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宪法学研究仍处于价值与事实的徘徊之中 [1]。我们经常问或者被问,中国宪法学是否具有充分的理论解释力,我们是否储备了体系化的理论? 当社会各界面对宪法问题处于困惑的时候,特别是民众面对着宪法问题表现出无奈的时候,当公权力的滥用令人难以容忍的时候,宪法学是否做好了解释与解决的准备?我认为,我们需要需要通过宪法、宪政等话语寻求共识、给“碎片化”的社会提供安放内心世界的场域。当社会与民众呼喊社会正义时,宪法学者们要站出来捍卫民众的权利,捍卫学术的尊严,同时也要维护国家的主流价值观。十年前,我们几位教授基于学者的学术追求与使命,共同策划了一年一度的“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以“中国”、“宪法学”与“范畴”为基本探讨对象。在这篇文章中,我想谈研讨会的背景、与理念、取得的共识以及我对宪法学学术的认识。 一、“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研讨会的理念与背景 十年前在美丽的杭州,我们召开了第一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2004—2009》 [2]这本书记载了我们在前五届的研讨会情况,我们当时规定的是每五年出一本。也许最有价值的还不在于论文,而是当时每一次讨论会上我们录音的整理,所以从这本书中看得到第一届讨论会的录音整理。十年前的思考与热烈讨论的场景令人难忘。十年前的我刚好44岁,还算年轻,当时充满热情、有一股追求学术的期待。当时的论文和讨论时讲过的话,记载了我的思考。很庆幸44岁的我还有一点学术文章,说的话还有一点学术的味道。确实很值得。一晃十年过去,如今已是54岁的中年了。自然年龄上的成熟,让我体会到做学术的乐趣与“艰辛”。 当时为什么选择了杭州?就是因为《五四宪法》的起草地是杭州,也就是建国宪法的诞生地是杭州。在杭州,林来梵教授安排周到,在会议期间带我们去了毛主席领头起草《五四宪法》的地方,重温了一下宪法起草的场景。当时是50年以前、现在是60年以前共和国的制宪者们,在中国的土地上为中国人民起草了一部宪法。尽管大家对《五四宪法》的评价不尽相同,但我们心中怀着一种对制宪者的内心崇敬。 第一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研讨会在杭州,从那以后我们换了九个地方;今天是第十届,到了南开大学。当下的中国大学越来越有钱,但是真正有文化的大学是不多的,大学本该有的文化色彩越来越淡薄,以文化弘扬与学术自由为使命的大学精神渐渐消失。有一些大学,我们不说是哪些大学,一进去就有很浓烈的商业的味道,金钱的味道,“政治”的味道。但是很少大学让我们感到心理平衡,心里平静,感受到学术的味道。到了南开的校园,确实感到南开是有文化的大学,感受学术,从建筑到整个的校园充满着学术的气息。 按照十年前的约定,这个论坛开十年,今年这次研讨应该是最后一届。但不少学者提出,是否考虑继续开下去?可以看得出大家对每年一次的论坛有感情,舍不得“宣布结束”。我想今年论坛闭幕的时候,林来梵教授会给大家一个交代。我们听取了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少专家学者也提出小型的研讨会可以每年进行。我想有智慧的林来梵教授会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案。 二、所取得的基本共识 一个主题的研讨延续了十年,我们到底取得了什么共识?当然这个命题本身是有争议的,学术共同体本身要不要共识,有一年讨论学术与自由问题的时候,学者们激烈地争论这一点。我们学术共同体需不需要所谓的学术的共同话语?我个人的看法是,学术本质上是学者的个体活动,没有团体性,你想研究什么问题你就研究什么问题,学者兴趣与学术自由是学术研究的天性,也是学者安身立命的根本。所谓的联合攻关,所谓的985项目,所谓的211项目以及名目繁多的攻关课题,说实话,真正有学术价值的成果并不多。很多课题组看起来很豪华,但真正有思想性的东西是不多的。 2014年12月10日,中国法学会举行的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揭晓,它每三年评一次。其中,专著类的一等奖有两个,一个是高铭暄教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 [3];另外一个获得者是人大法学院的张世明教授,他用17年的时间写下了五卷本的《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 [4],涉及历史、文化、法学等跨学科知识。这个研究成果摆出来,所有的专家全票通过。这就是学术,但它不是课题,靠自己的学术理想与毅力写出来的。拿到课题需要中期检查,报销充满风险,经受住各个环节的考验;作学问的人,有时不得不丧失高贵的学术尊严。我相信,目前学术市场越来越成熟,真正有价值的书是不怕找不到出版社的。相反,很多出版社都想出版有分量的著作,只要写出来的书好出版社就会抢着出版。张世明教授的这本书出版后两年多,获得了北京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这是最高的学术荣誉。 我认为学者的学术坚持是很重要的,张世明教授今年45岁,他没太多朋友,没有那么多的社会活动,他的兴趣就是做纯粹的学术。做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这几年,我是非常尊重学者的学术自由的。提倡个性化的研究是需要坚持的。 但是有时我们面临着大量的跨学科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的知识与方法,单一化的知识有时难于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单靠我们个体的知识背景也是不够的。张世明教授是法制史教授,是研究清史的,同时也研究经济法学。他有这样充分的知识背景,但并不是所有的学者都像张世明教授具有跨学科的知识背景。