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一部优秀的法学教科书应当是法学理论的集大成者
发布日期:2021-02-24 来源:北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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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刑事诉讼法》是陈瑞华教授独著的刑事诉讼法教材,体现了陈瑞华教授一以贯之的学术理念和研究思路。“我们培养法律人才,不是为了让他们熟悉一部法典,而是要培养法律精神。”秉持着这个理念,陈瑞华教授潜心酝酿本教科书的框架结构,逐章推敲相关理论的表达方式,精心打磨各个部分的制度分析,“十年磨一剑”,得成此书。

本书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制度给出了清晰准确的解释,文风清新雅致,各章之后的案例材料非常具有典型性和可读性,期冀实现一本优秀教科书的四大功能:基本的教学参考书;总结法学理论;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理论解释,揭示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对实践中有争议的疑难问题,提供一种解决方案。

作者简介:陈瑞华,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2004年,获得中国法学会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

主要研究兴趣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企业合规和程序法理论。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刊物发表论文两百余篇,出版学术著作二十余部。代表作有:《刑事审判原理论》《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程序性制裁理论》《程序正义理论》《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司法体制改革导论》《刑事辩护的理念》《论法学研究方法》《刑事证据法》等。

序言

经过近五年断断续续的写作、整理和打磨,尤其是在2020年上半年“新冠疫情”期间历经三个多月的集中努力,这部名为《刑事诉讼法》的法学教科书的创作工作终于完成了。

推出一部个人独立撰写的刑事诉讼法教科书,早在十多年之前就进入我的学术规划之中。2010年,我参与了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学学术教科书系列的出版计划。2012年4月,经过两年的埋头写作,我率先推出了一部刑事证据法教科书。迄今为止,该部教科书已经历过两次较大规模的修订,并于2018年4月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版本。与此同时,对于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写作也在时断时续地进行着。在每两年一次给北大法学院本科生讲授刑事诉讼法课程时,我都根据课堂教学的进度,结合自己对刑事诉讼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教科书相关章节的创作。到2019年上半年,这部教科书已经具有了近25万字的规模,并形成了一个初步的框架体系。2020年寒假前往珠海度假,我终于有了相对完整的时间来推进这部教科书的写作进度。但春节前后新冠疫情爆发,在滞留在当地的两个多月时间里,因缺乏可供参考的资料和可供查阅的文献,我无法从事学术论文的写作。于是,索性利用这段时间,全身心地投入到教科书的后期创作之中。在疫情引发的恐慌中,在当地温暖清雅的环境中,战胜了自己的拖沓、懒散和随性,全面调整教科书的框架结构,逐章推敲相关理论的表达方式,精心打磨各个部分的制度分析,最终完成了这部教科书的初稿。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写作经历,我深深体会到,做任何事情,既要持之以恒,具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又要集中精力,掌握“临门一脚”的机会,达到“突破最后防线”的效果。这是在学术上有所成就的必由之路。

但是,相对于写作学术论文而言,写作教科书其实是一件十分乏味甚至痛苦的事情。做学问的人有个“毛病”,无论是写论文还是写书,都愿意从事带有创新性和挑战性的工作。那种工作会激发研究者的强烈兴趣,勾起研究者的创作激情,甚至达到为之痴迷、为之忘我、为之癫狂的状态。但是,像写教科书这样的工作,假如仅仅局限于文字的整理和知识的罗列,很容易使人索然无味,兴致阑珊,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其中。多少次,因为忍受不了教科书写作过程的沉闷乏味,导致中途搁笔,将完成的部分文字“束之高阁”,丢到电脑文件夹之中。多少次,因为对已完成部分不甚满意,而整段整节地加以删除。又有多少次,对比那些蔚然成型的法学教科书,会产生与其不能有实质突破,倒不如放弃写作的想法。有时候,在学术创作中,最难克服的不是劳累和艰辛,而是因无法实现自我超越而产生的绝望。

那么,如何克服在教科书写作中遇到的困难呢?我的体会是,一定要对法学教科书做出准确的功能定位,然后根据这种定位来找到创作方法。我以为,一部优秀的法学教科书,至少要发挥四个方面的功能:一是为初学者提供教学参考的功能;二是对相关法学理论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的功能;三是对法律制度进行理论解释的功能;四是对有争议的疑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的功能。

首先,法学教科书具有基本的教学参考书功能。若不是为着帮助初学者学习法律的考虑,我们何苦要创作这种尽管体系完整但对每个问题都无法深入讨论的教科书呢?既然是写给初学者的著作,教科书就应对本学科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制度给出清晰准确的解释,为初学者进入法学之门、受到学术训练给出基本的路径。与此同时,作为过来人,我们都曾经对当年学习法律的经历印象深刻,对于那种八股文式的教科书文风深恶痛绝。为避免我们的学生重新遭受这种磨难,我们所创作的教科书应具有清新雅致的文风,编入具有可读性的案例材料。

