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失去生育能力,医院该不该返还冷冻胚胎?
发布日期:2021-02-24 来源:法治日报

日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刘女士、马先生与某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进行一审宣判,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解除两原告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向两原告返还两枚冷冻胚胎。据悉,该案是广东首例适用民法典处理的冷冻胚胎返还案。


  原告马先生是德国人,其与刘女士于2013年在德国登记结婚。2016年4月、5月,刘女士在广州市某医院实施采卵手术,医院为马先生、刘女士成功配型两枚胚胎,并以冷冻技术保存在医院。由于刘女士的年龄已逾50岁,已无生育能力,无法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马先生和刘女士认为,其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而两枚冷冻胚胎对二人具有精神和情感上的价值,故主张解除与医院之间的冷冻胚胎保存协议,并要求医院返还两枚冷冻胚胎。


  被告医院答辩称,医院确实储藏保管了原告提供的冷冻胚胎,但由于胚胎返还之后可能产生法律和伦理风险,故认为其无权答应或者拒绝原告的要求,请求法院根据法律和政策予以综合评判后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枚冷冻胚胎是刘女士的卵子和马先生的精子结合而产生的,含有两原告的DNA遗传信息。尽管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但不能否认两原告在生命伦理上与两枚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原告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是为了完成胚胎移植,实现生育目的。现原告刘女士无生育能力,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用于胚胎移植的两枚涉案胚胎应当交由其权利人,即两原告保管和处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原告在取得涉案胚胎后,不得使用胚胎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医学活动。马先生和刘女士明确表示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并承诺遵循法庭的告诫。


  最终,法院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冷冻胚胎返还后可能存在的法律和伦理风险进行分析,在原告承诺不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的医学活动后,判决支持原告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的主张。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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