我们应当承认个体的知识储备是不够的,或者是单一化的。这个时候为了解决某一个综合性的问题,我们在充分地尊重学者学术自由的前提下,自愿组成一个团队来研究,互相弥补自己的知识储备的不足。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宪法学是一个学术共同体,需要一种基本的学术共识。 我觉得,我们有一定的共识。 第一个共识是,这十年来,我们每年举办一次讨论会,大家觉得中国宪法学发展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需要开始寻找中国宪法学的本土资源,寻找中国宪法学主体的价值,也就是宪法学的“中国元素” [5]。所以我们的讨论会很少直接谈到西方怎么怎么样,主体是中国的宪法问题,强调本土的学术资源。我们的讨论基本限定在“中国”这样的一个范围内,使得大家能够充分地挖掘出中国本身的元素。我想这是我们的一个基本共识。 第二个共识是,宪法学体系的发展需要一些基本范畴。至于什么叫基本的范畴,哪些是基本的范畴,这些问题仍然是有争议的。通过这十年的讨论,我们形成了初步的共识,讲中国宪法学的时候,我们至少有几个概念作为我们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另外,现在仍然有一些不同的理解或者学术自由的理解,比如说宪政的争议。我很敬佩宪法学同仁们的学术担当与责任。有一段时间由于各种原因,中国宪法学一百年来形成的宪政概念,遭遇争议,宪法学界整体上对它进行了一种学术的回应,维护了学科的尊严。我们是学者,拥有学术的力量,也拥有学术的良知。2013年9月,第九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讨论会在上海召开,专门讨论宪政概念。对于宪政,一方面系统地梳理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另一方面也向社会传递宪法学的学术力量,学术的理性思考。当然,宪政话语我们还要进一步的研究。我看了一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讨论会上探讨的范畴,在十几个基本范畴上,大家还是有一个比较共同的认识。如果我们进一步挖掘这些基本范畴,也许我们在未来可能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体系化的,能够说明中国宪法现象的,构成我们宪法学基本元素的范畴,以保持学术的脉络。 第三个共识就是方法论的觉醒。宪法学方法已经经历了变迁,经过这十年的思考,大家有一个基本的想法和认识。中国宪法学的方法应该是为解决中国宪法学问题而建立的,而不是一种抽象概念,也不是把国外的某些(论证)方法直接照搬到中国来。比较的方法,特别是综合的研究方法,文本的研究方法,宪法解释的方法开始成为宪法学的一种方法。我们挖掘了很多过去宪法学没有挖掘的东西,通过各种方法的整合和综合化的新的理念精神来研究中国土地上的宪法问题。如对《刑法》中的某一个条文或《宪法》中的某一个条文,我们能够用一种综合的方法来进行分析,确立宪法价值和事实命题。 [6]虽然不能评价太高,但还是有进展的。 第四个共识是,经过十年的研究,我们宪法学人能够感到中国宪法学的魅力和中国宪法学的学术传统。我个人始终觉得中国宪法学的传统就是,不断形成学术的独立、学术的良知和学术的自由立场。特别是在民国时期,出版了那么多现在看来都是非常有水平的著作,为什么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包括人文学科在内的整个社会科学得到发展?民国时期的教材为什么仍然有影响力,吸引那么多民国时期的人们?为什么人们有时怀旧民国时期的学术?我认为可能的原因是,在民国时期,无论是什么样的政治环境,学者们始终坚持学术的操守,始终坚持学术的独立,学者的学术独立是整个民国时期的文化形态。大家普遍尊敬教授或学术。 当下,我们享受物质文明发展、科技发展、信息化发展成果,但学术自由的传统却慢慢地边缘化了。那么这十年我们所思考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重新恢复和塑造中国学人,特别是宪法学者独立的学术立场。学术的独立和学术的良知是古今中外学者基本的道德立场。所以,我们所讨论的问题一定要以学术的价值、学术的独立作为原则,不应受到任何一个非学术的影响。现在学术的发展受到非学术的影响太多,比如说警察受到很多非警务的活动的影响,法官受到很多非审判的因素的影响,等等。十年以前我和来梵教授等一起谈论学术的时候,我们刚刚进入中年,有理想、有追求。十年过去了,按照中国的说法我们是“中老年人”了,我们非常希望这种交流平台和传统通过在座很多年轻的学者,能够延续下去。 还有一个共识是,这个学术平台培养了一批青年学者。我大概统计了一下,第一次参加了我们的会议以后,评为教授、副教授的青年学者越来越多,职称、获得的学术获奖也有不少。从我们的角度看,这也是论坛取得的成效。比如说张翔教授,十年以前的他和十年以后的他还是不一样的。每次的讨论记载我们的思考,十年以前说过的话和现在的学术认知是不一样的。这个讨论会开十年了,怎么评价都可以;也可能是我的评价比较高,但是它确实凝聚了我们学者的学术共识,为年轻的宪法学者的成长提供了一个平台。我想这一点是大家是有目共睹的。 三、宪法学“学术史”的意义和知识的自主性 各门学科发展史告诉我们,有两样东西,对于学科的形成或建立、成熟与完善,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也发挥着确定性作用。这两样东西的重要性,也是我们中国宪法学者在研究中感同身受的,它们一个是基本范畴,一个是方法论, [7]而者两者都以法治与学术话语体系的建立为基础,也是十年的讨论会始终给予关注的话题。 前几年,我一直研究中国宪法学的“学说史”,试图通过学说史的研究挖掘宪法学的主体性。我们必须承认,与大约同时起步的经济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相比,法学在学术的思想性、纯粹性和前沿性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否则法学研究成果有可能丧失学术研究应有的学术性和创新性,沦为闭门造车般的自言自语。