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对“碰瓷”作出明确界定 “两高一部”发文要求对“碰瓷”涉黑恶犯罪从严从重惩处
发布日期:2020-10-19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汤 瑜

“‘碰瓷’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一些群众遇有老人倒地等情形不敢救助,有必要予以严惩……”10月14日,公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会议强调,公检法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案件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加大对“碰瓷”涉黑恶犯罪惩处力度

《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进行明确界定,“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在会上说,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有的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碰瓷”;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碰瓷”;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碰瓷”;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指导意见》在对以往办案实践总结的基础上,既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又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包括在发生“碰瓷”行为时,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定性处罚。

近年来,“碰瓷”违法犯罪案件频发。记者从会上获悉,在一起“碰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林某等多人共同谋划,故意与被害人发生碰撞,倒地后将事先准备好的动物血挤在耳朵里假装受伤流血,骗取对方赔偿金;犯罪嫌疑人薛某等10余人事先在饭店周围物色酒驾目标车辆,并故意驾车与之发生剐蹭交通事故,以告发酒驾为由迫使目标车辆司机选择赔钱私了。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表示,“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还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致使一些群众遇有老人倒地等情形不敢救助,有必要予以严惩。

值得关注的是,实践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现团伙化、集团化,甚至在一定地区形成黑恶势力。与单个主体实施的“碰瓷”犯罪相比,通过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实施的“碰瓷”犯罪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

《指导意见》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这有利于铲除此类犯罪组织的根基。

“一些由‘碰瓷’结成的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其手法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还滋生黑恶势力,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重大隐患。”李文胜说,“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一直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由于“碰瓷”行为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刑法中多个罪名,需要由公检法三家联合出台指导意见,对办理此类案件予以规范。

对相关罪名适用标准作明确规定

《指导意见》要求,公检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共同解决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确保案件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孙茂利表示,要加强办案指导,及时解决《指导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确保依法惩处“碰瓷”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规范接处警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此类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指派民警赶到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行为人。对存在“碰瓷”嫌疑的案件,加强调查取证,及时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开展立案侦查,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收集在场证人证言,核查涉案人员、车辆信息等,全面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说,“碰瓷”犯罪性质恶劣,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对此类犯罪总体上要体现严惩精神。“碰瓷”的手法多样,不同手法的“碰瓷”,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存在差异,依法可能触犯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指导意见》对此相关罪名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根据刑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恰当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周加海指出,要根据不同“碰瓷”行为的特点,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体现区别对待,落实宽严相济。

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

同时,司法办案中注意区分“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公正司法。

《指导意见》提出,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做到区别对待,依法给予从严或者从宽处罚。

孙茂利表示,应当准确把握法律尺度,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

依法从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

《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分类。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二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指导意见》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协调,解决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确保案件顺利办理。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于确需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要制作明确、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补充证据。

《指导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碰瓷”案件,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对于“碰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判,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严惩通过“碰瓷”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督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让犯罪分子为所欲为,肆意进行“碰瓷”违法犯罪,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同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批捕起诉。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各类“碰瓷”案件要及时进行审查,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从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

劳东燕表示,检察机关对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侦查补证活动。在案件提起公诉后,配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确保办案质量。

“办案中,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利用‘碰瓷’犯罪的案件,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坚持依法惩处。”劳东燕说,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对于构成累犯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劳东燕表示,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碰瓷”犯罪案件中,应当坚持依法惩治与认罪认罚从宽相结合,充分考虑不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悔罪等因素,依法提出从严或从宽的量刑建议,做到罚当其罪。对于碰瓷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不起诉,但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劳东燕说,检察机关下一步将同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形成打击“碰瓷”违法犯罪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以案释法、法治宣传,推动加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提升公民个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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