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
一 序
当今之世界,随着全球投资贸易不断增长,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飞速进步,通信和交通日益便捷,人文交流蓬勃发展,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社会网络化、法律趋同化已成为天下大势。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国际社会最为重要的行为规范,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今日之中国,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参与全球治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始终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于内,追求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追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于外,坚定不移对外开放,参与全球治理;坚持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积极构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完善对外战略布局,既“请进来”,又“走出去”,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争取良好国际环境,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促进各国共同发展,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毫无疑问,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不仅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国内法治,而且要在全球治理中高度重视和善于发挥国际法的作用,加强国际法治,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良性互动,特别是要完善中国自己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增强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处理涉外事务,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加强国际法治合作。
当下之中国国际法学界,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可以肯定地说,国际法学科体系不断健全,学术队伍不断壮大,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拓展,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培养了一大批国际法专门人才。而且,广大国际法专家学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与时俱进,深入研究和回答中国改革开放面临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问题,产出了一大批有分量的学术成果,为国际法学的繁荣发展和国家改革开放及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应该指出的是,中国国际法学领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国家缺乏整体的国际法学科发展战略规划,国际法学科建设放任自流,各国际法机构各自为阵;国际法人才队伍学术原创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活跃在世界国际法舞台的人才不多,总体素质亟待提高;国际法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德行教育与知识传授相分离、理论培养与实践训练相脱离、国内培训与国际培训相隔离;国际法学术研究缺少精品力作,还没有产出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创造性思想成果和理论成果,在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不大。可以这样说,中国国际法学界目前在学术命题、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学术标准、学术评价、学术话语上的能力和水平同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还不太相称。
综上所述,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外开放、参与全球治理,亟须掌握和运用国际法,中国国际法学界仍处于有数量缺质量、有专家缺大师以及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的状态。我们所处的时代表明,这是一个需要国际法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国际法理论创新而且一定能够产生国际法新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国际法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国际法新思想的时代。所有这些,正是我们编辑出版“国际法文库”以推动国际法学繁荣发展的初衷。
“国际法文库”将坚持兼容并包、思想自由。主张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着力推进构建既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又能进入世界学术话语体系的国际法学。
“国际法文库”将坚持问题导向。面对中国改革开放的新常态、国际局势的新变化,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的新形势,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国家深化对外开放、全面参与全球治理的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进国际法理论创新和全球治理实现良法善治。
“国际法文库”将坚持跨学科研究。国际法律问题涉及国际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跨学科性,需要从多学科视角,运用学科交叉融合的方法,进行跨学科研究。也就是说,对于国际法律问题,不仅要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学视角进行研究,而且还要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国内法学视角进行研究;不仅要从法学视角进行研究,而且还要从国际政治、世界历史、全球经济、人类社会变迁、多元文化交融、地球生态文明等视角进行研究。跨学科研究在于坚持用联系的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增强研究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战略性,促进问题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
“国际法文库”将坚持创造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引领理论发展的动力。创新,就是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国际法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只有不断进行探索,才能推进国际法思想创新、知识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国际法理论创新要从问题开始,发现问题、筛选问题、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创新的过程。国际法理论创新不必贪大求全,发现新事实、新材料、新现象是创新,阐明一个新原理、提出一种新学说、揭示一条新规律是创新,发明一项新技能、找到一条新路径、创造一种新方法也是创新。
