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丨《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
发布日期:2021-02-04 来源: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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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以结果无价值论为视角,对刑法学总论和分论的诸多疑难问题进行深刻阐述,是国内首部由一线司法实践者以结果无价值论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专著;也是首部立足司法实践结合案例,横贯刑法总论与分论系统研究结果无价值论的刑法学专著,成书兼具理论品质和实践品格。李勇检察官结合自身多年的办案经历,以刑事司法实务为视角,全面系统地审视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这一重大刑法理论问题,立足于刑事司法实务而主张结果无价值论,体现了理论品质和实践品格相结合的特质,成就了本书实践性的特点。全书分作上下两篇,共计十一章,内容横贯刑法总论与分论系统研究结果无价值论的方方面面。全书收录的56则案例更是紧随理论贯彻始终,几乎所有的问题都以案例为切入点展开。力求将艰深晦涩的刑法学理论、复杂疑难案件的解决路径,以案例的形式呈现给读者,近距离地展示了学派之争对刑事实务的形塑意义。恰值本书重版上新之际,相信其抚凡人心的研究成果,对于屏幕前的诸位师友都极具学术研究价值与实务参考意义。推荐成为优秀刑事法律人进阶阅读的案头必备样本。

作者简介:李勇,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师从刘艳红教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第五届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全国经济犯罪检察人才、全国职务犯罪检察人才,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官、江苏省检察官学院兼职教师,南京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微信公号“悄悄法律人”创立人(中央政法委“四个一百”优秀微信公号、全国检察自媒体二十强)。

前言:这本书是幸运的,在实务界和学术界获得“双重”不错口碑,让我受宠若惊。在实务界,一些办案部门甚至人手一册,大概是因为喜好我这种“穿梭于理论与实践之第三条道路”[1]的务实研究方法和通俗易懂的语言风格;在学术界,一些刑法学者向研究生推荐此书,大概是好奇我如何从实践的角度探究这样一个刑法学基础命题。这本书还获得了一些奖项:

刚出版没多久就获得了首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提名奖,一年后又相继获得了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市面上早已无货,偶见某网购平台上高价出售影印本。很多网友催促我再版,在2020年我终于决定再版了。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到底在争论什么?其意义特别是实践意义何在?为方便读者阅读,笔者有必要在第二版前言中再做个简单的交代。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核心是违法性的本质问题。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是违法性的本质在于侵害法益,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是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规范(今天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所说的规范已经清洗掉伦理因素成为行为规范),并由此辐射到几乎所有的刑法学问题。对于司法实践来说,这个立场之争的价值不可估量。事实上,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奇葩案件均与此有关。

例如,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案,从结果无价值论的角度来说,违法性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收购玉米有利于粮食流通,有利于解决农民卖粮难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无法找出其所侵害的法益,不具有实质违法性,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从行为无价值论的角度来说,违法性的本质是违反规范,可能会认为王力军无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范,属于非法经营,很容易得出非法经营罪的结论。

再如,行为人自己饲养的鹦鹉孵化出多只小鹦鹉,出售给他人。从结果无价值论的角度看,这种行为促进了动物的繁衍,法益侵害的实质违法性无从体现,以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定罪并处以重刑是值得商榷的;但是从行为无价值论的角度来说,刑法及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均规定不得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司法解释规定人工饲养二级保护以上的动物属于珍贵野生动物),行为人的出售行为违反了规范,很容易得出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结论(尽管行为无价值论者可能不会同意这个结论,但这个结论却是符合行为无价值论之理论逻辑的)。

因此,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绝非仅仅是一个刑法教义学问题,更是一个实践性问题,它们实实在在地影响着司法实践。

与前几年的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热烈场面相比,这两年论战的温度似乎有所降低,甚至一些学者怀疑这一学派之争的价值。这种论调是严重错误的。日本学者井田良(行为无价值论者)指出:

“我们如今经常听到有人说,结果不法与行为不法的争议已经是过去式,而不是现在式了。我的看法恰好相反……探究刑事不法的本质,就是在探究国家刑罚的理据。那是刑法最根本的问题,在任何时代都不会过时,认为这个问题已经被解决而没有讨论价值的人,是犯了严重的错误。”[2]

