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与版权战略实施
发布日期:2014-03-11 来源:《中国版权》2013年第3期  作者:吴汉东

[摘 要]:
继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之后,有关文化创新、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软实力的政策和建议频繁见诸于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之中,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建议》关于创新文化走出去模式的构想,到十七届六中全会颁布的有关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规定,再到十八大报告中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的要求,文化建设问题得到高度重视。文化建设问题涉及到文化软实力的产权表现、文化走出去的产品形式、文化大发展的产业状况,说到底都是与版权有关的问题。
[关键词]:
数字版权 文化创新 文化产业发展 软实力 大发展 国家文化 战略实施 核心竞争力 版权制度 建设问题

一、文化软实力的国际竞争与著作权的制度功能
当今世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是综合国力的竞争。国家的竞争力是指一个国家在世界经济的大环境下所具备的创造增加值和促进国民财富不断增长的能力。它包括三个部分:核心竞争力、基础竞争力和环境竞争力。其中,核心竞争力最为重要。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主要表现为科技、文化和经济等方面的实力。具言之,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表现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又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例如,国家核心竞争力居于世界前列的美国,其在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实力都远超其他国家,而美国的核心竞争力主要表现为信息产业、飞机制造业和影视产业这三大支柱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这三大支柱产业由许多极具市场竞争力的公司企业所组成的,例如信息产业中的苹果、微软、IBM、英特尔、戴尔、惠普等;飞机制造业中的波音、洛克希德、联合技术公司等;影视业中的迪斯尼、好莱坞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国家、产业和企业之间的核心竞争力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根据当代国际战略理论的分析,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已从硬实力的比拼扩展到了软实力的较量。硬实力指的是基本资源、军事力量、经济力量和科技力量等这些可以实际支配的能力。“软实力”的概念是美国学者约瑟夫·奈(JOSEPH S. NYE)于1990年首先提出的,它指的是一个国家国民的精神凝聚力、文化被普遍接受的程度和参与国际机构的程度。软实力是一种“通过吸引而非强迫或收买的手段来达己所愿的能力”,其核心是文化软实力。就其构成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民族精神的凝聚力,即本国国民在重大场合、重要时刻表现出来的向心力和战斗力;第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吸引力,这种制度不仅为本国国民所拥护,而且为外国国民所向往;第三,民族文化的影响力,这种文化不仅能在本土被传承和发展,而且能够产生国际影响,为他国文化所吸收或接受。有的文化学者讲,文化只有是民族的,才能是世界的。我认为,在经济全球化与文化传播全球化的今天,文化虽是民族的,但未必是世界的。民族文化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关键在于文化活动的创新力、文化产品的传播力、文化产业的竞争力等三个方面,而版权则是激发、保持和发展这些创新力、传播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政策工具。
版权或说是著作权,是年轻的财产权制度,是近代商品经济和传播技术发展的产物。一般认为英国在1709年颁布的《安娜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著作权法)。该法令明确宣布它的立法宗旨在于授予作者、出版商以专有复制权,鼓励人们创造作品和兴办出版物。版权主要有两项制度功能:首先,创作激励功能。版权作为一种精巧的制度工具,通过授予作者以专有权利来鼓励创作,是文化创新活动源源不断的重要动力。其次,产业指引功能。版权所涉及的各种权能,如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网络信息传播权、演绎权等,每一项财产权都是一条产业化渠道,可以说版权制度为文化成果的产业化指明了方向。世界上那些版权制度比较完善且能够有效实施的国家,大都是文化创意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版权以激励文化创新活动为目标,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使命,它是文化创新的激励之法、文化产业的发展之法。
二、创新型国家的文化扩张与版权发展谋略