甚至还有一些研究成果仅仅单纯地把产生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特定语境中的理论、学说和制度,毫无选择地介绍、移植到中国来,使得中国法学研究只是毫无借鉴地重复西方法治的话语,容易失去学术自主性。“学术者,天下之公器也”。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的学术研究水平反映了国家的文化发展和文明发达程度,同时反映了学术共同体的责任与尊严。要成为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大国,决不能是一个学术研究上拾人牙慧、步人后尘的国家,否则在别人的话语体系中亦步亦趋,就永远不会有文化上的创新和自主性。 [8] 如果从1908年晚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宣布预备立宪、仿行宪政开始算起,中国宪法学发展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沧桑历史。在这一百年中,不同时期的宪法学人呕心沥血、殚精竭虑,为宪法学发展献言献策,为中国的宪政建设付出了艰辛的努力。这些学术观点和理论,经过历史的层层过滤和文化的漫长积淀,就会发展成为反映当时社会的时代特征的宪法学说。因此,我们的宪法研究和宪政建设,除了要借鉴当今世界法治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外,更重要的还是回归本源,研究在百余年的宪法学发展史,我们学人自己留下的宝贵财富和经验教训。这也正是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现实意义之所在。 [9] 中国宪法学研究是宪法学学科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既保持本土宪法文化的自主性,又保持宪法文化的开放性,就成为我们需要研究的一个现实课题。“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十年研讨会的基本思路就是,如果我们想要在“西法东渐”的过程中,在西方宪法学话语占据主导优势的背景下保持自身宪法文化的主体性,就必须深刻认识自身文化尤其是宪法文化的现代价值,而揭示这种价值的结构与功能,需要我们从中国宪法学说史的梳理和研究工作开始。 基于这种考虑,我关注中国学者自身原创的宪法学说,揭示宪法学在中国的起源、发展与演变的历史过程,通过对各个时期宪法学说的变换、传承的梳理,来对百年中国的宪法学说的发展流变作一个整体上的考查,并通过揭示这种宪法学说的传承变换关系,客观地揭示我们对宪法观念和宪政理论的曲折继受过程。研究中国宪法学说史并不是仅仅出于历史的怀旧与同情而对宪法学历史的一种总结,研究宪法学说史的研究目的还在于对现今的宪法学研究和宪政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和借鉴。在“西法东渐”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本土学者为西方宪法理论的中国化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提出了根植于中国本土、符合中国国情并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概念和宪法学说,这些学说对于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文化都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从长远来看,中国宪法学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中国民族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将中国宪法学的研究置于宪法文化与民族文化建设的框架内予以考查,以充分彰显其自身所隐含的学术价值与社会价值,力求从宪法学发展进程中,汲取有益的营养,为宪法学中国化寻求理论资源,以实现“宪法学中国化”的学术使命。 [10] 通过宪法学说史研究,我认识到,学说史的研究是一件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跨学科的知识,同时需要对学术与历史的虔诚与客观的态度。从历史和现实角度准确地把握宪法学说史的脉络与变迁规律需要付出学术努力。我个人的学术规划是,希望继续跟踪宪法学说史的学术动向,继续拓展研究领域,在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完成多卷本、体系化的、能够系统地反映中国人宪法学思想与智慧的中国宪法学说史。 四、希冀与建议 最后,我希望我们大家珍惜十年来之不易的这样一个学术平台,用真心爱护我们的平台,充分交流思想。如再开十年,我都64岁了,真正的老人了。今天的这个讨论会是我们原来约定的十年的最后一次,也许可能是新的讨论会的开始。在2009年10月准备出版《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2004-2009》一书的时候我写了这样一句话:经过十年研究,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上已经形成初步的共识,中国宪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并在中国宪法实践中不断得到稳固。 [11]这里加一个“基本”是留了余地。当然,当时也说了大话,即“中国宪法学”开始具备与世界宪法学界进行平等对话的学术影响力和能力。影响力还好说,这个能力呢?中国宪法学属于世界的宪法学体系,中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14亿中国人的宪法生活就是世界宪法的一部分,中国宪法学的成熟也意味着世界宪法学的发展。但我们仍然面临新的、严峻的挑战。林来梵教授说,基于各方面的考虑这个讨论会也许延续下去,但可能有新的方式;包括讨论方式也要调整,不能简单重复前十年的方式。因为这个论坛是大家共同的学术家园,我们倾注了情感,尽管在中国研究宪法学太难了,始终面临着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但我相信,宪法强,则国家强,社会主义依宪治国之路才是法治强国的根本。我希望青年学者们坚持对中国宪法学的价值追求,继续捍卫宪法学的尊严。
