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艺: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理论
发布日期:2021-03-22 来源:法学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由众多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法治理论板块构成的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科学理论体系。其中,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中,科学回答了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工作队伍、如何建设法治工作队伍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创立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等重要文件,就是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理论应用于实践的重要成果。本文主要从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总要求、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法学专家队伍建设、构建中国特色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五大方面,研究阐释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理论,以期推进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分领域研究。

一、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总要求

中国共产党从局部执政时期开始,就很重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持续不断探索建设新型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但在很长时期内并未使用“法治工作队伍”概念,而是使用“法律工作者”“法制工作者”等提法。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正式明确提出“法治工作队伍”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把“着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列为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五项重大任务之一。他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他还多次引用古语古训强调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性。例如,“徒法不能以自行”,“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无论是在2018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10个坚持”,还是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11个坚持”,习近平总书记都一以贯之强调“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法治工作队伍是一个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征的范畴,其内涵比法学界通常所使用的“法律职业”范畴丰富得多。“传统上,法律职业是指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内的,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专业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职业共同体。” 根据《决定》,法治工作队伍包括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所有人员。依其所从事的法治工作的类型之不同,法治工作队伍可分为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法学专家队伍三支队伍。“法治工作队伍”概念的提出,对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统一管理,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素质能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法治工作队伍中,法治专门队伍是指从事立法、执法、监察、司法工作的队伍,包括立法人员、执法人员、监察人员、司法人员等。随着依规治党工作和党内法规建设的深入推进,党的机关中从事党内法规工作的人员也属于法治专门队伍范畴。《规划》提出,要加强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加强专业化建设,充实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法治专门队伍掌握和行使公权力,属于公职人员范畴。法律服务队伍是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纠纷解决等法律服务的队伍,包括律师、企业法务人员、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法学专家队伍是指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的队伍,包括在普通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军事院校、企业智库等机构工作的法学专业教师和研究人员。

在总结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普遍规律和共同要求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总要求,这就是“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规划》提出,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忠于”,是对法治工作队伍品德修养的总定位,也是对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总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工作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也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这四个“忠于”,体现了法治工作的政治性与业务性、党性和人民性的有机统一,不仅适用于法治专门队伍,也适用于法律服务队伍和法学专家队伍。《规划》提出,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

二、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

法治专门队伍在党政机关中专门从事法治工作,直接决定国家法治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的工作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这几支队伍建设好。”他还深刻分析了这三支队伍的个性:“立法、执法、司法这三支队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都十分重要。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

在法治专门队伍建设中,习近平总书记讲得最多的是政法队伍建设。这是因为政法队伍是一支人员规模大、掌握权力大、社会影响大的队伍。政法队伍主要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是建设法治中国和平安中国的重要力量。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随着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并入司法行政机关,政法队伍已从执法司法普法队伍变成了横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四个领域的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这样一支三百多万人、手中掌握着很大权力、面临的考验诱惑多的大队伍,从严治警一刻也不能松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集中体现于他在2014年和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之中。这些重要论述不仅适用于政法队伍建设,也适用于整个法治专门队伍建设。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政法队伍建设“四化”(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已普遍适用于整个法治专门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新时代法治专门队伍建设的总体任务,就是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一)坚持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目标推进革命化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政法队伍建设时强调,“要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努力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政法队伍。”《规划》提出,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科学理论武装,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概括起来,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主要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加强科学理论武装。这主要是学习掌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学习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政法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好科学理论武装,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学深悟透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二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定的理念信念是法治专门队伍的政治灵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于政法队伍,他强调,“政法队伍是和平年代面对‘疾风’‘烈火’最多的队伍。”“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政法队伍建设第一位,不断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铸就‘金刚不坏之身’”。

