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寻找法学引注体例的最大公约数
评《法学引注手册》(2020版)
发布日期:2020-08-12 来源:燕大元照 作者: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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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副校长

 

在法学编辑、出版界和网络平台的专家学者的联合推动下,经过两年多努力,《法学引注手册》(Manual of Legal Citation,简称“手册”)的编纂工作终于告成,2020年5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付梓印行。“手册”由我国24家法学专业期刊、9家法学或综合出版社和两个知名网络平台共同研制,以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名义向全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出版机构推荐使用。

这是一本“关于法学的”书,是有关法学写作中如何引证和怎样注释的操作指南性质的书,被认为是“迄今为止中文法学领域一个比较完善的引注体例”,期待“成为中国法学引注的标准蓝皮书”(张新宝语)。

作为法学教育战线的一员,同时也是作为曾经从事过法学书刊编辑工作的一名编者(《比较法研究》《中外法学》《政法教育研究》等),我为这书的出版感到由衷的欣喜。因为多年来,我国法学界一直没有一部理想的统一适用的引注体例。这书的问世,为法学领域的专业化写作提供了准据,填补了空白,指引了方向。

常言道:没有规矩,便不成方圆。法学写作固无一定之规,但随着学术业的发达,文献载体和存储介质类型的日愈益丰富,人们对作品形式的认知和评价的变化,都使得写作牵涉的因素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客观上要求法学作品的表达形式,必须遵循一定之规。

写作没有规矩不行,可同一学科专业领域的写作规矩五花八门、形态各异也不行。长期以来,法学编辑、出版,并非没有规范可寻,可问题是,这些规范,要么是参照他者自订的各式各样的改造本,包括参照国家质监总局和标准化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发布的行业规范;要么是其他版本的直接搬用,如高校社科学报编排规范。总之,法学界一直未能建立起自主的引注规范体系。

攈摭成规、取精用弘、提炼出法学作品完美呈现方式的最大公约数,构建法学自主的话语空间,显然是法学学术共同体的责任和要务。“手册”正是为解决上述问题、实现上述目标而编纂的一本专书。

 

一、内容概要

“手册”包括“示例”、“引注的一般规范”、“中文引注体例”、“外文引注体例”和“编写说明”5部分,总计101条。

第一部分“示例”,是法学引注体例研究结果的运用。它扼要提炼出引注体例的常用格式,分别引用图书、已刊发文章、网络文献、学位论文、法律文件、司法案例和英文书刊7种最常用类型的文献资源,明定其引注格式,辅以示例,简约直观,运用起来甚是便利。

第二部分“引注的一般规范”,一如法典总则,涵盖引注当中各种通用事项的处理原则,包括引注的基本原则、一般格式体例及与引注有关的论文部件的基本规范3部分内容。

引注的基本原则共有三项:使用引注以必要和适度为限;文献来源要真实、相关、权威;引注信息要准确、完整、简洁。这八个关键词里面的每一个词,个个都映射着作者在写作中秉持的立场和态度取向,是确保有效写作、高水平和高质量写作的信条和戒规。“必要和适度”,就是为了解决写作中,要么不引不注、要么满篇皆注两个极端化倾向的问题。

现实中,确有这样的作品(不含工作报告、工作文件之类),几无任何注释或说明,仿佛作者从未看过任何参考材料、从未受过任何作品的影响、从未受过任何专业交流的启发。

另一个极端就是过度注释,篇幅甚至数倍于正文,大有无一字不有来历之势,不引不注,简直就说不成话、写不出句,走不成路。作者究竟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思想和原创性表达,着实令人怀疑。

引证文献若是来自未经核实的材料,道听途说,甚至虚构,则与理工类专业论文的实验数据造假,或者把未经核实的传闻证据拿到法庭上去争辩何异?如果引证的文献资源与主题关系不大、可有可无,抑或作者和出版者不够权威,还能指望作者写出什么高质量的好作品么?能以二三流食材做出一流美味佳肴者,闻所不闻,见所未见。

引证汉译世界学术名著或者经史子集,必是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或上海古籍,都是常识,而对其他版本,慎之又慎。倘若歪曲作者原意,引证时为我所用地掐头去尾,必将误导甚至贻害读者。

不必要、不适度、不相关,作品必不简洁;不真实、不权威、不完整,作品必不准确。不简洁、不准确,必伤及作品。总之,“手册”开宗明义,阐明了引注的前提和宏旨,赋予引注原则鲜明的职业伦理内涵。

