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赵宏(1977-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德国慕尼黑大学、科隆大学、纽伦堡大学访问学者。著有《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译有《德国国家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民族主义:历史、形式与结果》(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在《中国法学》《法学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等杂志发表论文五十余篇。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行为、主观公权利等行政法基础理论,基本权利教义学、比较公法。
内容简介
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欧陆行政法主要表现为有关行政适法的客观法,但这种客观法体系却未给个人在公法中留下明确位置,个人公法权利也只是行政客观守法义务的反射。伴随客观法体系的局限越来越多地被认识,有关主观公权利以及法律关系学说的研究开始在公法中复兴。公权学说尝试将行政法塑造为个人公法请求权体系,它不仅提供了理解和整序现代公法的另一线索,也使个人在公法中获得了稳定独立的法地位。
目录先导
上篇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体系核心基石的困境与问题
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均衡 / 003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教义学核心的困境与革新 / 049
——兼论我国行政行为学理的进化
法律关系替代行政行为的可能与困局 / 102
下篇
现代公法的另一线索:主观公权利与保护规范理论
主观公权利的历史嬗变与当代价值 / 163
保护规范理论的历史嬗变与司法适用 / 218
主观公权利、行政诉权与保护规范理论 / 252
——基于实体法的思考
保护规范理论在举报投诉人原告资格判定中的适用 / 280
原告资格从“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的转向与影响 / 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