“国际法文库”设专著系列、译著系列、实务系列、文集系列,是法律出版社与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学术品牌。法律出版社在中国出版界特别是法学、法律出版领域的龙头地位自不待言。这里有必要对武大国际法所多说几句。武大国际法所是我国著名法学家、教育家、国际私法一代宗师韩德培先生于1980年创办的,是我国高校设立的第一个国际法研究所。该所自创立以来,自强不息,追求卓越,先后培养了一大批已在学术和实务方面崭露头角的国际法专门人才,先后产出了一大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国际法学术成果,先后两次被评为国家级重点学科,2000年被确定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15年入选首批国家高端智库。可以肯定地说,武大国际法所是当今中国国际法领域的学术重镇,不断推进中国国际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新型智库建设,不仅是它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它崇高而神圣的使命。正是基于这种情怀,武大国际法所与法律出版社携手合作,设立了这个“国际法文库”。这是为中国国际法学界开辟一块新的学术园地,建造一个新的学术舞台。“国际法文库”是自由、开放、包容、多元的,海内外的国际法同仁都可以在这块园地里辛勤耕耘,春播夏种、秋收冬藏;也都可以在这座舞台上翩翩起舞,崭露头角、一展锋芒。我真诚希望,所有以国际法为志业、立志为中国国际法事业做出贡献的海内外同仁,都能把“国际法文库”视为我们共同的国际法事业的一部分,关心之、支持之、帮助之、鞭策之,勿忘初心、久久为功,去迎接我们共同期待的中国国际法学界百花齐放、百鸟争鸣的春天。是为序。
二 总 序
随着中国日益接近世界舞台的中央,我国迫切需要加强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利用国际法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及可持续发展,保障中国的正当利益。因此,不管是国际法制度构建,还是国际法理论创新,抑或是国际法实践引领,中国都需要从“被动适应者”向“主动引领者”转变。
由我国著名法学家、教育家、社会活动家、国际私法一代宗师韩德培先生创办的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是1980年由原国家教委批准成立的中国高校第一个国际法研究机构;1981年设立博士点;1995年建立博士后流动站;1996年列为“211”工程重点建设单位;2000年被教育部批准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4年被批准为“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2015年被中宣部确定为首批国家高端智库试点建设单位。她一贯秉持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全面和综合研究,积极拓展联合国法、欧洲联盟法、国际能源法、电子商务法、国际发展法、国际网络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体育法、世贸组织法、海洋法和海商法等前沿学术领域,形成了学科研究方向齐全、学科发展水平一流、咨政服务能力突出、教学科研成果领先的鲜明特色。
但是,不管是作为教育部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还是作为国家高端智库,仅仅依靠一个研究所的力量难以实现中国国际法理论的创新,难以实现中国从国际法的“被动适应者”向“主动引领者”的转变。当下,中国面临的问题在全球化进程中愈发凸显其复杂性,许多问题往往需要从不同学科、不同视角、不同谱系进行合理的理论解释、作出正确的政策选择;而不同学者、学术机构、智库在不同领域具有相对优势,或者因所在区域不同而存在区域政策问题的竞争优势。因此,团结、组织中国国际法学者共同攻关、协同创新是获得国际竞争优势、创新中国国际法理论,进而实现中国从国际法的“被动适应者”向“主动引领者”转变的必由之路。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我们与法律出版社合作出版“国际法文库”,希望集中展示中国学者的国际法著述和学术见解,及时传播国外国际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协同研究中国面临的重大国际法实践问题,不断增强中国国际法理论的国际话语权,不断提升中国国际法制度的国际吸引力,不断提高中国国际法实践的国际影响力。
因此,“国际法文库”将面向中国国际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征集选题,通过自荐与他荐相结合的方式,由丛书编辑委员会根据其学术性、思想性和创新性决定出版选题。本文库分为专著系列、译著系列、实务系列和文集系列。
专著系列旨在集中呈现中国学者在国际法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引导中国国际法学界关注国际学术动态、设置前沿学术议题、营造良好学术风气,推动中国国际法理论创新。以学术性和创新性为选题标准,主要出版中国学者关于国际法领域具体问题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译著系列旨在全面推介国际社会国际法理论的经典著作和最新成果,促进中外国际法理论的交流与交锋,促使中外国际法实践的互动与创新。以思想性与新颖性为选题标准,主要出版国际社会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创作或再版的国际法著作的译作。
实务系列旨在在中国国际法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之间架起桥梁,促使中国国际法研究更加贴近国家和社会的现实需要,在国际法理论的支撑下运用国际法规则分析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对策性与实用性为选题标准,主要出版针对实践中的国际法问题,特别是与中国密切相关的国际法问题的著作,强调贴合国家对外交往实际需要,关注操作层面的问题选择、分析和解决方案。
文集系列旨在及时反映中国国际法学界举办的学术会议成果,提高学术交流的质量,加强学术交流的深度,扩大学术交流的影响。以新颖性与可行性为选题标准,主要出版能够设置学术议题、引领理论前沿的论文集。
我们相信,在中国国际法学界同仁的关心、支持与积极参与下,“国际法文库”一定能够实现上述目的,为中国国际法的理论创新、制度变革和实践引领贡献她应有的智慧、发挥她应有的作用。
▐ 导 言▐
◐ 研究背景
(一)全球化使得领事保护合作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
1992年10月24日,联合国秘书长布特罗斯·加利先生在“联合国日”致辞中郑重宣布:“第一个真正的全球化时代已经到来。”1994年4月20日,通过一条64K的国际专线,中国首次接入国际互联网。从此,计算机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商品、资金、信息、人员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更为便捷,“人类终于有可能建设一个高速、多功能一体化的信息网络,覆盖一个国家甚至全球”。
全球化(globalization)时代的到来,促使跨国往来及国际经济合作日益频繁,导致领事保护问题突出及其国际合作需求加大,尤其是2001年美国“9·11”恐怖袭击[4]和2004年印度洋地震海啸两个事件的发生,使得领事保护合作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在各国政府纷纷建立健全领事保护预防和应急机制的同时,中国政府也形成“以人为本,外交为民”理念并指导预防性和应急性领事保护机制建设。有人甚至将此种现象称作“领事外交”(consular diplomacy)。
(二)领事保护理论研究滞后与领事保护实际需求之间矛盾日益上升
迄今为止,只见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第4条使用“外交保护”称谓,即“一个国家对于兼有另一国国籍的本国国民不得不利于该另一国而施以外交保护”,但未见“领事保护”称谓在国际条约中的应用。
