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文:《司法的细节》——人文四部曲之四
发布日期:2021-07-09 来源:中国法学网 作者:刘仁文

《司法的细节》一书汇集了刘仁文教授多年来对中国司法现状和法律制度的观察与研究,围绕如何遏制公权之放纵,提高执法公信力;构筑制度之藩篱,防止冤假错案;审视现实之弊端,杜绝潜规则;思考未来之良法,推动司法改革;探讨正义之精髓,强调法律职业的使命与视野等诸多现实问题提出了深刻的洞见和评析,尤其针对废止劳教、改革收容教养、减少死刑等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提出了自己的判断与主张,体现了一个学者的良知与情怀。在具体事例和典型案件的背后,作者对那些最容易被人们所忽略的细节深入挖掘、条分缕析,用一篇篇短小精悍却见微知著的文字揭示出:正义的实现不光要靠格式化的实体和程序,还要靠贯穿于整个司法中的种种细节;有时,正义恰恰就隐藏在细节之中。

1.jpg

目录

法治大事,必作于细(再版序)

正义隐藏在细节中(初版序)

壹┃遏公权之放纵

法治的要义在于管住“一把手”

反特权是当务之急

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说情亦是犯罪

……

贰┃筑制度之樊篱

制度遏制刑讯逼供

防止刑讯逼供光把看守所划归司法部还不够

错案该如何平反——答《新京报》记者高明勇

刚回归社会就被骗,该怎样帮帮陈满们——答《新京报》记者陈媛媛

……

叁┃察现实之病弊

中国人为何信访而不信法

潜规则盛行与社会的“法格分裂”

对“律师伪证罪”的深层次思考

我会对许霆案作无罪判决——答《经济观察报》记者刘波

……

肆┃思未来之良法

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眼中的刑事政策变迁

以“宽”济“严”是宽严相济的时代内容

立法不要回避现实问题

……

伍┃探正义之精髓

政府恶意与“选择性起诉”

得罪领导还是得罪法律

……

陆┃辟人道之曲径

回忆我对重启特赦的呼吁

死刑削减仍然在路上

死刑执行的人道化

……

柒┃凝细节之力量

从细节和理念两方面来完善国家赔偿

美国司法细节观察——与一位美国法官的通信

……



正义隐藏在细节中——《司法的细节》初版序

从人类历史看,除非在剧烈的时代大变局下细节所起的作用有限,一般意义上的国家治理,细节的力量是惊人的,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

一、从开会说起

会议是公共治理的一个最具代表性的缩影。大至一个国家和社会,小至一个公司和单位,恐怕没有谁会否认开好会的重要。据说法国大革命期间,曾有代表建议采用英国下院的议事规则,但遭拒绝,以致后来大革命陷入血腥和无序。

早在100年前,孙中山就提出“集会者,实为民权发达之第一步”,他有感于“中国人受集会之历禁,数百年于兹……忽而登彼于民国主人之位,宜乎其手足无措,不知所从,所谓集会,则乌合而已”,花费心血编译美国的《罗伯特议事规则》,[1]连同自己的序取名《民权初步》,欲在中国推广、演试和习练议事规则之类集会方法。胡适对这本书评价很高,认为它是孙中山的所有著作中最重要的一部。唐德刚在《胡适的自传》的一个注释中曾说:“汪精卫在‘总理遗嘱’中之所以漏列此书,显然是说明汪氏认为这种小道何能与‘总理遗教’的经典并列?殊不知我国的政治现代化运动中所缺少的不是建国的方略或大纲,而缺的却是这个孔子认为‘亦有可观’的小道!”[2]

100年过去,中国人是否已经学会如何开好会了呢?答案恐怕还喜忧参半。说喜,是因为确实有进步,回想当初开大会靠举手表决,结果连胡耀邦都明知打倒刘少奇的材料不可靠,仍然“勉强举了手”,[3]现在我们在一些重要事项的表决上采取了比举手更私密的方法,总算改变了什么都“一致通过”的局面。说忧,是因为无数事实和教训表明,我们离真正开好会还有很远的距离。为什么许多看似民主决策的会,到头来却仍然是领导一言堂?为什么有的会效率低下甚至离题万里?还有的会要么一潭死水、要么秩序混乱?究其实,还是议事程序规则的缺失。而完善的议事程序规则,靠的是细节。