(二)坚持以严格管理监督为目标推进正规化建设

法治专门队伍掌握着立法、执法、监察、司法、法律监督等重要权力,必须加强管理监督,确保权力在法治下行使、在阳光下运行。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政法队伍管理监督的重要论述很多,这些论述大体上都可适用于整个法治专门队伍。一是健全职业管理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世界上许多国家有关律师同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的严格规定时指出,“这方面已经有的制度要严格执行,不完善的制度要抓紧完善,筑起最严密的篱笆墙。在执法办案各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谁严厉的处罚,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仅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不清楚。”他提出,“职业良知来源于职业道德。要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认识到不公不廉是最大耻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三是加强权力制约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坚决防止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司法腐败。”实行司法责任制后,在对法官、检察官放权的同时,必须同步加强制约监督,做到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四是加强反腐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旗帜鲜明反对腐败,是政法战线必须打好的攻坚战。他深刻指出了执法司法腐败的严重危害性:“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人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因此,“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敢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三)坚持以增强专业素质能力为目标推进专业化建设

法治专门队伍身处法治中国建设第一线,每天都要应对和处理各种法律和社会问题,必须具有很强的专业思维、专业素质、专业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同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比,政法队伍能力水平还很不适应,‘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判不明’等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面临着‘本领恐慌’问题,必须大力提高业务能力。”概括起来,法治专门队伍专业化主要包括三项要求。一是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决定》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从2018年起,我国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都必须通过这一考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组织实施好第一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发挥考试指挥棒作用,把好法律职业入口关。”二是加强教育培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法治专门队伍教育培训,确保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规划》提出,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和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三是健全法治人才交流机制。《规划》提出,完善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制度。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

(四)坚持以优化待遇保障为目标推进职业化建设

法治专门队伍具有高门槛、高负荷、高风险等特点,只有建立健全职业激励保障体系,才能激发队伍的创造力、战斗力。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政法队伍是和平年代奉献最多、牺牲最大的队伍。对这支特殊的队伍,要给予特殊的关爱,做到政治上激励、工作上鼓劲、待遇上保障、人文上关怀,千方百计帮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让干警安身、安心、安业。”建立健全法治专门队伍职业激励保障体系,是新时代法治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是健全待遇保障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专门论述了司法人员职务序列和工资待遇制度问题。他指出,“长期以来,我国把司法人员定位于公务员,实行与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带来不少弊端。”他强调,“要通过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政法改革都把完善政法干警职业保障制度作为重点任务,推动健全了政法机关各类人员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形成向基层一线办案人员倾斜的激励机制。《意见》提出,落实抚恤优待政策,加强政法干警医疗保障,加快推进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干警休息权。

二是健全依法履职保护制度。近年来日渐增多的袭击杀害警察、法官等事件表明,对于人身安全等风险较高的执法司法队伍来说,建立健全依法履职保护制度十分紧迫。《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完善了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制度。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单独规定了袭警罪。《规划》进一步提出,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

三是健全职业荣誉制度。职业荣誉制度是职业激励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完善人民警察荣誉制度,加大先进典型培育和宣传力度,增强公安民警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归属感。”对于其他法治专门队伍而言,职业荣誉制度也十分重要。应根据各类法治专门队伍的特点,分别建立健全职业荣誉制度,加强和改进表彰奖励工作,最大限度地激发法治专门队伍建功立业的积极性。

三、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法律服务队伍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规划》提出,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健全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

(一)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律师是法律服务队伍的主体力量,律师业的发展水平影响一国法治建设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规划》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推动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健全律师惩戒机制,建立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法律顾问队伍。

一是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健全完善行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是优化律师队伍结构。《决定》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近年来,社会律师队伍保持较快速度增长,在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法治建设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应加快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公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从事法务工作的公职人员。公司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的人员。法律顾问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等单位聘任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既可以由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担任,也可以由外聘的法学专家、社会律师担任。当务之急是进一步扩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等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覆盖面,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意见的工作机制,细化明确相应工作规则和流程。建立完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机制和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引导支持公职律师积极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机制,加强法律风险评估,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必备法律文书,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三是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而且关系到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知情权、申请权、监督权、申诉权等各项权利,落实相关法律赋予律师在诉讼中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健全律师权利救济机制,及时纠正非法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

