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语
生活中与人起了冲突,工作中发生了争议,家庭争执让人眉头紧锁……现在,公民在各个场合遇到纠纷的时候,都会不由自主地考虑:从法律的层面,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
回答这些问题,是法律专业人士肩上的重任。百姓“爱问”的时候,法律人就要“爱答”。于是,我们汇集了大型上市公司的法务、工作在一线的法官、见识过各种纠纷的律师,撰写了一套“爱问法律百科”,在一个个精心挑选的问题里,呈现大家关心的问题,给出通俗易懂的解答。
百姓爱问:物业公司的收支情况是否需要向业主公开?
情景再现:赖某、吕某是小区业主,他们认为自从物业公司入驻小区以来,从未向小区公开过任何物业管理期间的物业收支账目、明细等,存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业主的权益。于是,赖某、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对小区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法律分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状况与业主的利益息息相关。业主有权知悉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的经营、利用状况,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状况亦应纳入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向赖某、吕某公示物业费收支账目及公共水电费收支账目、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
若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公司应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有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基于合同的约定理应定期公示。若物业服务合同对此没有约定,基于法律赋予业主的知情权,物业公司也应当将收支情况予以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业主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布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公布。
《民法典》第943条也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将服务情况、收支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百姓爱问:物业公司有义务为业主代收快递吗?
情景再现:很多人习惯在网上购物,可当快递送达的时候经常会遇到收件人不在家无法立即签收的情况,有的业主会随口让快递员先将快递放在物业公司处,通常,物业公司也会预留一块区域用于暂时存放业主的快递,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物业公司有义务为业主代收快递?
法律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4条第2款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35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公司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来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即物业公司的义务全部来自物业合同的约定。就此而言,若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物业公司要为业主代为签收快递,则物业公司没有义务代为签收。如果物业公司在物业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代业主签收了快递,此时物业公司对包裹负有无偿保管的责任。代签后的包裹由物业公司实际控制,物业公司需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妥善保管,确保代收的包裹完好无损。
《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代业主签收快递是无偿的,物业公司是无偿保管人。因此,物业公司在无偿代收快递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那么即便业主的包裹丢失损毁,物业公司也不需要对此进行赔偿。
反过来说,如果物业公司在代收快递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例如,物业公司代为收取了业主的快递,并随意将快递放在大门口,导致业主快递丢失,此时,物业公司因存在过错,需要对业主快递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代收快递并非物业公司必须提供的服务,也并非物业公司的义务,若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无偿代收快递服务,则需注意将快递放置在指定的存放区域,妥善保管,避免快递丢失损毁。随着快递柜的普及,物业公司可在小区安装快递柜,以规避代为保管快递而带来的风险。
延伸阅读
1.内容简介:《爱问法律百科:物业服务必知160问》设置了与物业服务相关的160个法律问题,以问答的方式向读者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涵盖物业服务的基础知识、物业公司的责任与义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小区邻里关系、物业费、小区内的人身财产损害、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等内容,使读者能够在相关问题上遇事找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作者简介
程筱璇,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金融与法学双学士。曾在企业担任法务工作,擅长处理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及民商事诉讼案件。执业以来,每年为数十家中小企业及组织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其中涵盖多家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协会,帮助客户解决大量物业领域纠纷,具有丰富的争议解决经验。
蔡文映: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以来,常年服务多家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了大量物业服务领域的诉讼与非诉法律业务,通过撰写大量物业纠纷案例为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居民等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在物业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实务处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