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数字平台在免费服务的基础上,获取稳定海量用户,再通过投资、流量控制、支付、云计算、数据分析等基础性服务控制合作经营者,借助超级平台的地位形成数字革命时代的新型垄断形式。依靠超级平台,我国某些企业已占据互联网社交市场99%以上市场份额,几乎已不存在具有规模的竞争对手。它们利用先发优势,直接使用屏蔽、封杀等多种手段排除、限制竞争对手,霸气滋生戾气。伴随其日益强大,新创社交平台被赶出市场的速度越来越快。
1 以平台治理的名义进行平台竞争
具有高粘性海量用户的超级平台,成为整个数据市场流量垄断的基础。它们全方位打通社交、金融、搜索、电子商务、新闻、打车、内容分发、应用商店等账号,是整个数据市场的流量入口。在排除社交市场的竞争后,它们依靠自身生态力量,在数据市场封禁其他平台的企业协作及短视频、支付、在线音乐、电商、API插件等产品的发展,引导消费者停止使用竞争对手的产品及服务。
个别超级平台企业根据自身制定的所谓“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对用户行为进行“合规审查”,表面上属于平台自我治理,实际上是有选择性地管理社交产品规则,优待自家产品,屏蔽其他平台产品,对其自身投资的业务和其他企业持有双重标准,对直接对手或未投资入股的潜在对手进行屏蔽封杀。
因此,这种封禁行为的本质是以平台治理的名义进行平台竞争,在平台生态系统层面扼制其他数字平台的业务,以稳固其在社交网络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2 封禁损害消费者隐私权和选择权
消费者支付数据来使用数字平台的免费服务,但如果平台合并产生数据集中及后续利用、分析,超出用户原有授权范围,改变对用户隐私保护的承诺,则涉嫌违法。
2019年2月,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处罚脸书(Facebook)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脸书向用户提供免费社交服务,同时对广告主提供精准营销服务,通过收集用户数据售卖广告获利。这违反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构成滥用市场力量行为。
某些企业给予用户的仅仅是一项个人的、不可转让及非排他性的使用社交账号的许可,社交账号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企业认为用户的头像、昵称等用户数据都属于公司的“商业资源”,并据此认为,除非公司同意,其他任何产品,即使获得用户授权,也不能使用这些用户的相关数据,否则即构成所谓“非法使用”。
民法典第127条已明确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这些企业却自设霸王条款,公然剥夺原本属于人民群众的财产,这不仅仅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危害社会主义法治,更是剥削用户的数据价值,完全无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这些企业还通过抄袭其他经营者的新技术或新模式,成为互联网社交、游戏和在线音乐行业的垄断巨头,通过自身强大资金和流量优势推广,迫使创新创业企业出局;与此同时,垄断资源收购中小企业,将可能的竞争扼杀于萌芽之中,严重损害中小企业生存和技术创新。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超级平台是连接用户和完成支付的重要渠道。但为了自身利益,超级平台滥用制定和执行平台规则的权力,无正当理由封禁中小企业,通过优待自身投资企业,打击其他企业创新。超级平台在数据市场的流量入口对中小企业创新具有重要作用,但它的巨额流量偏向于其投资联盟的企业,资源的倾斜沉重打击了公平市场的基础,严重影响其他经营者的创新效率,并通过拒绝服务和形成交易封闭平台,阻碍互联网和技术互通产生创新。
2021年,根据某超级平台公告,停止跳转其他App的服务。这将推动该超级平台成为一家独大、自我封闭的超级数字平台,妨碍中小经营者的技术创新,破坏国家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该超级平台利用所掌握的规则制定权限制其他App跳转,强制消费者只能使用自身平台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此成为互联网流量的终端。
3 封禁行为割裂数据市场统一
平台经济诞生了数字平台这种新型市场主体,以微信、天猫为代表的数字平台通过构建线上市场、撮合线上交易,开辟线下物流渠道,将传统经济无缝接入数字经济市场,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发展。但数字平台的封禁行为会对实体经济的生存发展构成影响,阻断线上线下经济的联结,对经济内循环发展影响重大。
超级平台具备社交、宣传、交易、支付等聚合功能,衍生为众多线下经营者开展经营的“必要设施”。某些企业借助其在多个市场的寡占地位,建立了包含各行各业的庞大数字生态,但它们主导建立的生态是封闭和垄断的。比如封禁企业协作软件,禁止短视频用户进行游戏直播及上传游戏视频,打造超级生态垄断和数据垄断。这些封杀行为直接切断了生态内外之间、生态与生态之间的联接,阻碍了不同生态、产品之间的互联互通,使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数据市场呈现割裂的局面,导致数据市场长久以来难以统一,严重阻碍形成强大的国内数据市场。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旨在推动生产模式和产业组织方式的创新,使其能够更好地适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封杀行为阻碍其他经营者接入其平台和数据,抹杀了可能由此带来的行业创新,使更多初创企业的产品退出市场,限制数据市场百花齐放。
4 推动数据生产要素的开放与共享
不同于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根本性变革,数据不仅是独立的生产要素,而且是通过与传统要素配合,催生了新经济业态和经济增长模式。随着数据规模增加,从数据挖掘出的价值将呈现指数级增长。同时,数据非竞争性是平台经济发展的独特优势,独占数据会损害数据的价值。在确保用户初始权利的前提下,满足数字平台利用数据并受保护的需求,为数据共享、交易确立正当性权利基础。
由于强大的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在平台经济中增加了平台收集数据的市场力量,利用市场力量扩大数字平台生态,从而阻碍新进入者的创新。由数据争夺引起的平台纠纷早已屡见不鲜,从早期的“3Q大战”、菜鸟顺丰数据纠纷,到如今的平台二选一、“头腾大战”、微信与飞书纠纷,其背后涉及的是数据的开放与拒绝使用问题。
数据的开放共享是实现价值最大化的内生要求。非竞争性意味着开放共享有利于数据要素的重复利用,在不增加成本的同时创造更大的递增价值。零边际成本是平台经济具有规模经济的基础,也是数字平台向用户提供免费商品的对价,突破了边际成本递增带来的供给限制。鼓励数据的开放共享将会极大地释放平台经济的增长潜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其归属权尚待商榷的情况下,更应当推广数据的共享,而非拒绝交易。
5 反垄断执法须剑指超级平台
当前,数字经济平台拒绝向第三方开放其所收集的数据,引发了诸多争端,其他数据集难以同超级平台所收集的数据集相竞争。针对此,可探索数据拒绝接入行为。这主要涉及上下游两个市场,双方在下游市场应存在现实或潜在竞争,并且充分考虑数据的生命周期以及相关产业和平台的竞争方式,聚焦在数据的替代性、获得性。同时,还应充分考虑数据与平台相结合的新型竞争模式所带来的外部性,以此作为衡量和判断实行数据拒绝接入行为是否达到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效应,实现数据共享的规范化工作。
必须加强对互联网企业数据垄断的审查,明确反垄断法重构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从包容审慎到全面监管阶段,反垄断执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对数据流量、必要设施等涉嫌垄断问题,应进行深入研讨。反垄断监管并非针对性抑制某些大型企业,相反是为调动、激活数据要素的市场机制,监管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经济更好发展。(作者杨东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臧俊恒系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