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思维”下的中华法系
发布日期:2020-10-21 来源: 《法治日报》2020-10-20 作者:单炳卿

 “概念思维”我们并不陌生,因为我们绝大多数人从小主要接触到的就是这样一种思维模式。概念思维是一种依据狭义的概念及其衍生族类(比如依据概念形成的判断和推理)进行思考问题的方式。它被普遍认为是人类理性思维最重要的方式,在认知活动中被广泛地用来思考各种问题。在今天的中国,很少有人主动去研究中华文明里蕴含着的“象思维”模式。但是,不掌握“象思维”,就永远不可能真正理解中华文明,因为中华文明主要运用的就是“象思维”模式。最能反映“象思维”模式的是中医学和古典诗词,因为这些东西用“概念思维”是无论如何也理解不了的。同样地,作为中华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法系也是“象思维”的产物,所以,如果运用“概念思维”来评判中华法系的话,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中华法系落后得一塌糊涂。但对于只学会了“概念思维”的法律人来说,得出这样的结论又是必然的。
  什么是“象思维”?象思维以物象为基础,从意象出发,在象的流动与转化中,通过想象、类比、象征等手段把握认知世界的联系,类推事物的运动变化规律,从而达到认识事物的目的。一般认为,中华文明的总根是《易经》,所以《易经》号称是“经中之经”,《易经》整体上都是“象思维”的产物。象思维将整个宇宙自然和人类社会的规律都看作是合一的、类似的、互动的,因此,它具有鲜明的整体性、全息性。因为“象”本身具有“流动与转化”的性质,所以通过想象、类比、象征等手段,“象”就能超出外在形象的象意,即超越自身,从而认识到事物的本质。这种“象的流动与转化”,必须遵守“异相拟、类相合、似相通”的规则。由此可见,象思维的“象”,也指一个事物与另一个事物之间具有的相似性,有相似性才可以进行象征、类比。因此,单个的“象”并没有多少意义,“象”只有被纳入一个具象系列中才有意义,整个具象系列也必须纳入一个更大的具象结构之中,这样才能通过想象、类比、象征的方式显现出事物本身的意义来,或者说显现出事物的运动变化规律来。这决定了对于象思维来说,它关注的不仅是个体,而且包括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甚至可以说,象思维本身就是一种有关“关系”的学问,是通过个体事物在整体中所处的位置和状态来把握个体事物的性质和规律的学问。
  这种思维方式对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模式起着决定性作用。中国传统社会就是一个“关系”社会,每个人都在“关系”之中。人在家庭之中有父母兄弟,到社会上又会有自己的老师、同学、朋友等。“是关系,皆是伦理”,在传统中国的社会里,每个人都以家庭为原点,由近及远,以“忠孝、仁爱、信义”为纽带进行组织,这样,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最终都会被纳入到“伦理”的网中,即实现了“家国一体”的组织模式。梁漱溟十分赞赏中国这种古老的社会组织手段,他认为正是这样的社会组织模式,才使得中华民族在空间上如此辽阔,在时间上如此久远。由此可见,说中国传统法律更重视“关系”而不是“个人”是很有道理的,但我们应该理性的看待二者的区别和优缺点,而不是简单地得出西方法律更具优势的结论。当然,根据笔者的研究,中国传统法律的“关系学”是更加科学的,而且西方法学的“个人中心主义”将来必然走向“关系学”,在此不予展开讨论。
  象思维是中华文明的主导思维模式,也可以说,象思维就是中华文明的精髓和灵魂。在人类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文明在世界上一直独领风骚,不但灿烂辉煌,而且绵延不绝,象思维乃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动力。可惜的是,这种象思维视野之窗在近代以来的教育之中被关闭了,导致很多中国知识分子只知道有西方的概念思维,不知道还有中华文明的象思维。这种个人知识结构的欠缺,导致很难同时看到东西方法学在各自的发展中都有优缺点的基本事实。以法律的格局来说,精密的德国法让德国人的心智变得过于精密,反而显得不够大气、灵活,这样的法律固然可以做到精密地控制一个小型同质化的共同体,却不足以形成更大的具有异质风俗习惯的群体和社会。相反地,象思维具有开放、较强涵摄能力的特点,这就构成了中华法系内在固有的品格。因此,在中国内部,既保持一体之凝聚力,又有多元之灵活;对外,中国始终是开放的,并具有强大的涵摄能力和辐射能力。经过几千年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后,中华法系既生成了超大规模的中国,也涵育了东亚许多国家的法律秩序。就此而言,中华法系的优势是德国法所不能望其项背的。
  从当代的具体司法案例来看,很多的司法问题基本上都来自不同法律文明之间的冲突。比如“辱母案”,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于欢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5年。这个案例充分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之间的冲突。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直到今天,忠孝依然是每个中华儿女的做人之本。因此,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审视,就不再仅仅是合乎法条规定,而是要进一步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回归中华文明之根本,只有这样作出的判决,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坚定文化自信的坚实根基和突出优势,就在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国人几千年来积累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是我们最深厚的软实力。我们生于斯,长于斯,聚国族于斯,数典而忘其祖,怀宝而述其邦,是殆不仁不智之甚,其能免于今之世吗?由此可见,文化自信的前提是深入地学习中国传统文化和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就是迷信,而不是自信。中国法治的发展方向一定是沿着中华文明的既定道路前进,这是根基问题,是绝对不容撼动的。我们也有理由坚信,通过深入学习中华文明的精髓后,多数法律人也会得出这一结论:一定要重建中华法系!这才是当代法律人的历史使命!

责任编辑: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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