引注的一般格式共13条,确立了引注过程中涉及到的13个方面问题的基本规范,包括引注信息的编排方式、引注符号的显示位置、引文的编排、图表标注方式、引文加注古籍和外文、正文加注页码、引领词的用法、标点符号使用规范、多文献在同一注释中、同一文献多次出现以及同一文献多来源的规范处理,对文献的评注。对于这些问题,条文都逐一做了明确而精准的规定,为写作中遇到的这些个问题,提供了明确规范意见。

与引注有关的论文部件共有7条,分别对标题、摘要、关键词、作者介绍、项目说明、作者致谢、参考文献的内涵和要求做了界定。这部分既非引证、也非注释,但与规范化写作关系密切。因为引注,只是书面写作中一个方面的问题,并非全部。

一篇或一部完整作品的呈现,还包括该部分涉及的各项问题,它们同样需要与引注一样具有高度的规范性和体例要求,否则将无法保证作品的浑然一体与和谐样式。因此在一般规范的最后,增加此一部分,极有必要。

第三部分中文引注体例,共有53条,是“手册”的主体部分。它分别对引用纸质、非纸质、未发表、法律文件、司法案例、统计数据6大类文献资源的基本方法和具体运用,逐项给与了准确的陈述和界定。这6大类型,兼顾了文献资源的载体形式、储存介质和特定专业内容,覆盖了所有中文法学作品写作中最为常见的几种情形。

除传统的纸质文献外,还首次对网络、个人博客、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影像视频等新型文献资源的引注方法做了明确规定。对于未发表文献引注的规定,不仅确定了未发表文献类型的范围,还具有促进学术规范化的潜在意义。因为诸如访谈、私人信札、内部资料、会议论文、学位论文和档案文献等资源的引用,除特定专业外,大多不为一般人们所重视,人们往往只关注已经发表的那些文献的引注,误以为未发表的文献没有引用价值。

关于引用法律文件和司法案例的规则,凸显了本“手册”的法学或法律意义,既是体现本“手册”独特价值的一项内容,也是本“手册”区别于其他引注规范的一个显著特征。无此,便不成其为法学引注规范。

第四部分外文引注体例,结合了我国对外文化交往的现实,选取了英、法、德、日4个语种,对各自语种当中的学术作品、法律法规、法院案例和网络文献等资源的引证规则分别做出了明确规定和示例。如此细致地分别语种来统一处理国外法学文献的引证问题,应该说在法学界还是头一次。

编者并没有简单地将外文文献的引证规定为从其惯例,而是站在中文写作的立场上,把引证外文文献放在中文作品如何呈现的框架下予以考虑,确立了中文文献优先引用原则,这一点极为难得。体例规定:“相关外文文献有中译本的,原则上引用中文译本,或者在引用外文文献时提示中文译本”(前提是译本要有质量保证)。“引用外文文献应遵循该种文献的通行体例,并照顾中国读者的知识结构”(第77条)。

第五部分编写说明,全面阐述了编写引注手册的目的、经过、主要概要、编制方针、编排原则和其他补充说明,为正确理解和掌握运用“手册”提供了可靠帮助,此外,对于引注体例规定当中没有涉及但又比较重要的相关问题所做的说明,为今后“手册”的进一步完善留出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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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优点

“手册”有很多优点。下面选取几个突出的例子予以说明。

一是彰显了法学引注体例的专业特色。现在的引注体例,虽然基本能够满足法学写作的需要,但总感觉不是法学专业的引注系统。本“手册”浓重的“法学味道”,不仅表现在所有的示例,都取自我国现有的法学文献资源,或是在法学专业写作中可能涉及的其他文献,而且反映在文献类型的范围上,包括了中文和四个语种的法律文件和司法案例如何引用的问题。

“手册”对于法律文件的名称、名称缩写、法律文本、条款序号、条文编排、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立法说明、官方会议决议、外国法律和国际公约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文件等引用事项,都逐一做出了十分专业化的、详细的说明(第58-73,82-85,88-89,93-94,98-99条)。客观反映了法律类或司法类文献资源的引注在法学引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是目前行用的其他任何编排体例或注释规范都没有的。

二是准确界定了引注的含义及其基本原则。“引注”实际上包括“引”和“注”两部分。“引”即“引证”,写作中每因介绍、描述、评价、论证他人思想观点而有引用他人作品的必要。