二、细节于各行各业都很重要

前不久,接触到一个市委书记贪腐的案件。这个市委书记在一个开发商打给市委的报告中批示道:请某某部门依法办理。这个案件最后控辩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是:该市委书记有没有权力作这个批示?辩方认为,作为市委书记,他当然有这个权力,他又没有批示让下级部门违法办事;但控方却认为,虽然他这个批示表面看来是要下面依法办理,其实熟悉官场潜规则的人都知道,有了市委书记的这一批示,就等于开发商的事情可以一路绿灯了。

这个事情让我产生联想,想来想去,问题还是出在市委书记与下级各部门的权责不清上。如果凡事都在每一个程序和细节上有章可循,也就好判断市委书记有无这个权力批示了,也好判断下级部门是否违规办理了。中国人之所以如此热衷找领导批条子,我想关键就在此吧。

去年还有一个事情也让我颇有感触。新加坡国立大学两位反腐专家来访社科院法学所,所领导考虑到我在主持一个“反腐败的刑法完善”方面的课题,就让我和我的团队来接待一下。让我们有点吃惊的是,两位专家告诉我们,在新加坡的反腐法律体系中,刑法占的比例很小,他们认为最重要的是严密的财会制度。这又一次证明了细节的重要。

最近,邓亚萍受聘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一事引发社会热议,这让我想起另外一件事情来。德国马普所的一位所长曾受聘国内一所著名法学院的兼职教授,他见到我时却有点抱怨:这所大学自从给他颁发了聘书后,就再也没有联系了,按他的理解,他应当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如定期收到法学院的情况通报,定期来授课等。

前些年参访台湾中央研究院时,我一直纳闷,他们的法律研究所为什么多年来一直叫筹备处呢?带我参观的友人指着墙面上的一些图表告诉我,按照中央研究院的章程,要正式成立一个研究所,需要具备章程规定的一些条件,只有等到那些图表规定的条件满足时,才可以去掉筹备处这几个字。

到泰国访问,想给老父亲买条香烟,换来换去,每条香烟的包装盒上都拍摄有吸烟者的可怕的黑牙齿、黑气管乃至黑内脏,怎么也不敢买来送礼了。想想我们国内那些包装漂亮的香烟盒,虽然上面也写了“吸烟有害健康”,但两相比较,区别立现,可见细节是多么的重要。

手上正在看三联书店前总编李昕的《做书》,其中披露,他原来的同事、人民文学出版社原副总编高贤均,一个人就编了三部茅盾文学奖作品,搞文学的人都知道茅盾文学奖的分量。为什么他判断文稿如此准呢?关键就是注重细节。有一次,他看完陈忠实的《白鹿原》,激动地跑来告诉李,你快去看看“黑娃吃糖”是怎么写的。作品中黑娃是个苦孩子,长到20岁从没有吃过糖,当他把第一块糖放到嘴里时,他愣住了,从来没想到世上还有这样神奇的滋味,眼珠顿时不会动了。作品对他表情的描写,他的嘴,他的眼,他的神情,他的感觉,非常细腻传神。高贤均说这个细节写得太好了,从这个细节就可以看出陈忠实的功力。

三、正义隐藏在细节中

在英语里,司法和正义是同一个词(justice),因此当我们说正义隐藏在细节中的时候,其实就等于说,细节对司法是何等的重要。

当前,我们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一项完全符合司法规律、需要在健全和完善法庭细节上下大功夫的重要举措。我曾以兼职律师的身份代理过几起刑事案件,对法庭开庭的不规范、走过场等深有体会。以开庭不规范为例,有时在这个地方的法庭上,法官说你这个内容不要在这个环节讲,下个环节再说;等到另一个地方的法庭开庭,想在下一个环节讲,法官又说你这个内容应当在上一个环节讲,这个环节不能再讲了。再以开庭走过场为例,不要说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就是有的审判长,也决定不了,他还需要向主管副院长甚至审委会去汇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法庭上再努力又有何用?恐怕这也是导致一些律师想方设法去搞案外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因吧。

几个月前,我应邀与另一位教授去观摩一个证人出庭的现场会。可想而知,当地为此是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的,办案民警也作为证人出庭接受检察官和律师的发问了。开完庭后,检法两家主要领导开一个闭门会,想听一下我们两位专家的意见。可能让他们有点失望的是,我们两位竟然都对开庭的效果评价不如他们乐观,甚至说如果严格按照无罪推定和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来看,本案是否能扎实定案都成问题。更有意思的是,在关于要否给予被告人发问出庭作证民警的机会时,我们两位专家的意见也不一致(我主张应当给)。可见,要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我们的法庭规则还有多少细致的工作要做!

