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代表热议"正当防卫":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
发布日期:2019-03-04 来源:正义网 作者:谢文英

“昆山于海明案”“赵宇案”“涞源反杀案”轮番引爆朋友圈

三位法律界人大代表热议“正当防卫”

正义网北京3月4日电(记者谢文英) “此案之后人民自我救助障碍消除。”“最高检敢担当,弘扬了主流价值观,值得点赞!”……3月3日,检察机关通报“涞源反杀案”最新情况:对涉事女大学生父母决定不起诉。消息一出,周光权和孙宪忠等全国人大代表作出快评,转发朋友圈。

从去年的“昆山于海明案”,到今年的“赵宇案”“涞源反杀案”,一系列案件引发人大代表对“正当防卫”的热议。

周光权代表: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资料图)

2018年8月27日晚在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某“社会哥”砍人丢刀反被杀案件,一经曝光,即引发了社会激烈的争辩。但令人震惊的是,案件尚未移交审判,已经有许多人表示对案件的前景并不抱乐观的态度。从“于欢刺死辱母者案”中全民沸议,到“宝马纹身男砍人丢刀被反杀案”中多人忧虑,这些年来,“正当防卫的司法异化”似乎已经成为社会症结。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说,正当防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公权力难以及时介入情形下的私人救济权。但是,在实务中,出现了大量正当防卫被不当地宣告为防卫过当的案件,使得立法者设置正当防卫制度的良好期待落空。

这当中既有司法上不敢担当的因素,也与我国刑法理论上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即“依据何种标准认定反击行为导致了质的过当、强度的过当”这一难题没有厘清有关。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肯定防卫过当需要分别考察防卫必要性和防卫结果这两个独立条件。周光权代表说,防卫必要性是防卫过当的决定性标准,对结果的利益衡量只能是辅助性的。只有在依据事前判断标准认定防卫行为不必要时,才需要进行利益衡量。认定正当防卫,还必须顾及客观归责的法理,坚持一系列司法准则。

周光权代表说,上述案例之所以会引爆朋友圈,就是因为检察机关在司法实务上做到了敢于担当,超越了固有思维模式,切实鼓励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并最终有效维护法治秩序。

孙宪忠代表:检察机关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作出了贡献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记者谢文英 摄

“这三起案件的司法判定向社会传递了正能量,顺应了人民群众保护合法权益的意愿。”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说,检察机关这一次站在了时代的前列,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贡献。

在检察机关对“赵宇案”和“涞源反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孙宪忠代表开始撰写议案,呼吁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写入“自助行为制度”。

“自助行为制度是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方式之一。”孙宪忠代表说,早在1995年起草物权法学者建议稿总则时,他就把自助行为制度写了进去,但是因为权利人自助的时候应该使用适度的强制力量,而当时我国社会对民众自我行使保护自身权利、而且涉及使用适当强制力量的限度认识不清,普遍认为暴力不应该鼓励,因此立法没有规定自助。这种情况说明,在自助这个要点上,当时的立法试图在权利人的利益和侵权人的利益之间寻找一种平衡,而这种观念现在看来并不正确。在2013年和2014年写民法总则议案时,他一直呼吁把自助行为制度写入民法总则,还是没有被采纳。直到编撰民法典总则,自助行为制度始终没有被写入法律。

孙宪忠代表说,社会对“昆山于海明案”和“涞源反杀案”的强烈反响传递了重要信号:我国社会对于民众自我行使保护自身权利的观念,正在向权利人倾斜。他要抓紧时机,力争把“自助行为制度”写入修改民法典物权编的议案。

车捷代表:司法判定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全社会的价值取向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记者 谢文英 摄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说,司法判定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全社会的价值取向。从“昆山于海明案”到近日公布的“涞源反杀案”,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都表明公检法系统在执法司法过程中越来越注意,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不仅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要引导人民群众应该弘扬什么、摒弃什么。

车捷代表希望,公检法系统今后要进一步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彰显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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