在知识经济时代,世界各国特别是创新型国家,都是将版权政策的运作与文化产业的扩张放在一个重要的战略地位。版权的政策功用和制度价值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国力体现:版权优势就是文化实力优势。一个国家的科技、文化和经济实力,在法律层面集中的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规模、质量和水平。其中,文化实力就集中地表现为版权的拥有量。据中国软实力研究所2011年报告中提供数据,在国际文化市场份额构成中,美国占到总量的43%,欧洲国家的份额是34%,亚洲占有量最大的日本是10%,中国与其他亚洲国家在国际文化市场上的份额总量不足4%,当今国际文化市场依然是欧美国家的天下。近十年来,中国的科技、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现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GDP规模占全球总量的10%左右;同时也是第一工业制造大国,在国际制造业中所占的份额为19.8%。但是,我们在国际文化市场中地位有限,影响不大,中国文化实力的优势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二是战略选择:版权战略就是文化强国战略。创新型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都有一个共同的规律,相同的经验,那就是在社会发展转型过程中,以科技为先、经济为重、文化为核;先是科技、经济大国,尔后谋求成为文化大国。有个政治家言道,经济使国家富裕、科技使国家强盛,而文化使国家伟大。创新型国家在其发展过程当中,大都十分重视版权制度建设和版权产业发展,通过版权制度来实现本国文化在全球的扩张。在这一点上,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和20世纪90年代的韩国最具代表性。20世纪20年代出现了全球性的经济大萧条,美国经济一蹶不振,在这样一种大危机面前,美国的电影业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实现了逆流而上。可以说,美国的朝阳产业是从影视业开始的,美国的世纪起步是通过文化产业的腾飞开始的。从1980年到1995年,韩国被喻为“东亚经济奇迹的领航者”。在经历亚洲金融危机的重创之后,韩国提出“创意韩国”的发展战略,于1999年颁布了《文化产业促进法》,通过十几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世界第五大文化产业大国。从这两个事例我们可以看出,实施版权战略是促进文化发展繁荣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一国成为文化强国的必然选择。
三是竞争焦点,版权竞争就是文化产业竞争。当今世界,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的支柱产业和新的增长点。中国是一个典型的文化消费大国、相对的文化生产大国,但并非是国际意义上的文化产品出口大国、文化产业发展强国。据统计,在全球15个主要国家文化产业竞争力要素比较中,美国为第一集团,竞争力指数为0.87;第二集团是英、法、德等国,平均指数为0.6—0.7;第三集团是澳、意、日等国,平均指数为0.52—0.59;中国位居第四集团末位,仅为0.12。可以说,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风险文化的时代。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强弱,既涉及到经济能否增长的问题,又事关一个国家能否有效地维护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
以版权制度为基础的文化创意产业,是知识经济时代产业发展的重心,发达国家都把创意产业发展放在一个相当重要的战略地位。在美国,版权业与信息产业、飞机制造业并称为“朝阳产业”。美国生产了占全球市场份额三分之二的软件,生产了赚取全球80%的票房收入的电影,生产了占全球总量的20%的唱片,因而美国在国际文化市场的贸易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在意大利,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独树一帜。意大利号称世界和欧洲的“设计中心”,尤其是汽车设计、家具设计和时尚设计极具影响力。从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日本经济发展被称为“失落的20年”。但在这一时间,日本的文化创意产业却并没有停步。以“美丽日本”为宣传形象的日本文化产业,既包含动漫、时尚等流行文化产业,也包含茶道、插花、建筑等传统文化产业,尤其是日本的动漫产业,在全球依然处于领先的地位。在韩国,文化产业的产值占GDP的比例接近15%。韩国的文化产品在国际文化市场的份额接近5%,号称全球第五大文化产品国,其文化产品形成一股“韩流”,在全球特别是在亚洲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
三、文化创新领域中的著作权制度
版权是文化领域中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文化创新、文化产品贸易、文化产业发展都离不开版权制度。版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这种作品与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商标权所保护的标记是有区别的。版权作品要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而不是抄袭的;专利技术则要求首创性,即某一技术是某个领域的重大突破,是前所未有的;而商标标记则要求具有可区别性,即能够将同一种商品和类似商品区分开来。具体说来,文化领域中的版权制度可以概括地分为三个部分:
一是权利的内容。著作权的类型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作品创作者的权利,这是一种狭义的著作权。我国的《著作权法》一共规定了17种权利,如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传播权等;二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即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版权产业的发展以权利的内容为基础,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艺表演、工艺美术等在内。文化创意产业,都是以版权的存在为基础,以版权的交易为纽带,以版权的保护为后盾。可以说,没有版权,这些产业将不复存在。
