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理论与外交实践的融合之道
发布日期:2020-10-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黄惠康

  作者简介:黄惠康,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国际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特聘教授,原中国驻马来西亚特命全权大使、原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

  内容提要:外交是君子之交,与法律融合是君子之道。有外交就有国际法。法律外交是现代外交的高级形态,也是学人施展才华的用武之地。调研是外交的生命线,应成为国际法学者的“看家本领”。我国需要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以更高水平运用国际法,善打“法律牌”。既要从战略层面提出用好国际法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思路、建议,也要从微观层面就国际法的前沿问题提出中国方案。法律与外交融合,应努力把握科学的方法。

  关 键 词:国际法/外交/法律外交/中国特色大国外交

  法律的生命在于行动(付诸实施),外交的灵魂在于王道(公平正义)。①在国际关系中,外交赋予法律生命,法律使外交有了灵魂。国际法离开外交,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外交离开国际法,就会沦为强权和霸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②外交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君子之交,即使是战时,使者也不受侵犯,而法律与外交的融合即是君子之道,它为外交设定规矩,同时赋予法律生命。政治上有利,道义上有理,法律上有据,这是外交的最佳状态,而让公平正义在国际关系中王道浩荡,则是现代外交的一大目标。

  “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③国际法与外交融合所产生的法律外交,是现代外交的高级形态,也是中国国际法学人施展才华、报效祖国的用武之地。“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以自己的国际法专长为国家外交和世界和平事业做贡献,是每一个有志于国家外交事业的国际法学人值得追求的理想境界,也是当代中国国际法学人的历史使命,可以有所作为。

  理论联系实践,法律与外交融合,是学界常议常新的一大主题。改革开放40年,我国造就了世界上最大规模的高等法科教育,形成了全球最大规模的国际法学者群体,国际法学术创作空前繁荣,但理论与实践脱节的“两张皮”现象仍较为严重。今天,在中国国际法学会会刊《国际法学刊》创刊之际,我拟以“国际法理论与外交实践的融合之道”为题,分享一个外交条法老兵对法律外交调研的感悟,以期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有外交就有国际法

  有社会,就有法。法、律或法律,词源上意为“规范、划一、公平、公正”。④中国古代,“法”统称“刑”,含有常规、规范的意思。而律,“均布也”。清代大学者段玉裁诠释道:“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⑤从历史上看,政治家、哲学家和法学家对于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有不少著名论断。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2300多年前曾断言“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⑥群居的人类需要建立某种秩序,需要有拘束力的行为规范,需要有彼此交往的规则。恩格斯精辟地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⑦因此,拉丁谚语云:“有社会,就有法(ubisocietas,ibi ius)”。中国古语说,法者,“天下之度量”“天下之公器”。⑧

  治国凭圭臬,安邦需准绳。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法律与社会发展同步。经济愈发展,法律就愈完备,法治就愈健全,法律的作用也就愈高。这是社会治理的一个一般规律。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依法治国”成为多数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

  在我国,吸取“无法无天”十年浩劫的惨痛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郑重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任务,确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⑨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走上法治道路。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了重要部署。⑩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并做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这在我国法治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十九大报告进一步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11)“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12)“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13)全面依法治国,当然也包括依法办外交。这就为法律与外交的融合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法律基础。

  有外交,就有国际法。外交是国家间的交往(合作与斗争)。国家交往需要一定的规则。每一个时代,凡属有许多国家并立,互相交往,就自然会产生一些对国家有拘束力的规则,比如缔结条约的规则、互派使节的规则、解决争议的规则、交战媾和的规则,等等。(14)这些规则就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旧时称“万国公法”。(15)因此,外交与法律(国际法)可谓一对孪生兄弟,密不可分。即所谓的“国无邦交者已,有邦交者不能无公法,其势然也”。(16)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所有的民族,即使是把战俘吃掉的易落魁人,也有着国际法。”(17)历史上最早倡导国际法编纂的英国法学家边沁认为,“没有(国际)法典,就没有正义”。(18)现代美国著名法学家亨金总结道,“在各国关系中,文明的进步表现为从武力到外交,又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19)这个判断表明,法律在外交中地位的提升,代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在古代,国家之间的关系不多,调整彼此间关系的规则和制度绝大多数只是一些不成文的习惯。这些习惯或者与宗教信仰分不开,或者与国内法制度混同,尚未形成独立、完整的体系。正如布莱尔利教授指出的那样:“就有权制定对世界各国或人民有拘束力的法律的机构而言,国际立法机构并不存在。对于法律的发展,国际社会一直满足于习惯的缓慢成长。”(20)古代国际法只是国际法发展的原始阶段。(21)

  作为具有独立体系的国际法始于17世纪初的欧洲社会,以1648年欧洲三十年战争(1618-1648)结束后所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和被尊称为“国际法之父”的格劳秀斯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标志。三十年战争是欧洲几百年来宗教和国际政治各种矛盾的总爆发,它彻底摧毁了中世纪一统天下的神圣罗马帝国,产生了众多具有平等地位的独立主权国家,形成了以领土主权为基础的近代国际社会,确立了国际关系中的国家领土、主权与独立等原则,从而为近代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土壤和条件。(22)而以格劳秀斯为代表的欧洲法学家们则以战争为重点,系统论述了当时国际法的主要内容,为国际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23)但早期的国际法基本上局限于欧洲的范围,仅在所谓的欧洲基督教“文明国家”间适用,因而具有浓厚的“强权政治”的色彩。即使到现在,不时还能看到其痕迹。

  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而发展,重大的历史变动总是影响国际法的发展。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俄国十月革命、现代的两次世界大战、非殖民化运动等,都给国际法带来了一些进步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如国家主权、民主自决、不干涉内政、禁止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法的领域也逐步从欧洲扩大到了全球。起初,随着美洲一大批新独立国家的出现,扩大到美国和整个美洲,进而又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势力侵入东方国家和非洲国家而扩大到亚洲和非洲。这样国际法就“脱离了它的独有的欧洲特色,而被认为适用于世界上一切文明国家了”。(24)

