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解石坡日前在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办的“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公平竞争与规范发展研讨会”上表示,《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南》)明确了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概念,即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这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平台经济的双边网络效应特点,即一侧的用户量越大,对另一侧的价值就越高,因而产生了显著的“胜者全赢”的特点。事实上,很多中国的互联网平台都是通过前期“烧钱”进行激烈竞争,积累用户量,最终实现“胜者全赢”的目的,这个特点也给反垄断执法造成一定的困难。
解石坡认为,《指南》多次强调还是要促进创新,促进平台经济的发展,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考虑到这个特点。因为一个平台企业如果竞争胜出、形成垄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前期大量的资本投入。因而,在平台领域要特别注意促进创新和反垄断的平衡。此外,由于价格和成本难以量化,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较难的是规制涉及价格的行为,需要留待以后进行深入研究,逐步解决。
“《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更多是宣示着我国要开始加强对互联网领域的执法,互联网平台以前通过违反反垄断法获得的竞争优势,需要转变为加强自己内部的反垄断法风险的管控,通过‘合规’来获得优势。”解石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