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数据资产的市场基础、安全保障与场景应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数据作为一项新的生产要素参与市场分配。这既是对近年来数据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新动力支撑的深刻认识,也是对数据成为重要创新方向和产业形态的未来预判。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直接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范围,明确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明确提出率先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探索数据产权保护和利用新机制,建立数据隐私保护制度。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进一步提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在中国的税收治理实践中,随着“金税三期”的深化、“金税四期”的启动以及政务数据系统的深度开发与共享联动,税务部门拥有了海量的纳税人税务数据,其对在税收征管、服务、稽查、执法以及委托第三方进行数据管理和开发过程中的形成、整理的纳税人税务数据和衍生的涉税数据如何进行科学、合法、有效地管理,在依法确权、科学评估、良善运行基础上有效建立数据隐私权保护制度,充分发挥税务领域数据要素的市场化功能和社会治理要求,是当前税务部门和政府数据管理部门面对的重要课题。
前提基础:税务数据资产的法律确权与价值评估
《数据安全法(草案)》第3条规定,“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活动是指数据的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提供、交易、公开等行为。”在税务领域,税务数据则是指政府及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数值及其组合,是税务信息的原始素材和客观表达,具体涵盖纳税人基础数据、会计统计数据、电子纳税数据、调查记录及工作底稿数据等诸方面,常以电子化记录的方式予以体现。通常认为,当某种类别或某种性质的数据具有权属明确、可衡量的经济利益以及客观稀缺性等典型特征时,也就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资产属性了。原则上,税务数据资产是政府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拥有或控制,并能为其带来未来利益的税务数据资源。税务数据的最初来源是纳税人本身,而税务机关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则在征管服务和数据管理过程中形成了更加多元化、类型化和结构化的税务数据。而当这些税务数据达到足够多的时候,通过梳理识别、关联分析和智能计算的大数据技术,可以获知市场主体个体、群体和整体层面上的相关信息承载、结构特征和行为偏好,其对社会网格的精准治理、经济景气和政策效果的宏观分析、特定商业机会分析与捕捉都存在明显的价值功用。
资产税务数据资产在当前的税收治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权属问题更是当前税务数据研究的前提和核心。以个人所得税APP为例,一方面自然人纳税人在APP上快捷便利地进行了信息填报和个税申报,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通过系统后台得到了纳税人家庭生活场景的相关数据,可以对特定收入、不同家庭情况和不同地区的纳税人进行精准画像,这些数据不仅可以反馈个税改革的效果并提升后续立法效能,而且有利于据此完善我国人口、教育、房贷、医疗、养老等宏观社会政策。因此,有必要对税务数据资产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实施有效的法律控制,并在尊重数据隐私权的基础上以构建税务数据生产要素的法治化分配规则。通常认为,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和接受税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可个体化识别数据属于纳税人所有,而税务机关及受委托的第三方在整理、组合和分析这些数据而形成的非可识别的税务数据归税务机关所有或可归类为某种公共产品。至于税务数据资产的评估,则可以根据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等公认的定价模式进行尝试性估值和确认式检验。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立法的方式在数据确权的基础上指导数据资产定价的形成机制;另一方面,税务数据资产也需要在客观真实的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形成其客观有效的实际价值。
安全保障:税务数据资产的技术安全与制度安全
