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读陈长均检察官为我们带来的这篇关于《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第二版)的「读家」书评,让我们认识了一名结果无价值论者——李勇检察官。在李勇检察官写作的这部书里,其所有观点的输出均立足于对司法实践的体验,实践性亦然成为了本书的最大特色。也正因为此,本书的书名设定为「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在此书中,诸君会目睹一系列真实案例贯穿始终;会亲闻来自司法实践底层的泥土气息弥漫全书。这或许是这本书的与众不同之处,也是这本书的「命脉」,也是推荐给刑事法律人开展业务和研习治学的「命门」。
无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而无实践的理论则是空洞的。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李勇副检察长所著《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一书最大的特点,是接刑事司法实践之地气。论述结果无价值论理论时,该书不是进行空洞地说教,而是建立在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实践结论也不是盲目的,而是运用他所坚持的结果无价值论之理论来指导。
在学术研究中,没有交流便没有启迪,没有争鸣便没有进步。在刑法领域,不管是学派论争的哪一方,都应当密切关注刑事司法实践,因为再好的理论,一旦与现实脱节,都会变得苍白。
日本刑法学者松宫孝明在《刑法总论讲义》一书中谈及犯罪论体系时说:“新的体系要想获得支持,其最佳路径就是通过该体系来解决或者阐释实务中的问题。”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论争亦是如此。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的方式有很多,但像《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这样通过具体运用来阐述的并不多。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者许玉秀在《当代刑法思潮》一书中认为:“学术研究的素材来自生活,法学研究的素材更是来自实例,实务界处理个案时的敬谨,绝对是学术发展蓬勃、理论研究丰硕最根本的基础,因为谨慎处理过的案例,往往提供理论研究最根本的智慧。”作者在选取案例时本着两个标准:一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存有争点的地方;二是这些争点在司法实践中表现较为突出和典型。
笔者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说,该书以接地气的研究路径而得出的观点,也许比通过纯粹逻辑推理得出的观点更易于为实务界所接受。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研究中的十关系论》一文中写道:“刑法理论界应当纠正认识上的偏差,不要以为过多讨论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就降低了刑法理论的层次,不要以为案例讨论不能进入正式的刑法理论。”
《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一书正是在密切关切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来研究结果无价值论的,它使非常抽象的刑法理论变得比较具体,同时也使刑法理论从“地气”中获得了不小的动力。
对司法实务界的人来说,乍一看到《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书名中有“结果无价值论”这一比较专业的术语,可能认为该书是本晦涩难懂的刑法学专著。其实不然。该书作者是从事多年公诉工作,具有丰富刑事司法实践经验之地气和底气的检察官,所作出的结论不一定完全被读者所接受,但几乎都是基于办案实践得来的。而且,几乎在整部书中,作者都运用简洁易懂、接地气的语言来阐述博大精深的刑法理论的。比如,在阐释客观归责理论时,作者通过具体案例,从因果层次、客观归责层次逐层分析,寥寥数语,简洁明了,让读者一看便知道客观归责到底是怎么回事,以及如何运用客观归责来分析案件。
陈兴良教授在《判例刑法学》一书中指出:“在从文本刑法学到实践刑法学的转变过程中,判例刑法研究是一座必经的桥梁。从某种意义上说,判例刑法学是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刑法学的一个知识增长点。”我国虽然没有判例制度,但有大量案例。《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一书选取大量典型案例,而且绝大多数是自己亲自办理的案件。总体而言,我国刑法著作中的案例大都比较简单,且较少与真实个案挂钩,从理论到理论,实践性不够。
王文华教授在《我国刑法分则研究之考察》一文中说:“相比虚拟的案例,真实案件的信息量更大、情境更全面、稳定性更强,特别是一些影响、争议较大的案例,更能反映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因而,用具有典型意义的真实案例来支持、佐证或反驳某一观点、原理,可以在社会的大背景下讨论刑法的原则、制度问题,贴近现实,‘接地气’。”
《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一书引用真实案例的研究进路,效果颇佳,非常难能可贵,值得提倡和借鉴。刑法学人只有具备有关域外刑法知识,方能更好地理解我国刑法。周光权教授在其《刑法总论》一书中指出:“现代社会正在摆脱文化偏见的余毒,不同文化之间完全可以合理地期待一些东西。”贴近司法实践之地气的刑法学研究并非排斥域外先进的刑法理论。张明楷教授在《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一书中强调道:“只了解中国刑法理论的人,实际上连中国的刑法理论也不了解。因为不考察中国刑法理论与其他国家刑法理论的区别,是不可能真正了解中国刑法理论的。”
作者在《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一书中对德日刑法学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但这种关注并非刻意引用国外文献,而是基于自己观点的需要。基于专业忠诚的学术良心,该书对不科学的司法解释也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批评:“在立法上,刑法原本对盗窃罪与诈骗罪是同等对待的,但是司法解释却给予差别待遇,这是违反立法目的的。”“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完全依赖于司法解释,而应当学会运用刑法基本理论来解释刑法,事实上,每一个司法者的司法过程都是一个解释法律的过程。”
刑事司法实践者要善于运用刑法解释学原理来解释刑法、办理案件,而不能以贯彻刑事政策之名行曲解刑法之实。
陈兴良教授在《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从李斯特鸿沟到罗可辛贯通》一文中指出:
“刑事政策在刑法教义学中作用的发挥应当以一定的教义学原理为中介,而不是生硬地直接采用刑事政策进行解释。”
例如,对于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一书认为,收受他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以受贿罪论处的实质原因,在于这种行为缺乏受贿罪的犯罪故意,从而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而不是有些学者认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考量。
“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尽管笔者认为《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是一部接地气的好书,但也有不同于该书观点的看法。比如,有些问题的结论,该书认为只有持结果无价值论才能得出。"法官隔壁"认为,对于一些案件,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得出的结论是相同的,只是理由不同而已。将该问题提出,与李勇检察官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