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个人用户和互联网平台之间产生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出现的“管辖权异议”问题,引发关注。
记者注意到,不少平台的服务协议中都含有约定管辖条款。用户在平台注册时点击“同意”后,一旦与平台间产生纠纷,“管辖权”的争议问题随之而来。
约定管辖条款引发“管辖权异议”之争
据媒体公开报道,早在2015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曾审理一起消费者与淘宝天猫商城网络购物纠纷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天猫公司在这起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消费者在天猫商城购物都必须先注册淘宝账户,注册时网站会显示《淘宝服务协议》,消费者点击“同意并注册”后才能注册账户。该协议中约定:“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因此案件应当移送天猫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猫公司未对“协议管辖”内容予以明示,《淘宝服务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标准,遂裁定驳回了天猫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今,新修订的《淘宝服务协议》更名为《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记者登录“淘宝”App发现,其在第十部分“管辖”条款中明确,“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腾讯服务协议》第十八部分规定的“管辖与法律适用”中,18.2条明确,“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18.3条规定“若您和腾讯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即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与此条款相同的内容还出现在《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QQ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等“管辖与法律适用”中。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近年来涉网络合同或侵权纠纷中,平台一方多以用户注册时同意平台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赵占领表示,除了可能为了拖延时间外,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通常可能出于两种考虑:一是避免到异地应诉,从而降低应诉成本;二是为了避免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问题。
各地对“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裁定不一
司法实践中,涉及平台服务协议约定管辖条款的“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议较多。赵占领表示,判定格式合同中管辖条款内容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平台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是否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颇为关键。
但实践中,各地法院在认定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以及平台是否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问题上存在差异。比如,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去年9月28日裁定的一起李某与腾讯管辖权异议案中表明,腾讯主张其在《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九条中通过加黑加粗方式对管辖协议作出提示,但根据提供的公证材料,该协议截图长达几十页,其中存在大量加黑加粗内容。因此,在腾讯未通过单独跳框的形式对管辖条款进行特别提示,并由消费者通过点击同意该条款的情况下,仅加黑加粗不属于合理提示方式,该管辖协议依法应认定无效。
今年1月19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认定案件中原告王某与被告腾讯之间在《QQ号码规则》《QQ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有效,裁定案件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管辖。
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9月30日裁定的一起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中,原告程某在诉讼中称,协议字体较小,且是蓝色字体并与页面背景颜色混在一起。同时,协议加粗部分比不加粗的文字多出两倍,加粗的文字占全文75%。对此,腾讯辩称,对于管辖条款,其在协议中采取加粗加黑等方式多次提醒用户,已尽到法律规定的合理注意义务,且这符合业界习惯和用户需求。但苏州中院最终认定,涉案《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
案由性质影响管辖法院
在这类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件中,案件当事人除了在“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问题上存在争议,还在案由性质属于“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议。比如在上述平顶山中院审理的案件中,用户王某认为该案中腾讯永久冻结其QQ账号,属于侵权行为,不属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管辖。腾讯公司则依据双方订立的《QQ号码规则》《QQ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认为该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应当依据合同性质确定管辖。
上述苏州中院审理的案件中,虽然法院认为案件中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腾讯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到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但最终认定,该案属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以“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由,认定案件由腾讯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赵占领分析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在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中不适用约定管辖条款,应当由法律规定而非协议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赵占领认为,相对于平台而言,用户处于弱势地位,但公平是相对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管辖规则,如果不依据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任何用户均可在己方住所地法院起诉,互联网企业需要到全国各地应诉,也会不堪重负。现在的管辖规则就是在消费者与互联网企业之间进行利益平衡的结果。当下,最主要还是看互联网平台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是否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