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破产”的法治与司法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20-12-15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公丕祥

  《“市场化破产”的法治内蕴》作者陆晓燕,法律出版社2020年出版。关于“市场化破产”,本书从法理学的角度展开,提出“市场化破产”系与“政策性破产”相对而言的,将破产程序由权力运行系统转向权利保障结构,故以“权力控制—权利保障”运行机理为视角,投诸国家与社会及其相互关系的法治图景中施以研究。

市场经济是一个川流不息的价值体系,本质上是一种法治型经济。市场经济生活的治理形式和调控手段是法律,法律具体设定了市场运作的规则和原则;法律是衡量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标准,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要受到一定法律规范的制约;在市场经济生活中,社会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要服从具有非人格特征的法律秩序。因此,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进而获得法治的保障。

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注重公平竞争的社会法权体系。它要求把市场主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轨道和秩序之中,形成公平竞争的法治秩序。任何具有健全理智而清醒的市场主体,在获得自由选择和自主经营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和法律责任,自觉运用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唯有如此,才能规制和约束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经济行为,纠正市场交易过程中有悖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促进正常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形成与发展。对于在市场交易与竞争中的市场主体无力支付其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时,则诉诸法律与司法程序,停止其经济行为进而依据法定程序清偿债务或整顿,以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在当代中国,必须加快构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使市场在资产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体系,构建法治规制下的“市场化破产”制度体系。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建设法治经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公正司法的有力保障。在加快建设法治经济的现时代,作为定分止争的一种重要机制,司法的职责就在于按照公平公正的要求,依法妥善解决涌入诉讼渠道的矛盾纠纷,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破产司法审判功能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化破产”机制,协调推进市场竞争过程中的市场主体救治与市场主体退出的司法法治化进程,对于塑造体现社会正义要求的司法营商环境,建构有机的市场法治秩序,至关重要。因此,深入开展“市场化破产”的法治与司法问题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市场化破产”的法治内蕴》(以下简称《法治内蕴》)一书,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从法理学的分析视域,深刻把握加快建设法治经济、深入推进“市场化破产”的法治进程之时代精神,着力揭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运动及其“市场化破产”法治机理的内在逻辑,阐述了“市场化破产”的法治路径,立意新颖,主题鲜明,论证透辟,分析精当,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是一部高水准的法学专著。

该书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注重把握分析工具。方法论原则是理论研究的“指令舱”。《法治内蕴》紧紧围绕“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的分析主轴,确立了“国家权力—社会权力—个体权利”的逻辑方式变项,由此提出了国家与社会之间共治型包容法治的若干重要命题,进而展开当下转型社会中“市场化破产”的法治运行机理的理论阐释,构筑了当代中国“市场化破产”的法治结构的分析框架。二是深入展开法理证成。作者运用“国家权力—社会权力—个体权利”的概念工具,在系统考察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及其转型变革的基础上,结合理论与实践,对“市场化破产”领域中的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机理及其衍化出来的立法权力的社会互动、司法权力的社会引导、行政权力的社会配套、中介性社会管理职能、群体性社会权力的决策职能5个具体的法治路径进行了深入解析,着力探讨其中深刻地法治意蕴及其价值取向,清晰地再现了“市场化破产”的法治逻辑,从而建构了“市场化破产”的法理学模型。三是立足丰富司法实践。在当代中国社会变革进程中,“市场化破产”的法治与司法意义日益凸显,破产审判实践呼唤“市场化破产”法治理论的时代回应。长期以来,作者从事破产审判工作,对破产审判实践中的问题有深切的体验和深入的反思,积累了丰富的破产司法经验,深化了破产审判实践的理论思考,撰写了一系列颇有分量的破产审判学术著述。可以说,《法治内蕴》一书是作者多年来关于破产法治与司法问题研究的新的智识表达。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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