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速递|深圳南山法院: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
发布日期:2021-02-18 来源:“南开竞争法”微信公众号

2021年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对一起用户起诉腾讯的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明确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

在该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所主张的性别、地区和微信好友关系三类信息均形成于其使用微信软件的过程中,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即上述信息已被包含软件运营商在内相关主体所知悉。其中,原告所主张的性别、地区信息由原告注册微信账号时选择填写,该两类信息通常不具有私密性,在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对该两类信息具有合理隐私期待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两类信息不于原告的隐私;原告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但是从本案查明的情况来看,原告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故本院认定原告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也不属于原告的隐私。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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