为适应全球化形势发展的需要,199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48届会议确定“外交保护”专题作为编纂三个专题之一,并拟订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Draft Articles on Diplomatic Protection)。200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第51/160号决议又提请委员会依照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在辩论期间提出的评论与意见,以及各国政府可能提出的评论,进一步审查了“外交保护”专题及其可能涉及的范围与内容,最后二读通过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及《外交保护条款草案评注》。2007年10月,中国代表马新民在第62届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关于“外交保护”议题的发言时表示,“关于联大对条款草案采取的最终形式。现在各国对条款草案采取何种形式存在较大分歧,中国代表团认为,联大对条款草案采取的最终形式可不必急于作出决定。大会目前可暂不采取行动,给各国一定时间研究和交流想法,待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决定条款草案未来的形式”。目前,该草案的形式仍未见改变,因而只可视作一份国际文件。
遗憾的是,此文件虽有“外交保护”定义但未见“领事保护”定义及其相互联系之表述。与此同时,仍未见其他国际文献或国家立法给“领事保护”以明确定义,有关领事保护乃至外交保护之法律制度及其在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国际民商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之研究十分罕见,相关成果更是屈指可数,因而产生了领事保护理论研究的严重滞后与领事保护法治需求的快速上升之间的矛盾。
在此历史背景下,本书在外交学院2003年国际法学硕士学位论文《领事保护法律制度与中国的实践》既有研究的基础上,针对领事保护法律制度和中国实践展开进一步研究。
◐ 研究角度
(一)以领事保护宗旨原则为视角探寻中国如何应对国际关系之深刻调整
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是国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表明,“领事工作是中国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领事工作既有外交工作的本质特征,也有自身独具的特点。在促进双边交往、增进人民友谊、发展经贸、科技等各方面关系上,领事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双边领事关系的发展又是外交关系的补充与深化”。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对国家之间的关系加以规范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事实上,领事的职务是由习惯、条约、国内法和领事训令规定的。也就是说,国家之间的领事关系,部分地受国内法调整,部分地受国际法调整,或许更经常地受有关国家间的条约和公约调整。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是关于领事制度的一个比较全面的公约,[17]其序言指出:“查各国人民自古即已建立领事关系,察及联合国宪章关于各国主权平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促进国际间友好关系之宗旨及原则,鉴于联合国外交往来及豁免会议曾通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该公约业自1961年4月18日起听由各国签署,深信一项关于领事关系、特权及豁免之国际公约亦能有助于各国间友好关系之发展,不论各国宪政及社会制度之差异如何,认为此等特权及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领馆能代表本国有效执行职务,确认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之事项应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之规例。”该公约第3条“领事职务之行使”规定:“领事职务由领馆行使之。此项职务亦得由使馆依照本公约之规定行使之。”该公约第5条“领事职务”第1款、第2款、第13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依本公约之规定,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之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间之友好关系”,“执行派遣国责成领馆办理而不为接受国法律规章所禁止、或不为接受国所反对、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现行国际协定所订明之其他职务”。据此并依国际实践,领事保护的实施主体是派遣国驻外的使馆和领馆,领事保护的客体内容是派遣国及其国民(包括个人和法人)在接受国的利益,领事保护的职务范围由国际法调整并将随着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国际民商关系的发展而变化。与此同时,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明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国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坚定不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据此,在当代国际法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进一步倡导和践行和平共处、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和可持续发展等国际法原则。鉴于此,新时代领事保护的宗旨和原则在于:坚持各国主权平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促进国家间在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等各方面友好关系之可持续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已然进入民族复兴的关键时期,与此同时,中国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也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在《论中国》一书的“序”中写道:“本书部分依据与中国领导人的谈话,试图解释中国人对战争与和平,国际秩序等问题的理性思考,以及这种思考与美国人更为实用的、就事论事的思维方式的关系。两国由于在历史和文化上的差异,有时会得出迥异的结论。我并非总是认同中国人的观点,读者亦然。但我们有必要了解这些观点,因为中国将在21世纪的世界中发挥重大作用。”有西方战略家甚至认为:中国崛起成为一个大国,将是21世纪国际关系中最为确定的发展趋势之一,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如何调整彼此间的实力和利益,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关注中心。同时,由于领事保护乃至外交保护共同构成的领事保护法律制度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因此,如果从2006年以来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讨论议题涉及的国内和国际法治的角度看,深入研究此项法律制度及其对国际关系中的调节作用,建立健全领事保护法律制度已然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课题。那么,中国该如何应对当今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的深刻调整呢?
