此财政职能的范围本身就反映了政府与市场的行为边界

我国的市场经济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不同我国并不存在一个有着深厚商业文化底蕴的发达市场在更多情况下为发挥后发优势政府需要积极培养组织和引导市场的发展因而我国的市场经济基本上属于政府主导型与此相适应在政府经济职能的设定上我国必然有着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诉求虽然我国和西方国家都追求公共财政”,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但政府作用的领域和发挥职能的方式却有着诸多不同一方面我国的财政支出除了要弥补市场的固有缺陷提供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外还要针对市场的发育程度有针对性地发挥政府的积极引导作用促使市场体系尽快完善而这种经济职能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借助国有资本的力量如政府通过国有资本的投入加大对薄弱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产业的投资以纠正产业结构的失衡加强对农村地区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扶持以缓解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等可见在我国当前的市场发展水平下难以用市场缺陷涵盖需要政府进入的所有经济领域事实上那些在发达国家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在我国仅靠市场机制不一定能解决好这就需要政府经济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也决定了在某些关键性领域和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需要国有资本发挥控制力此时国有资本的介入就成为一种必然

总之作为一种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特殊制度安排在我国特定的语境下国有资本存在的意义除了弥补市场失灵外还是实施产业政策平衡地区发展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工具与此相应国有资本预算也就应当以优化市场结构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社会整体效益为基本目标这是对当前政府经济职能理解的关键更是确定国有资本预算公共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公共性目标之体现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公共性理念需要在合理界定公共性内涵的基础上通过如下四个方面的具体诉求融入预算目标的设计之中

1.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作为全民所有的财产在制度本源上有着强烈的公共性特点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自然应成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中公共性的首要体现尤其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两权分离的不断深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委托代理关系的日益复杂国有资产固有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加上政府作为所有者代表在企业经营中所处的信息劣势造成了经营管理人的道德风险不断加大代理成本不断增加为更好地规范管理者的经营行为使其恪尽职守地为企业服务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预算制度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收益投入支出等纳入预算管理体从而加强监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2.促进国有资本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这种结构调整和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有资本应逐步退出市场发展业已成熟的竞争性领域和行业无论是站在社会管理者的角度还是基于不与民争利的理念政府都不存在追求经济利益的正当性即便在特殊情况下提供准公共产品会带来一定的利润但其基本出发点仍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当然市场与政府的边界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随着科技的进步原先的公共产品可能丧失其非排他性特征具备了进入领域的条件而与此同时科技的发展也可能创造出新的公共产品和外部经济需要政府来生产或提供二是将国有资本的投资向目前发展仍然薄弱的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产业倾斜同时由于我国传统财政体制具有明显的城市财政特点[13]造成我国经济发展中城市与农村的二元化矛盾因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当以公共性为指导通过国有资产的投资发挥国有经济的带动力缩小农村与城市以及东部与西部的地区发展差距

3.引导促进市场的成熟和完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为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市场体系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之一便是引导市场的建立促进市场的不断发展随着市场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经济活动中的市场效率将逐步替代政府效率此时政府的投资行为即国有资本的投资就应当逐步退出而将其交给私人这也是建立在有限政府理念上的有限预算”、“有为预算[14]的制度体现可以说通过国有资本的投入来引导培育市场最终目的并非是政府自身进行大量的营利活动而是逐步完善市场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场配置的效率同时逐步缩小政府干预的范围减少政治性资源配置的低效[15]

4.充实公共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然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就应当在支出预算中体现其公共性的一面当前由于我国政府一般财政支出压力和社会保障基金缺口都较大因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项目应与二者对接发挥国有资本的社会性功能充分表现其公共性属性

预算收支结构中公共性之维护和彰显

预算的要义在于对政府收支的规范控制和监督。”[16]预算的收支结构和安排应当与公共性的要求相吻合。“从支出的角度看财政支出的方向体现着国家对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是财政职能的具体化从收入的角度看财政收入的范围则体现出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调节程度。”[17]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而言收入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有资本的安全与全民的公共利益休戚相关支出制度的合理与否则直接关系着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关乎市场的健康发展

