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利华谈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
—— 是其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前提与基础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法治日报




中国政法大学杨利华在《中外法学》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及其制度因应》的文章中指出:

当下,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发展迅猛。作为一类新兴技术发展下的产物,人工智能彻底颠覆了人类所理解的发明方式,由其完成的发明创造是一类不同于传统人类发明的特殊发明形式。这导致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在理论基础、权利主体、制度成本等诸多方面正在对传统专利制度提出挑战。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是其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前提与基础。专利制度只保护特定的发明创造,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要想获得专利保护,必须能够成为专利法意义上的权利客体。在现有专利法框架下,专利法所保护的技术类型的创造性成果需要具备“发明创造”属性,符合可专利主题,并满足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的专利授权条件。对于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而言,即使该技术方案是机器反复执行特定程序所生成的某种运算结果,并非由人类发明者制造而成,更未投入大量的人类智慧因素,但只要能够在客观上符合发明的外在形式,也就满足了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创造”属性。人工智能被应用于科研活动的诸多事例表明,出于科研创新目的使用机器所生成的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产生良好的技术效果,构成特定的技术方案,就符合专利法下“发明创造”的定义。

在权利归属的制度安排上,需要调整多方参与主体的利益关系,构建基于“二元主体结构”的权利主体规则,以使用者作为基本的专利权主体,兼顾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以防止人工智能算法控制者的垄断;同时,在明晰“二元主体结构”权利主体的前提下,为了遵循符合市场规律的激励机制、避免专利持有高度集中,有必要引入约定优先和公平报酬原则作为合理补充,以实现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专利保护的利益平衡。

在权利保护的制度构建上,首先,需要完善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专利授权制度。建立一套清晰合理的专利审查授权制度有助于准确识别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客体属性,是落实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专利保护的前提。为应对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客体特殊性及其可能引发的海量专利、制度成本上升等潜在问题,需要从优化可专利性判断标准、增设披露制度以及建立快速审查授权机制三个方面对专利法及其配套制度予以完善。其次,构建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权利行使制度。需要从基本原则与规范设计这两个方面进行,以此进一步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推动人工智能行业的创新发展与技术进步。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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