目前,中国经济进入了大数据时代的“新常态”,数据作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迫切需要一种相对规范的税务数据采集、管理、使用和运行模式,并通过立法来保证税务数据在技术上的安全性和在经济上的效益性。站在政府和税务机关的角度,税务数据取得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显得尤为重要,并能在脱敏化之后作为政务系统公共信息共享开放并有效使用。与此同时,税务数据得以资产化和效用化的前提是对原始的税务数据进行了大数据技术的整合与加工,并形成了功能更为具体、特征更为清晰、价值更易评估的市场交易预期。综合来看,税务数据资产的价值实现需要建立在三个重要基础之上:一是技术上的标准统一,二是法律上的权属清晰,三是运行上的安全有序。首先,需要通过国家政务数据管理机制,统一数据交换的标准和口径,明确涉税数据的权属及价值权重、共享的职权依据和使用限制,打破部门之间的数据割据和效率低下状态。其次,需要明确哪些类型的税务数据可以作为脱敏数据进入可供政府部门或市场化分享的数据系统,并能够在此基础上对进行市场的数据资产进行科学地价格评估,同时亦需要有明确的制度规范以指引相关权利受到侵犯时如有效寻求救济。再次,在数字时代的要素运行中信息安全最为重要,一方面是技术规则本身的成熟度以及是否有自我保护和纠正的功能,另一方面是对于违反规则的市场主体或相关责任人能有与过错及损失程度相匹配的惩戒机制。
从促进全要素流通以及市场开放共享的角度来看,非保密的涉税数据资产的妥适开放应建立在以自由开放为原则,受控开放为例外的制度基础上。在某种意义上,税务数据资产的开放共享亦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作为社会公众的全体纳税人的公共利益。将涉及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等税务信息中的“可识别”因子或链接点在数据技术上加以剔除,可以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有效实现税务数据资产在特定范围内的开放共享。这也意味着,相关立法和制度设计应当在积极促成税务数据资产的交易流转和开放共享的同时,严格遵循个人隐私、个人数据保护、商业秘密等权益保护和数据治理基本原则。我国可以参照美国2015年《网络安全法》和2018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做法,在现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对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的参与主体、共享方式、实施和审查监督程序、组织机构、责任豁免及隐私保护等事项进行补充规定,并引入数据被遗忘权、可携带权等,全面提升数据资产的保护力度。与此同时,加快出台《数据资产法》,或在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中,进一步对数据权属问题予以明确,包括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数据共享权、数据知情权、数据更正权等,并制定税务领域的特定规范和适用细则。
社会应用:税务数据资产的政府应用与商业应用
站在促进公共利益和建设共享经济的立场上,若日常税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信息有利于提升税务征管效能、推动技术进步和宏观经济管理的,在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或在纳税人同意基础上,赋予该类数据一定的社会属性,用于指导税务征管服务、预测经济数据等特定社会目的,是具有法律逻辑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在确保纳税人隐私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给予税务数据资产要素适当的开放性定位,能够有效发挥税务数据资产的社会治理效能和价值外溢效应。税务部门通过对掌握的海量税务数据资源进行分析,并将相关结论和建议应用于税收风险管理、违法线索识别和税收经济政策决策,无疑能有效提升税务征管的实际绩效,发挥税收治理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支柱性功能。政府宏观经济和社会建设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对税收经济数据的分析,得出未来经济社会政策制定的建议走向和参考路径。也即,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对税务数据资产的合理使用,实现公共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能力的转型与跃升。目前,税务数据资产的政府应用并无太大的争议,更多的关注点是如何保障相关的数据共享机制能为政府决策充分赋能。
数据资产化将深刻影响产业结构和行业格局,数据所有权和其产生的利益分配问题将会越来越深化,以数据资产为核心的商业模式将会越来越受到青睐,并开始孵化数据资产交易市场。那么,税务数据资产能否应用于商业行为中来?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优先尊重纳税人在涉税数据上的基本权利,比如隐私权、访问或携带上同意权等等。以企业涉税信息为例,银行可以在遵循相关规定和纳税人同意前提下,通过税务机关提取或纳税人自行提供相关的税务申报和缴纳信息,证明日常经营的合规性和可持续盈利性,以此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其具体的审批额度,这其实就是一种税务数据资产的商业化应用。又比如,在税务数据资产确权及价值化的前提下,通过提炼和分析脱敏后的“不可识别”纳税人数据信息,可以得出特定群体在特定时间下的行动特征和消费取向,并应用于产品设计优化、市场渠道改进和价格政策的重新设定等商业决策。当然,税务数据资产不同于其他的私人或公共数据资产,其在产生方式、管理机制和信息承载密度存在较大差异性,需要有相对独特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调整。当前社会处于数据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时代,如何在保护纳税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合法有效使用纳税人数据,提升数据的社会经济效能将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