本书主要基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并结合《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及其他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法学家学说以及中国法律规章、对外政策和相关实践,以领事保护宗旨原则为视角,旨在通过深入研究领事保护法律制度和中国实践而从中觅寻有益参考。
(二)以宏观国际法学的视角综合探析领事保护法律制度和中国实践
20世纪80年代,时为武汉大学法学研究生、现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认为,“综观法律,它可以大体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国内法,一部分是国际法。与之相适应,法学也可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传统的国际法指国际公法,即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因此,传统的国际法是围绕国际公法展开研究的。20世纪以来,随着生产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籍的法人和自然人相互间的关系越来越错综复杂。这种客观现实促使调整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不断涌现,从而在国际法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律分支或部门。这表明,以国际法规范作为研究对象的国际法学在理论上应该有一个突破”,“国际法本身的发展已提出从宏观的角度来研究国际法的问题。这里我们姑且称之为‘宏观国际法学’”。
针对这一观点,有学者于20世纪90年代作出进一步阐述。如韩德培认为,在国际上,通常所谓“国际法”是专指“国际公法”而言,不包括“国际私法”,也不包括“国际经济法”,如果要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统称为“国际法”是可以的,因为这是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国际法”的。这个“国际法”是相对于“国内法”而言的。我们不妨将法学的学科归纳为两大类型,即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从总体上讲,国内法学是研究如何调整从国内生活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的,国际法学是研究如何调整从国际生活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的。国内法学包括宪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等,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又如李双元等主张,从构成当今国际社会基本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来考察,国际社会关系大体可以区分为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个层面,即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及国际民商关系。前两种国际关系均是一种国家间的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公的关系,后一种则是一种私的关系。这三个层面的国际关系在法律上分别表现为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共同构成规范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律体系。
基于上述,考虑到国际关系包括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行使领事保护乃至外交保护职权必然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综合运用。可以说,以宏观国际法学为视角综合探析领事保护法律制度和中国实践,是本书研究的首要创新点。
(三)以滥用领事保护职权的视角揭露旧中国领事裁判权等特权的实质
历史告诉我们,保护商人和侨民在外国的利益是领事最初和基本职责,也是领事产生的原因。领事裁判权(consular jurisdiction)亦称外国人的治外法权(exterritoriality,extraterritoriality,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是指领事对所在国的本国商人侨民享有民事和刑事管辖权。也就是说,外国人在居住国领土内不受当地法律约束和法院管辖,而由其国籍国领事根据本国的法律对他们行使管辖权。这是对领事保护职权的一种扩大。15世纪,根据相关条约,土耳其成为西方基督教国家在东方国家单方面享有领事裁判权的第一个国家,即除了对本国侨民的物权、生命、财产行使常规保护之外,领事还对他们行使民事和刑事的管辖权。与此同时,在英国、荷兰、意大利、挪威、瑞典、丹麦等欧洲国家的领事,都有权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商人行使专属的民事和刑事管辖权。所不同的是,土耳其政府自愿单方面给予外国商人侨民领事裁判权,而西方国家之间则采取一种平等互惠的做法。16世纪,日趋中央集权化的欧洲国家开始对领事机构行使直接的控制。“三十年战争”使欧洲国家之间的领事关系遭到严重破坏,尤其是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和实行,促使近代国家领土主权意识的产生,导致反对领事裁判权制度的民族情绪日益高涨,领事在民事和刑事方面的管辖权被认为有损于接受国的国家主权,领事制度一度衰落。由于常驻外交使团制度在欧洲普遍建立,在职业外交官成为保护派遣国海外利益实施主体的同时,职业领事仅为保护本国侨民和商人海外利益的实施主体。18世纪上半叶,领事裁判权制度在欧洲消亡。而从1843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百余年间,西方列强却以不平等条约在旧中国片面享有领事裁判权等特权,非法攫取政治和经济利益。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领事裁判权等特权制度才在世界上逐步消亡,滥用领事保护职权的时代宣告结束。