这让我想起2009年访问台湾地区时,发现他们的书店有好多关于交互诘问(cross-examination)的培训书籍。当时正值台湾司法改革,各方都需要对法庭上诘问证人的技巧和规则进行训练。后来我通过登录法院网站,成功申请到了旁听审理陈水扁一案的机会,耳闻目睹了作为一门技术活的“交互诘问”,看那轮番的“主诘问——反诘问——覆主诘问——覆反诘问”,深感不经过专业的训练是扮演不好法庭上的控辩审角色的。陈水扁虽然也是律师出身,但由于以往不曾使用过这一套规则,所以他在诘问证人时屡屡犯规,不仅频繁遭到检察官的异议,也不断受到审判长的提醒。

谈到法庭的细节,我还想起去年访问韩国时去法院旁听一个刑事案件的情景,当时我问陪同翻译,被告人坐在哪里,她特意侧身看了下文字,指着与检察官相对而坐的两个人,用汉语写着告诉我:被告人+辩护人。当我告诉她,在中国与检察官相对而坐的只能是辩护人,而被告人却被置于另外一个单独的受审席时,这位没有任何法律知识背景的女孩惊讶地说:“那怎么行呢?他要是想与自己的律师商量一个事情不是不方便么?”我当时就深有感触,一个有悖常识的做法在我们的法庭里实行了几十年,却至今仍改起来困难。[4]也是在这个旁听席上,我看到检察官和法庭全体人员一样,在法官进来时一起恭敬地起立,特别是在走向法庭中央、通过多媒体出示证据的时候,检察官首先深深地朝陪审员们鞠上一躬,当时的我由于还有一个最高检公诉厅挂职副厅长的身份,多少有点不适应,后来慢慢琢磨,突然有了一种顿悟:作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强大力量,能在法庭面前如此谦卑,这岂不是国家之福?

四、走向精细化的司法

格兰特•吉尔摩(Grant Gilmore)曾说过如下一段话:“我们的专业里有大量的枯燥的苦活;我们必须处理驾驭大量的琐碎的细节;我们必须极端重视具体细节。我们必须接受这一事实,即我们大部分的时间须花在乏味的工作上。”诚哉斯言,用它来说明司法细节的重要及我们应为此所付出的努力实在是再适合不过了。

君不见,早在1979年,我们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就明令禁止刑讯逼供,为何至今屡禁不止?就是因为律师在场权等具体制度没有跟上啊。有人以为办案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实行录音录像制度就可以了,但实践中却不断爆出,要么关键时刻录音录像设备出问题,要么是有选择地录音录像,试想如果有律师在场不就能从细节上堵塞漏洞么?

曾几何时,我们说既不要有罪推定,也不要无罪推定,我们要的是实事求是。是啊,若真能在刑事诉讼中做到实事求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那当然最好!问题是,当我们从口号深入到一个个具体的案件时,却发现在那些存疑的案件中,面临要么放要么抓的二难境地,此时无罪推定就成为不得已的选择。

细节的完善跟对一个问题的研究是否深入很有关系。我们正因为对某些问题缺乏深入研究,才会出现宏观上拥护微观上反对的悖论(在宪法领域尤其如此)。前述刑讯逼供是一例,如果从宏观上来讲,我决不怀疑我们的任何公权力机关都是反对刑讯逼供的,但为什么具体到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这样的制度构建,他们就反对呢?关键还是没有真正认识到,如果没有后面这些制度的跟上,那刑讯逼供就不能有效地防范。

再比如,我们现在谁都不反对人道主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却至今犯罪嫌疑人仍不可以在看守所会见亲属、法庭上被告人仍不可以在休庭时跟旁听的亲人说话,被抓的犯罪嫌疑人不但不给戴头套,甚至还公然让他(她)们在电视上出丑,连公捕大会、公判大会这样一些不合时宜的做法也还不时出现。我刚接触到一位从事引渡外逃贪官的高级法律官员,他绘声绘色地说,某某女贪官你们别看她在电视上让她按手印时像模像样,其实在步出机舱前她的血压突然上升,很危险的……如果我们真能把人道主义贯穿到刑事司法的每一个细节,我想我们就会同意“并不是所有符合目的的手段都是合理的”这样一个命题。“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不仅是对公民的要求,也应成为对我们公权力行使者的要求。

