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视域下的互联网检察公益诉讼
发布日期:2021-02-10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黄旭东 邓娟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检察机关促进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情况,并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对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加强规范指导。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在促进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最高检通报,至2020年年底已有18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或决议,授权检察机关在互联网侵害公益、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领域探索公益诉讼实践。检察机关在互联网领域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并取得实效,有必要廓清其适用法理基础。

  公益诉讼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所实施的公益诉讼,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重要一环,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国家治理的体现。

  公益诉讼2012年入法后,增设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是对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补充,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不断完善制度和提升执行能力的过程。2014年开始,检察公益诉讼经历了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推开5个阶段,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助于扭转乱作为、不作为的行政乱象,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对受损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保护请求,探索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并将相关款项用于公益事业,切实把公益诉讼这一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主权国家全域性的要求,不仅对有形的物理空间,虚拟的网络空间也不例外。《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提出,“推动社会治理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覆盖,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在互联网领域实施检察公益诉讼,有助于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互联网领域实施公益诉讼形式

  检察机关对互联网领域实施公益诉讼,与现实社会的要求一致,即涉及公共利益才能启动公益诉讼。通常认为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互联网领域中,资本和技术的优势特别明显,网络直播、自媒体、知识社区问答等新媒体业态和算法推荐等新技术应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网络安全审查等网络安全管理,电子商务以及大数据等创新成果的使用和保护,都涉及众多网民的利益和互联网行业的公平秩序,公共利益凸显。检察机关应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依法管网,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办网、网络使用者依法上网。检察机关可根据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具体情形,分别实施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互联网法院在辖区内对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检察公益诉讼的其他程序规则与线下并无太大差异,仍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履行诉前程序等法定环节。

  公益诉讼在互联网领域的作为

  第一,是个人信息的网络安全及合理使用。个人信息是指可识别具体个人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都被囊括在内。上述信息积累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数据人格”。它是个人在社会中标识自己、建立联系的工具,也是社会了解和识别每一个个体并开展活动的依据。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日益完备并成为重要的资源,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促进社会发展。例如通过“征信红黑名单”的区分,决定激励抑或处罚。进入“红名单”的个人及其家属,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城市入户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进入“黑名单”的则实施行政性约束和市场性约束。个人信息产生了社会治理的溢出效应,这意味着个人信息被收集和公开的部分逐渐增多,因此,国家应保障以个人信息安全为重要内容的信息网络安全。如发生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检察机关可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执法;也可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并探索惩罚性赔偿。此外,政府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而公布个人信息时,应符合比例原则。例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了排查密切接触确诊患者的人员,有的地方政府过度披露确诊患者的个人信息,影响个人基本权利,检察机关可对此发出检察建议,规范其行为。

  第二,对不特定网络消费者的侵权行为。互联网已融入人们日常生活之中,近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的用户规模达7.82亿元。在这些交易中,如果不法商人通过互联网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应予以介入。例如,疫情防控期间医用口罩等一度成为稀缺物资,一些不法之徒企图将不具有防疫功能的普通防尘口罩冒充N95医用口罩进行网络销售,致使被不知情的社会公众购买,检察机关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三,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强化内部合规管理,不能凭借市场规模、技术、数据、资本等优势,限制和排斥竞争,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网络餐饮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某甲网络餐饮平台强制商家在某甲和某乙之间进行“二选一”,以此方式排挤竞争对手,检察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依法查处,并在辖区内开展全面排查整治,维护了正常市场秩序。

  第四,互联网上侵犯革命英烈人格利益的行为。互联网给网民提供了表达自身诉求、发表个人看法的平台,但权利的行使都有边界。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对一些网民在互联网上实施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五,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的公共利益。网络给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便利,但网络游戏、网络色情等内容也对未成年人心智产生负面影响。网络平台、网络游戏开发商、运营商、网吧等一昧追逐经济利益,疏于采用分级保护、净化网络空间时,检察机关有义务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

  信息网络极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互联网空间已日趋成为人们活动的“第二社会”,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网络空间的治理,在互联网领域用好公益诉讼,对网络空间的公共利益进行有效保护,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单位分别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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