第二,权利的利用。著作权的权利是独占性的,即使用作品的权利是为作者所控制,法律为此设立了一个有限的保护期。使用也分为不同的情形,有非经济目的的自由使用,即合理使用;有以合同为基础的对价使用,即授权使用;有根据法律规定的使用,包括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这些使用构成了著作权利用的完整制度。
第三,权利的保护。作品的商品化、市场化、产业化,在很大的程度上是通过权利保护制度来实现的。一般认为,著作权的保护方法包括以赔偿为主的民事责任制度、以处罚为主的行政责任制度和以刑罚为主的刑事责任制度三种。
除了版权制度之外,其他知识产权也可以为文化产品提供保护,如通过商标法对文化产品品牌提供保护,通过专利法对数字版权的技术提供保护等。版权业是文化与技术、商业的结合,以版权保护为主、以商标和专利保护为补充来构建权利保护制度,是较为合理的选择。
四、版权战略中的文化创新与文化产业发展
当前,我国的文化创新和文化产业发展,存在着许多不足,有待在版权战略实施中予以重点突破和逐步解决:
第一,创新能力不足,品牌产品较少。在国际文化市场中,文化产品的竞争非常激烈,文化产品要形成自己的特色,才具有产品优势,如美国的好莱坞电影、微软软件,日本的动漫,韩国的网游,法国的时尚设计等。中国要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的任务非常艰巨。在版权方面,应减少跟风、仿冒等行为,同时增加对传统文化挖掘再创造的投入,以形成我国的文化品牌。
第二,产业技术薄弱,文化传播乏力。当前,电子技术、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通讯技术都与文化产品传播相联系。意大利的达芬奇曾经发出“艺术借助科学的翅膀才能高飞”的感慨。《阿凡达》29亿美金的全球票房和3D《泰坦尼克号》的再次成功证明,高新技术对文化传播具有重大的支撑作用。
第三,文化本土化水平不够,对外依存度高。中国的文化“只有立足于本土,才能传播于世界”,这是中国传统文化传承和现代文化创新发展的重要理念。目前,我国本土文化精品严重不足,如电影票房收入的50%以上归属于进口影片,少年儿童喜欢的动漫60%来自日本和欧美,网络游戏市场的半壁江山被外国公司所占领,畅销图书亦多为外国产品或中外合作产品。本土文化精品过少会导致中国丧失文化市场的控制力,丧失对社会主流文化的支配力。
第四,盗版行为盛行,文化发展受阻。关于盗版问题的解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外打强权,内打侵权。即对外,不屈从于一些国家的压力,而以我国的国情为出发点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对内,通过打击盗版来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正版的法律文化,以便实现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打击盗版,重在产销,即加强对侵权作品、盗版作品的生产商和经销商的惩处。再次,保护版权,重在数字版权。电子图书、数字期刊、网络原创文学、数字文学、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等都是电子出版物,目前在这些领域,我国的盗版率一直居高不下,所以数字版权应列为重点保护领域。
包括版权战略在内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其实施的成功与否将决定21世纪中国建成创新型国家的发展走向。当前,应致力于实施版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战略,以提高文化活动创新力、文化传播影响力和文化产业竞争力、现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激励版权创造,发展创意产业。版权创造是版权战略的首要目标,对一国创意产业群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促进文化创新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就要选择一些关键领域,如数字内容产业、网络文化产业、动漫产业等新兴文化产业和文艺表演、文化娱乐、工艺美术等传统文化产业,寻求重大突破,建立一批有代表性的创意产业群,形成强势自主版权和自主品牌。
第二,注重版权管理、运用,构建创新政策体系。通过版权的管理和运用,将版权制度与国家的有关政策相互配合,是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推进文化活动的创新的必然选择。具体而言,在产业政策方面,应着力调整创意产业结构,促进文化创新成果产业化;在科技政策等方面,应加大对发明创造者的保护力度,注重创意性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产业化;在对外贸易方面,应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扩大具有自主版权、自主品牌的文化产品出口;在文化政策、教育政策方面,应鼓励文化创新,推动文化的版权化、市场化;在投资政策方面,应增加对创意产业的资金扶持,细化文化创新的财政投入。
第三,加强版权保护,营造创新文化环境。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文化产品市场的规范和版权保护与管理的加强。版权是文化创意产业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手段。唯有加强版权保护,严厉打击盗版假冒行为,才能使我国的文化产业主体将人力与物力投入到文化的创新与品牌的维护上,才能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使创意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我们强调保护版权,既有源自国际社会的压力,但更多的是自身发展的需要。创新改变中国,创新赢得未来,版权战略将为我国的文化创新和文化产业发展提供重要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

来源:《中国版权》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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