20世纪以来,中外学界对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研究著述不少。但是,从滥用领事保护职权的角度,对废弃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以不平等条约强加给旧中国的强盗逻辑和贪婪本性进行批判性的论述,尚属少见。可以说,以滥用领事保护职权的视角揭露旧中国领事裁判权等特权的实质,是本书研究的第二个重要创新点。
(四)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视角梳理领事保护职权规范统一的历史进程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领事保护法律制度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各国普遍期待有一个规范统一的领事关系准则。在1963年之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起草和酝酿的十几年间,一个具有理论上意义的问题是,“领事可否在其区域内不仅维护本国国民的权利和利益,而且维护派遣国本身的权利和利益”。尤其是在1959年国际法委员会会议的讨论中,出现了两派说法:第一派认为,领事不得维护派遣国的权利和利益;第二派主张,领事通过一系列传统活动,事实上就在维护派遣国的权利和利益。
这一时期,正值中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指导建立全新领事制度并拓展对外领事关系之际,如五项原则的提出和倡导,促使新中国第一个有关领事工作规定发布、外交部领事司成立以及“保护华侨”条款进入中国第一部宪法,领事保护工作开始制度化和法制化;五项原则的倡导,开创了新中国同未建交的美国通过谈判成功行使领事保护职权的先例;五项原则在万隆会议的推广,使得新中国同东南亚国家妥善解决了华侨双重国籍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五项原则的普及,推动了新中国第一批对外双边领事条约的缔结,并对上述争论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范统一发挥了重要历史作用。因为1959年6月23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事条约》第14条第1款规定,“领事保护派遣国国家、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和利益”;第25条规定,“本条约中关于领事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于外交代表机关中执行领事职务的外交人员同样适用,这些外交人员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这些条款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关于“领事有权保护派遣国的海外利益”的国际立法主张,被西方学者视为社会主义国家间领事条约的基本模式,在领事条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范领事保护的实施主体和客体内容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此一来,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视角梳理并归纳领事保护职权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之规范统一的历史进程,成为本书研究的第三个重要创新点。
(五)以“预防性领事保护”等多维视角重新定义领事保护法律概念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预防或减少领事保护事件的发生,英国、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等国家的外交机构及其代表陆续采取相应措施,提醒准备出国或已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应注意的事项。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相继建立健全预防性领事保护机制,中国政府也逐步对外推广预防性领事保护的政策主张,如1997年,外交部指示驻外使、领馆对外印发《中国境外领事保护和服务指南》。2004年年底,外交部领事司司长罗田广在接受《人民日报》(海外版)采访时表示:“明年将进一步完善领事服务制度,加强预防性领事保护工作,努力提高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2014年由时任外交部领事司第一副司长邱学军主持编写的《中国领事工作》第八章“领事保护工作”第四节“预防性领事保护工作的开展和普及”中阐述:“预防是最好的保护,是扭转领事保护被动应对局面的有效手段,是新形势下保护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与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2016年3月8日,时任外交部长、现任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在“两会”记者会上表示,“领保工作永远在路上。事先预防而非事后补救,才是最好的保护。预防性领保将是我们今后的方向”。然而,迄今未见国际文献给予“预防性领事保护”一个明确概念。
本书在外交学院2003年国际法学硕士学位论文《领事保护法律制度与中国的实践》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主要通过第二章“领事保护法律概念辨析”,全面多维地阐述“预防性领事保护与应急性领事保护”、“广义上领事保护与狭义上领事保护”和“领事保护与外交保护等的区别和联系”,从而比较系统论证了领事保护的法律概念。可以说,以“预防性领事保护”等多维视角重新定义领事保护法律概念,成了本书研究的第四个重要创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