四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律师执业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影响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也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信仰。律师以法为业,坚持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带头捍卫宪法法律权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和执业纪律,严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当事人隐私。坚持谨言慎行,依法公正审慎发表自己所代理的案件的意见,不能进行误导性宣传,更不能借舆论炒作向司法机关施压。

(二)加快发展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

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法律援助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人员是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的重要力量。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稳步增加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员数量,加快发展政府法律顾问队伍,适应需要发展司法鉴定人队伍,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增加有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数量,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下面仅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为例,分析如何加快发展中国特色法律服务队伍。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改革开放初期为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特别是律师资源稀缺而创设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过去,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门槛低、业务范围广等问题,曾在法律界引发一些争议和质疑。但是,在当前条件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仍具有重要作用,宜规范发展,而不宜取消。对此,应按照2018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加强对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监管,提升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满足基层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人民调解员是一支肩负着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教育、维护和谐稳定职责的法律服务队伍。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员350万人,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42万余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对于提升人民调解吸引力、成功率,充分彰显这一“东方经验”的强大优势,具有重要意义。应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行政干警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保障制度,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等给予物质奖励,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抚恤、人身保护等,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设立以个人名字命名的调解工作室,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增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

四、加强法学专家队伍建设

法学专家队伍主要是从事法学研究和教育工作的队伍,对法学理论创新和法治人才培养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学专家队伍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强调:“法学专业教师要坚定理想信念,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决定》提出,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党中央对法学法律工作者提出的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践行者、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者、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培养者”的定位,也适用于法学专家队伍建设。因此,我们可把法学专家队伍建设的方向概括为“五者”,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践行者、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者、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构建者、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培养者。

(一)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践行者

这是对法学专家队伍的政治要求。法学专家学者要深刻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唯一正确的道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自觉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等错误思潮。

(二)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

法学专家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推动国家法治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上肩负重要使命。在新时代新阶段,法学专家应弘扬求真务实、经邦济世的治学传统,积极参与国家法治决策、立法、依法行政、司法改革、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在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发挥更大作用。

(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者

法学专家队伍从事法治理论研究工作,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理论是重要引领。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高校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阵地,也是推进法治理论创新的重要力量。”他还对如何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充分利用学科齐全、人才密集的优势,加强法治及其相关领域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对复杂现实进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学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集大成者,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当前,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首先是要研究阐释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好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建构建工作,推动法治理论创新。

(四)做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构建者

法学专家队伍以法学为业,肩负着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学术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提出了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教材体系、话语体系等概念。他指出:“我们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现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尽快把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立起来。”他强调,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数典忘祖。”“我们要有底气、有自信,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同时,“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要积极吸收借鉴,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规划》提出,推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教材体系、话语体系建设。

(五)做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培养者

大多数法学专家都在高校、党校、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等教育培训机构任职,从事法学专业教学和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教师“在做好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时,深入了解法律实际工作,促进理论和实际相结合。要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追求言为人师、行为世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引导带动学生。法学教师参与法治实践机会比较多,对社会各个层面的感知比较丰富,要实事求是地看待社会,多看主流和光明面,多用正能量鼓舞激励学生。”具体来说,法学教师应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结合,既注意专业上的传道授业解惑,又注意在思想道德上育人化人,努力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实践新鲜经验和生动案例带进课堂教学,引导学生增长见识、丰富学识,让法学教育更接地气、更具实效。坚持专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精神塑造相结合,在专业知识教育中贯穿职业伦理教育,把真善美的种子播撒到学生心中,使学生成为有大爱大德大情怀的人。坚持明理与笃行相结合,既努力引导学生把握法律哲理、法学原理、法治公理,沿着求真理、悟道理、明事理的方向前进,又努力引导学生培养刚健有为、自强不息的品质,践行法律哲理、法学原理、法治公理,做到知行合一。

五、构建中国特色法治人才培养体系

法治人才培养体系是一个由大学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培训和日常学习教育构成的有机整体。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人才培养问题,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 他指出,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规划》提出,构建凸显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