  外交与法律的关系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总的趋势是,关系越来越密切。近三十年来,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国际关系发生了并仍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因素明显增强,外交中的斗争越来越激烈,外交与法律的关系更趋密切,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稳定器”的作用更趋重要。(25)这为国际法与外交的融合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应该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26)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外交思想指引下,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实践中尊重国际法、坚持运用和发展国际法的特征更加鲜明。基于不断增长的综合国力和影响力,中国正逐渐从国际法的“接受者”“跟跑者”向“参与者”“建设者”转变,在气候变化、自由贸易、互联互通等领域更是成为“引领者”。中国要实现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强国目标,需要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运用国际法,积极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

  二、法律与外交融合的先贤楷模

  2019年是中国国际法学界一代宗师周鲠生先生130周年诞辰。(27)周鲠生先生一生致力于国际法教学研究和外交工作,培育了无数栋梁佳才,为中国国际法事业和外交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被尊称为“近代中国国际法之父”和新中国“首席外交法律顾问”。(28)

  新中国诞生后,为血洗国耻,废除或修改旧时的不平等条约成为外交领域的头等要务。1949年11月18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试行组织条例》,周恩来总理兼外长批准在外交部成立条约委员会,新中国外交条法事业就此拉开序幕。周鲠生先生是周恩来总理聘请的首任外交部法律顾问。(29)从1949年12月起,周鲠生先生为新中国外交条法事业殚精竭虑、鞠躬尽瘁二十余年,建树良多,为新中国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为中央有关重大外交决策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留下宝贵精神财富。周鲠生先生无愧为法律与外交融合的先贤楷模,为中国国际法学界树立了一座不朽的丰碑。(30)

  周鲠生先生少年时代出身秀才,熟谙经、史、子、集;青年时代,曾留学东瀛和英法十余载,通晓英、日、法、德诸国语文,钻研了西方的法学名著。他不仅具有牢固的汉学根基,而且具有阅读、翻译、写作、宣讲外文原著的特殊本领。他特别重视建立中国特色的学术体系,把中外著作之精华和自己独到的学术见解融汇起来,集时代之大成。周鲠生先生主张大学应该“造人”(出人才),也应该“出品”(出科研成果)。他经常呼吁:“在校内造成研究的空气,在‘出品’工作上有学术价值的贡献,是今后大家努力的目标。”(31)

  在丰富多彩的法律人生里,周鲠生先生最大限度地向社会贡献自己的法律知识,一刻不曾停歇。1921年到1945年,他著书十几本,发表了上百篇重要学术论文。他紧紧抓住我国外交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为废除不平等条约奔走呼号,竭尽所能为国家争取合法权益。

  1919年凡尔赛和会期间,列强迫使中国接受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周鲠生先生与部分留欧学生参加了在巴黎的中国工人和学生阻止中国代表在凡尔赛和约上签字的爱国行动,迫使顾维钧拒绝在“和约”上签字!

  1920年,周鲠生先生结识了刚从国内赴法勤工俭学的周恩来,从他身上感受到一种朝气蓬勃的力量和充满活力的清新风尚,从此结下诚挚友谊。当时,他已隐隐约约地认定:中国前途命运当系于周恩来等所代表的一代国家栋梁之材身上。

  20世纪20年代,才华横溢的周鲠生先生风华正茂、精力充沛。他于教学之余,开始研究《国际法》和《外交史》,陆续整理发表了《不平等条约十讲》等系列论文,以及《万国联盟》《法律》《领事裁判权》等著作。(32)他在书中以近百年中国备受欺凌与耻辱的血淋淋的史实,力陈不平等条约对中国主权的极端危害性。对侵害国家主权的领事裁判权,“断乎不能任其存在”。他以无可辩驳的史实论证,著成中国政治法律科学之经典文献。

  1926年冬,周鲠生先生出任国民政府外交部顾问,积极推动收回“国权”的运动。他协助国民政府以“革命外交”之手段,先后收回了汉口、九江英租界。他在《革命的外交》一书中,提出对待老练的帝国主义,应该采取“主动的、攻势的”外交,并且要“利用民众势力”来“打破一切传习成见和既存的规则”,“对于既存的国际规则、惯例或条约的束缚,都要一概打破”。

  1932年,“国联调查团”来我国调查“九·一八”事变。周鲠生先生在与调查团的谈话中,引经据,结合形势,有力地驳斥了某些人的片面之词。他还四处演讲,鼓舞民众坚定抗日决心,仅为武汉大学师生演讲的讲稿已公开发表的就不下30篇。(33)这些讲稿深刻揭示中国被日本侵占的根源在于积弱太深,抗日战争不仅是为中国独立和民族生存而战,同时也是为世界正义和公理而战。其中,《日本对华侵略政策》《东省事件与国际联盟》等,成为国际法后世学者必读的经典檄文。

  从1932年7月开始,身为国际法专家的周鲠生先生更深入地参与到政府抗日的决策中。战事一开,周鲠生先生就提出,不能做一国单独出兵援华的准备,要注意避免成为妥协外交的牺牲品,应该在持久抗战的局势下,策动一种基于英美合作之上的国际或联合的干涉行动。他认为,在世界上侵略与民主两大集团初现端倪的时刻,“中国的利益与命运与世界民主国相联系”,对德意两国日益有害于我国的政策,“决不能作与吾有利之期望”。他撰写并陆续出版了《现代国际法问题》《最近国际政治小史》等著作。他的这些以及后来陆续出版的著作,都成了我国政治法律文库中的经典文献。他所著《国际法大纲》一书曾经被遴选为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国际法科的指定参考书。《赢得太平洋上的和平》一书1944年在美国出版后,引起国际法学界的瞩目。(34)

  1939年到1945年,周鲠生先生赴美国讲学,并先后担任太平洋学会年会的中国代表和联合国制宪会议中国代表团顾问。在美期间,他致力于国际政治的研究,研究了战后国际政治组织问题,拟定了二十余条的“国际联合组织草案”,还出版了专著《赢得太平洋和平》,讨论战后和平的各项事宜。(35)中国代表团在1944年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上,对美英苏提出的宪章草案提出了7条补充建议,其中“处理国际争端应注重正义和国际公法原则”“国际公法之发展与修改,应由大会提倡研究并建议”“经济及社会委员会应促进教育及其文化合作事业”三条建议,得到了美英苏三方的认同,最终写入了宪章草案,并经1945年旧金山制宪会议,正式成为宪章的相关条款。(36)周鲠生先生作为代表团顾问做出了重要贡献。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对内“戡乱”反共,对外卖国媚美。周鲠生先生以国际法学家的身份,不顾个人安危,提出严厉批评。他认为从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和国家主权考虑,不应一味投靠美国,而应权衡我国自己的利益得失,执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这一主张遭到他原来的老朋友胡适的反对,于是二人在报纸上公开论战,引起国内外的密切注视。郭沫若在香港撰文,对周鲠生先生这种勇敢无畏的精神,大为赞赏。

