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建立非法证据排除通报制度
发布日期:2020-11-12 来源:检察日报

11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征求意见座谈会,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作为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就做好“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建言献策。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通报制度

对于检察事业的未来发展,我的期待和建议是:

其一,以司法推动立法。检察机关在司法中,对于法律改革有着切身的需求与体会,未来应当立足于司法的认知和需要为立法出谋划策,推动相关法律的建构与完善,包括:刑事诉讼制度中起诉变更原则的确立和撤回起诉制度的完善;基于余金平案件引发的一个制度改良需要——检察机关为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诉,尤其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的抗诉,应当通过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适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探讨并适时推动治安司法体系的建构,将“醉驾”案件纳入新的违警罚制度中,建立治安或者违警法院,设定违警罚司法程序,将“醉驾”案件不计入犯罪前科记录;探讨并适时推动在刑罚执行中取消减刑制度,完善假释制度作为服刑人员鼓励机制;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司法中发现的虐待致死致伤案件法定刑过轻问题,推动刑法修改,解决罚不当罪的问题;探讨自诉制度改革,对于检察机关担当自诉的制度、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诉讼进程提前的问题进行研究,在条件成熟时推动相关制度改革等等。

其二,为检察监督范围和方式创造新的局面。强化羁押合法性审查,杜绝超期羁押问题;在技术侦查和搜查、扣押程序中,推动检察审查制度;研究和适时推动在地方选举,特别是基层选举中介入检察监督等等。

其三,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通报制度。排除非法证据不是目的,校正侦查取证或者调查取证的行为才是目的,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排除非法证据,案件照诉照判,侦查机关或者调查机关势必无知无感,起不到通过排除非法证据遏制不法取证行为的作用,为此应当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通报制度,将排除证据的情况向侦查机关或者调查机关进行通报,以这种“痛感传递”方式发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效果,并结合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形成综合效应。

其四,认真对待检察人才,重新认识司法人才观。在如何识人(检察官人才标准)、如何用人(如何人尽其才)和如何留人(创造司法职位吸引力)方面多下功夫,从物质待遇和精神满足方面着力解决司法人才流失问题;在司法人员培训方面,注意研究检察官的知识结构不完整问题,对于法律院系未能提供的知识供给,通过更加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使得司法需要的专业知识短板得到弥补,培育检察系统的实务专家群体。

其五,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除了纵向遴选制度外,从我国古代官制中汲取营养,研究域外,主要是日本、韩国的司法官地域转任制度,避免司法人员与地方形成利益连接,影响司法独立性和廉洁性。

其六,在司法体制内,继续探讨权力下放和加强管控的矛盾问题,从司法规律出发,协调检察长负责制与权力适当下放给检察官的冲突问题,为权力下放还是上收提供决策依据。

其七,有美意良法,也要有落实法律的机制,避免某些法律制度实施后成为僵尸制度。检察机关以指标控制方式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其阶段性需要,没有这一指标控制,检察人员适用这一制度的动力不足,但是长期实行指标控制,也非治本之道。如何使法律制定后形成司法自如运行状态,回归法治原则下的司法自然主义,是一个难题。化解这一实践难题,是改善法律落实中的司法被动局面。

其八,在影响性案件中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提升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尊崇度,对于一些指标性案件,各级检察机关应有适当的敏锐性,要有快速反应意识和行动。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回应社会关切、发挥检察机关作用方面取得了值得赞叹的成就,如正当防卫的几起案件以及扫黑除恶中检察机关发挥的把关作用,都提升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种局面应当继续保持并发扬光大。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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