既要引用,则应以显著的方式,清晰地将作者本人和他人的文字区分开来,具体方式通常有三:其一是随文扩注,即在正文中用括号注明引用的内容;其二是在正文中以变化字体(习惯上用仿体)和缩进方式直接呈现所引原文;其三是在页下或文末做出专门说明。

以上不论哪种方式,都要对所引内容的来源加以说明,并以显著标识予以反映。这个说明和标识,就是注释。换句话讲,引证和注释是密切关系的两个方面,引证是注释发生的根本原因;注释是引证的必然结果。

古人著书立说,并无今天的引注方式。最多是在正文中间,随处以双排小字略加说明。清末民初以降,受西学表达方式的影响,期刊作品或出版物的编排,逐渐有了文末或页下注解的做法。现代社会,引注不仅是说明参用文献资料来源的重要方式,更赋予了尊重他人智力成果的意义。功能上讲,它还包括帮助读者进一步理解正文、查核文献资料来源和为扩展阅读提供线索指引等方面。

“手册”在引注的一般规范和规范释义中,对上述概念都分别做出了相关规定(特别是第1-6条),明确提出了引注的基本原则,并在各项原则的释义部分,对这些原则的内涵进行了说明。这些原则,不仅具有技术层面的规范意义,而且还包含法学写作的职业伦理。据笔者有限观察,这样的规定实不多见,是许多注释体例容易忽略的内容。

三是引注方式采用页下连续记码制。采用页下注(又称脚注)而不用文末注(又称尾注)的好处,显而易见。阅读之际,读者往往需将正文内容与其来源背景进行对照,参验比较,页下注正好符合这一要求,满足这种需要。文末注虽令正文页面整端,但需来回翻页,十分不便。这一点,可以说是所有读者的共同体验。

同时,注释采用页下连续记码(第4条),使全文所有注释完整一体,既有便于统计引注次数,又便于显示此注与彼注的关系。对于“同一文献多次出现”,“手册”规定可采用缩略式、“同上注”(第14条),不仅使注释简约美观,而且扩展了注释的功能。

现在有的注释体例,虽然有不少采用页下注,但偏偏全文不连续记码,而是每页各自起迄,也不采用缩略简称,若遇多次引用某一种文献情况时,往往是同一页内引注的同一文献,除页码不同之外,其他内容完全一样,结果是耗费眼力,占用资源,排版难看,令人目炫。

四是规定注释使用引领词,准确揭示出正文与引注之间互动关系的丰富内涵。一般作者往往以为,做注释,参考文献信息置诸页脚而已,很少甚至从不考虑正文与注释之间或有不同对应关系的细微差异。

“手册”规定,直接引用原文者,可不加引领词,或者用“见”;概括引用者,可用“参见”;同一文献出处不同者,有互相印证需要者,可用“又见”;引注文献甲的同时又提及与甲相关的文献乙时,可用“另见”;无法获见原初文献而借助他人引用结果者,可用“转引自”等等(第11条)。

这些问题虽属细故,但以小见大,于细微处见精神。因为引领词概念的引入,在正文与所引文献之间搭建立起有机联系的桥梁,使引领词成为恰当反映正文与注释之间不同对应关系的概念工具。所以,引领词的使用,也是本引注体例的一个突出优点。

五是体例的编制充分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民主性与开放性的有机结合。“手册”的编制,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统一、细致、合用为总目标,并相应确立了遵守法律,遵循惯例,尊重作者、编者和读者三项编制原则。

所谓“遵守法律”,其实质就是在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出版行业的相关法规的同时,审慎对待“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15)、“学术出版注释规范”(CY/T121-2-15)等国家行业标准,阐明其“推荐性质”,而非“法律约束力”,为不搞“一刀切”、为避免盲从行业“国标”提供法理依据。

所谓“遵循惯例”,就是不另起炉灶、另搞一套,而是尊重约定俗成,“求同去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吸收和采用那些已经形成的稳定惯例,就是提取现行注释规范体例的最大公约数。这个“最大公约数”,就是“必要信息”、“文字简省”、“表述自然”和“便利输入”。

所谓“尊重作者、编者和读者”,就是“在追求规范、统一的同时”,尽量尊重作者、刊物和出版社的偏好,不搞完全的“一刀切”;“考虑文献的多样性,给各种复杂情况留有余地,防止禁锢今后的发展”;较多使用“可以”、“必要时”等建议性措辞,或者只提供指引性做法而不作要求。