  新中国成立后,周鲠生先生开始转向外交和立法工作。1949年底,他奉调进京,出任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副会长,(37)1950年4月被任命为外交部顾问。这使他如鱼得水,得以充分发挥国际法学家的专长。当时,新中国外交面临着与各国建立外交关系,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特权,恢复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等一系列重大斗争,其中有一些重大复杂的法律问题正待解决。而且根据《共同纲领》,还要对国民党政府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加以处理,“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法律专家在外交部条约委员会的工作非常繁重。周恩来总理和外交部领导处理重大外交事务常征询国际法专家意见,探明每个建议有无法律根据,有无实际先例,如何从理论上论证等,十分严密。

  周鲠生先生的学识渊博,不仅对国际公法、国际关系、国际私法、外交史钻研极深,而且对各国国内法、世界史也很有研究。所以他在考虑法律问题时,能够抓住问题的实质,融会贯通,灵活运用。由他提供的许多意见和建议,多次受到毛主席和周总理的称赞。

  周鲠生先生对外交工作,总是殚精竭虑,深入思考,有广泛的预见性,时常建议领导对某些重大问题早做安排。他亲自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国名为“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38)抗美援朝中建议以“中国人民志愿军”称号赴朝参战,(39)1958年炮击金门时建议确立“12海里领海宽度”、渤海湾作为领湾。(40)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周鲠生先生对新中国外交具有重要影响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措辞的数度修改和中缅边界争议段的妥善处理,堪称外交经典。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新中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外交政策,也是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重要贡献。五项原则从最初提出到最终确定,曾经两度修改完善,其中凸显了周鲠生先生的法律智慧和精雕细琢的深厚功力。这五项原则的最初表述为: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41)1954年正式载入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时,周鲠生先生建议,并经周总理同意,将其中的第四项原则“平等互惠”改为“平等互利”。因为国家之间相互给予互惠,一般都要经过各方协商同意,不能认为是普遍适用的原则,改为“互利”,在法律上比较确切。后来这五项原则正式载入了中印、中缅联合声明。此后,周鲠生先生仍在不断琢磨,觉得第一项原则“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提法还不十分妥善,因为只提“领土”,很可能被理解为现在实际控制的领土,而把“领土”和“主权”合成一个词,很可能被理解为“领土”是“主权”的形容词,也不妥当。因此,周鲠生先生建议,把第一项原则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1955年4月,周恩来总理在万隆会议提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时,就使用了新的提法。1978年宪法对此予以确认,并一直沿用至今。(42)

  我国是陆海兼备的大国,也是世界上边界线最长、邻国最多、边界情况最复杂的国家之一。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几乎与所有周边邻国都有边界争议。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我国本着相互尊重和平等协商原则,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通过友好谈判,与12个陆上邻国妥善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43)中缅边界谈判和中缅边界条约是其中的第一例,具有良好的导向和示范作用。(44)周鲠生先生为此做出了独有的特殊贡献。其中就中缅边界南段阿佤山“1941年线”问题提出的意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历史上,对于阿佤山区的中英(缅)边界,双方一直存在争议。1941年,英国利用中国在抗日战争中最困难的时机,以封锁滇缅公路相威胁,迫使国民党政府以换文方式在阿佤山区划一条界限,这显然有利于英国。在中缅边界谈判中,缅方坚持要求中方承认这条边界线。在此情况下,周鲠生先生建议,根据条约法原则和国际习惯法,一国合法政府签订的确定边界的条约,包括换文在内,新政府应予以承认。对于“1941年线”的处理,可在承认这条线的基础上根据互让互谅原则,做些调整。这一意见和建议为解决“1941年线”问题提供了有价值的法律指引,得到了双方的认可,从而使问题得以顺利解决。(45)

  周鲠生先生始终保持学者本色。20世纪60年代,周鲠生先生已进入古稀之年。外交部领导建议他挤出时间,写部国际法专著,便于培养外交干部,他欣然应允。在视力极度衰退的情况下,周鲠生先生废寝忘食,埋头著述,用不到四年时间,完成了《国际法》这一巨作。(46)全书深刻阐述了国际法的理论,系统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至60年代初我国外交和国际法实践,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代表了当时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最高成就,一直被奉为我国国际法学的经典。(47)

  在论述国际法的主体时,周鲠生先生指出,在国际法关系上,国家是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者,即所谓国际人格者,因而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基本特征在于它具有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是当然存在的,并不是国际法所赋予的;反之,国际法是在主权国家相互交往的事实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自保权、独立权、平等权和管辖权。他强调权利和义务两者是关联的,国家享有权利,同时也有不侵犯别国享有的权利的义务。国家违反这种义务,就构成了侵权,对此要承担责任。这一理论已被国际法学界所公认。(48)

  三、调研是国际法理论与外交实践融合的生命线

  马克思主义认为,“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49)马克思主义同时认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50)这是对理论与实践辩证统一关系的经典论断。理论思维源于实践,归于实践,而调查研究正是从实践到理论,又从理论到实践的桥梁和纽带。“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实事求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这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治国理政中形成的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和重要传家宝。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中央政治局出台的八项规定,把“改进调查研究”摆在第一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研究问题、制定政策、推进工作,刻舟求剑不行,闭门造车不行,异想天开更不行,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本地区、本部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问题,应坚持做到不调研不决策、先调研后决策。”(51)结论产生在调查研究之后,建立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

