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
发布日期:2020-10-25 来源:人民法治

“治其本,朝令而夕从;救其末,百世不改也。”立法是社会治理之源、之本。


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战略任务。治理是法治的治理,法治是治理的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权益、化解矛盾、防控风险、维护稳定,推动社会治理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努力实践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体现法治精神,这对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作用。

坚持立法为民,构建制度体系。立法是社会治理之源、之本。“治其本,朝令而夕从;救其末,百世不改也。”我国抗击新冠肺炎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很重要的一条经验是相关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规体系”的指示,制定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由于社会治理涉及面极广,加上我国社会生活快速变化而不断产生新的社会关系,社会治理中法不周延甚至无法可依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如弱势群体保护领域的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差。又如,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还没有一部“社会组织法”。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还缺少国家层面统一立法。

立法有温度,民生总关情。社会治理法治化说到底是回应人民群众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期待。民生领域的立法始终是立法重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倾听人民心声,聚焦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诉求,满足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如对禁止高利放贷、性骚扰防治、高空抛物坠物归责等作出明确规定,使立法凝聚起社会生活规则的共识。民法典的有效实施和执行,对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具有重大价值引领和实践意义。

由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差异较大,社会治理没有固定模板,立法“量身定做”尤为必要。应充分发挥我国“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从社会治理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展规律出发,在中央统筹下,按照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积极推进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社会稳定等社会领域的立法,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律制度,依法保障社会组织、公众等主体生存权、发展权以及社会治理参与权、治理权的实现。 

执法司法衔接,合力同向治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是打造我国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努力方向。理顺各种公权力运作的范围和界限,使公权力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既不缺位又不越位,是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是社会治理的核心内容。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重点要推进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化,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按照“政事分离、政社分离、责权利相配套”的要求,把专业性较强的事务交给社会。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推广“最多跑一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等便民措施。司法在预防社会风险、处理社会纠纷、破解治理难题、及时化解矛盾以及定分止争、价值引领、秩序维护等方面具有独特作用。

实现执法司法有机衔接,是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手段。坚持规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加大扶贫、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交通安全等民生领域的执法力度,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用法治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去存量、控增量、防变量,打好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战略主动仗。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促进社会矛盾风险防范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推进智能法治建设和应用,加强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公安、智慧国安、智慧司法建设,提升管理服务精细化水平。网络谣言和有害信息,严重滋扰社会治理,必须依法打击和整治,依法管网治网,净化网络空间生态。用好国家网信系统和地方、部门系统及各类平台,形成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的智能化、法治化治理模式。

社会治安防控,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坚持打、防、管、控、建并举,坚持扫黑除恶,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推进缉枪治爆,打击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以及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领域的突出违法犯罪。青少年犯罪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必须加强预防和管控。打防结合、整体防控,重心下移、源头管控,才能筑起安保维稳的长城。

社会治理的细胞和基础在基层。新形势下,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从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大量存在于基层。密切干群关系、理顺群众情绪、解决各种纠纷、有效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必须运用法治手段,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是党和人民创造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方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力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树立法治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体地位,树立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凝聚调处合力,满足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需求,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依法厘清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制定社会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实行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点。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完善城乡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的作用,引导公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巩固充实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发挥其积极作用。

做强法律服务,强化引领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解决法律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补齐发展和供给短板,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任务。当前,法律服务存在产品不明晰、人员综合能力不足、制度保障不健全、法律宣传不深入等问题。群众对法律服务不甚了解、参与度不高,没有形成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和习惯。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必须推动各类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完善社会治理法治机制,发挥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和普法志愿者等队伍的作用,扩大法律服务供给,用身边的人解决身边的事,突出法律服务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健全全面覆盖、布局合理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加快建成以实体、热线和网络三大服务平台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体系,整合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职能,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精细化、便捷化,提升服务效率。加大投入力度,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力度,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加强法治工作场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改善设施、设备条件。对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既要保障其权利,也要实施违法执业惩戒、过错责任追究等措施,倒逼其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党风促政风,政风带民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行动起来了,全社会就会跟着走。”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在依法治理中起引领作用。必须把引领作用贯穿于社会治理全过程和各方面,并把党组织的组织资源转化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资源,社会治理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做依法治理的模范。“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依法治理的关键。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落实领导干部法治教育、法治考试、出庭应诉、述职述法等法治实践,加大法治在实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等环节的权重,推动领导干部在法治之下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

(作者系中南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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