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14—16岁,16—18岁。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同程度“豁免”的不同年龄阶段。14周岁以下,在法律上被视为完全无责任年龄阶段,在此阶段的任何犯罪均不承担刑事责任。
不久前,大连发生一起13岁未成年人杀害10岁女童的悲剧。对这名少年进行3年收容管教,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已是最严厉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在修订。人们在问,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惩戒之间,如何平衡?这一刚性年龄制度,能否松动?
要宽容,但不要纵容
“少年司法中没有纯粹的惩罚,只有保护性惩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说,在少年司法中,保护是个大趋势。保护和惩戒之间肯定存在冲突,要理性对待。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直言,大连这件案件便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豁免”的最显著表现。但显然,此案发生后,社会各界对此“豁免”意见不一。
“对于恶性案件的豁免,我认为需要从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家庭背景以及是否受他人教唆影响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具体分析。”高艳东说,对未成年人的豁免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当过度的豁免导致其人身危险性无法降低时,这种豁免可能是有问题的。
高艳东指出,“防止纵容制度”的缺失也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亟须解决的问题。一方面,要将未成年犯罪者与一般的成年犯罪者区分开来;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强制教育”。“这种教育必须是强制、有效和长期的。如果教育流于表面,难以纠正未成年犯罪者的错误思维、行为模式,就会为社会埋下安全隐患。”
不能“一罚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民进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石军建议,可以构建家庭与学校教育(教育预防)—工读学校(一般不良行为)—观护基地(严重不良行为/涉刑未起诉)—未成年犯管教所(犯罪行为)的全社会教育矫治体系。“事后的惩处,远不如事前的预防。主要得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入手。”石军强调。
可考虑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目前,社会讨论的焦点之一,是要不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皮艺军认为,还需慎重。降不降刑事责任年龄,取决于3个标准:生理标准、心理标准和社会标准。“一般而言,青春期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生理差距上最小,心理次之,社会经验上差距最大。”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的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可以降低青少年犯罪率。“大连案中,犯罪嫌疑人确实早熟,但是不是所有13周岁的孩子都像他一样,需要数据证实。”皮艺军说。
如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极端个案有没有其他处理方法?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秦涛表示,我国责任年龄制度采取的是刚性推定,也就是说,即使证明了某个儿童具有法规意识,也不能认为其有责任能力,自然也就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英美等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对责任年龄的推定比较灵活,值得我们借鉴。”
英美法系一些国家规定,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少年为“推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他们知道恶性后果而实施危害行为,则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杀人后的藏尸行为,贿赂证人行为,嫁祸于人行为等,都具有恶意补足年龄的效力。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打破了刑事责任年龄的僵化规定,它要求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判断行为人实际上的行为责任能力。
秦涛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借鉴该规则中的合理因素,但必须谨慎严格地本土化。
比如,对罪名和年龄进行限制。秦涛说,在罪名上,在14至16周岁要负责任的8种重罪中,可只选择侵犯生命法益的犯罪,即故意杀人罪,可包括抢劫罪、强奸罪、放火罪等罪中的故意杀人。在年龄上, 可考虑未满12周岁不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至于具体选择几岁为起算点,需要心理学测试和大数据统计。
秦涛还强调,这一规则是例外措施,赋予了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徇私舞弊,该事项应设计严格的特别程序加以保障。
高艳东也认为,我国可以讨论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当这一规则适用有了足够的样本,便可以进一步有效地讨论,刑事责任年龄要不要降,降到几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