  外交条法工作肩负着为中央外交决策提供法律参考和法律支撑的重要使命,承担着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神圣职责,而各项外交工作一刻也离不开调研,尤其是专业知识含量很高的法律外交。调研既是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外交工作的基础和支撑,是做好外交工作的命根子。《孙子兵法》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国际形势越是复杂多变,外交任务越是艰巨繁重,就越需要加强调查研究,创造性地执行好中央的外交方针政策,及时提供有效、管用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为我外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源浚者流长,根深者叶茂。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勇于探索,坚持内政和外交有机统一,中国特色与时代特征融为一体,积极推动对外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在很短的时间里取得了一系列外交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突破。“一带一路”、正确义利观、综合安全观、新型国际关系、人类命运共同体……一系列新论断、新观点、新倡议,体现了东方大国领袖历史的眼光、深刻的洞察、博大的胸襟和不倦的探索。同时,也无一不是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和集思广益的结晶,其中也包括了智库和国际法学人的努力和贡献。

  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和广大国际法学者而言,调研也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其一,是直接服务国家重大外交决策的重要途径。当前国际形势正发生着复杂的变化,涉我突发事件及重大国际事务中的法律因素不断增加,条法工作在总体外交中的地位和作用更趋重要,迫切需要国际法学界的智力和人才支持。国际法学人的研究成果,经适当程序获得采纳或被吸收,即可成为国家的意志,成为国家对特定外交事务的方针、政策和对策。比如,在“南海仲裁案”的法律应对中,国际法学界的协助就十分给力。持续有效的庭外法律斗争,可谓有声有色有效。外交部受权发表政府立场文件,阐明临时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立场和理据,为我“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的“三不”政策主张奠定法理根基,并在裁决发布当天,发布《中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和《外交部关于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鲜明有力地表达了坚定捍卫南海权益的决心和法律立场,受到主要国家和国际舆论的重视,公认具有专业水准;学界积极配合,主动发声,用法律语言清晰准确地诠释中方立场。中国国际法学会发表长篇批驳文章,引述大量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国际法学家著作,全面深入揭露仲裁庭管辖权裁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谬误,并组织撰写《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中英文),为外交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支撑。(52)来自全国各国际法教学研究机构的80多位国际法专家学者参与其中,做出重要贡献。在最近的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审理过程中,中国政府提交了书面意见,其中也有国际法学界的参与和贡献。(53)

  其二,是培养高端国际法人才的必由之路。调研能力是外交条法干部的基本功,更是国际法学者的“看家本领”。现代外交需要复合型的人才,调研是外交人才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具体包括:政治素养、思辨能力、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文字功底等。21世纪的中国外交条法事业需要大批高素质的国际法专业人才,包括一批在世界上有影响力的大师级人才。此等人才哪里来?通过调研造就人才是必由之路。但调研有成,非短期之功,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诗人云:“二句三年得,一吟双泪流。”演员说“台上五分钟,台下十年功”,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作为国际法学者,服务国家外交事业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坚持以公平正义为理念,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和法治化。既要从战略层面提出用好国际法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思路、建议,也要从微观层面就国际法的前沿问题提出中国方案,将我国提出的全球治理、国际法治理念转化为国际法领域的具体立场、主张,增强国际法对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法律支撑。

  2018年12月28日,在外交部和中国国际法学会共同主办的“改革开放40周年国际法工作座谈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外办主任杨洁篪发表了题为《开创国际法工作新局面,服务改革开放新征程》的主旨讲话。杨洁篪强调,要深刻把握新一轮改革开放对国际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努力开创中国国际法工作新局面。要聚焦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主动将国际法工作融入国家发展规划,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好务;要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涉外立法,更好适应和促进新一轮改革开放;要加强国际法合作机制建设,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扎实法治保障,将其打造成为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的国际合作平台;要进一步用好国际法,坚决抵制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继续坚定维护我国领土和海洋权益,织密反腐败和追逃追赃、打击跨国犯罪、恐怖主义的法律网络,不断丰富和完善保护我国公民和企业在海外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要创新我国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使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新型国际关系等新理念在国际关系中更好发挥引领作用,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开辟新境界,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要本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规则制定,充分运用国际法促进国际合作、公平正义的内在功能,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要不断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交流协商,注重发挥国际法专家智库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国际法人才培养,提升国际法工作的整体水平。(54)这是迄今中央领导对新时代我国条法外交和国际法工作提出的最全面、系统、具体的指导意见,为国际法调研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国际法理论与外交实践的融合提供了巨大助力。

  四、国际法理论与外交实践融合的方法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运用国际法保障和推进改革开放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早在擘画改革开放蓝图之初,党中央就明确要求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我们坚决贯彻党中央对国际法工作的战略部署,有力地发挥了国际法工作对改革开放的服务和促进作用。我们运用国际法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供规则保障。我们推动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达成气候变化《巴黎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完善“一带一路”法治保障体系,以此服务“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我们始终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发展中大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同时尊重得到普遍认可、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研究和解决中国涉外法律实践问题,中国既在与世界的交融互动中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也为当代国际法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我们始终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定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坚持正确义利观,决不以牺牲别国利益为代价来发展自己,也决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我们始终坚持以国际法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坚持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搞“双重标准”。(55)

  总结本人三十多年来从事国际法和外交调研工作的体会,我认为,国际法理论与外交实践的有机融合,应努力学习和把握科学的方法论,其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是外交条法调研的宗旨。要紧紧围绕我国的外交实践、外交工作和外交斗争以及国际关系中的重大法律问题展开调研。具体而言,就是要紧紧抓住国际关系和我国外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挑战和新机遇,开展战略性调研、前瞻性调研和实战性调研。通过战略性调研全面把握国际战略格局、区域外交和领域外交的总体发展态势;通过前瞻性调研加强对国际和地区形势、重大国际问题及涉我敏感问题的预判,加强对外交工作的谋划,下好先手棋,抢占主动权;通过实战性调研,为重大现实外交斗争,特别是外交前沿的难点疑点问题提供扎实有效的法律支撑。

  紧密围绕外交中心工作,这是外交调研与学术调研的最大区别,也是外交条法调研的责任所在。外交是一个大舞台,创作题材丰富,资源不竭。要善于在中央关注的外交中心工作中抓准切入点,在形势的发展变化中捕捉调研题材,在重大和突发事件中发现调研需求。比如,维护和拓展我长远利益的涉深海远洋极地外空“蓝色外交”,服务国内反腐倡廉建设的境外追逃追赃反腐败“红色外交”,服务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气候变化和国际环境治理“绿色外交”,抢抓网络空间话语权的“数字外交”以及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经济外交”等,就是条法调研工作围绕外交中心工作的重点领域。(56)

