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原理阐释与运用技巧 ● 韩国公司法案例研习
发布日期:2021-03-03 来源: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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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译自韩国公司法教学用书《新体系公司法》(第七版)(韩国博英社2018年版),是一本以判例形式讲授韩国公司法的教学用书。全书按照韩国公司法的结构,解读韩国近四十年来最具代表性的91个公司法相关案例,对其中所涉理论与法理进行阐释,并通过对判例的解析和提问,讲授如何将公司法理论运用于法院判决的说理部分,从而使读者能够了解韩国公司法理论、制度及其在实务上的运用。

在具有比较研究中韩两国公司法异同的学术意义之外,本书还可使中国的律师、法官、企业法务人士等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学习,掌握公司法原理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方法与技巧,增强说理能力,从而将这些经验运用到实务工作中。

文——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很高兴被邀请为《公司法判例研习——以韩国公司法为视角》这本书作序。2019年4月,我收到本书负责带领翻译团队的张珍宝教授的邮件,提到本书主要写作者金建植教授邀请我为这本书写序,我欣然同意,缘由如下:

首先我注意到,这是一本以韩国司法审判领域的判例为基本素材的公司法教科书,选取了韩国近40年大法院及各级法院最具代表性的判例,来对韩国公司法原理、条文、规则等进行解说和评析。它力图将纸面上的公司法转变为实践中的活生生的公司规则,不仅注解公司法理论怎样“相遇”公司的实务运作和纠纷解决,让希冀参与公司运作的各方当事人通过本书的学习,能够预设权利保障机制与风险防范措施;更强调如何在法学院的教学中营造公司实务的真实场景,以利于培养学生们的独立思考能力、发现和分析问题能力。而这种结合司法判例写作的公司法教材,在中国的法学教材中比较缺少,其中译本的发行,无疑为中国的公司法教育者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之一,也可为公司法的教学环节增添一本有意义的参考文献。

其次,这本书对于中国从事公司法实务的法律工作者无疑也是一本值得一读的书籍。我很赞同本书作者的观点,即中国与韩国在传统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历程方面具有许多相似性或者同源性。中韩两国的文化交流与经贸往来源远流长。据中国商务部官网数据显示,中国是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国、进口来源国和出口对象国,而韩国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国、第一大进口来源国和第三大出口对象国。截至2018年12月底,中国累计对韩国投资76.4亿美元;而韩国累计对中国的实际投资额是770.4亿美元。显然,这么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非常需要一批对两国公司法律制度深入了解和精通的法律人才。

对于中国学习公司法的研习者而言,并非完全不了解韩国的公司法文本,也曾有许多学子阅读过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00年出版的李哲松教授撰写的《韩国公司法》中译本,但可阅读学习的韩国公司法文献还是太少了。因此,以判例说法为基本特色的本书,将便于更多的中国公司法务实践者从韩国法院对公司纠纷的审理中窥视韩国公司法的原理与精髓,可以了解韩国企业组织运营的实际状况,并为推进中韩两国的经贸交流和商业往来助力。

再次,中国目前正值再次修订公司法之际,韩国公司法的发展演变历程中应有诸多我们可资借鉴的经验与教训。因与韩国公司法学者之间的交流较多,中国学者对韩国公司法修改中许多热点难点问题的讨论也略知一二,但远不及本书以韩国各级法院近40年一些有重大影响的判例来解说韩国公司法的原理让我们能更直接地理解韩国公司法具体规则的精华所在。近40年恰恰是中国改革开放的40年,中国的公司组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迅速。正是这些快速发展的公司实务,不断地挑战公司法的漏洞与不足,也促进公司法修正的展开。显然,公司法的修改,既要建立在对中国公司本土化实践经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也要借鉴全球诸多国家和地区先进的、成功的公司法规则。尤其是与中国处于同一法系的近邻——韩国,其公司法具有与中国公司法原理的相同性和公司法适用中所遇问题的相通性,本书的推出,又给予我们以司法审判的视角观察公司法修正之走向的新路径。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很佩服以金建植教授为首的几位韩国著者,因为推出一本以真实判例解说公司法理论的教科书,其难度不能小觑。一方面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公司法判例,经由不同级别的法院或者具有不同知识背景和经验的法官的审理,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另一方面,公司本身就是一个多方利益主体的集合体,各种主体的利益平衡一直是公司法司法适用中法官面临的难题。面对大小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高管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法官们的困惑、疑虑或者对公司法法条文义的“僵化”理解,都可能导致司法判例留下遗憾。因此,在选择判例、编排判例,甚至缩写判例之精华而为公司法理论体系解析使用时,不仅需要真实反映判例的核心内容、公司法适用的原理,更需要指出这些个案审判出现的各种样态,促进阅读者的批判性、综合性思考能力的培养。这需要作者们的智慧。

理论联系实际,将法律条文准确适当地运用于具体案例,恰是所有法律人毕生追求的最高境界。作为在高校中一直从事公司法教学的教师而言,我非常赞同金建植教授在本书中文本的序言中所言,法律的意义不在于知晓,更在于适用。

是为序。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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