预算收入中公共性之维护

2007随着意见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制度进入实质性操作层面然而从这两部法律文件实施之日起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制度的争议也不绝入耳这些争议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收取收益的企业范围过于狭窄二是收益收取的比例过低而这两个方面直接决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多寡关系到国家或全民对国有资产享有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今后应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此进行制度完善

1.关于收取收益的企业范围虽然财政部在2010年发布了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1年起将个中央部门单位个企业集团所属的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以改变原规定中收益收取范围过窄的弊端但这一改革并不彻底因为交通科技等部门所属中央企业仍然未纳入预算试行范围同时具有丰厚经营利润的金融类企业仍然游离于收益上缴制度之外而无论是基于公司法理论———国家作为股东享有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还是基于国家承担的大量国有企业改革和经营成本——国家对企业享有的补偿请求权国家都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尚未纳入收缴范围的国有企业上缴利润以维护国家或全民的合法权益

2.关于收益收取的比例虽然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比例———资源类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由10%提高到15%一般竞争类中央企业收取比例由5%提高到10%军工科研类企业收取5%但其合理性仍然值得思考尤其是对垄断性企业往往也是资源型企业收益收取比例的设定依旧有过低之嫌对这些企业规定较高的收取比例不仅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而且对于削弱其维护垄断地位的力量促进相关行业的市场化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此外为了使国有资本尽快退出与民争利的行业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收益收取的比例也可适当提高将其作为国有资本在这些领域逐渐退出的方式之一实现国有资本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战略目标

这里需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最终的国有资本收益数额是由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与收益收取比率相乘而得为少交收益企业很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利润转移以逃避上缴义务如加大税前支出提高管理层薪酬增加职务消费滥发奖金超标准发放员工工资福利等因此在关注收益收取比例的同时应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对于企业转移利润或隐瞒利润的行为应通过严格的年度审计制度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予以规范

预算支出中公共性之彰显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债务性支出转移性支出等基于预算信托理论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支出都应当以公共性为基本价值取向因为在预算关系中,“人民基于对国家的信任而让渡部分财产形成公共经济资源即信托财产),国家各预算主体则基于职权分配使用和运营这些经济资源以实现人民的信托利益”。[18]此时作为受托人的政府必须对委托人和受益人负责尤其是在资金的使用上必须坚持公共性理念这是一种基于信托而产生的信义义务这种义务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具体体现在如下个方面

1.投资方向的逐步非营利化有学者曾准确地指出:“构建公共财政意味着两个基本面的重新定位一是政府与市场的重新定位重新划定其行为边界政府应当从竞争领域退出把主要精力放在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19]因此国有资本的存在领域应集中于非竞争性领域但是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投资于经济建设的领域不仅涉及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而且涉足诸多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私人领域可以说截至目前从传统计划经济时期承继下来的国有经济面面俱到的格局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国有资产在资源配置上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几乎覆盖了所有行业和领域这样的投资结构从预算信托的角度看显然违反了政府作为受托人应承担的忠实于委托人利益不与委托人争利的信义义务同时在实践中这样的结构也必然会产生两个明显弊端一是在竞争性行业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进行着不公平的竞争前者既对后者产生挤出效应”、影响后者的投资热情又制约了经济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二是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真正需要国有资本投资的产业和部门难以发展公共产品的提供难以保障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面临困难

为此在今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结构中应对现行国有资本结构进行调整也就是说一方面要加大对市场中私人不愿或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投入尤其是要支持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20]另一方面在竞争性领域应通过对国有企业收取高额红利或采取售股变现等措施使其逐渐退出市场有学者专门提出了国有资本变现预算的观点即在一个10年的中长期时间段内通过充分竞争领域的部分国有资本变现实现部分国有资本的退出[21]