  当前需要特别关注的调研课题包括五大方面: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国家重大外交决策提供法律支撑;全方位参与全球治理规则制定与完善;推动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创新;以及提升适用国际法的意识和能力。(57)在纷繁复杂的外交斗争中,我们必须善打“法律牌”,“以法斗法”,妥善化解外部风险挑战。

  具体的重要调研课题还有:在国际法理论创新方面有中国特色国际法治观;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律构建;国际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缔约程序法的修订;国家豁免立法;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重要议题跟踪研究,如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强行法、危害人类罪、普遍管辖权、海平面上升的国际法问题等。

  为国家重大外交决策和外交斗争提供法律支撑方面有:“一带一路”法治保障;完善双边合作条约体系和区域合作法律框架;“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建立新机制的可能性;用好多边条约资源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改革现有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多边贸易规则改革议程;朝鲜半岛局势及东北亚安全形势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等。

  在全方位参与全球治理规则制定与完善方面有: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逆全球化与贸易保护主义。非传统安全领域有:制定全球性全面反恐公约,民族解放运动,国家恐怖主义,打击“三股势力”;难民问题;打击跨国犯罪;国际追赃追逃,犯罪资产的追回与返还;反腐败国际合作;《禁止核武器条约》与全面核裁军进程;国际人道主义法。气候变化领域有:“后巴黎”时代全球气候和环境治理,特别关注如何坚持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海洋法领域有:继续南海仲裁案的法理斗争(历史性权利、大陆国家远海群岛等);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越权侵权扩权问题);南海行为准则;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公海保护区。空间法领域有:完善全球空间治理法律制度;空间探索和创新全球伙伴关系,外空非军事化问题,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外空商业化利用(私人实体对其获得的外空资源的所有权问题)。极地领域有:南北极的保护和利用。网络领域有:规范网络空间秩序;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制定打击网络犯罪全球法律文书等。(58)

  (二)法律与外交相结合。这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纽带,是破解学术研究与外交实际脱节的“两张皮”问题的钥匙,也是提升高端人才培养水平的良方。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有助于形成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完整认识链,实现从实践到理论,又从理论到实践的认知发展过程。也有助于造就大批国家急需的国际法高端人才。

  法律与外交相结合,知易行难。首先,要多一点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历史上,著名的国际法学家多同时为哲学家、思想家。陈云同志曾经说过:“学好哲学,终身受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努力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自己的看家本领”。(59)这是因为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探究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的本质和规律,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理论基础。学好、用好马克思主义哲学,不断提高辩证思维能力,有助于我们透过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复杂的矛盾关系,使思维的广度、深度,以及看世界的视野,产生质的飞跃,从而转化为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也应成为我们国际法学人的看家本领。(60)

  其次,要牢固树立“法律为外交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在法律服务外交上下功夫;要强化“精品”意识,既重视数量,更注重质量,在见地“独到”、建议“管用”上下功夫;要多一点“愚公精神”,少一点智叟的知难而退,学习要刻苦,思想更要刻苦,不要赶时髦、追潮流,要敢于聚焦焦点难点问题,甘于坐“冷板凳”,进行开创性攻关研究。

  最后,要坚持正确的利益导向,按照“政治家办外交”和“科学办外交”的要求,讲政治、懂政策、顾大局、护利益,坚持“外交为民”和“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敏锐性,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善于有效利用法律武器,切实当好外交法律顾问。在这方面,既要反对只讲政治,不重视法律的“法律虚无主义”,也要反对空谈法律,不讲政治的“法律至上主义”,要在道义、政治和法律的有机结合上下功夫,真正做到道义上有理、政治上有利、法律上有据。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律与外交相结合,既是外交条法调研的特点所在,也是它的价值所在,应当不断发扬光大。

  (三)把握外交条法调研的特性。学术研究与外交调研有相通之处。自古以来,做学问、写文章,都讲究“义理”、“考据”、“辞章”和“献策”。这对外交调研同样适用。讲义理,就是立场观点要正确,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考验;讲考据,就是素材要准确,论证要合乎逻辑;讲辞章,就是文字要简洁凝练,文法要合乎规范;讲献策,就是要言之有物,提出解决问题的看法和建议。国际法学术研究成果,无论大小长短,献策最重要。现代社会,国家对学术论文和科研报告更进一步提出了国家标准,要求符合科学性、创新性、理论性和规范化。(61)比如,在立论上,作者不得带有个人好恶的偏见,不得主观臆造,必须切实地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中引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在论据上,应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以最充分的、确凿有力的论据作为立论的依据;在论证时,必须经过周密的思考,进行严谨的论证;作者要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能提出新的观点、新的理论,不能只是材料的罗列,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学术论文还应格式得体、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文字规范。这些要求对外交调研也同样适用。

  与此同时,外交条法调研又有自己鲜明的特色,概而言之,就是针对性、时效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首先是针对性,外交条法调研的对象是国际关系和外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属于问题导向型的应用研究,调研的目的就是要从法律的角度为我国的外交工作出谋划策,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维护好国家的合法权益。所以,条法调研要想服务对象之所想,急服务对象之所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瞄准正在发生的外交大事、要事、难事,突出重点,紧扣主题,密切跟踪,与时俱进。当前,就是要紧紧围绕构建新型大国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建“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加强全球治理等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方方面面展开调研。

  二是时效性,快速反应,及时到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突发事件更是瞬息万变,外交决策和反应需要极强的时效性,常常以小时为单位,需要快速做出反应,及时提供法律意见。这在客观上要求条法调研必须符合外交工作的这一特点,除中长期战略调研外,大量的条法调研属于“短、平、快”的应急反应,以快对快,与时间赛跑。否则,不是服务“缺位”,就是成为“马后炮”或“无用功”。

  三是前瞻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于国际形势、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和动态,要抓苗头,测动态,析倾向,做到心中有数,对于可能出现或发生的外交情势中的法律问题要密切跟踪,仔细研判,及时预警并提出防范和应对之策。当代外交博弈,依然是先下手为强,一旦形成势头,“后发制人”战略很难奏效。我们必须深谋远虑,先声夺人,争取主动。

