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出台”丨全面激活: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护正当权利
发布日期:2020-10-12 来源: 人民法治 作者:阴衍哲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从起草到产生,直至日臻完善,经历了一个由模糊到清晰的渐变过程。

涉正当防卫案件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9月7日,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城管大队一名队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商贩起冲突被砍伤。9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平安南岸发文,通报此前城管与水果摊主冲突被砍伤案的处理结果。

通报称,城管队员杨某桥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被行拘,女摊主被追打中挥刀致城管受伤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同时,女摊主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被警方予以警告处罚。

正当防卫,作为我国刑法中一项十分独特的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就是要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制度源远流长,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正当防卫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同样,我国正当防卫制度从起草到产生,直至日臻完善,也经历了一个由模糊到清晰的渐变过程。

1979年——制度初现

1979年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中首次出现正当防卫的规定。

正当防卫,作为公民在遭遇犯罪时采取的一种主动的自我保护措施,它在刑法中的确立,无疑是正义战胜非正义这一古典自然法思想在刑事领域中的逻辑展开和经典演绎。

1979年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的出台,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其对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规定得比较抽象、笼统,特别是将防卫过当界定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掌握过严,束缚了防卫人行使正当防卫权,不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同时,这也导致了在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过严要求致使许多见义勇为者饱受牢狱之苦,也使更多的欲见义勇为者望而却步,不法侵害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的现实更使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更加疯狂地作案,严重危害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及其它权利,这种负面效应严重影响了立法意图的贯彻和落实。?

1997年——迎来修改

1997年的新修订的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疑,同1979年刑法相比,1997年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做出了重大修改。

首先,新规定明显地放宽了对防卫人的限制性要求。其次,修订后的第二款不仅以“明显超过”代替了旧刑法的“超过”,以“重大损害”代替“不应有的危害”,使得表述更加清晰,易于理解。同时,还将正当防卫行为由“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改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有力地消除了对防卫行为处罚上的误区,使减轻或免除处罚成为法定的硬性规定,即某一加害行为只要认定为防卫过当,在坚持加害者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必须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更重要的是,为进一步明确了防卫过当的范围,特别增加了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款规定使守法的人在对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采取防卫行为时,可以不必过于顾虑防卫的手段、结果。

相较而言,1997年刑法的重大修订,让正当防卫制度更加完善,对鼓励防卫人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新刑法的表述依然没有给人一个明确的界定,依旧在法律条文中给人留下原有的疑问,又带来了新的疑问。

例如,修订后的刑法第20条第1款中 “不法侵害”的含义,由于立法过于简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认定困难。同时,第2款的以“明显超过”代替了旧刑法的“超过”,以“重大损害”代替“不应有的危害”。但究竟什么是必要限度?新刑法却没有作必要的解释。再如,什么是重大损害?重大损害的内容是什么?衡量重大损害的依据又是什么?这些新问题必然对司法实践带来影响。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必然会造成司法审判的随意性,造成执法上的不公平、不公正。

此外,第三款中“危及人身安全”的规定,要求只有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时,才能实施本款的防卫行为,超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之外的其他严重危及其他利益的暴力犯罪行为。比如严重危及财产的暴力行为,则不能实施本款的防卫行为。

但在现实生活中,严重危及其他利益的暴力犯罪所造成的危害不见得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较小,而这一限制性的规定将使人身安全之外的其他利益,在同等受害条件下,甚至在更为严重、更为危险、受害范围和后果更广的情况下,也难以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法律对正当防卫制度规定的笼统和模糊,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导致在具体应用时成为一种风险极大的行为,助长了“好人怕坏人”的不正社会风气,这与正当防卫制度鼓励人民群众同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争,弘扬正气,震慑犯罪的立法目的严重相悖。

2018年——走向成熟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提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要求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进一步明确了在面对危机人身的严重暴力犯罪时,允许进行无限制正当防卫的国家态度!

同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根据指导案例的分析,毋庸置疑的是,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正当防卫基本认识发生重大变化。

例如,在“昆山反杀案”中,有观点认为于海明抢到砍刀后,刘某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属于正在进行。论证后认为,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应看侵害人是否已经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是否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于海明抢到砍刀后,刘某立刻上前争夺,侵害行为没有停止,刘某受伤后又立刻跑向之前藏匿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此时作不间断的追击也符合防卫的需要。刘某未放弃攻击行为,也未实质性脱离现场,不能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停止。这无疑贯穿了这样一个最新观点:只要侵害人没有离开现场,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仍可以进行防卫。

在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时,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指出:“有的认定正当防卫过于苛刻,往往是在‘理性假设’的基础上,苛求防卫人作出最合理的选择,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不擅或者不敢作出认定;有的作简单化判断,以谁先动手、谁被打伤为准,没有综合考量前因后果和现场的具体情况;有的防卫行为本身复杂疑难,在判断上认识不一,分歧意见甚至旗鼓相当、针锋相对,这时司法机关无论作出什么样认定,都易于受到不同方面的质疑。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同时,这4个案例既是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例,也是检察机关以法治手段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性案例。我们专门发布这些指导性案例,目的就在于进一步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保护见义勇为,向社会释放正能量。”

2020年——日臻完善

为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9月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其中,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针对当前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畏手畏脚”的现状,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是完全必要的,但也必须注意和强调,“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要切实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对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意见提出了“十个准确”。其中明确,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

对于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意见明确提出,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意见同时提出,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此外,意见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

同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还联合发布了七个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有针对性地阐释适用正当防卫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一批批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不断公布:不管是屡次挑衅滋事、深夜持刀砸门的“丽江女兵反杀案”、还是持刀入室伤人、无理取闹的“涞源入室反杀案”、不管是酒后闹事、伤害无辜的“霞浦反杀案”、还是有夺妻之耻、受尽凌辱的“巨鹿反杀案”,都是对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普遍诉求的回应。同样引发关注的赵宇故意伤害案的反转,最终赵宇的行为被认定正当防卫,还获得了见义勇为证书。

随着最高检一批批典型指导性案例的公布,“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鼓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不对正当防卫者过于苛求”等观念逐步形成并深入人心,正当防卫这个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正在发挥出它应有的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徐子凡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