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汉明: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与行动选择
发布日期:2021-06-17 来源:《国家治理》周刊

摘 要: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主要目标是实现市域范围内的统筹之治、依法之治、共享之治、专业之治、科技之治。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破解市域社会治理难题的必然选择,是构建现代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探索推进城乡一体化治理路径的逻辑延伸。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市域社会治理的阶段性特征,高标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试点工作,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关键词: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平安中国 城乡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涵与目标

所谓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指在市域范围内,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以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激发社会活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为根本目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人民权益,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一系列活动及其过程。

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主要目标可以概括为:

统筹之治。统筹解决区域不平衡、城乡不平衡问题,通过探索建立健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全社会反哺支持农民”“公共财政反哺‘三农’”的社会财富多维反哺与协调平衡机制,实现不同区域与城乡之间发展更平衡,让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从而夯实市域社会治理之基。

依法之治。实现国家出台的有关社会治理方面的“硬法”规范与公共政策、自治规则、城市公约、村规民约等涉及社会治理事务的“软法”规范精准对接,科学完备的社会治理国家法、地方性法规、社会组织自治章程、城市公约、村规民约在市域范围内高效实施、严密监督、有力保障、协调运行,从而夯实市域社会治理法治之本。

共享之治。围绕共建共享、渐进共享、共同共享、全面共享的目标,在市域范围内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从而型塑市域社会治理之体。

专业之治。实现由传统“感性之治”“经验之治”“管控之治”,向“职能之治”“专业之治”“合作之治”转变,市域社会治理方式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全面提升,从而强化市域社会治理之技。

科技之治。依托信息技术支撑,实现创新驱动信息化、产业基地信息化、治理空间信息化,包括“智慧城市”“智慧政府”“智慧乡村”“智慧社区”等在内的智能社会基本建成,从而赋予市域社会治理科技之能。

新时代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意义

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对于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意义重大而深远。

破解市域社会治理难题的必然选择

传统市域社会治理存在“三重三轻”现象,即:重“粗放型”发展,轻以人为本、城乡一体、产业结构均衡的高质量发展;重“GDP型”评价,轻民生改善、公共服务提升、绿色环保的高品质生活;重“浮瓢型”治理,轻精准、系统、信息化的高效治理。为此,须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的现代化为核心,以城乡一体化发展为目标,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要坚持源头治理,将重点问题风险从源头上遏制住;坚持精准治理,明确治理范围和治理目标,精准识别市域社会治理问题,提出有效措施;坚持系统治理,重点统筹解决好市域发展关涉城市现代化与乡村振兴战略同步实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三大环节,加速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构建现代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

传统市域社会治理存在主体单一、事务范围狭窄、客体不明确等问题,由此带来市域社会治理力量薄弱、治理事务不全面、目标异化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即:由传统政府大包大揽,向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转变;由以单纯经济品、基础设施公共品供给的传统供给模式,向经济品、公共品、文化品、科学技术品、生态品、“法福利”品综合供给模式转变;由以层级管控、条块分割、分兵把口的传统治理方式,向遵循“城市生命体有机体”与“美丽乡村”一体推进、协调共治的治理规律,实行城市“全周期管理”与乡村全面振兴的治理方式转变。最终形成经济高质量发展、政府高效治理、人民高品质生活的现代市域社会治理的新格局。

探索推进城乡一体化治理路径的逻辑延伸

发达国家几百年城市发展集聚的城乡结构失衡问题,在中国数十年城市化进程中呈“压缩饼干型”状态集中呈现,这决定了根治“城市病”与温补“乡村虚弱症”具有时空叠加性。因此,探索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路子,既需要正视历史遗留问题,更需要精准把握我国社会急剧转型、城市化快速推进、超大城市较短时间内迅速崛起的特定物质生活条件与所处阶段性特征,更须洞悉其时空重叠性、复杂性、艰巨性,系统思考如何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科学谋篇布局,实施分类治理,根治“城市病”与温补“乡村虚弱症”,以适应新时代以人的现代化为核心的城乡一体化,收到综合施治、精准施治之效。