  四是可行性,外交条法调研,重在解决问题,对策建议是其核心,必须“对症下药”,中肯、合理、管用、可操作,能够在法律上为妥善应对外交中的各种复杂局面或情势发挥重要支撑作用,为破解外交难题献计献策,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四)不断提升外交条法调研的专业素养。一要有职业嗅觉,具有政治与专业敏感性,善于在纷繁复杂的事务中及时发现问题之所在及问题之实质,不断提高鉴别力与洞察力,提高捕捉课题能力。这一点在申请各类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方面同样十分重要。以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立项中标项目为例,所有立项成功的项目,除申请人自身的资历和实力外,都是瞄准了国家正在推行的重大外交战略,将专业知识和国家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了。(62)

  二要长话短说、逻辑清晰、文字简洁、“惜字如金”。当前学界写作学术论文的一个通病是,文风拖沓,篇幅冗长,下笔千言,离题百尺,洋洋洒洒,空洞无物,从概念到概念,玩文字游戏,旁征博引,就是缺乏真知灼见。这种文风与外交条法调研格格不入。可以尝试如下办法予以改进:(1)起好标题,标题要醒目、切题,不宜太长;(2)写好导语,开头要“开门见山”,“引人入胜”;(3)讲究逻辑,紧扣四层问题,依次展开:阐明事实;剖析缘由;评估影响(含对我影响);寻求对策;(4)浓缩每段首句;朴实行文;去华丽辞藻,删多余词句。

  三要养成辩证思维习惯,注重实际效果。外交条法调研一定要用好“两点论”,既要避免法律虚无主义,又不能奉行法律至上,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立论不要好高鹜远,追求高大上的理想主义,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接地气,对策建议要具可操作性。比如,近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热门话题,就有学者到处鼓吹建立以中国为主导的各种国际组织,如建立“世界环境组织”,以打造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建立“亚洲联盟”,构建亚洲命运共同体等等。还有人对“联合国东迁中国”的忽悠趋之若鹜。此类建议表面上很光鲜、很诱人,但根本就不具有可行性。数年前,英国前首相布莱尔曾四处游说创建世界环境组织,结果是应者寥寥,无果而终,因为各国普遍对建立新的普遍性国际组织不感兴趣。

  四要培养快速反应能力,积极主动,该出手时能出手。功夫在平时,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勤学慎思、厚积薄发、基础扎实、注重积累。为此,要做到“五勤”,眼勤、耳勤、口勤、手勤、脑勤,其中最关键的是要做到思想刻苦。工作学习要刻苦,思想更要刻苦。这是学问之道,也是法律与外交融合之道。

  大国外交必重国际法。新时代中国外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国际法的融合,需要国际法学人的智力支撑。作为国际法体系的“参与者、维护者和建设者”,我们应“大力加强国际法的研究”,(63)“要善于运用国际法这个武器”,(64)“要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精神”。(65)“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66)真正实现“政治上有利、道义上有理、法律上有据”,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注释:

  ①王道,与霸道相对。《书·洪范》:“无偏无党,王道荡荡。”孟子曰:“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湾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也,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这是孟子政治理想的最高境界。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关于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演讲中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公平正义,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真正做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作者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就是现代外交的“王道”。

  ②《荀子·君道篇第十二》曰:“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③此格言出自《三国演义》第九十六回。后主览毕曰:“胜负兵家常事,丞相何出此言?”侍中费祎奏曰:“臣闻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法若不行,何以服人?丞相败绩,自行贬降,正其宜也。”后主从之,乃诏贬孔明为右将军,行丞相事,照旧总督军马。

  ④汉字“法”字古体为“灋”。据《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左边平之如水,从水;右边,触不直而去之,从去。从词源看,“法”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

  ⑤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成都古籍书店1981年版,第81页。

  ⑥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7页。

  ⑦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8-539页。

  ⑧韩非在《淮南子》中曰:“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生之准绳也。”梁启超在《变法通议》中说:“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

  ⑨这一基本方针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发展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使依法治国方略的内涵更为丰富,科学。新的十六字方针更加注重立法的质量,强化法的实施,突出执法为民和秉公执法,提升全民法治意识。

  ⑩2015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纲要的总体目标是: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11)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第1版。

  (12)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版。

  (13)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人民日报》2013年2月24日第1版。

  (14)1906年,在安纳托利亚高原中部的希提特古郡哈图萨斯,发掘出用楔形文字记载的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和赫梯国王哈吐什尔三世签署的和平协议。这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人类最早的和平条约之一。和约刻在一块银板之上,上面写着:缔约双方共同宣誓:“从此互相信任,永不交战;而且,一国若受其他国家欺凌,另一国应该出兵支援。”此后,两国在数百年间相安无事。今天,联合国纽约总部大厦陈列着用黄铜制成的这份和平条约的浮雕复制品。

  (15)英国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在《国际法原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1789)一书中首先倡导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替代传统的“万国公法”(law of nations)这一术语,以体现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而非之上)法律的性质。

  (16)刘达人、袁国钦:《国际法发达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3页。

  (1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4页。

  (18)Huang Huikang,“The Wor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in Commemoration of the Fiftieth Anniversary of the Commission”,in Making Better International Law: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at 50,United Nations,1998,p.304.

  (19)Loius Henkin,How Nations Behave:Law and Foreign Policy (2nd ed.)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9),p.1.

  (20)James Brierly,The Law of Nati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28),p.96.

  (21)古代中国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样,也曾有过一些国际法的痕迹。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各“国”之间就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会议,以及进行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纠纷的活动,还有一些关于战争的规则。不过,当时的所谓“国”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国家,因而也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国际社会”,自然也就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

  (22)Peter H.WiLson,The Thirty Years War:Europe’s Traged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1).