附录 “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概览 郑 磊
一、会议主题说明 各门学科发展史告诉我们,有两样东西,对于学科的形成或建立、成熟与完善,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也发挥着确定性作用,它们一个是基本范畴,一个是方法论。 [12] 基于这样的认识和担当,中国宪法学者期待通过聚焦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来凝聚和积累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基本共识,推动中国宪法学的独立与发展。 [13]于是,在1954年宪法通过五十年的2004年,韩大元教授、胡锦光教授、林来梵教授等宪法学教授商议发起集中于该主题的研讨会,以五年为一个周期。会议名称体现了两项会议主题之间的内在结构,会议发起者商议后将之确定为“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以下简称“宪法范畴会议”)。通过这个这个会议名称,我们可以从这样三个关键词去解读会议主题: 1.“基本范畴”。“宪法范畴会议”首先旨在通过学术交流和对话,形成对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的共识与约定,在此基础上推动中国宪法学体系的完善和研究的深化。 2.“方法”。然而,关于基本范畴的研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基本范畴与方法有着极大的相关性,对基本范畴之共识的达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方法论上的立场,为此会议加入了方法的主题。 [14] 3.“中国”。中国宪法学研究需回应中国的宪法问题,既包括问题意识和研究对象上的“中国意识”,也包括作为法学研究,应当围绕中国的宪法文本展开思考。 二、十届会议概览 “宪法范畴会议”,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聚焦于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的专题性系列研讨会。 [15] 2004年到2014年,“宪法范畴会议”已经举办至第十届,十个单位先后在杭州、济南、南京、武汉等十地举办。根据会议论文统计,十届会议受到与会论文255篇,其中“基本范畴”类论文206篇,“方法”类论文223篇,投稿总人数约132人,参与单位数约54个。十届会议的举办情况、会议主题、与会论文数、综述情况等情况概览,汇总成表1以直观显示。 表1:“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一至十届会议情况概览表
三、重点议题 围绕“基本范畴”与“方法”两大主题,秉持促进中国宪法学研究的独立化、中国化、成熟化等宗旨,“宪法学范畴会议”围绕丰富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或聚焦、或宽泛,或持续、或间断的讨论乃至争论,与会学者之间不仅分享了思考与火花,也收获了问题与疑惑。其中的重点议题,选取其中十类,每类问题包含若干子类别问题,可按“基本范畴”与“方法”类问题各五类,罗列如下: 1.中国宪法学的范畴体系是什么,哪些范畴是构成集中的基本范畴? 2.是否存在“中国的”宪法学基本范畴,是否存在宪法学的一般范畴,何以辨析各国宪法学范畴之间的区别? 3.“宪法学”范畴和宪法范畴的区别何在,和宪法相关范畴的区别何在,等等;这些区别的问题意识或意义又何在? 4.范畴和概念、基本范畴和基本概念的区别,是否需要在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讨论中有意识区分? 5.基本范畴问题和方法问题之间是什么关系?中国宪法学的范畴体系或基本范畴的获得,是通过有意识地建构式研究促成共识,抑或是通过个体性研究中,诸如条文释义、事案评述,逐渐归纳式地积累共识? 6.“围绕文本”、“围绕方法”作为法学的核心方法意识,对于宪法学的意义、对于中国宪法学发展进程中的阶段性意义何在? 7.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或宪法教义学等方法体系是否自洽,应在多大程度上保持开放性,如何与宪法社会学、比较宪法学、政治宪法学、宪法历史学等其他方法兼容并蓄,以包容和承载转型时期的宪法发展。 8.改革开放以来的转型时期,释宪、修宪,哪种变动途径更有利于稳健的宪法发展。 9.促成方法论的自觉,是通过关于方法论的理论讨论,还是应通过方法在宪法学研究与宪法实践中的运用? 10.在“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尤其是学术积累有待夯实、转型问题扑面而来的当下中国宪法学研究,比较宪法学研究的应有地位是什么?什么是法学意义上的“中国意识”?“中国意识”与纯粹、准确的比较法素材的介绍的关系是什么?如何处理实定法形成的特定法教义体系同通过比较宪法学研究博采人类共同经验为我所用的关系? 上述十类尚未穷尽十届会议所讨论的丰富内容,对此,表2罗列了十届会议的单元设置,表3统计了十届会议与会论文所涉及范畴中频率最高的十类范畴以及所涉论文数及其占范畴类论文总数的比例,以便从宏观、中观层面对会议重点议题更为全面、直观的认知。
表2:十届会议单元设置表