这里特别应指出的是,尊重作者、编者和读者绝非一句空话,需要实实在在的做法予以保障——“手册”的编制和使用,采取了认同单位联合制定、学术团体倡导和推荐使用的工作思路;“手册”主要起草者因讨论中认识不一而被迫放弃了某些在笔者看来十分合理的注释法,如作者与著作名称之间不加冒号;编者在编制说明中,对于本“手册”今后的修改完善表明了积极的、负责任的和自信的态度,充分体现了编制规则的民主性和开放性。所有这些,都与那些唯我独尊、“一亩三分地”式地推行注释规范的做法,适成鲜明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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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能的完善点与意义

任何一个引证和注释体例,都不可能完全做到尽人认同。本“手册”在寻求最大公约数方面已经做得相当成功。若从进一步完善或拾遗补缺的方面讲,这里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供编者参考。

其一,关于法律文件和司法案例的引用,“手册”规定了文件本身,如文件名称、条款序号、产生时间、文号等内容信息,“不必明载于哪个出版社的哪本书上”(“手册”第46页)。

笔者认可这种直引文件关键信息,并主张在注释中,不必再注明登载法律和司法案例的来源信息。此外,可以提出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引注,应以文件制定机关的权威出版物或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之类的指引或建议,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类文献资源的完备状况,汇集整理和公布已有的文献资源目录。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第52条,第62条,第70条,第77条),以相应机关发布的“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准,以避免法规文本出自各异对引注带来可能的误差。

其二,“手册”中关于台湾地区文献的引注(第44,第69条),是以1949年以后为标本规定的。严格讲,此处似应有个时间界定。因为台湾和中华民国并不是一个概念。

1949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关台湾地区文献的引注,必须遵守一个中国的原则,自然不能使用“国立”、“中央”等表述;无法做变通处理的,必加引号。但若引用1949年以前的台湾文献,自不存在加引号的问题。笔者曾遇到有位编辑,在民国三十八年,即1949年以前出版的《中央日报》加上引号,这当然就没有必要了。

其三,关于引用未发表文献,“手册”已分列访谈、私人信札、内部资料、会议论文、学位论文和档案文献等6类(第52-57条),类型比较齐全。除此之外,建议考虑法学教学中的有关文献类型如遇引用时的规范和处理问题。

法学教学中的文献类型至少包括法学教师未公开的授课讲义、法科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年论文、课程论文、调研报告或实习报告等。这方面的文献资源,往往容易被忽略,有人甚至对这些文献资源的可引证性持怀疑和否认态度。对此还需要学术界的共同努力。

其四,关于非纸质文献中引用音像制品(第51条),有条文规定而无示例。若补充一二示例,则更显完善。

“手册”对于促进和繁荣法学出版业、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推进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都具有积极的、显著的、重要的意义。

首先,“手册”为法学期刊和法学出版物编辑提供了一个统一的、专业的、方便的规范指引和操作说明。法学编辑可以以此为准据,对现行的各种引注体例或编排规范进行专业化的审查和评价,有助于促使编者进一步探究法学领域的专业写作与学术规范问题,引导作者追求理想的法学学术作品的表现形式,提升法学作品编辑出版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其编制过程和推荐使用式的设计思路,也为广大编辑和出版业塑造了一个良好范例。

其次,某种意义上讲,法学教育就是一个法学阅读和写作训练的过程。法学院校师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平时进行着大量的写作,除法学教师外,法科学子们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课程论文、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等等无尽的写作任务,时相伴随写作规范体例的选用问题。

“手册”的问世,为全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机构的师生提供了一个简便实用的指南,所谓“一册在手,引注不愁”。考虑到我国法学院校规模和法科学子数量的极其庞大,因此,引注“手册”在法学教育中的意义不可估量。

而且我们相信,这种超越了各种具体部门法课程的一种通用技能的训练,必将对一代又一代的法科学子的职业生涯,产生终生的影响。如果今天的法科学子经受过良好的写作规范训练,掌握了规范的法学写作知识和技能,则对未来法治事业水平提升的意义,将是不言而喻的。

最后,“手册”在法学学科建设中也应发挥其重要作用。随着法学学科的不断发展,举凡法学研究成果的鉴定、法学研究项目的评审、法学学科专业的评估,也都涉及法学学术规范的表达事宜,引注体例正是这些鉴定、评审、评估指标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统一引注手册的问世,也必将有助于法学评价工作的开展,有助于法学学科建设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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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校文科学报编排体例之弊