  (23)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荷兰人,近代西方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西方法学界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其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ks,1625)不仅是一部重要的国际法著作,也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与格劳秀斯同时代的意大利法学家真蒂利(Alberico Gentili,1552-1608)的代表作《战争法》(De iure belli libri tres,1598)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24)黄惠康:《国际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

  (25)黄惠康:《国际法的发展动态及值得关注的前沿问题》,《国际法研究》2019年第1期,第1页;《当代国际法的若干发展趋势》,《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第90页;《世纪之交国际法发展演变的动态与趋势》,李双元主编《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1辑,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26)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公正合理的在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在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新华网2015年12月1日,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5-12/01/c_1117309642.htm,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5月20日。

  (27)2019年3月31日,由武汉大学、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的“纪念周鲠生先生130周诞辰年座谈会”在武汉大学校史馆进行。座谈会的主题是:薪火相传——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人的使命担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革中央主席万鄂湘出席并致辞。外交部、外交学会、中国法学会的代表,周鲠生先生家属及国际法学界专家学者、武汉大学师生代表和校友代表200多人参加。参见光明网2019年3月31日。各界代表在座谈会上的发言见《武大国际法评论》2019年第2期。

  (28)著名国际法学家韩德培先生曾指出:“从1922年以来,凡是在我国学习和研究国际法的人,大都直接或间接接受过他的教益和影响,无不是他的及门弟子或私淑弟子。真是‘桃李尽在公门’。”韩德培:《纪念、回顾与展望——在纪念周鲠生先生一百周年诞辰暨国际法研究所成立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1990年12月21日),《法学评论》1991年第2期,第1页。

  (29)据著名法学家、外交部法律顾问李浩培回忆:“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对周鲠生先生非常重视。重要的外交文件,非经征求鲠生先生意见,周总理是不批发的。”转引自李谋盛:《周鲠生教授传略》,《晋阳学刊》1988年第6期,第49-52页。

  (30)1979年2月6日,周鲠生先生追悼会在京举行,中共中央副主席李先念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送了花圈,外交部长黄华致悼词。参见《人民日报》1979年2月7日,第4版。韩德培先生将周鲠老的贡献概括为三项:一是国际法方面,二是教育方面,三是外交和立法方面。参见韩德培:《周鲠生先生生平、贡献和设置纪念周鲠生法学奖金的重要意义——在武汉大学法律系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大会上的讲话》(1985年10月17日),《法学评论》1986年第1期,第4-6页。

  (31)窦贤康:《在纪念周鲠生先生130周年诞辰座谈会上的讲话》,《武大国际法评论》2019年第2期,第2页。

  (32)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编:《周鲠生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33)周鲠生先生在抗日战争中为武汉大学师生演讲的讲稿,公开发表的就有30篇,其中包括:《日本对华侵略政策》《东省事件与国际联盟》《国民对东省事件应有之觉悟》《东省事件怎样解决》《国际调查团与国联委员会》《国际裁军会议》《东省事件之国际形势》《东省事件的新局势》《外交与国防》《对日外交》《中国与国联》《欧洲政局与远东和平》《时事报告》《中国外交史之一页》《外交之检讨》《对日抗战中之外交》《世界危机与中国》等。

  (34)周鲠生著作年表:《万国联盟》,商务印书馆1922年版;《法律》,商务印书馆1923年版;《近代欧洲外交史》,国立四川大学1927年版;《近代欧洲外交史》,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领事裁判权》,商务印书馆1923年版;《解放运动中之对外问题》,太平洋书店1927年版;《最近国际政治小史》,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不平等条约十讲》,太平洋书店1929年版;《国际政治概论》,神州国光社1930年版;《现代国际法问题》,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最近国际政治小史》,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近代欧洲政治史》,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近代各国外交政策》,正中书局1934年版;《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国际公法论》,上海书店1989年版;《周鲠生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国际法大纲》,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从这庞大效量的著作中,可以看出周鲠生先生用功之大,治学之勤。

  (35)1939年11月22日,太平洋国际学会第七届会议在弗吉尼亚海滩举行,会议的总主题是“欧洲战争对远东的影响”。周鲠生先生提交了和郭斌佳合作的论文《1931年以来的中日关系》。1942年12月4日,太平洋国际学会第八届会议在加拿大蒙特朗布朗举行,会议主题为“太平洋的战争与和平”,内容包括太平洋战场的战略问题、战后处置日本问题、建立国际和平机构问题等。周鲠生先生在会上提交了题为《太平洋的永久秩序》的论文。1945年1月6日,太平洋国际学会第九届会议在弗吉尼亚温泉召开,会议的主题是“太平洋之安全及发展”。周鲠生先生提交了题为《世界新秩序中的远东问题》的论文。

  (36)中国代表团的补充建议如下:(1)维护和平与安全必须根据正义与国际公法之原则,以免新的国际组织沦为强权政治的工具;(2)保障各国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以增加各国特别是小国的安全感;(3)对侵略应予以定义,并尽量列举侵略的各种行为;(4)组织国际空军,以作为安全理事会权威的象征和采取行动的手段;(5)国际公法的方针与修订应由大会倡导,以有利于推进符合国际公法原则的安全;(6)国际法庭应能强制裁判;(7)应促进教育和文化合作。See “Document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San Francisco,1945,vol.3,Document 1302; vol.8,Document 1151; vol.9,Documents 203,416,507,536,571,792,795 and 848.

  (37)中国人民外交学会(Chinese Peopk’s Institute of Foreign Affairs)成立于1950年12月15日,其宗旨主要是:“团结全国对国际问题有研究素养或有实际外交经验的人士,根据新的科学方法,研究外交的理论与实践,探讨国际问题,普及国际知识,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供有关外交的具体意见,以协助实现中国新民主主义的外交政策。”周恩来总理生前一直担任外交学会名誉会长。

  (38)1953年1月,1954年宪法起草委员会决定聘请法律专家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聘请教育家叶圣陶、语言学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从各个角度对宪法草案进行研究与推敲。

  (39)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在中国必须参战的情况下,为避免因直接作为交战一方与名义上的“联合国军”作战而带来的国际法上的不利后果,周鲠生先生向中央建议,中国解放军以“中国人民志愿军”的名义赴朝作战,从而解决了上述问题。

  (40)1958年9月4日,根据周鲠生先生的建议,中国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第一条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适用于台湾和澎湖列岛”,并宣布渤海为中国内海。自此,中国有了法定领海宽度。

  (41)1953年,周恩来总理与印度代表团谈话中首次使用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原始表述。1954年宪法使用了“我国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的措辞。

  (42)1978年宪法规定:“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争取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平相处。”这是在宪法中首次完整援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措辞。1982年宪法予以沿用,并保持至今。