2.投资结构的均衡化面对传统经济模式和财政体制造成的二元化经济结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中的公平性思想为指导将国有资本的投资向农村和西部倾斜以提升弱势地区的发展水平和竞争能力通过国有资本经营的带动逐步实现投资结构的均衡化缩小二元化经济结构所带来的经济发展差距同时也体现出财政的实质公平理念三农问题为例近年来我国财政对农村农民农业的投入虽然有些增长但仍显不足目前按较宽口径计算中央财政用于三农支出的比例约占财政支出的10%如果再考虑土地出让收益的分配,“三农投入在整个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明显较低[22]此时就需要政府通过国有资本的投入发挥其经济调节职能实现产业和地区的平衡发展

3.支出导向的民生化基于国有资产本身的公共性国有资本收益的运用不应在国有企业内部进行自我循环而应切实让全民分享到国有资本的收益从目前的规定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制度缺乏明确的民生财政导向在实践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也基本用于经济建设虽然自2010年开始国有资本预算支出中增加了转移性支出项目用于社保等民生事业发展但数额较少例如2012875亿元的国有资本预算支出计划里该项目仅调出了50亿元[2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所体现出的这种强体内循环特征实际上也造成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使得本来依靠垄断资源已获取巨额利润的国有企业有更多的现金流用于职工福利进一步扩大了行业及个人的收入差距引发新的分配不公此时如果把国有资本收益直接或间接地投向民生不仅会减少这种不公平而且对扩大内需发展经济有利无弊[24]特别是在我国,“由于国有企业仍较多地存在于竞争性领域并具有较强的垄断经营性……如果我们的制度设计不能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在必须或可能的情况下向公共预算或社会保障预算转移那么资本性支出的合理性就会从根本上受到质疑”。[25]而这种偏离了公共品的政府财政分配行为本质上不能反映公民对公共品的偏好不能被视作合法合宪的财政行为”。[26]因此从法律层面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向政府一般预算或社会保障预算进行转移有充分的理由

具体到立法技术上笔者建议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中明确设立专门的调入政府一般财政及社保基金项目该项目为常设项目每年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该比例设置不宜过低否则难以发挥作用但也不宜过高因为公共支出的刚性特征及政府作为公共产品提供者的自利性容易诱发政府的过度开支进而导致资源的浪费

预算程序设计中公共性之保障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上述公共性目标和收支安排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程序机制才能得以保障具体而言在编制预算时应以公共性为首要价值目标合理确定收支对于非竞争性领域应明确国有资本投资的方向和重点对于竞争性领域则应有意识地减少投资总量同时通过售股变现等方式逐步实施退出战略预算在编制后需经人大批准方可生效所有部门和单位都应严格执行生效的预算方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对于预算的执行无论是人大政府财政部门抑或是社会公众都有权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可以通过国家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在上述各程序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政策选择若编制主体的确定不合理则编制出的预算极有可能偏离公共性目标而一旦编制的预算本身偏离了公共性目标那么无论是执行还是监督都难以恢复其公共性特质

企业国有资产法》、《意见等规定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要是由财政部门负责国资委更多的是行使辅助职能这种规定虽然符合财政部门负责国家预算编制的总体思想但忽视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身的特性即国有资本的财政收支活动与国家投资活动的混合在这种混合关系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安排与国家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的利益分配请求权和经营决策权相重叠而正是这一点直接决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主体确定的特殊性对此有学者准确地指出:“与传统预算关系相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参与预算活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关系的最显著特征”。[27]

实际上目前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的确定问题学术界仍然是众说纷纭在笔者看来由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收入和支出有着各自的特点因此应区别看待概而言之有二

1.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的编制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的编制中应充分尊重国资委的意见同时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督作用从投资关系看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所享有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只是因为国家这一特殊的投资人身份才造成了这种利润分配请求权与财政预算收入的混合但是其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因投资而形成的权益并且相对于财政部门而言在现行经营管理体制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有着更多的信息优势能够相对客观准确地确定利润上缴数额因此由国资委来行使主要的预算收入编制权有其合理性当然因为部门利益的存在需要财政部门对国资委预算收入的编制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

