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象讲座侧记
发布日期:2009-03-12 来源:hutuworm  作者:hutuworm

  冯象先生来了,身穿厚厚的羽绒衣,头戴一顶棉帽,肩挎一个Wiley出版社的黑底广告布袋。仿佛一位刚从书店淘书归来的老先生,瞥见这儿会堂里学生众多,就顺便拐进来跟大家扯几段掌故似的。坐上讲台,除下棉帽,头发稀疏而花白,展开讲稿,戴上老花镜,恍然已不是相片里那位英气勃发的青年学者了。
  
  话题挺有趣。第一天晚上讲的是“剽窃与版权”,事起王天成诉周叶中剽窃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把界定的标准不断放松,将涉及抄袭的范围不断缩小,最后竟全盘推翻抄袭指控,原告败诉,几视著作权法为一纸具文。而具文,又何尝不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特点呢?冯先生举出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纂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中两则案例,一则是死者家属诉酒厂出品酒瓶上无显著标识导致受害人饮酒过量致死案,一则为家长诉LG电子有限公司广告画面出现恐怖形象导致受害儿童精神损失赔偿案。两案依据地方法院的判决,酒厂遵守了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法院也无权判断国家技术标准;LG广告符合广告法规定,法院亦无权定义“恐怖”,因此均判被告无罪,原告败诉。而《人民法院案例选》的责任编辑杨洪逵先生(已故)却另有见解,虽就法律条文论,地方法院的判决都正确合法,但出于社会公义考虑,此类案件有公益诉讼的性质,因此法官完全可以且应当走价值判断的路子,为弱势一方争取权益,并由此推动法律和司法的发展。同样,周叶中的案子也应参考公益诉讼的办法,一个符合公义的判决,有利于推动当下的大学改革、教育改革,有利于惩治学术科研腐败、净化学界环境,更有利于展现法律的生命力,推动法制自身前进。冯先生指出,法律条文永远不可能完善,我们不能把所有责任和问题都推给立法,改革开放之所以走到今天,主要就在于不断解放思想,突破既有的条条框框,不断超越僵化而机械的固有体制。价值判断应先于法理判断,让有违公义、有害公理的问题得到处理(不一定能立刻解决),追求实现作为公平的正义,则善莫大焉。
  
  第二天晚上从西溪校区转到了紫金港校区。这次的题目更好玩,“宪法也是个好东西”,呼应俞可平《民主是个好东西》一文(《学习时报》第367期)。开场首先提到了北大巩献田教授此前撰公开信反对《物权法》草案,直指该法案违宪,而随即得到有关部门甚至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召集国内法学家七次开会讨论修订草案一事。时至今日,宪法终于“也是个好东西”了,中国历史上似乎从未有人把违宪当回事,如今竟然因学者指责违宪而导致一部法律草案接连修改七次才正式出台,说明中国社会确实有了一点进步。冯先生引述德州大学Austin分校 Paul Woodruff 教授的新著 First Democracy - The Challenge of an Ancient Idea (Oxford Press,2006)中,关于雅典民主的七项要素:自由(Freedom from Tyranny)、和谐(Harmony)、法制(Rule of Law)、平等(Natural Equality)、民智(Citizen Wisdom)、辩论(Reasoning without Knowledge)、教育(Education)。只有具备了这七项要素,才有可能培育出“雅典公民”,也只有当出现一大批“雅典公民”时,社会才有可能孕育出好的民主体制。环顾全球,当今世界多数国家是民主国家,而其中多数民主国家是社会混乱、多数民众受苦的国家,民主并不是万灵药。回到开场的话题,现在允许学者公开辩论、公开指责某法律草案违宪,并且领导同志会因担心该法案违宪而推迟法案出台,召集法学家反复讨论修订,才慎重推出定稿。在这里,《物权法》草案违宪与否并非问题要点,关键在于,宪法的权威得到了维护,法制的力量得到了彰显,价值层面的判断高于技术层面的操作,这是走向好的民主体制的开端。
  
  冯象先生颇有大家风范,语调温和,娓娓道来,又不乏针砭时弊,间或点缀几句妙语,引起满场共鸣,不时爆出笑声和掌声。虽然我更希望听他讲尘土亚当、译经故事,但两个晚上到浙大赶场子听他讲法律,还是觉得大有收获。他深厚的学养、优雅的风度、精微的思辨、深刻的洞察,为后学晚辈树立了学习进取的路标。而那种淡定超然的心态,恐怕一时半会儿学也学不来的。惟愿冯象先生身体健康,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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