这方面我有许多感触,在刑法修正案(九)的讨论过程中,针对当前律师业的某些不规范甚至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关部门曾有过增设某些新罪名、加大打击力度的想法,我的纠结是,许多事情利弊相杂,需要慎重权衡:“近年来许多血的教训表明,正是因为律师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对律师的意见缺乏认真的倾听和足够的重视,才导致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也正是基于这些血的教训,我们才要致力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可以说,这项改革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律师在法庭上的作用发挥得如何。律师在法庭上作用的大小是现代法治的晴雨表,善待律师就是善待法治。执此理念,我们的立法能不三思?!”[5]还好,最后通过的文本在现有条件下总算作了一些折中处理。

2010年,全国人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但正如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告诫的:“立法工作其实只是万里征途中最初的几步路,更艰难更复杂更细致的工作还在后面。”[6]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进一步重申了将法治作为我们基本治国方略的决心。现在我们最需要做的就是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以专业的精神来“极端重视具体细节”,凡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的,就是再枯燥再乏味也要保持定力;凡有悖于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的,就是再习以为常再难以克服也要排除万难。总之,理念不等于现实,从宪法如何实施,到量刑指南如何规范各种量刑情节,直至裁判文书如何说理,我们的司法还存在太多的粗线条,还需要太多的精细化。

本文来源:《上海书评》2016年3月20日

法治大事,必作于细——《司法的细节》再版序


为《司法的细节》的再版作序,感触颇多。法治既是一种理念,一套原则,也包含种种细节;而正义的实现,不光要靠格式化的实体和程序,还要靠贯穿于整个司法中的种种细节,有时,正义恰恰就落在细节之中。应当看到,我们所面临的法治领域的落细、抓细,任务是繁重的。很长一个时期,司法实践中申诉受理机关就是原审法院或原来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要求自己去纠正自己的错误,其效果自然可想而知。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的“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就理所当然地受到好评。

又如,我们现在常说罚金刑的判决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点是,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从总额罚金制改为日额罚金制,即判处的是罚金的天数,再根据不同被告人的经济能力来决定其每天应交付罚金的数额,这样同罪同判的只是罚金的天数,乘以每个不同经济能力的被告人的日额罚金,则经济能力好的人要多交罚金,反之则少交,它既能让每个受处罚的人感受到刑罚的效果(防止富人交罚金少失去威慑力),又能改善罚金刑的执行状况(防止穷人交不起罚金)。不仅如此,法律还作了更细致的安排,如判决后犯人失业了,原来决定的罚金交不起了,怎么办?那又要分情况,比如失业是因为自己好吃懒做等原因造成的,那就要折抵刑期去监狱服刑;如果是因为经济危机等原因造成的,那就可以改作公益劳动,甚至当法庭认为有足够理由时就直接免除。

最近有报道称,有蒙冤者被骗国家赔偿金,引发人们对从监狱出来的人如何适应社会的关注。对此,笔者不禁想起多年前参观德国监狱的一些记忆。为了让犯人顺利回归社会,他们会把他在出狱前的一段时间安排到一个较为开放的环境里,这段时间他白天可以出去找工作,但晚上得回来;由于犯人在监狱内大多习得手艺或取得文凭,加上出去后有多种非政府组织帮助,所以一般都会找到一个工作。而且,犯人在监狱期间的劳动所得,狱方会为每个犯人开设一个账号,每月给他们保留一部分存在上面,以便出狱后不会因一时没找到工作而发生生活困难。另外,他们的监狱多在市内,这样便于犯人家属和各种社会组织去探望,使其尽量和社会保持接触。

说到德国监狱,又想起德国的犯人因为洗澡这事儿和监狱多次对簿公堂的两个案例。简单地说,在2015年的一个判决中,德国哈姆高等法院驳回了一名犯人提出的每天冲澡的请求,理由是:“每天冲澡也不能被视为身体舒适的必然条件,甚至有媒体引证皮肤病专家的意见,警告过多洗澡带来的坏处。”但在2016年的另一个判决中,法院又“基于有期徒刑的服刑生活应当与日常生活相近似的原则,并且避免犯人疏于清洁带来的疾病风险”,认定犯人应当每周至少有四次用热水清洁身体的机会。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法院的判决都以理服人,于法有据,其条分缕析,让人击节。当一个国家法治的触角能深入到监狱的此等角落,根据“木桶定律”,我们就有理由对其整个社会的法治化程度和司法的精细化程度抱有信心。

来源:《检察日报》2017年3月30日


(作者刘仁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徐子凡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