2.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编制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编制中应尊重国资委的意见同时适度发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的功能并最终由财政部门进行上报基于出资人代表的身份国资委应有权对下年度的投资计划进行预算但是如果将该权力单独赋予国资委那么又会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公共性面临落空的危险这主要源于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提出的保值增值任务而这种规定极易导致国资委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求在保值增值的压力下国资委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往往会对经济效益较好资本回报率高的竞争性行业加大再投入而对那些私人不愿进入社会发展又必需的经济效益差资本回报率低的行业加速退出导致国进民退的格局这显然与国有资本的应然定位及政府的经济职能和宏观经济目标相违背为了防止该类现象的发生在国资委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项目时就需要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制约在诸多的制约机制中发改委的适当介入应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依据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发改委的首要职责便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等在目前的实践中国有资本的新增项目投资也往往需要发改委的事先审批因此当国有企业提出下年度的预算支出计划并上报国资委国资委在进行平衡并形成初步的预算建议草案后应与发改委商讨并征求其意见以使国有资本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职能2007年发布的意见发改委曾获得参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权力遗憾的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却将该规定删去对此笔者认为应予矫正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在征求发改委的意见后国资委应将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和支出的总体方案上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其与政府一般预算社会保障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一并提交本级人大审议由人大最终作出决定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公共性得以更有力的保障



[1] 参见徐孟洲、贾剑非:《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法理基础与法价值》,《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4期;刘剑文、郭维真:《论我国财政转型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建立》,《财贸研究》2007年第2期。

[2] 参见李燕:《论建立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3] 参见文宗瑜、刘微:《国有资本预算编制和审批》,《国有资产管理》2005年第8期。

[4] 冯辉:《宪政、经济国家与〈预算法〉的修改理念———以预算权分配为中心》,《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9期。

[5] 邓子基:《对国家财政“一体两翼”基本框架的再认识》,《当代财经》2003年第6期。

[6] 参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1年政府财政统计手册》,http://WWW.imf.org/external/pubs/ft/gfs/manual/chi/pdf/chap5.pdf,2012-12-17。

[7] 刘剑文、郭维真:《论我国财政转型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建立》,《财贸研究》2007年第2期。

[8] 参见张馨、袁星侯、王玮:《部门预算改革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页。

[9] 徐孟洲:《论公共财政框架下〈预算法〉修订问题》,《法学家》2004年第5期。

[10] 柳华平:《中国政府与国有企业关系的重构》,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4页。

[11] 吕炜:《市场化进程与公共财政的范围》,《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1期。

[12] 参见汤玉刚、范方志:《财政规模决定:一个经验模型》,《财经研究》2005年第10期。

[13] 参见高培勇:《公共财政:概念界说与演变脉络》,《经济研究》2008年第12期。

[14] 参见丛中笑:《公共财政视阈下我国预算法的修订——— 理念更新·原则重构·权力配置》,《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

[15] 参见汤玉刚:《我国政府供给偏好决定的一个经济学解释》,《财经研究》2006年第5期。

[16] 朱大旗:《科学发展与我国〈预算法〉修订应予特别关注的五大问题》,《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9期。

[17]刘剑文、郭维真:《论我国财政转型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建立》,《财贸研究》2007年第2期。

[18]朱大旗:《从国家预算的特质论我国〈预算法〉的修订目的和原则》,《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19]张万强:《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演进逻辑及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经济问题研究》2009年第3期。

[20] 2009年、2010年在中央政府公共投资中用于自主创新、技术改造方面的投资分别仅占7.4%和6.9%,对推动结构调整的作用有限。

[21]参见文宗瑜、刘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何与公共收支预算对接》,《财政研究》2008年第1期。

[22]参见柏晶伟:《国务院官员:三农投入占整个财政支出比重偏低》,《中国经济时报》2012年1月13日。

[23]参见《关于2012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说明》,http://yss.mof.gov.cn/2012zhongyangyusuan/201203/t20120322_637096.html,2012-4-20。

[24]参见陈少晖、朱珍:《民生财政导向下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研究》,《当代经济研究》2012年第4期。

[25]徐晓松、林文彪:《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资本性支出及其制度构建》,《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26]刘剑文:《公共财政与财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政法论丛》2012年第1期。

[27]徐晓松:《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生存环境及其对法律调整的影响》,《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来源:《法商研究》2013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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