这部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创作过程,其实与我为学生讲授刑事诉讼法课程的过程保持了同步。每经过一轮课程讲授,这部教科书的写作进度就往前推进一步。很多情况下,刚刚讲完某一章节的内容,在课堂上,在黑板前,就产生了新的灵感,于是在课后立即加以整理,就形成了某一章节的大致框架。甚至在一学期的讲授结束之后,因为讲出了不少超过写作进度的内容,所以就参照最优秀学生的课堂笔记,来逐章完善教科书的内容。在这部教科书的最后写作阶段,恰好正值通过网络方式为本科生讲授刑事诉讼法课程。这给了我全面修改教科书的宝贵机会,通过“边讲课,边调整”的努力,使得很多讲得不顺畅的章节得到了调整,很多不合理的内容设置得到改变,很多不合适的案例材料得到修补。或许,任何写作都不仅仅是创作者单方面的观点表达,而应考虑到受众的可接受性。当年白乐天创作诗歌,尚且要听取众人的反馈,而今天我们创作法学教科书,又怎能不考虑初学者的感受呢?

其次,法学教科书要发挥总结法学理论的功能。有些法学教科书之所以难以得到传播,也无法保持持久的生命力,主要原因在于仅仅满足于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条文的注释,而无法对相关领域的法学研究成果做出系统的总结和梳理。按照我国的法学传统,一部优秀的法学教科书,既要对研究者自己做出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总结,也应对本学科较为成熟的法学理论做出完整的梳理。在一定意义上,法学教科书应当是法学理论的集大成者。一个初学者,一个对该学科感兴趣的普通读者,甚至一位从事其他法学学科研究的学者,完全可以通过阅读一本优秀的法学教科书,来对该学科的理论水平做出基本的了解。

在写作刑事诉讼法教科书过程中,笔者注重从两个方面整理既有的法学理论:一是在“总论”部分,强化对刑事诉讼基本理论部分的整理,加大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分量;二是在“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部分加强对相关理论问题的论述。

民国期间的刑事诉讼法教科书曾经以“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客体”和“刑事诉讼行为”作为总论部分的基本框架。这一框架后来没有被承继下来。而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初步形成了“刑事诉讼目的或价值”“刑事诉讼构造”和“程序性制裁”为核心的理论体系。近期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刑事之诉的分类和效力的研究中出现了一些理论突破,出现了“对人之诉”“对物之诉”“定罪之诉”“量刑之诉”“程序之诉”等多个概念。而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辩护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上,我国法学界也出现了一些创新性的理论观点。对于上述理论观点,刑事诉讼法教科书应当加以总结、梳理和吸收,使之成为可传授给初学者的基本知识。于是,这些理论和观点,就形成了刑事诉讼法教科书“总论”部分的现有框架。

而后面的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部分,这部教科书除了对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做出解释以外,还要揭示各个程序制度的理论根基,使读者不仅了解程序制度的立法原意,而且更要了解围绕各种制度所形成的成熟理论。例如,对于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等,该教科书都解释了各自的性质和功能,分析了各个制度的基本原则,讨论了每一程序的诉讼构造问题。又如,随着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兴起,一种将独立于“对抗性司法”的“合作性司法”理念逐渐得到确立,这种理念带有控辩协商的成分,体现了一种崭新的诉讼价值观念,引领着相关的制度设计。对于这一理论发展趋势,教科书也在适当章节进行了总结和介绍。再如,美国学者赫伯特·帕克所提出的刑事诉讼双重模式理论,格里菲斯提出的家庭模式理论,霍华德·泽赫提出的恢复性司法理论,大陆法学者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正当性理论,等等,都对我国相关程序制度的改革产生了影响。对于这些理论及其影响,刑事诉讼法教科书在相关章节也作出了简要分析。

再次,法学教科书要注重对现行法律制度的理论解释,揭示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既是一部刑事法,也是一部程序法。这部法律确立了名目繁杂的程序、制度和规则,也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改革而处于不断修订完善之中。如何认识这些程序、制度和规则呢?没有一部好的教科书加以指引,初学者经常会感到扑朔迷离,一头雾水,难以找到方向,甚至误入歧途。教科书应当帮助初学者了解各种程序制度的立法原意,揭示法律条文背后的考量因素和制约力量。在一定程度上,除非一门法律发生实质性的修改和变革,否则,一部教科书可以在这部法律的理论解释方面具有较长的生命力。