  (43)在我国14个陆上邻国中,目前仅有与印度和不丹的边界问题尚未解决。

  (44)缅甸是我重要邻国。1948年1月4日脱离英联邦宣布独立。中缅边界线全长2186公里。新中国成立初期,中缅边界的大部分已经划定,但北段尖高山以北的一段、中段南畹河和瑞丽江汇合处的勐卯三角地区、南段阿佤山区一段存在未决问题。两国政府一致认为,两国间久悬未决的边界问题,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愿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克服困难,全面解决。1960年10月1日,双方达成并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政府边界条约》。中缅边界问题的解决,为和平解决边界问题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45)中缅边界条约第3条规定:为了便于双方各自的行政管理,照顾当地居民的部落关系和生产、生活上的需要,双方同意对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划定的界限中的一小段,做一些公平合理的调整,把永康寨和龙乃寨划归中国,把养柏寨、班孔寨、班弄寨和班歪寨划归缅甸,使这些骑线村寨不再被边界线所分割。

  (46)周鲠生:《国际法》(上下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47)正如韩德培先生所言,“这是我国第一部最有系统、最有权威的国际法著作。在我国,简直可以说是一部‘前无古人’的著作。这部书内容丰富,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对每一个专题都旁征博引,做了较有系统的阐述,对正确的观点加以肯定,对错误的看法则加以批判,用词造句,都很有分寸,评介力求公允。全书除了理论的阐述外,还重视成案的研究,引用了较多的成案,一一加以分析。这可以说是我国国际法著作中理论联系实际的一个典型和榜样。这部著作不仅在国内受到普遍的推崇,而且在国际上也受到重视和赞赏”。参见韩德培:《周鲠生先生生平、贡献和设置纪念周鲠生法学奖金的重要意义——在武汉大学法律系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大会上的讲话》(1985年10月17日),载《法学评论》1986年第1期,第4页。

  (48)参见罗国强:《周鲠生经典著作〈国际法〉导读》,载周鲠生:《国际法》,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866-878页。

  (49)恩格斯:《反杜林论》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67页。

  (50)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选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57页。

  (51)习近平:《2013年7月23日在武汉召开部分省市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7月17日。

  (52)中国国际法学会:《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新华网2016年6月10日,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6-06/10/c_111901928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0月10日;《中国国际法年刊: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专刊》,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中国国际法学会:《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中英文),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

  (53)2017年6月27日,第7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71/292号决议,提请国际法院就涉及查戈斯群岛的两个问题出具咨询意见:(1)在查戈斯群岛与毛里求斯分裂的情况下,毛里求斯1968年独立时非殖民化进程是否已经完成;(2)英国继续管理查戈斯群岛有何法律后果。这是一个政治上很敏感的问题,既牵涉非殖民化进程中的历史纠葛,又有双边领土主权争端特征,还涉及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鉴于此案涉及重要的国际法问题,中国政府高度关注,决定向国际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54)杨洁篪:《开创国际法工作新局面,服务改革开放新征程——在改革开放40周年国际法工作座谈会上的主旨讲话》,https://www.mfa.gov.cn/ce/cgit/chn/zgyw/t1625935.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29日。

  (55)参见杨洁篪:《开创国际法工作新局面,服务改革开放新征程——在改革开放40周年国际法工作座谈会上的主旨讲话》(2018年12月28日),https://www.mfa.gov.cn/ce/cgit/chn/zgyw/t1625935.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29日。

  (56)黄惠康:《国际法的发展动态及值得关注的前沿问题》,《国际法研究》2019年第1期;《关于国际海洋法前沿值得关注的十大问题》,《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1期。

  (57)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指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台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58)2019年2月28日召开的外交部第三届国际法咨询委员会首次会议确定将下列研究课题列入咨委会重点调研课题清单:1.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国际法各领域的应用,包括草拟《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原则宣言》;2.从法律角度看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面临的风险和挑战;3.中美经贸摩擦及高科技领域争夺相关法律问题及应对;4.美国单边主义制裁措施对我影响及法律应对;5.美国域外司法执行行动的法律应对,包括所谓“长臂管辖”问题;6.朝鲜半岛变局法律问题研究;7.“一带一路”法治保障,包括国家争端解决机制问题;8.我国加入CPTPP所涉法律问题;9.“一国两制”的台湾方案;10.“人道主义干预”回潮及相关法律问题;11.国际恐怖主义和难民问题相关法律问题;12.生态文明理念与国际环境法;13.全球海洋治理新趋势及我法律主张;14.南海地区秩序的国际法框架及《南海行为准则》(COC)谈判相关法律问题;15.外层空间资源开发国际规则构建;16.打击网络犯罪全球性公约的基本要素;17.人工智能、大数据和国际法的新发展;18.咨委会成员认为重要的其他国际法问题。

  (59)参见内蒙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自己的看家本领》,《内蒙古日报》2016年9月26日,第005版。

  (60)哲学(philosophy)一词源于古希腊,在希腊文中的含义是“爱智慧”。传说阿波罗神殿的女祭司说:“苏格拉底是世界上最聪明的人。”苏格拉底很诧异,因为他觉得自己明明一无所知,为何被女祭司称赞为最聪明的人呢?于是他到处找聪明的人对话,想要证明自己并不是最聪明的。可结果他发现,那些聪明的人对他所问的问题并不能很好地回答上来。苏格拉底终于明白,他之所以被说成最聪明的人,是因为比起那些明明不知道却以为自己知道的人来说,他知道自己的无知,于是不断去追求智慧。黑格尔说:“一个民族有一群仰望星空的人,他们才有希望。”

  (61)谭丙煜:《国家标准〈GB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宣传贯彻手册》,中国标准出版社1990年版。

  (62)例如,复旦大学法学院申请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被批准立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浙大光华法学院申请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融入国际海洋法体系研究”被批准立为“新时代海洋强国建设”重大研究专项项目;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申请的”‘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规则体系研究”被立为“一带一路”建设重大研究专项项目;武大边海院申请的“陆海经济一体化增强我国在南海维权手段和能力研究”被立为“新时代海洋强国建设”重大研究专项项目。

  (63)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1978年12月13日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

  (64)江泽民:《中共中央举行国际法知识讲座 江泽民主持并讲话》,《人民日报》1996年12月10日第1版。

  (65)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新华社2007年10月24日, http://www.xinhuanet.com/18cpcnc/2012-11/17/c_113711665.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0月10日。

  (66)习近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6月28日),《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第1版。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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