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行动选择

准确把握市域社会治理的阶段性特征

准确把握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所处的阶段性特征,正确分析当前市域社会治理面临的诸多复杂矛盾和问题,是认清形势、应对挑战、把握机遇、创造条件,掌握市域社会治理主动权,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创造新鲜经验、取得工作成效的前提。

当前,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面临诸多矛盾和棘手问题,主要表现有:传统国家治理体制机制与经济社会现代化转型不相适应的矛盾;某些陈旧过时的法律及规范条文同全面深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打架”冲突的矛盾;国家“硬法”规则与“软法”规则适用效力衔接不畅的矛盾;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维权理性不足的矛盾;公民依赖公权救济的诉求日益增长与对公权力部门信任度降低的矛盾;法律至上原则与熟人社会“潜规则”的矛盾;改革要求政府公权力适当退位归位与市场机制及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的矛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规范要求与执法司法人员法律素养参差不齐的矛盾;基层自治任务繁重与自治主体专业化、规范化程度不高的矛盾;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要求与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矛盾;社会问题复杂性、独特性与应对方式的简单化、低效化的矛盾,等等。

这些阶段性特征既是影响和制约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客观因素,也往往成为检验市域领导者、公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执法司法部门制定政策、执行法律、开展工作、提供公共服务、主导支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事务的风向标、校正器。唯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注重以自治为基,激发市域社会治理内生力;以法治为本,增强市域社会治理硬实力;以德治为先,提升市域社会治理软实力;以智治为用,注入市域社会治理新动能;以党建引领,增强市域社会治理凝聚力,[1]才能不断提高市域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高标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试点工作

如何牢牢把握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期,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之优势,系统总结与提升“中国之治”先进经验,统筹推进省域、市域、县域、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中央政法委员会于2020年正式组织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推动地级市和直辖市的辖区等对标对表预设目标,深入开展创新探索。这标志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入了全国范围内统筹推进的实质性阶段。

扎实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试点工作,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是深化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规律性认识。一方面,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中,下好先手棋,统筹国内与国际两个大局,办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有效防范化解各种重大风险,争取战略主动权。另一方面,必须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觉、实践自觉,减少盲目性,把握好市域社会治理的规律,避免主观主义、照搬照套、脱离实际,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系统性、科学性、主动性。

二是增强创新思维意识,不断创造新鲜经验。必须善于运用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善于观察、分析、思考、处理市域社会治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善于发现典型、培植典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总结经验,举一反三,统筹兼顾;善于抓薄弱环节,补短板强基础,不断提升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综合能力。

三是全面落实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考核要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贯穿了“上下一体、横向协作、内部协调、整体统筹”的运行逻辑。一方面,试点单位务必逐项对标考核指标,既须把功夫下在“治未病”上,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共性指标考核的“规定动作”,又须直面问题,重心向下、刀刃向内、敢于揭短,刮骨疗毒,亡羊补牢,使“负面清单”考核项目成为“正面清单”项目激励,从而构筑起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六道防线”,即:绝不让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绝不让小风险演化为大风险;绝不让个别风险演化为综合风险;绝不让局部风险演化为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绝不让经济风险演化为社会政治风险;绝不让国际风险演化为国内风险。[2]另一方面,必须按照“战略决策方案化、方案实施项目化、责任主体明晰化、试点评估指标化、落实时间节点化”要求,扎实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以收市域社会治理与县域治理、基层治理与行业治理、省域治理与区域治理同频共振之效,从而使试点工作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孵化器”“助力器”和“放大器”。

(本文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注释

[1]中国法学会“枫桥经验”理论总结和经验提升课题组:《“枫桥经验”的理论构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132—141页。

[2]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节选)》(2015年10月29日),《求是》,2016年第1期。

责任编辑:徐子凡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