表3:十届会议“基本范畴”类论文所涉范畴词频TOP10排序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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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文系作者根据2014年12月召开的第十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开幕式致辞整理而成,是对过去十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成果的回顾与展望。文章的附录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郑磊整理。 [1] 韩大元:《中国宪法学30年:历史脉络与学术自主性》,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2] 韩大元、林来梵、郑磊主编:《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2004-2009》,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3] 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与发展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 张世明:《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全五卷),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5] 韩大元:《宪法学的未来发展》,载《检察日报》2010年9月9日第11版。 [6] 参见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学学说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 参见韩大元:《建构中国宪法学的学术话语体系》,载韩大元、林来梵、郑磊主编:《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2004-2009》,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代序”,第1页。 [8] 参见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学学说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9] 参见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学学说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0] 参见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学学说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1] 韩大元:《建构中国宪法学的学术话语体系》,载韩大元、林来梵、郑磊主编:《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2004-2009》,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代序”,第5页。 [12] 韩大元:《建构中国宪法学的学术话语体系》,载韩大元、林来梵、郑磊主编:《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2004-2009》,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代序”,第1页。 [13] 郑磊、张亮:《基本范畴与方法进路的中国宪法学积累图式——“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一至十届概览》(未刊稿)。 [14] 参见第一届会议综述,林来梵、郑磊、翟国强:《对话与约定的狂想——一场中国宪法学圆桌学术会议的述评》,《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另见林来梵第一届会议发言,载韩大元、林来梵、郑磊主编:《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2004-2009》,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57页。 [15] 参见韩大元第一届会议开幕式致辞,载韩大元、林来梵、郑磊主编:《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2004-2009》,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56页。另见郑磊、张亮:《基本范畴与方法进路的中国宪法学积累图式——“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一至十届概览》(未刊稿)。 [16] 就宪政类范畴而言,第九届会议贡献24篇,以应对当时如火如荼中的宪政大讨论,但除去此届,其他6篇论文难以成就其第一高词频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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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总第5期),此处文章个别处有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