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优化
发布日期:2022-07-17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吴腾 刘浩锴

2021年8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优化奠定了坚实基础,将进一步促进检察职能的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变革。

压实法律监督责任,完善巡回检察机制

巡回检察是检察机关通过整合检察力量不定期派出检察办案组在特定地方或领域进行巡察,目的是破除地方利益保护,及时公正行使法律监督权。这不仅是工作方式的重要变革,也是内部权力结构重塑、监督制约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部分地方检察机关进行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通过跨省和省内交叉巡回检察,“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优化组合办案力量”(见张建伟著《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制度的法理分析》,载于2021年第9期《政治与法律》),使得试点地区进一步转变工作机制,增强检察监督敏感性、灵活性、针对性,取得良好效果,巡回检察在政策调试和地方实践中不断完善。但涉及重大和深层次的利益纠纷以及职务犯罪案件,还需进一步强化多部门联动配合,充分调动司法、公安等部门的积极性,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及时解决一些制度性和机制性障碍,真正发挥巡回检察的作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六个巡回法庭聚焦案件审判、司法改革试点等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可考虑对应设置巡回检察机构,把监狱、看守所设立派驻检察室或开展巡回检察的方式扩大到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实行定期轮流派驻和不定期抽调业务骨干进行巡回检察,以实现对巡回法庭的实质化监督。

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深化能动检察实践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新时代,人民群众不仅追求物质水平的提升,而且对司法机关在权利保障、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公共安全等方面有了更高的期待,这需要检察机关不断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充分、更精准、更高效的“检察公共产品”。检察机关可以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方法,对苗头性、倾向性矛盾及时排查发现,避免社会矛盾蔓延升级,在遵循检察运行基本规律基础上,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放管服”改革,推动检力下沉,让检察职能触角延伸到企业、社区、学校等领域,实现犯罪预防与社会治理效能双提升。例如,推进企业合规改革,促进在规范企业行为、均衡刑罚力度、科学界定保护范围等方面,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新力,为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提供检察助力。此外,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推动校园安全建设、强化安全生产溯源治理等,让能动检察理念真正落地生根。

转变法律监督观念,均衡检察职能配置

一个时期有一个时期的历史使命和任务。过去,检察机关职能配置大部分集中在刑事领域。现在,检察机关改变这种“偏科”现象,通过对内设机构和工作机制进行系统性调整和重塑,实现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协调发展,检察工作得到全面提升。民事案件在所有案件类型中占比大,在诉讼中出现违法行为的概率也相对较大,因此,对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不可或缺。行政检察处于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最末端,激活行政检察的问题发现功能,通过办理一个案件、解决一类问题,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的实质性法律效力,促进依法行政,可以更低的成本实现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穿插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中,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同时,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领域深耕细作,通过量刑建议,特别是在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中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既可以有效提升诉讼效率,又能切实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综上,检察机关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均衡发展,遵循司法需求的资源配置规律,实现检察资源有效整合是历史必然。检察队伍应以专业化建设为导向,更加注重专业人才多元化培养,吸引一大批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加入检察队伍,鼓励检察官在某一领域进行专业知识精细化研究,培养专家型检察官,促进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检察人才全面发展,充实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专业化力量。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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