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司法局获悉,《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近日颁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北京市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司法鉴定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严格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确定的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将由司法行政部门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范围限定在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类司法鉴定活动。对从事前述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从事其他鉴定业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员,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由其直接管理,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条件进行细化。授权北京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协会商会等根据国家规定的司法鉴定登记事项和条件,制定北京市相关规范,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和联合评审制度,对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其专业人员、执业场所、检测实验室、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对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应当组织对其进行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测试。
《条例》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规范和禁止性规定,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具体执业行为。对鉴定标准的适用、中止和终止鉴定、司法鉴定人出庭、重新鉴定、鉴定收费等重点工作流程进行了明确,规范鉴定程序。发挥专家库的作用,将专家库定位为内部专家咨询机制,突出专家库在疑难、复杂、特殊技术等问题中的作用。
《条例》将现有的行政监管手段通过立法予以确立,规定了司法鉴定监督检查制度和第三方评估制度,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信用评价制度,明确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情况公开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激励或者信用惩戒措施的依据。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监督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投诉处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明确列举了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的范围以及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明确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自律管理、业务指引、纠纷调解、职业道德建设、行业惩戒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