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英:期待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必需设施”等规定进一步完善
发布日期:2021-02-03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1月27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在线上举办了“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公平竞争与规范发展研讨会”。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秦英在会上提出对《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南》的若干思考。

  秦英提到,在反垄断实务当中,在界定“相关市场”时,相关各方对拟界定的“相关产品市场”概念的内涵、外延等概念上的问题很容易有不同的理解,在判定的思维路径和逻辑上各方也会有各自的立场和主张,《指南》中列举的需求替代方面的考量因素和供给替代方面的考量因素,是否需要同时考虑或者各自的权重等,需要进一步对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秦英表示,《指南》第14条在认定平台和数据是否构成“必需设施”以及第20条关于经营者获得“必需设施”的难度的规定上,都对“必需设施”可能涉及的范围进行了列举,但列举范围并不完全一致,第20条所列举的范围相对更广,这可能导致在实践中对“必需设施”的证明产生难题。

  秦英还提到,《指南》第四章在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定中,提出对于未达申报标准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执法机构可以主动调查,并列举了四种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形。

  对此,秦英认为,此规定可能对平台方和执法机构是双重的任务加重的规定,“对于平台方而言,尤其是头部的平台企业,以后的任何交易,无论目标企业的营业额是多少,可能都要考虑是否要进行申报。谨慎起见,有可能对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存疑的交易都进行申报,这无疑会增加平台企业的合规负担。对于执法机构来说,一旦收到企业申报就要进行至少是初步的审查,可能会导致案件量大幅增加。”

责任编辑:杨燕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