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需要法治
发布日期:2020-11-12 来源:《光明日报》

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谋划未来的远见卓识和继往开来的历史担当,深刻指明了我国在新的发展阶段、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指导方针、目标任务、战略举措,对于动员和激励全党全国人民继续抓住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全会高度肯定了“十三五”时期“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成绩;也清醒地认识到“生态环保任重道远”的严峻现实。提出了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的愿景,提出了“十四五”期间“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目标,并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进行了部署。

总体上看,《建议》所确定的目标任务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战略部署既一脉相承,又根据当前国际国内形势进行了重新定位以及指标化、体系化、具象化。一是把自然生态安全提升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二是更加强调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三是明确提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要求。

“十三五”时期,是迄今为止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最大、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最好的五年。但我国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以公路为主的运输结构没有根本改变;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没有根本改变;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频发的高风险态势没有根本改变。“十四五”期间,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着多重挑战,包括国际国内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可能放缓,资源约束加剧,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更加紧张等。面对更加复杂的条件和严峻的形势,必须更加注重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环境风险,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必须更加注重强化生态环境统筹保护和协同治理,进一步推进形成包括发展理念、政策目标、重点领域、体制机制等在内的绿色发展综合框架;必须更加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实现,将绿色发展、绿色消费融入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促进绿色繁荣,并且在世界范围内树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典范。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指引我们紧紧抓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的“牛鼻子”。面对“十四五”期间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目标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任务,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也必须跟上时代步伐。深刻认识生态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对可能存在并对人类的生存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产生破坏甚至摧毁作用的破坏力量或现象所形成的资源危险、能源危险和环境危险,通过法治改革加以规制并做好风险应对的准备,以“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的态度,保障生态安全。

深刻认识“两山论”所蕴含的绿色伦理观、绿色财富观、绿色幸福观,对于“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并非总是均衡配置于每个社会群体与个体而产生的社会矛盾与冲突,通过法治方法统筹自然环境的多重价值与功能,协调多元利益诉求,实现“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利益均衡。深刻认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互惠关系,以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为旨趣,将人对优质生态产品、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定位为新时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法治方式矫正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现状。

“十四五”期间,生态文明立法必须以习近平同志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为指导。一方面,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立法碎片化、立法重复率高、质量低等问题,积极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并将环境法典编纂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适时启动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以“补短板”思路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的生态环境立法,加快构建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进程。另一方面,以法律体系生态化为目标,对现有的各种法律按照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总要求进行“生态化”评估与改造,确保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绿色发展观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得到贯彻。同时,以党章为指引构建党内环境法规体系,完善中国共产党依法绿色执政的基本遵循,理顺党内生态环境法规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的理论联系与实践关联,通过党内规范法制化与国家法律党纪化等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有效衔接,完善党政同责的具体制度,形成党规国法“组合拳”,共同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体系建设,护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

(作者:吕忠梅,系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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