最近,《法律科学》《法学》等期刊编辑部发布公告,声明自2021年第1期起,全面执行《法学引注手册》(2020版)。《法律科学》废止了沿用近20年的引注体例。这个体例就是2001年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编制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该“规范”曾于2013年做过一次修订,至今沿用。“规范”共26条,包括了期刊编排和注释体例的各个方面。鉴于高校学报是我国人文社科期刊的主体,所以,应该说这也是一部比较重要的学术规范。

客观讲,该“规范”对统一高校文科学报的编排体例发挥了一些作用。但从引证和注释的许多具体规则来看,这个“规范”存在很多问题。“手册”编制者已经正确地指出,该规范“没有考虑法律文献引用的特殊性,与法学著作通用体例相去甚远,使用起来也不方便”(“手册”第95页)。

其实,在笔者看来,“规范”存在的问题还远不止这些。2001年该“规范”颁行时,笔者阅读和学习的初步印象和基本结论是:这个编排注释体例,相当的莫名其妙。为什么这么说呢?

其一,过度提取作者个人身份信息。“规范”要求发表作品的作者提供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等信息,比较一般仅要求的姓名、职务、学历等必要信息,额外多出许多个人信息,可谓古今中外闻所未闻、非常奇葩的一项规定。

试问:作者在学报上发表论文,跟作者是男是女、年齿高低、出自何方、民族成分有何干系?!难道是想证明男性发表论文的能力高于女性,抑或反之?想区分男女作者对不同学科关注度的大小差异?想统计不同年龄段作者发表作品的某种规律?想弄清不同民族的作者在发表论文时有什么特点?想了解全国不同地域出产怎样的作者?

对作者介绍的这一要求,实已多少触及个人隐私,且有隐含性别歧视、民族歧视之嫌的风险。违背了一般稿约声明中以稿件质量为发表与否唯一标准的承诺。从效果上看,现代社会,作者籍贯与出生地、工作生活地常相分离的情形,使得籍贯信息的标注毫无意义。作者姓名后面括号内对于出生年月的标注,除发表遗作外,卒年位置必定总是空白。如此标注作者生年信息,状如某位“卒年不详”的历史人物,更是极其难看。

其二,文献类型的划分和标识不能正确反映法学写作的实际。在法学领域,仅就纸质类文献而言,除法学学术作品外,尚有各种立法文件、司法文件、案例等重要参考文献。但是按照“规范”的分类法,这些文献只能归入所谓“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或“未定类型的文献”,并以字母“Z”加方括号标注在文献后面。

试想,在法学写作中,对于法律类文件如此重要的参考文献,竟给以未定类型、类型不明这样的归属和名分,仿佛这类文献是“无家可归”的“杂类”,既不合情,也不合理。他如各种未发表文献和有些非纸质文献,也难逃分类上“无家可归”的命运。

另外,作者在标注参考文献时,还必须要学会这套文献识别法,以便在著录参考文献时,能准确做出相应的标注,这实在是拖累作者的不必要负担,同时也增加了编者的工作量。

其三,引注格式复杂、繁琐、难看。按着这个“规范”,注释方式既可页下,也可文末;注释在页下者固属于脚注,可在文末者,却名为“参考文献”。于是,脚注与尾注并行,注释与参考文献混同。

注释“序号用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表示”,若遇序号是三位数,则需专门处理,个人电脑操作起来十分不便。注释标识若要指出引文页码,则需在序号之后加圆括号注明,使正文版面徒增累赘;文末著录参考文献时,还需再次标注所引全文的起止页码,极其繁琐。

参考文献的著录,若一种文献在同一文中被反复引用时,需用同一序号标识,这使得作者在编制参考文献时,需特别小心。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规定所有著录项目均以实心点结束,但又杂以冒号(用于出版单位所在城市名称之后)、逗号(出版单位与出版年代之间)于其间,书刊名称须一律脱去书名号,作品赤裸裸地站在那里,极不入目。

总之,文科学报本的编排体例,错乱灭裂,非驴非马。它只考虑了编制者自己的需要和感受,没有把对于作者、编者和读者是否合用、是否便利、是否可行的需要放在第一位。它要求天下作者不仅仅是作品的作者,更是图书情报或文献信息学的专业人员,徒增作者和编者的负担,并对学习者掌握和运用规范、合理的学术体例提供了蹩脚的指引。因此,它肯定不是一个好体例。

(感谢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北京大学出版社副总编辑蒋浩提出的批评意见)

2020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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