不法(违法)与责任是犯罪论乃至整个刑法学两大核心问题。不法(违法)讨论的是国家刑罚权发动的理由;责任则是划定非难可能性的限度,即只有具有非难可能性的人,才值得给予刑罚处罚。“不法是发动刑罚的引擎,罪责则是它的刹车。不法是在创设国家的刑罚,罪责则是在限制它,想要买汽车的人,主要关心的是引擎”,所以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不法(违法)论问题会成为刑法释义学上最重要的争论了。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这两种立场彼此没有妥协余地,双方意见的对立,至今仍然将日本的刑法学者分为两大阵营”。[3]我国的不法(违法)论领域有太多的问题远未解决,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还很不深入,刚刚破土而出的立场意识萌芽需要用心呵护,刚刚燃起的学派之争火苗需要用力助燃。可以说,只要承认不法(违法)论是刑法学的核心领域,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就不会过时!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似乎应从宏观的理念和立场层面,回归到更为技术性、操作性的实际问题之上”。[4]本书立足实践,讨论的主要是技术性和可操作性问题,主要为实践人士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顺便向学界呈现实践需求。

实践性依然是本书的最大特色。刑法学中,从来就没有纯理论的东西,也从来就没有纯实务的问题。从来就没有只需实务技巧而无须法学理论来解决的案件,也从来就不需要只知法条而对法学理论一窍不通的法律人才。靠会背几个法条就能办案的时代一去不复还;靠谙熟几个司法解释就能把案件办好的时代一去不复还;靠纯粹理论推演而丝毫不顾实践需求就能研究出经世致用法学成果的时代一去不复还。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历史轨迹是这样的:移植苏俄—借鉴德日—转向实践。我们已经走过了前两个阶段,现在已经站在第三个阶段“转向实践”的十字路口。当今中国,社会各领域、综合国力正在与大国形象相匹配,刑法学作为一国法治和文化的软实力,应该到了与大国形象相匹配的时候,需要“用世界的眼光,解决中国的问题”,到了回归本土、回归实践的时候!回归本土向何处找寻学术资源?那就只能是判例和司法实践。这也是法学研究具有实践品格的应有之义。[5]

本书第二版仍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第三条道路”,突出实践性,研究方法不变,体系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立场观点不变,行文风格不变。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Ⅰ增加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学派之争的最新进展。

Ⅱ 增加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学派之争的最新进展;

Ⅲ 增加一些热点案件分析,如昆山反杀案、非法经营玉米案、陆勇案、e租宝案等;

Ⅳ 增加了部分新类型案件的内容,如在共同犯罪一章中增加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认定的内容;在财产犯罪一章中增加了第五节,分析了网络支付型侵财犯罪的行为类型及罪名适用;在公共秩序犯罪一章中,结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增加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认定;在职务犯罪一章中增加了第五节,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和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分析了行贿受贿犯罪中“特殊情节”的理解与认定;

Ⅴ增加了第十一章“结果无价值论之于经济犯罪”,对非法经营罪、食品药品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认定方法、行政犯认定方法与理念等进行了阐述。

在当下,用心经营一本专著是不容易的,因为学术考核机制倒逼学者们忙于在各种C刊上拼命发表文章。在这种背景下,花多年时间去写一本专著似乎有点“傻”。所以,在当下法学界,论文集易见,专著难得。为了追求C刊论文的“GDP”,同一作者的不同文章之间立场相互矛盾、观点相互龃龉,屡见不鲜。这些似乎不太正常,但又无力扭转,唯有做好自己的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体与程序相结合”是我一直坚守的研究方法,当年写完《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一书后,又写了程序法专著《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接下来的目标是再写一本真正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高度融合、自成体系的著作。在此过程中,为了紧跟“时代脉搏”,对前两本书在必要时进行修订是用心“经营”专著的必然要求。

修订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正在恩师刘艳红教授门下攻读刑法学博士研究生,追随刘老师的实质刑法观。正如本书第一版所论述的,实质刑法观与结果无价值论具有一体两面的关系,本书的再版依然体现了实质刑法观的思想,特别是刘老师近年来一直倡导的“实质出罪”的思想,在此特别向恩师表达谢意!

对本书第一版出版后给予鼓励、指正的家人、师友、读者们表达诚挚的谢意!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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