为发挥对法律制度作出理论解释的功能,笔者在教科书写作中力图不援引任何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对各个程序和制度做出理论上的解释。尤其是对那些容易使初学者感到困惑或迷失方向的问题,教科书都给出了简要但尽量系统的解释。例如,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固有思维方式,对于刑事诉讼的目的,对于国家专门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对于检察机关为什么不是当事人,对于为什么要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对于被害人为什么不享有上诉权,对于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和公益义务,对于我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关系,对于“不告不理”与“告诉才处理”的关系,对于为什么要建立“公诉转自诉”的制度,对于三种不起诉制度的性质和效力,对于认罪认罚程序和刑事和解程序的性质和后果,等等,这部教科书都做出了较为系统的理论解释。

最后,法学教科书要对实践中有争议的疑难问题,提供一种解决问题的理论思路。任何成文法一旦出台,都面临着如何有效实施的问题,也都会遇到抽象的法律规则如何在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恰当适用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都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试图指导司法人员解决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尽管如此,在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存在大量有争议的疑难问题,不仅在刑事诉讼法中找不到现成的答案,而且就连那些司法解释也难以给出令人满意的解答。要解决这一问题,司法实务工作者和辩护律师就可以求助于刑事诉讼法教科书。而一部优秀的刑事诉讼法教科书,应责无旁贷地发挥解决疑难问题的功能。

例如,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经常遇到司法机关管辖不明或者滥用立案管辖权或审判管辖权的问题。如法院院长为本案当事人,本法院刑事法官审判本院民事法官,一个非重要犯罪地法院受理被害人主要为外地人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一个已经对下级法院请示案件做出过审查和批示的上级法院,负责对案件的二审程序,等等。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这类管辖异议或者回避请求,司法机关究竟究竟应如何处理呢?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认真研究管辖的性质和功能,了解解决管辖异议的基本原则。这部刑事诉讼法教科书对此问题的有关论述,就可以为解决这列问题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又如,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辩护律师向在押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在会见时究竟可否携带案卷材料,可以携带哪些证据材料,可否将这些证据材料向在押嫌疑人、被告人出示呢?对于这一问题,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给出不同的解释,使得辩护律师经常莫衷一是,无所适从。其实,这部教科书在讨论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地位时,就已经指出他们处于“第一顺序辩护权行使者“的地位。在讨论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时,也指出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负有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协商的义务。据此,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可以将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告知嫌疑人、被告人,听取其意见。教科书对此问题已经给出了答案。

再如,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却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如何进行有效的量刑协商。有人据此认为我们法律不存在“量刑协商”机制。其实,根据这一程序的立法原意,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听取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并责令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份具结书其实就是检察官与嫌疑人达成的量刑协议。这部刑事诉讼法教科书对此问题做出了充分的论述。无论是辩护人还是值班律师,都应当与检察官就量刑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提出足以说服检察官的量刑筹码,为嫌疑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宽大量刑方案。借助于教科书的理论解释,无论是检察官还是律师,对于这些疑难问题都是不难解决的。

经过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写作过程,笔者将自己近三十年法学研究的成果进行了重新梳理,对自己多年的法学教学经验进行了总结,最终推出了这部带有探索性和试验性的法学教科书。笔者已经概括出了法学教科书的四项基本功能。那么,这部刑事诉讼法教科书真的能实现这些功能吗?这部教科书真的能够实现作者所提倡的自我超越吗?最起码地,这部教科书真的会得到初学者的接受,不会变成作者所批评的那种“面目可憎的教材”吗……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都需要通过实践来加以检验。笔者期待着,所有阅读、使用和参考这部教科书的读者,都能从这部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获取知识、得到启迪和产生灵感!

一如既往,笔者在写作和出版这部刑事诉讼法教科书过程中,得到了诸多人士的帮助和支持。我的学生刘译矾、王瑞剑、毛逸潇在几轮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担任助教,分担了大量繁重的教学辅助工作。通过指导他们的学术写作,我深刻体会到了“教学相长”的道理。我指导过的两位访问学者——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王喆博士和四川警察学院的张颖教授,对这部教科书的框架结构和写作体例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北大出版社的邹记东、李霞、邓丽华等诸位编辑,为这部教科书的策划、编辑、出版和推介,投入了劳动,付出了心血,做出了贡献。对于他们(她们)的帮助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在“新冠疫情”肆虐期间,我的家人陪伴和照顾着我,为我完成这部教科书提供了巨大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这部教科书是我们克服困难,共克时艰,共同努力完成的一部作品。家人的支持和帮助,是我从事学术创作的最大动力。

还要感谢数不胜数的法律界朋友以及未曾谋面的广大作者。他们以各种方式表达了对这部教科书出版的期待,提出了对教科书内容的建议,甚至透露了对作者能否推出一部有所超越的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疑虑”。这些都是我从事学术写作的永恒动力。这部教科书能否达到自我超越的效果,有待于法律界朋友和读者的最终检验。

陈瑞华

2020年4月于居家隔离期间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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