(一)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明法笃行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法学教育要深入研究和解决“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他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提出了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法治人才培养方针。他指出,“希望我们的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希望法学专业广大学生德法兼修、明法笃行,打牢法学知识功底,加强道德养成,培养法治精神,而且一辈子都坚守,努力用一生来追求自己的理想。”如果立德树人是人才培养工作的共同要求,那么德法兼修、明法笃行则反映了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特殊要求。

(二)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高校法学教育,反复强调“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为此,要“更好发挥法学教育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在充分肯定法学教育成效显著的同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学科结构不尽合理,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不够完善;社会亟须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法学学科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还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有的学科理论建设滞后于实践,不能回答和解释现实问题;有的教材编写和教学实施偏重于西方法学理论、缺乏鉴别批判,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有的法学教育重形式轻实效、法治人才培养重专业轻思想政治素质,等等。”对此,《规划》提出,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培养信念坚定、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一是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决定》提出,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优化法学课程体系的当务之急,是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并将该课程设立为法学类专业核心课程。组织国内长期从事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资深专家,编写习近平法治思想教材,做到课程统一设置、教材统一编写、教学统一标准。同时,要根据法治实践和法学研究的发展,及时开设国家安全法学、党内法规学、社会治理法学、数字法学等新课程。

二是强化法学实践教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学生要养成良好法学素养,首先要打牢法学基础知识,同时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发挥政府、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是要扩大法学实践教学比重,让学生有更多到实务部门锻炼的机会,提高实践操作能力。

三是建立健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双向交流机制。《决定》提出,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同志和法治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要相互交流、取长补短,把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更好结合起来。实际工作部门要选派理论水平较高的专家到高校任教,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设计、教材编写、专业教学,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带进课堂教学中。”

(三)完善在职法律教育培训体系

在知识迭代更新速度日益加快的时代,在职教育培训在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建立健全在职干警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干警本领,确保更好履行政法工作各项任务。”

一是健全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育培训机制,全面提升法治专门队伍的业务本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专业化建设要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全面提升政法干警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

二是建立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这是《规划》提出的法律职业人员在职培训的新举措。这种同堂培训制度,不仅能起到在职教育培训的作用,还有利于推进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沟通交流、促其换位思考、理解认同,形成彼此尊重、平等相待、良性互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三是健全日常学习教育机制。广义的在职教育培训包括贯穿于法治工作者职业生涯和职业实践中的各种日常形态的、潜移默化的学习教育形式,如学习研讨活动、思想政治教育、职业文化建设等。要注重建立健全法治工作者身边的业务提升、道德教育、文化涵养机制,打造无处不在的日常学习教育机制。例如,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等研讨机制,发挥好案件会商、业务咨询、经验交流等功能,打造互相学习、共同进步的交流平台。

(四)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涉外法治人才短缺的问题,指出:“这些年来,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有了长足发展,但同快速增长的需求并不相配。目前,国内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只有7200多名,能够办理‘双反双保’业务的律师不到600名,能够在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独立办理业务的律师只有300多名。国内企业大量的涉外业务都被欧美律所拿走了,其中蕴含很大的安全风险。”因此,他强调,专业人才培养要跟上。《决定》提出,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规划》提出,完善高等学校涉外法学专业学科设置,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一是完善高校法学专业学科设置。有的学者提出,在法学学科门类下设立国际法学一级学科和本科专业,打造专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平台。这涉及学科专业设置的重大调整,需要认真研究论证。一条更为简便易行的路径,是支持和鼓励法学院校在现有法学专业之下设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向,制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涉外法学师资力量配备,让选择这一方向的学生获得涉外法学的系统训练。

二是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涉外法治人才要有很强的实务操作能力,才能胜任实际工作岗位。为此,应建立健全法学院校与涉外部门的人才培养协同机制,充分发挥涉外行政机关、涉外司法机关、涉外企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等涉外实际工作部门的重要作用,让学生有更多在涉外法治工作第一线受锻炼、增见识、长本领的机会。

责任编辑:杨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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