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是合理的
发布日期:2019-11-18 作者:张明楷

看点:10月20日,大连一名13岁少年杀害一名10岁女孩,因该少年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收容教养。

这起案件引发热议。人民日报微博评论道:“女孩被杀令人痛惜,加害人同是未成年,让人愕然而沉重。”

在人文清华讲坛期间,搜狐教育就未成年人犯罪、法学教育等话题独家采访了著名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是合适的

针对近期热议的大连13岁少年杀人案,张明楷教授表示虽然这个少年的杀人行为是违法的,但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该少年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对于青少年犯罪,我们基本采取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措施,但是可以由政府对其进行收容教养,而不是放任不管。”

张明楷认为我国刑法目前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是合适的。“因为未成年人还没有形成一种价值观,他的价值观在违法和合法之间不停地漂移,需要以保护为主;在欧洲84%以上的国家也是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用负刑事责任。有句法律格言是,‘立法者不尊重稀罕事实’,即法律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范,着重考虑普遍事实,而不看重罕见事实。”

从立法角度看降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可能性不大

关于是否要降低我国刑法中有关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门槛,张明楷教授表示需要有统计数据的支撑,如果统计结果表明,确实出现了很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那么可以考虑降低年龄,但如果统计结果表明,类似犯罪并不多,甚至很多年才出一起,那就不应该降低。“从立法角度我觉得降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可能性不大。”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不适合引入中国

关于部分国家使用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恶意补足年龄”是英美国家判定处于一定年龄段的低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套规则,根据该规则,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对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该未成年人应当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张明楷认为这种做法太不安定,随意性太大,判断起来也很困难,这反而有可能影响公平,他并不主张“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引入。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犯罪,父母有制止义务

同时,张明楷还提到了家庭教育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我发现很多家长非常爱自己的子女,但是不知道怎么教育孩子,如果家长只有一片好心但没有好的教育方式方法,常常适得其反,所以我觉得应该加强家长的教育。”

他认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犯罪,其父母是有制止义务的。如果在未成年子女犯罪的过程中,父母可以制止却没有制止的话,法律需要对父母定罪处罚。“未成年人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比如一位妈妈带着一个13岁的小孩去餐馆吃饭,小孩跟妈妈说我去把隔壁桌子上的手机偷过来,这个时候他的妈妈必须制止,否则这位妈妈就构成盗窃罪。所以法律没有那么多空子给未成年人钻的。”

法学教育要增加讨论课,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

在法学教育方面,张明楷认为老师不能一味的传授知识,而且要训练本科生的法律思维。

“说白一点,在我们的法学课堂上,小型讨论课太少,在讨论课上不是老师讲,完全是讨论。这样每个人都可以发言,发言有不妥当的地方也可以及时纠正。要有更多这样的讨论课,才可以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张明楷说,“德国、日本高校的讨论课很多,而且很多时候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一起讨论,这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

他表示,现在法律专业的本科、硕士都要侧重实践训练,要提高他们解决问题尤其是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这样的能力和水平不是教会的,而是在实践中得来的。也就是说接触的案件越多,遇到的问题越多,然后不断的去解决问题,这样能力才能得以提升。

“现在有些学生是背会很多方法,但一遇到具体的案件一个都不会用,这就是没有训练,没有实践,就是因为大课上的太多,讨论课上的太少。”张明楷说。

中国的司法考试难度不大,但是出题人太难了

就现在的司法考试难度的问题,张明楷表示其实德国、日本等国的司法考试难度更大。“我们可以把德国、日本的司法考试翻译过来看一下,真的太难。借此机会我也澄清一下,很多人说我出司法考试题目时推销我的观点,但其实根本没有这种可能,我只是觉得作为司法考试出题人太难了。”

责任编辑: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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